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 [贖罪祭、贖過祭、犧牲、舉祭、薦新祭、馨香祭] (Sacrifice, Sacrificium [Guilt-offering, Sacrificium pro Delicto; Victim, Victima; Therumah, Sacrificium Elevationis; Sacrifice of First-fruits, Sacrificium Primitiarum; Lebonah, Sacrificium Odoramentorum]) 人有靈;既有靈,就必有信仰;既有信仰,就必有宗教。宗教活動最崇高的表現是祭祀,所以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祭祀(創4:3-4)。古先民族的歷史,大體說來,實可謂之為宗教史,因為古先民族凡事必祭,遇事必卜,為此,所得最初的史料多半都與宗教和祭祀有關。今就聖經討論祭祀,共分十點: 一、名稱, 二、種類, 三、祭品, 四、禮儀, 五、時節, 六、意義, 七、舊約祭祀與外邦民族祭祀的異同, 八、舊約祭祀與新約祭祀的關係, 九、新約祭祀的特徵, 十、我國古代民族的祭祀。 一、名稱 說來也奇怪,聖經內不但沒有「祭祀」一字的定義,而且,事實上也沒有一字專用來指示祭祀。最初用以指稱祭祀的字是 Minhah 。此字的本意原謂「禮物」,指獻與神或人的贈品(創4:3; 32:14; 撒上10:27):送與人的稱為「禮物」,獻與神的稱為「祭品」。到了後來,此字就專用以指稱奉獻農作物的素祭。稍後,通常用以指稱祭祀的字是Corban(肋1:2; 戶5:15; 谷7:11)。此字的原意是謂「近前」,即上前向上主獻祭之意(肋9:7; 參見23:15)。 二、種類 祭祀種類繁多,或儀式同意義不同,或儀式不同而意義同,或儀式意義兩不相同或兩相同,所以分起類來,實在不容易。今就儀式和意義大別之分類如後: 甲、儀式 依儀式,祭祀分為流血祭(zebah)和不流血祭(Minhah)。流血祭即殺牲為祭;不流血祭即獻農作物,或無血可流之物為祭,通常亦稱之為素祭。 流血祭又分火祭(Isheh)和全燔祭。火祭即舉火焚燒祭品為祭,如祭品盡行焚毀,即謂之為全燔祭,原文或作(Holah),意謂「上騰」;或作(Kalil)意謂「焚盡」。見肋6:15, 16; 申13:17; 33:10; 撒上7:9; 詠51:21。 不流血祭,有焚香為祭的馨香祭(Lebonah)。此外,凡配獻的素祭祭品,一部分亦應焚毀當作馨香祭,只有「供餅」除外,因有特殊禮儀,不應焚毀,應盡歸司祭食用。如素祭祭品為液體,或是油,或是酒;油應倒在祭品上配獻焚盡,酒應傾瀉於地當作奠祭(Nesek)。此外尚有舉祭(Therumah)和搖祭(Thenuphah):舉祭,是將祭品高舉奉獻給上主;搖祭,是司祭和奉獻祭品的人,將一部分祭品,放在手中,在祭壇前來回搖盪,以示進獻於上主。 乙、意義 依意義,即目的,祭祀有為求恩、謝恩或自願奉獻的和平祭(Shelem),有為贖無心之過犯而奉獻的贖罪祭(Hattath),有為贖要求賠償的過犯而奉獻的贖過祭(Asham),有為取潔而奉獻的取潔祭(Tahorah),有祝聖司祭而奉獻的祝聖祭(Hanuka),有為司祭就職而奉獻的就職祭(Milluim)。此外尚有各節期內為慶祝節慶而奉獻的節期祭,如逾越節祭,五旬節祭,帳棚節祭,薦新節祭,贖罪節祭,祝聖聖殿節祭,重建祭壇節祭等。 三、祭品 祭品既是獻與天主的禮物,就應該是有價值,為人所重視的物件;此外,還應該是屬於自己的物品,不屬於自己或不法得來的物品,決不可獻為祭品;否則,犯褻瀆之罪(申23:19; 撒下24:24)。歷來用以作為祭品的,多半是屬於自己飼養的牲畜,或耕種得來的農作物。家畜中有牛羊;家禽中有鴿子和斑鳩;農作物有大麥小麥,和由農作物榨釀的酒油。 祭品不但要是好的,而且還是要最好的;為此雄性較雌性更為可取,凡屬重要的祭祀,一律應用雄性;次要的祭祀可用雌性;家禽和飛禽,不分雌雄,可隨意選用(肋1:3, 10, 14; 3:1, 6; 22:17-19; 撒上6:14)。家畜生後八天方可獻為祭品,平常多為一歲的牛犢或羔羊(肋22:27; 出12:5; 米6:6);最重要的,還應是無瑕疵的,無殘疾的;肢體長短不一的,只可獻作自願祭祭品(肋22:17-25; 申15:21; 17:1; 拉1:6-9)。 素祭的祭品,平常多用小麥,只有為解決夫妻疑忌而獻的素祭,可用大麥(戶5:15)。油只用阿里瓦油(創28:18; 出27:20; 肋24:2),酒只用葡萄酒。至於奠水為祭,聖經上則絕少提及,撒上7:6; 撒下23:15-17二處所記,似乎不是一種奠祭,而只是一種犧牲的表示或儀式。香料卻是一種祭品(出30:1-10),有與凡香不同的製法(出30:34-38)。自古即有焚香祭,所以在會幕和聖殿內,都設有香壇,即所謂的金祭壇(出40:26-27; 列上6:20; 編上28:18; 路1:8-11)。 