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子)(Day, Dies)

聖經上的「日」或「天」,猶如普通的一般用法,有三種意義:

1、包括二十四小時的一日,猶太人正如巴比倫對這種日子的算法,是自日落到日落。安息日的開始是自日落算起(厄下13:19),亦就是星期五的黃昏,開始安息日(路23:54)。其他的節日亦然,如踰越節(出12:18)、贖罪節(肋23:32)等。古猶太人對於日間時辰的分法,最初是很籠統地只有清晨、中午之分(詠58:18; 亦見創15:12, 17; 18:1; 19:15; 24:11; 蘇6:15; 撒上11:11; 30:17; 列上18:29),黑夜也只有初更(一更)、二更及末更(三更)之別(哀2:19; 民7:19; 出14:24)。但這些日間時辰及夜間交更的長短,則視一年四季日夜之長短而有別。

2、受陽光照耀的天:亦即普通所說的白天,或晝,亦即聖經上所說的天主稱光為「晝」,稱黑暗為「夜」(創1:4)。在新約時代,白晝已分為十二個相等的時辰(若11:9),這十二個時辰,包括自日出到日落的一段時光(瑪20:1-12)。明白提及的有:第三(瑪20:3; 宗2:15)、第六(瑪15:33; 20:5; 27:45; 宗10:9)、第七(若4:52)、第九(瑪20:9; 27:45, 46; 谷15:33)、第十(若1:39)及第十一時辰(瑪20:6)。許多學者根據上述時辰之提及,推斷新約時代的猶太人,很可能已將晝間劃分成四個相等的部分,每一部分,包括三個時辰。

3、「天」亦指時代而言:普通是指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而言,如聖經上所說的:「在上主天主創造天地的那一天」(創2:4,註:此處文譯本為了清楚易解起見,譯作「創造天地時」)亦如國人常說的「過日子」,或「我們的日子不好過」之意。在聖經上,幾時這種日子以多數出現,則特別是指默西亞時代而言(耶31:31-34; 希8:8-13),多見於末世論的文體中。

見贖罪節、主日、宇宙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