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6
「在法律之外」或「沒有法律」的人,是指不認識梅瑟法律的外邦人;「在法律之內」的人,是指接受了梅瑟法律的猶太人。外邦人雖然不認識梅瑟法律,但天主已把有關道德的重要法律,即行善避惡的天性,「刻在他們的心上」,此即所謂自然法律,亦即天理良心。人的良心,不但證明有自然法律的存在,而且同時又是一個裁判者,因為無論我們作了什麼善惡,不管有無人知道,總要受到良心的贊同或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