此外,凡是祭品都應加上鹽,但鹽不能單獨奉獻,只能配上祭品奉獻(肋2:13; 則43:24)。不潔的禽獸既不能食用,更不能拿來當作祭品(創8:20)。發酵易腐的物品,亦不能當作祭品(肋2:11; 6:9, 10),但發酵餅可獻作感恩祭祭品(肋7:13; 亞4:5)和五旬節搖祭祭品(肋23:17-20)。蜜不可作祭品,卻可作什一物奉獻(肋2:11-12; 編下31:4-7)。魚類和野獸從來不用作祭品;至於人祭,更是在絕對禁止之例(肋20:1-5; 耶7:31)。出22:28,下半句關於長子的奉獻,是指出13:11-16的規定而言。參見創22; 出34:19-20; 戶8:5-19。 四、禮儀 祭祀的禮儀是相當複雜的。今為清楚起見,先總述,後別敘。 流血祭 行祭程序凡六點: (一)奉獻祭品的人,將祭牲牽至或送至舉行祭祀的地方,即會幕門口(肋1:3; 17:4),或祭壇前(出20:24-25; 撒上6:14), (二)然後將手放在祭牲的頭上,平民是一隻手,司祭是雙手(肋1:4; 3:2; 4:4, 24, 29, 33; 8:14, 18, 22; 16:21)。 (三)宰殺祭牲,剝去牲皮(肋7:8)原是奉獻祭品的人本人的事(肋1:5, 6; 3:2),但為民眾獻的祭牲,概由司祭宰殺(肋16:15);以後宰殺祭牲逐漸也成了司祭的事(編下29:20-24)。 (四)血與脂肪,概由司祭處置奉獻(肋7:22-27),依儀洒撒、塗抹、傾注。 (五)焚燒祭牲,全部或部分脂肪,亦概由司祭處置(肋1:8, 9, 12, 13)。 (六)分食祭品,即沒有焚化的祭品,或奉獻祭品的人同家屬與司祭一起分食,或司祭彼此分食,或司祭與自己的家人一同分食,則隨祭祀的性質而定。如獻作全燔祭的祭品是飛禽,則概由司祭處置,由他宰殺、焚燒、奉獻。 不流血的素祭祭儀 素祭祭品是用細麵,或用細麵拌油做成的厚餅或薄餅。做成後,須烘熟或烤熟或煎熟,方可奉獻。新的麥穗或麥粒,亦可烘焙獻作素祭。獻祭的人,將素祭祭品帶來,擘成小塊,倒上油,放上乳香,加上鹽,交與司祭。司祭接過來,取出一部分連油帶乳香,放在祭壇上焚燒,當作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剩下的全歸司祭(肋2; 17:12-15)。素祭祭品可單獨奉獻,亦可伴隨全燔祭祭品一同奉獻。素祭祭品或部分焚毀,或全部焚毀,前者如人自願獻的素祭(肋2:1),後者如司祭自願獻的素祭(肋6:15-16)。平常凡是全燔祭,似乎除人自願獻的和平祭與產後取潔祭外(肋3:12),都應配獻以素祭(肋23:12, 13, 15-20, 37, 38);但後來似乎凡是全燔祭,都應一律配獻以素祭(戶15:1-16)。素祭祭品舉行祭獻後,剩下的應一律全歸司祭(肋7:9-10; 則44:29)。此外,特為贖罪的素祭祭品,其上不可倒油,而放上乳香(肋5:11-12; 戶5:25, 26)。以上是流血祭和不流血祭的共同禮儀,以下是各祭祀的個別禮儀。 全燔祭 全燔祭是屬於流血的火祭,是祭祀中最崇高,最富有意義的祭祀,是舊約中典型的祭祀,所以肋未紀開宗明義第一章申述的,即是全燔祭。全燔祭始終在所有祭祀中常佔首位,為此,祭牲常必須是雄性的(撒上6:14是一例外),飛禽只以斑鳩和雛鴿為限,性別不論。祭牲除皮外(肋7:8),應全部焚盡,牲血應全部灑在祭壇四周,以完成全燔祭。飛禽,用指甲扭斷牠的頭,把牠的血擠在祭壇側,拔去牠的素囊和羽毛,放在祭壇上焚燒,當作全燔祭(肋1)。 贖罪祭和贖過祭 贖罪祭和贖過祭,都是為補償過犯而獻的祭祀。這兩種祭祀所贖的究竟是什麼過犯,很難區別,因為原文此字有時似乎意義相同,互換替用(肋5:6)。大抵說來,贖罪祭所贖,是得罪天主的過犯;贖過祭所贖,是對人的過失,所以有時不免還要賠償人所受的損失(肋5:16, 21-26; 戶5:7, 8; 15:22-31)。贖罪祭祭品,為大司祭和全會眾是一隻公牛犢(肋4:3-14),為首長是一隻公山羊(肋4:23),為平民是一隻母山羊(肋4:28),或一隻母羔羊(肋4:32),為窮人是一隻斑鳩,或一隻雛鴿(肋5:7),為更窮的人是十分之一「厄法」細麵(肋5:11)。贖過祭祭品是一隻公綿羊(肋5:15),但為癩病人和「納齊爾」人,卻是一隻公羔羊(肋14:12, 21; 戶6:12)。牲血要薦獻;為大司祭和全會眾贖罪,牲血應帶進會幕,在上主面前,向聖所帳幔灑血七次,然後將牲血,塗在會幕內祭壇的四角上,剩下的全倒在全燔祭祭壇的腳旁(肋4:5-7, 16-18),然後將整個祭牲運到營外在倒壇灰的地方焚燒(肋4:11, 21)。為其餘的人贖罪,牲血不帶進會幕,司祭只用手蘸些牲血塗在全燔祭祭壇的四角上,剩下的全倒在全燔祭祭壇的腳旁(肋4:25, 30, 34)。飛禽的血,一些應灑在全燔祭祭壇壁上,其餘的血應全擠在全燔祭祭壇的腳旁(肋5:9)。脂肪,另外遮蓋內臟和貼在兩腎肝臟及腸上的脂肪,都應放在祭壇上焚燒(肋4:8-10)。至於贖罪祭和贖過祭牲的肉,應全歸司祭,司祭家族,凡是男性,只要潔淨,都可分食(肋6:17-23; 7:6-7);奉獻祭品的人,不可分食,因為不是和平祭,而是補償過犯的贖罪祭。 