官員(Magistrates, Magistratus) 這個名詞數次見於舊約。在厄上9:2; 厄下2:16; 5:7, 17; 7:5; 12:39; 13:11處,大都按不同的上下文譯作官員或首長及貴族等。在依41:25; 耶51:23, 28, 57處譯作軍官、監督等。在則23:6, 12, 23; 達2:48; 3:2; 4:7則譯作公卿及首領。由此可知,這一個希伯來文的名詞,在譯文上有不同的意義,主要是應視其上下文而定。 在新約中大都是指世俗的官員而言(宗16:20, 22, 35, 36, 38),或譯作警官及其他軍職(見路22:4, 52; 宗4:1; 5:24; 16:20, 22, 35, 36,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