和平祭 和平祭分三類:感恩祭、還願祭和自願祭(肋7:11, 16),即為感恩、還願和自願奉獻的祭獻。和平祭的特點,是在於祭後舉行聯歡祭宴,為此,與全燔祭不同之處,即在於祭品不應全部焚毀,只將一部分放在祭壇上焚燒,一部分歸代人行祭的司祭,一部分歸奉獻祭品的人,與自己的家屬親友舉行祭宴,在上主面前一同歡樂,表示和平,故謂之和平祭。祭牲可用牛或羊,雌雄隨意,但該是無瑕疵的。牲血應全部灑在祭壇四周,脂肪應全部放在祭壇上焚燒(肋3)。胸脯在舉行搖禮後,歸代行祭獻的司祭,後右腿在舉行舉禮後,亦歸代行祭獻的司祭(肋7:28-34),其餘則全歸奉獻祭品的人。素祭祭品,除無酵餅外,亦應奉獻有酵餅(肋7:12-14)。感恩祭祭品,應在當天吃完,不可留到次日早晨;還願祭和自願祭祭品應當天吃,如有剩下的,第二天還可吃,第三天就不可吃,應用火燒盡(肋7:15-18)。吃和平祭祭品的人,應是潔淨的,如不潔淨吃了祭品,就應由民間剷除(肋7:19-21)。 搖祭 搖祭禮儀,聖經上並沒有說明應如何舉行,大抵不外,司祭將祭品放在奉獻祭品的人的手上,然後自己伸出手來,前後搖動,奉獻祭品的人捧著祭品,亦隨之前後搖動。到了一定的地方,司祭從奉獻祭品的手中接過祭品來,或放在祭壇上焚燒(出29:22-25),或留歸自己(肋7:30-34; 戶6:19-20)。舉行搖禮後的祭品,凡歸司祭的,司祭家屬,不分男女,只要潔淨,都可分食(肋10:14-15; 戶18:11-13, 18, 19)。至於對肋未人舉行的搖禮,大概是主禮的司祭,以手作狀,前後搖動,引肋未人來到祭壇前,作為以色列子民獻於上主的獻儀。從此肋未人是屬於上主的人,在聖所內事奉上主,為上主服務(戶8:5-19)。 應舉行搖禮的,有和平祭及祝聖祭祭牲的胸脯(出29:22-28; 肋7:30; 8:27-29; 9:21),有癩病人贖過祭的祭品(肋14:12, 21, 24),有春季薦新節薦獻的一束新麥(肋23:10, 11),有夏季薦新節的素祭祭品,兩個用新小麥做成的麵餅,和兩隻作和平祭的公羔羊(肋23:15-20),有夫妻疑忌祭的素祭祭品(戶5:25),有「納齊爾」取潔祭的祭品(戶6:13-20)。凡行過搖禮的祭品,幾乎全歸司祭(肋7:32-34; 10:14, 15; 23:20; 戶6:20; 18:11)。此外,尚有為建造裝飾聖所奉獻的金飾、黃金和黃銅,亦應以搖禮奉獻給上主,歸聖所使用(出35:22; 38:24, 29)。 舉祭 舉祭禮儀,亦如搖祭,經上並無明文記載,依原文字義,大抵不外,由祭品中取山一部分來雙手擎舉,表示已獻與上主(出29:27),為此,此字亦含有獻儀或捐獻之意(肋22:12; 戶5:9; 18:8)。平常應舉獻的,至聖物中,有贖罪祭、贖過祭和素祭中的一部分祭品。這些至聖之物,司祭與自家男性應在至聖之處分食(戶18:8-10)。獻儀中應舉獻的,有行搖禮後舉獻的祭品(戶18:11),有作初熟物獻與上主的酒油和五穀(戶18:12)。這些祭品,司祭家屬,不分男女,只要潔淨,都可在家分食(戶18:13)。有一切應照禁物法律舉獻的祭品(戶18:14),有不可令人贖回,當獻作祭牲的首生牛羊的祭肉(戶18:14-18):這些祭品,司祭家屬不分男女,只要潔淨,都可分食(戶18:19)。 特別應舉獻的,有與感恩祭配獻的素祭祭品,每樣取出一分,一同與祭牲的右後腿,以舉禮獻與上主(肋7:14:32-34),有為祝聖司祭而奉獻的公綿羊的右後腿(出29:26-28),但亞郎就職時,奉獻為祝聖祭祭品公綿羊的右後腿,卻應焚燒,作為中悅上主的馨香火祭(出29:22-25; 肋8:22-28)。舉獻過的後腿,司祭可與自己的兒女,在一清潔地方分食:這是上主賜給他和他的子女的權利(肋10:14-15)。 奠祭 奠祭常與素祭配獻。凡與火祭配獻的素祭,除贖罪祭、贖過祭和產後取潔祭外,大抵都應配獻以奠祭(戶6:17; 15:1-16)。 至於其他的祭祀,祝聖祭參見祝聖,逾越節祭參見逾越節,五旬節祭參見五旬節,帳棚節祭參見帳棚節,重建節祭參見重建節。 五、時節 祭祀應有定時。祭神的大禮決不可草率,故應在一定時期,遇有重大事故,纔舉行祭禮,奉獻祭祀(創8:20-22; 12:7, 8; 13:14-18; 26:23-25; 31:54; 35:1-7)。上古社會以家庭宗族為中心,遇有祭神之事,家主族長代全家全族主祭,奉獻祭祀。以民亦不例外。在未成立國家民族以前,家主族長代為行祭(創8:20; 22:13);在既成國家民族以後(出19:3-8),天主藉梅瑟制定了祭儀和祭祀,成立了司祭制度,有天主委任的司祭,代人主禮行祭(出17:15; 20:24, 25; 24:4-6; 28; 29),祭祀遂有了定儀和定時。 祭祀的時節有屬個人的,有屬民族的: 屬個人的,有母親懷妊生子後,應獻的取潔祭(肋12:6-8),有癩病人獲愈後,應獻的取潔祭(肋14:1-32),有男女身染不潔,為取潔應獻的取潔祭(肋15:13-15, 28-30),有夫妻發生疑忌,為決疑應獻的決疑祭(戶5:11-31),有獻身者染上不潔,為取潔應獻的贖罪祭或贖過祭,以及許願期滿應獻的還願祭(戶6:9-21),有大司祭、首長及平民知罪悔過應獻的贖罪祭或贖過祭(肋4:3-12, 22-5:26; 戶5:5-8)。 屬民族的,有全會眾悔罪知過後,應獻的贖罪祭(肋4:13-21),有全民族每日早晚應獻的晨夕祭——這一祭祀因從不可間斷,故又名之為恆常祭(出29:38-43; 戶28:3-8),有每安息日應獻的安息日祭(戶28:9-10),有每月月朔應獻的月朔祭(戶28:11-15),有猶太教曆正月——「尼散」月(出12:2)十四至二十一日,為紀念出離埃及舉行逾越節時應獻的逾越節祭(出12; 肋23:4-8; 戶28:16-25; 申16:1-8),有逾越節期內(十六日),春季初收,舉行前薦新節時應獻的薦新祭(肋23:9-14),有五旬節,即七七節,舉行五旬節時,應獻的五旬節祭(肋23:15-22; 戶28:26-31; 申16:9-12),有五旬節期內,夏季初收,舉行後薦新節時,應獻的薦新祭(肋23:15-22),有七月(舊稱「厄塔寧」月,見列上8:2,後改稱「提市黎」月,為猶太國曆歲首)初一舉行吹號節時,應獻的號節祭(肋23:23-25; 戶29:1-6),有七月初十舉行贖罪節時,應獻的贖罪節祭(肋23:27-32; 戶29:7-11),有七月十五至二十二日舉行帳棚節時,應獻的帳棚節祭(肋23:34-36, 39-44; 戶29:12-38),有祝聖祭壇時,應獻的祝聖祭壇祭(出29:36, 37; 肋8:10-15; 戶7:10-88),有聖殿落成後,祝聖聖殿時,應獻的祝聖聖殿祭——其時適逢帳棚節,所以這一慶節與帳棚節同時舉行(列上8:2-9, 62-66),有「基色婁」月二十五日舉行重建節時,應獻的重建節祭(加上4:36-60; 加下10:1-8; 參見若10:22)。 六、意義 祭祀的意義,可由兩方面去觀察:由存在,由本身。這兩種意義實是一事的兩面:祭祀所以存在,就因為它有本身的意義;祭祀有本身的意義,所以它應存在。這一而二,二而一的意義,還是出於人性,只要人性不滅,祭祀就必永存於人間。 人有靈,過的是理智生活。理智生活中最足以表現人性的就莫如宗教生活。宗教生活是人對神的認識。人對神的認識是出於人明知自己是有限,而不是無限的,有自己當認識的真理,有自己應盡的義務,對神不能不有所依賴,不能不有所服從。這對神的依賴服從,即是所謂的宗教。為此,一些大哲學家在說明人是有靈動物以後,就立即說明,人是宗教動物。宗教使人整個一生,以惟一真神為自己生活的目的,為自己應認識的真理的淵源,為自己應盡的義務的根由。為此,宗教包含三要素:接受真理的信道(dogma),實踐真理的義務(obligatio),表現接受實踐真理的敬禮(cultus);三者中最足以表現宗教生活的還是敬禮,因為由敬禮可知一人所信仰的,所奉行的,究是些什麼真理。敬禮中,佔最重要位置的是祭祀。固然不能說沒有祭祀就沒有敬禮,但敬禮如沒有祭祀,就不算徹底;為此,凡是宗教,必有祭祀。 由以上所述,得知祭祀的起源,實是出於人性的「宗教感」。上主造人,賦以能認識真理,能愛慕美善的心靈。在他認識神的真、實、美、善後,衷心嚮往孺慕,遂自願將自心所愛,奉獻給神作為禮品,祭祀於是出現於人類之中(創4:1-7)。這實足以說明解釋祭祀的起源,但學者仍願循學術研究的途徑,來探求祭祀的起源,而創立了許多學說。這些學說,大別之,不外神源說和人源說。神源說,謂人獻祭是出於神的啟示,是由於神示意於人,要人奉獻祭祀。人源說,謂人奉獻祭祀乃是出於自動。這一說又分禮物說,謂人獻祭是向神送禮進貢,藉以維持彼此間的友誼;魔術說,謂人獻祭是願藉神力驅除邪魔惡鬼;聯歡說,謂人獻祭是求大家共沐神恩,相聚歡宴誌慶;神交說,謂人祭獻奉為圖騰的動物,食其肉,飲其血,得與藏於圖騰內的神祇,更相親密;敬禮說,謂人獻祭是人誠於中形於外的景仰服從的表現;贖罪說,謂人獻祭是欲以祭物代己贖罪,等等學說。這些學說,除神源說尚非定論外,其餘出於人源說的學說,都不過只說出了祭祀的一部分意義,如禮物說,聯歡說,贖罪說;或一些古代民族對祭祀錯誤的觀念,或變態的表現,如魔術說,神交說。至於神源說,固然聖經上沒有明言天主造人後,曾示意於人,要他向自己獻祭;但後來天主卻是表示了他有這番意思,因而接受了亞伯爾和諾厄的祭獻,以祭殺獨子來試探亞巴郎的信德,接受了他以羊代子為祭祀(創22)。以後,還自為設法,以大能和奇跡,由埃及引出以民來作自己的百姓,專向自己獻祭(出3:7-12; 5:1-3);藉梅瑟在西乃曠野制定了祭祀禮儀(出20:22-26; 23:14-19, 24-31)。所以,神源說是有聖經的記載可供依據的。總之,祭祀的存在意義,是出於人性;人性有靈,明知生死不由己,世界的偉大奧妙無窮,推知造物主的存在,獨自掌管天地萬物,獨操生死予奪之權(智11:22; 12:7, 15-22; 13; 15; 16:12-14),為表示自己明認這一切,遂向他祈禱,叩拜,獻祭。 祭祀本身的意義在於獻祭的目的:全燔祭是為承認天主為萬有的主宰;贖罪祭是為贖罪求恕(肋17:11; 希9:6, 7, 20-22);感恩祭是為謝恩;自願祭是為敬拜天主,求主開恩賜福;和平祭是為頌謝主慈,獻祭誌慶,以彰天德人和。 七、舊約祭祀與外邦民族祭祀的異同 祭祀既是出於人性,表現人性的祭祀自然也不免相同;為此,各民族間的祭祀,自古以來就有許多相同之點;雖然相同,但究竟並不完全一樣,其間仍然是有些差別,這些差別是出於不同的信仰;信仰不同,宗教生活互異,由信仰和宗教生活而來的祭祀,自然也不能完全一樣。人性相同,信仰不一,所以祭祀有相同之處,亦有不相同之處;宗教比較學即是依據這一點,來斷定各民族間宗教的從屬關係。 自十九世紀末葉以來,考古學逐漸發達,到處搜求古卷,發掘遺物,以補舊日文獻之不足,對於小亞細亞一帶,東方古代民族的文化,和宗教生活的歷史,知道得比以往更為詳盡,為明瞭舊約的歷史,有莫大的貢獻和幫助。學者在這方面的著作層出不窮,但由於立論點不同,歸納所得的結論,往往互相排斥。這一點因不在本文內,故不詳加討論,今只就學術所得,提綱絜領,說明以民祭祀與其他民族祭祀的異同。 舊約的宗教觀,始終是惟一神論,一切宗教活動都只以這一信仰為起點,為中心,為終點。世界為這惟一神所造,惟獨他主宰萬有,握有生死之權,所以只有他配享祭祀(創1; 2; 出20; 申4:35; 6:4-5)。因他是聖潔嫉邪的(創6:5-7; 肋11:44-45; 19:2; 20:26; 22:31-33),所以凡獻於他的必須是聖潔的:祭壇須是聖潔的(出20:24-26; 29:36-37; 肋16:17-19);祭品須是聖潔無瑕的(創8:20-21; 出34:19-20; 肋22:17-25);司祭須是聖潔無罪的(肋21)。 舊約的祭祀和關於祭祀的一切事項,最重要,最顯著,最特殊的特徵是聖潔,凡是一切不潔,或涉及不潔的事物,都應與祭祀隔絕,不得參與祭祀或與祭祀發生關係。天主揀選了以民作自己的百姓,特殊的產業,是要他們成為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19:3-6; 申7:6; 26:18-19; 依61:6; 耶2:3)。為此,在祭祀法典肋未紀內,不但詳論祭祀法律,而且也開列了潔與不潔(肋11-16)和聖潔生活(肋17-26)的法律。這些法律全是涉及整個民族的,司祭只不過代表全民族舉行祭祀,在聖所內事奉上主(出28:1, 41; 40:12-15; 戶3:5-13; 17:4-5; 18:1-7)。一切生活行動,都應依據遵行法定的禮規儀式,像那些涉及淫亂及流人血的祭祀(智12:3-7),出於多神,男神女神的信仰,男女混合的司祭制度,與以民惟一神,至聖純神信仰相抵觸,故不容存在,亦不可能存在(肋18:21; 19:29; 申12:31; 23:18-19)。舊約歷來的先知和聖賢盡心衛護的,是這信仰和祭祀的純潔;極力攻擊排除的並不是祭祀,而是違背這信仰和祭祀的淫亂(列上14, 18; 亞2:4-5, 7-16; 5; 歐2:4-15; 4; 6:7-11; 8; 9; 依1; 耶2-11; 則16)。明白了這一點,就不難明瞭以民歷史的盛衰消長和何以國破家亡(加上4:36-61; 加下1:1-2:18; 10:1-9)。為此,我們研究舊約祭祀與外邦民族祭祀的異同,不應只注意禮儀的異同,祭品的異同﹐尤應注意的還是信仰的異同;由於有了不同或相同的信仰,纔有了不同或相同的禮儀和祭祀。 八、舊約祭祀與新約祭祀的關係 舊約祭祀與新約祭祀的關係,我們仍然還是應由信仰方面去尋求(希11-13),因為新約子民仍是天主的「以色列」(迦6:16; 格前10:18; 羅9:6-8),繼承的仍是亞巴郎的信仰(迦3:6-9, 15-18; 羅4:9-12; 若8:31-59)。舊約和新約的子民,同是由相信亞巴郎的天主,依照恩許,賴亞巴郎的後裔——基督(創17:1-19; 22:18; 26:4; 28:14; 迦3:16),獲得了祝福——救恩(路1:72-75耶穌前驅若翰的父親的證言,瑪3:7-9耶穌的前驅若翰的證言;路1:54, 55耶穌的童貞母親的證言)。天主召選了亞巴郎原是要他成為萬民之父,作萬民的福源,教訓自己世世代代的子孫,保持上主的正道,實行上主的正義(創18:17-19)。為此,天主在曠野召任梅瑟時,向他啟示自己是亞巴郎的天主(出3),令他前去,由埃及領出以民來,佔領許地,成為自己的百姓,實踐他對亞巴郎的許諾。這樣,亞巴郎的天主,就成了以色列民族的天主(出6:2-8)。以民藉梅瑟作中人(申9:10; 迦3:19),在西乃曠野與上主結立盟約,接受了天主藉梅瑟頒定的法律,作天主的法定子民(申30:15-20; 耶11:1-17),固守這一信仰,期待恩許的實現,默西亞的來臨(申18:13-19; 若1:17, 18, 45; 4:25; 5:45-47; 6:32)。為此,舊約的法律,祭祀的法律,聖潔的法律,都是引人歸向基督,因為法律的終結是基督,藉對基督的信仰,獲得天主預許的救恩(迦3:21-29; 羅3:21-22; 5:1-2; 10:2-4)。舊約的一切都是為預表未來在新約內要發生的事(格前10:11; 羅4:23-24; 5:14; 15:4; 伯前1:10-11; 3:21)。基督完成了法律,使舊約所預表的一一成了事實(瑪5:17; 若19:30)。基督以自己的血建立了新約,以替代舊約(瑪26:27-28; 格前11:25; 希8:6-13)。當他在十字架上一說「完成了」,聖所的帳幔從上而下分裂為二(瑪27:50-51),從此有了新約,新約的法律,新約的司祭,新約的祭祀;人類藉這祭祀獲得了罪赦,成了新受造,能隨時隨地事奉生活的天主,行近恩寵的寶座,覓得恩寵作及時的扶助(希4:14-16; 10:19, 22; 格後5:14-21; 弗2:18; 3:12; 哥1:22)。所以,如果舊約的子民是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那麼新約的子民更是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伯前2:5, 9; 默1:6; 5:10)。他們的聖潔既應超過舊約子民的聖潔,就應更度純潔無瑕的生活(羅12:1-2; 弗1:4-5; 5:1-5; 哥1:22-23; 伯前1:13-21)作名實相副的「聖徒」(宗9:13; 羅1:7; 弗1:15)。 由以上所述,得知新約的祭儀和祭祀與舊約的祭儀和祭祀,雖是一氣相連,但目的卻迥然不同:一是預表和期待未來的事實,一是舉行和參與過去的事實。這一事實即是基督,天主第二位聖子降生在世一生的事跡。他是天上地上一切所以受造,所以存在的根由;天主立定了他為司祭,自作犧牲,是願藉他使一切歸於自己(哥1:15-20; 弗1:3-2:10; 格前3:23; 8:6; 15:20-28)。這是新約祭儀和祭祀固有的特徵,這特徵是多方面的。下節即討論這特徵多方面的意義。 九、新約祭祀的特徵 祭祀的主要目的是欽崇和贖罪。贖罪也是為了欽崇,因為得罪了該受欽崇的至高無上的天主,所以才認罪、贖罪、求赦。人類犯罪以後,無法自贖,所以天主聖子親自降生成人,代人贖罪(瑪1:21; 羅3:24-26; 6:6-7; 8:3; 弗1:3-14; 哥1:13-14),奉獻自己作為贖世的代價(瑪20:28; 弟前2:5-6; 希10:5-10)。基督的一生是一祭祀,他的捨身受難,接受死亡,只不過是給這祭祀加冕而已,新約的這惟一祭祀特點雖多,但這許多特點都只是出於一個根源,即作司祭和祭品的是降生成人的惟一天主聖子(若1:14-18; 3:16-17; 弗5:1-2; 羅8:32; 若一4:9-10),儀式是天主聖父自定的儀式:十字架流血的祭祀(瑪26:39; 若6:38; 10:17-18; 14:30-31; 斐2:8-9; 哥1:20; 希10:9-10; 12:2)。關於新約祭祀的特徵,希伯來書發揮得甚為詳盡,它是將舊新二約作一比較,立論的出發點是舊新二約的祭祀。今依照希伯來書略論新約祭祀特徵如後。 新約之所以成為新約,就因為有新司祭、新祭品、新祭祀:一切都是新的(希7:11-19; 8:13; 10:9-10)。司祭是作人類惟一中保的天主的惟一聖子(希3:1-6; 8:6-7);祭品是自作犧牲的惟一天主子的體血(希9:10)。這一祭祀,只舉行一次,一次而完成了永遠救贖的事業(希7:26-28),除去了罪惡、死亡的行為,使人能去事奉生活的天主。新約的這惟一祭祀的效果,即是有了這一祭祀,其餘的祭祀就自然作廢。 基督為使世人獲沾他在今世末期出現一次,自作犧牲而完成的永恆救恩(希9:25-28; 10:11-14),就在他行將祭獻自己的前夕,建立了「感恩祭祀」,聖體祭獻的彌撒聖祭;並命他的宗徒,為紀念他,照樣舉行這一祭祀(瑪26:26-29; 谷14:22-25; 路22:19-20; 格前11:23-25)。他建立這一祭祀,是為感謝天主聖父接受了他的祭獻,使自己由他自作犧牲的祭獻,獲得了光榮;世人認識了父和由父派遣了來的子(若10:17-18; 14:31; 17)。晚餐廳舉行的「感恩祭」,和耶穌復活後,教會依命舉行的「分餅」彌撒祭(宗2:42, 46; 20:7, 10; 格前10:14-22)與十字架上的流血祭(弗2:13-16; 哥1:20; 2:14)是同一祭祀:司祭相同,祭品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儀式:一是流血祭,一是不流血祭,但所祭獻的,卻同是耶穌的體血:「這是我的體」,「這杯中所有,是我建立新約的血」,「你們要照樣舉行這事,為紀念我」,紀念我的死亡,紀念我以自己的血建立的新約。晚餐廳的祭祀,是預示十字架上的祭獻:「這是我為你們而將捨棄的身體」,「這是我為你們而將流出的血」;「分餅」彌撒祭是重行十字架上的祭獻:「你們應照樣舉行這事,為紀念我」。為此,彌撒聖祭是遵命重行主在晚餐廳舉行的祭祀,以這一祭祀來紀念傳報主的死亡,承認主的復活,期待主的再來(若6:53-57, 61-63; 格前11:26; 希9:28)。基督徒參與彌撒聖祭,即是參與基督的死亡與復活(格後5:14-15; 迦2:20)。基督徒受洗成了基督的肢體(格前12:12-13; 迦3:26-27),分佔了基督為司祭的品位(伯前2:5, 9; 默1:6),能並且應與基督一同將自己獻作犧牲,當作聖潔悅樂天主的祭品,成為死於罪惡,與基督復活同生活於天主的人(羅6:3-14; 12:1-2; 哥3:1-4; 希10:19-25)。 「分餅」彌撒聖祭,同時又是聖事(格前10:14-22)。主耶穌基督以建立新約祭祀,建立了聖體聖事,作為新約祭祀的祭宴,使參與聖體祭獻的人,得參與聖體祭宴,分沾救贖的實效,吃主的肉,飲主的血,存在主內,為主生活,使自己的一生,如主的一生一樣,富有祭獻的意義(若6:51-58; 15:4-5; 羅12:1-2; 弗5:1-2; 斐4:18; 希13:12-16; 伯前4:11)。 十、我國古代民族的祭祀 近代考古學家和民族學家,喜歡依據近一二世紀來由小亞細亞和地中海沿岸一帶,發現或發掘得的古代民族的文化遺物和文獻,來考據研究聖經內關於以民和以民祖先生活的記載。以民是一司祭民族,他們的生活自然脫離不了祭祀,所以,近代學者就依據最近百餘年來,所得關於埃及、亞述、巴比倫、客納罕、腓尼基、波斯等古代民族地上和地下的文獻,來推斷考定以民祭祀祭儀的由來和演變。這些民族本身或他們的祖先,與以民或以民的祖先,實際上都發生過長期的關係,所以,近代的學者多注重這些民族的文獻和遺物。至於我國古代民族的文獻和遺物,雖然有些近代學者已注意到,但也只不過是附帶性,絕少以之作為專題來討論或研究。其中的原因大抵不外,一、因為我國古代民族不若小亞細亞和地中海沿岸的民族,有聖經和聖經以外的文獻,可資考證他們與以民和以民祖先的關係;二、因為我國對於這方面的文獻實在太浩繁複雜,尚沒有細加整理,不易從事研究。西方學者似無暇及無力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只有待我們自己努力;設若我們中有好學之士,細為之分門別類,依據我國所有的鐘鼎文、甲骨文和三禮(周禮、儀禮、禮記)內所有關於祭祀祭儀的記載,來考據我祖先民族的祭祀祭儀與聖經記載的異同,窮源究委,則這番工作不但對於世界學術有所貢獻,使我國人士對於聖經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藉以溝通中西文化,建立貫徹我國文化的基督教義神學,而且對於我國祖先民族的由來和文化的變遷,必不難作出更富有具體性的定論。 後漢卷十七祭祀志上開門見山謂:「祭祀之道,自生民以來則有之矣。豺獺知祭祀,而況人乎?故人知之至於念想,猶豺獺之自然也。顧古質略,而後文飾耳」。孝經注疏卷二士章疏正義曰:「祭者,際也,人神相接,故曰際也。祀者,似也,謂祀者似將見先人也」。 禮記正義卷四十九祭統曰:「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者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惟賢者能盡祭之義。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者之謂備,言內盡於己,而外順於道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本一也。上則順於鬼神,外則順於君長,內則以孝於親,如此之謂備。惟賢者能備;能備,然後能祭。是故賢者之祭也,致其誠信,與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禮,安之以樂,參之以時,明薦之而已矣。不求其為,此孝子之心也」。 又卷四十七祭義曰:「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祭不欲疏,疏則怠,怠則忘。是故君子合舉天道,春禘(即礿,讀如藥),秋嘗」。 又卷四十六祭法曰:「燔(讀如煩)柴於泰壇(即圜丘),祭天也。瘞(讀如翳)埋於泰折(即方丘),祭地也。用騂(赤色)犢。埋少牢於泰昭(壇名),祭時也。相近(讀如祖迎)於坎壇,祭寒暑也(坎以祭寒,壇以祭暑;寒暑一往一來,往者祖送之,來者迎接之)。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壇,祭四方也(王宮、夜明等,皆坎壇之名,或獻祭之所)。山林川谷丘陵,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 又卷二十六郊特牲曰: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則天數也。乘素車,貴其質也。旂十有二旒,龍章而設日月,以象天也。天垂象,聖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帝牛不吉,以為稷牛(帝牛,祭上帝之牛;稷牛,祭后稷之牛)。帝牛必在滌三月(滌者,牢中清除之所也),稷牛唯具,所以別事天神與人鬼也。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血祭,盛氣也。祭肺肝心,貴氣主也(有血有氣,乃為生物。血由氣以滋,死則氣盡而血亦枯矣。故血祭者,所以表其氣之盛也。肺肝心,皆氣之所含,故氣主)。祭黍稷加肺,祭齊加明水,報陰也(祖考形,魄歸地屬陰)。取膟膋(讀如律僚,腸間脂也)燔燎升首,(牲首也),報陽也(魂氣歸天屬陽)。明水涗(讀如稅,以灰和水曰涗)齊,貴新也。凡涗,新之也。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絜著,絜淨而明著也。自月而生,故謂之明)。……「腥(生肉也)肆(讀如剔,解剖之肉塊)爓(讀如尋,肉湯也)腍(讀如飪,熟肉也)祭,豈知神之所饗也,主人自盡其敬而已矣」。……「祭有祈焉(祈福祥,求永貞也),有報焉(獲福而報恩也;祭禮多是報本之義),有由辟焉(辟讀如弭;由辟者,用以消弭也,消弭災兵罪疾也)」。 又卷五曲禮下曰:「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W。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W。大夫祭五祀,歲W(五祀:春祭戶,夏祭R,季夏祭中霤,秋祭門,冬祭行,此所謂歲W)。士祭其先。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索,讀如色。毛色純而不雜曰犧,養於滌者曰肥,求得而用之曰索),士以羊豕。支子(庶子也)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凡祭宗廟之禮,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剛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雞曰翰音,犬曰羹獻,雉曰疏趾,兔曰明視,脯曰尹祭,槁魚曰商祭(槁、讀如考),鮮魚曰脡祭(脡,讀如挺,直也),水曰清滌,酒曰清酌,黍曰薌合(薌,讀如香),梁曰薌萁,稷曰明粢(粢讀如咨),稻曰嘉蔬,謅篢蚰說A鹽曰鹹鹺(讀如挫),玉曰嘉玉,幣曰量幣(凡二十一物)」。 又卷十二王制曰:「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讀如藥),夏曰禘(礿,薄也,春物未成,祭品鮮薄也。禘,次第也;夏物雖未成,宜依時次第而祭之也),秋曰嘗,冬曰烝(烝眾也,冬時物成者眾也)。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天子稙(讀如特,特祭者,各於其廟祭之也)礿,祫禘,祫嘗,祫烝(祫,讀如洽,合祭合食也)。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諸侯礿稙,禘一稙一祫,嘗祫,烝祫。天子社稷皆太牢,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謘A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謋H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祭天地之牛角繭栗(角長如繭如栗,即牛犢也),宗廟之牛角握(握,謂長不出膚。側手為膚,四指也),賓客之牛角尺(角長一尺也)。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寢不踰廟(薄於奉己,厚於事神也)。……宗廟之器不粥(讀如肓)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此所以禁民之不敬也)。……大夫祭器不假(有田祿,則不假借祭器於人也)。祭器未成,不造燕器(凡家造,祭器為先,養器為後,以示敬神也)」。 由以上所引,得知我古先民族如何重視祭祀,以之為人生之倫,行事之體(見禮記禮器)。謂祭祀出生於心,而並非由外而至,是以五經之禮莫重於祭(見禮記祭統)。至於祭,不在於多,而只在於誠(見禮記祭義)。祭不可亂,各有所司,各有所主;祭不宜不道,不能致福免禍。故孔子曰:「我祭則受福,蓋得其道矣」(見禮記禮器)。 我國古先民族祭祀最特出之點,是在於祭祖先。諸凡祭祀莫不與祭祖有關,言祭神必言祭祖,祭祖祭神混淆不分,多注重祭儀,主祭人士,享祭神明,祭品種類,而不甚注重祭祀本身。其中原因是因我國古先民族重人文而尚孝道,以祖德配天德,以祖祭配天祭,蓋萬物本乎天,而人本乎祖。祭祀中最重要者莫如郊祭,而郊祭亦不過大為報本反始而已。是故我國古先民族以祭祖孝親之心,明察祭天之道,祭祀經緯人生又何足為奇。此為我古書論祭祀的真諦,亦為我古先民族祭祀與以民祭祀不同之根源。要之,信仰不同,祭祀自必互異。我古先民族信仰多神,祭祀百神,而以民只信仰惟一神,只向惟一神獻祭,是故兩者之間之信仰與祭祀實有天壤之別。神的觀念不明,祭祀自必混亂。祭祖之祭,以之為出於孝親之禮則可,以之為配天之祭,在惟一神信仰下,則實有所不容。蓋祖亦出於天,故不可配天享祭。 見司祭、祭壇、敬禮、宗教、啟示、盟約、惟一神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