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Charity, Charitas)

小引

「愛」,人類這種偉大的感情和作為,它的對象是多方面的,如人愛父母、愛妻子、愛兒女、愛朋友、愛家庭、愛國家、愛錢財、愛體面等等。這是就愛的對象而言;就愛的性質來說,人的愛可分為慈愛、仁愛、恩愛、憐愛、孝愛、友愛、戀愛和慾愛等等。本文所論乃是天主的愛,且謂天主即是愛。天主由於愛,創造了人和世界,尤其對人顯示了自己的愛,所以人應該以愛還愛,孝愛天主,恪遵他的規誡。由於天主這樣憐愛、痛愛世人,世人也應該彼此相親相愛。關於夫妻間誠摯的恩愛,見「婚姻」;關於父母子女間的孝愛、憐愛,見「家庭」;關於兩性間的慾愛,見「潔德」。

「天主是愛」(若一4:7, 8),這句話是啟示的頂點,同時也是啟示發展的終點,因為天主向外的一切作為,不論是創世或贖世,都是起於「愛」,而終於「愛」。

在略述聖經對此問題所記載的道理以前,不妨關於其他非天主啟示的宗教略說幾句。

藉著受造物,且有時連藉著「誤信的啟示」,天主表示自己是仁愛的,是愛世人的,他可以,而且應見愛於人。在所有非天主啟示的宗教內,多少也發現有人相信天主愛他們,及人應該愛天主的思想。這些無天主的啟示的宗教信友所作的祈禱,所獻的祭祀,畢竟表現人渴望神明,或惟一的神,對他表示敬愛和依賴。這些高尚的思想和感情,在原始民族的宗教中,有時達到甚為感動人的程度,如一些原始民族竟稱至上神為「父親」,為朋友。這種現象出現在美國日耳曼羅馬希臘等古代的宗教中尤其出現在吠陀——巴加瓦基塔(幸福者的歌詞)便是一明證——和佛教的一些宗派內。回教中有許多教徒正式否認人能愛天主。按他們的意見,人只能,且應只敬畏天主才是。但依筆者研究所得,在可蘭經中已有愛天主道理的遺跡,而且回教中所謂的「穌非派」(Sufismus)也教訓人敬愛天主。我國的宗教問題,由於歷史久遠,地面遼闊,很是複雜,除了佛教的「淨土宗」外,筆者只知墨翟對天主愛世人的道理發揮得相當淋漓盡致。的確,他認定「天」是造物的主宰,「天」厚民,「天」賞善罰惡,「天」兼愛,「天」愛人如父愛子,所以,世人應交相愛。當然墨子的宗教思想是仍有缺點的,如信「天」外,尚信鬼神。但凡研究過宗教史比較學的,都知道一切非天主啟示的宗教皆有缺點;但墨子在宗教問題上,能有這樣的信仰思想、理論和生活,實在不平凡,難能可貴;不但國內僅見,而且國外也不可多得!

第一章 舊約證明天主是愛

第一節 天主創造的目的和原則

依照聖經,天主創造世界的目的和原因,不外:(一)、出於愛,如智11:25說:「的確,你愛一切所有,不恨你所造的;如果你憎恨什麼,你必不會造它」(參見創1:4-10; 詠136:1-10)。德也明說創造的工作是天主良善的效果,如16:30說:「此後,上主俯視大地,將自己的美善充滿世界」。(二)、為彰顯自己的榮耀,如詠19:1-7:「高天陳述天主的光榮,穹蒼宣揚他手的化工;……」。(三)、為準備他的聖子將來降生為人,見哥1:15-18; 若1:3, 18。

由於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和模樣造成的,自然天主更特別寵愛他(創1:26; 智2:23),賞賜他超性和超自然的恩惠;犯罪以後,不但寬恕,而且應許救助;洪水滅世後,與諾厄立盟,不再洪水滅世:這一切都表明天主是如何痛愛和憐愛世人!(參見創1-3; 8:12-17; 9:1-17; 智9:1-6; 德17:1, 14)。

天主愛人類的事實,是他建立天國,使天上和地上的萬有,總歸於基督元首的計劃的基礎和目的。天主的這項計劃,即是拯救人類脫離罪惡、魔鬼和死亡。這計劃發展的過程,很適當的稱為「救恩史)。誰都明白「救恩史」即是天主憐愛人類的歷史。為了履行他這一計劃,天主利用的方法,主要是揀選:立盟和立法;但最偉大的奇妙方法,還是他的聖子降生救世的工程。舊約的「救恩史」全依賴揀選(創12:1-3; 15:1-7; 17:1-8; 49:8-12; 出2:23, 24)、盟約(出24; 34; 申5:2-5)和法律(出20:2-17; 申5:6-21)。可是,這三種方法直接只涉及以色列選民,並非實現天主所預許的那普遍性的救恩諾言:「地上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創12:1-3; 參見3:15)。事實上,天主對亞巴郎所作的許諾,不是藉梅瑟的法律和西乃山上結立的盟約而踐行的,而是藉一種新約(耶31),和另一位遠超梅瑟的中保——耶穌基督而實現的。假使我們願意把被揀選的宗祖,和被揀選的民的歷史簡略的反映出來,沒有其他的詞句比梅瑟這句話更適合的:「上主獨自領導了他,他旁邊並沒有外邦的神祇」(申32:12)。假使我們再進一步問:以色列人民從亞巴郎到先知時代,對他們的天主懷著什麼觀念?只引那篇屢次見載於舊約的名著「信經」,便可知道了:「雅威,雅威是慈悲寬仁的天主,緩於發怒,富於慈愛忠誠。對萬代的人保持仁愛,寬赦過犯、罪行和罪過,但是決不豁免懲罰,父親的過犯向子孫追討,直到三代四代」(出34:6, 7; 戶14:17-20; 詠86:10; 103:8; 111:4等處)。

不但天主的創造工作,而且他的其他「奇事」(宗2:11),都是天主是愛的表現。舊約中最偉大的「奇事」是出離埃及西乃盟約,這兩件「奇事」叫民更深切明瞭天主如何愛他們,愛他們有如慈父(出3; 4:22),愛他們有如一個忠誠嫉妒的丈夫:仁慈如慈父,忌邪如丈夫,是天主對選民的愛的特點:「你們不可叩拜,也不可事奉偶像,因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對於恨我的人,……對於愛我,守我誡命的人,我對他們施行「仁慈」直到千代」(申5:9, 10; 出20:5, 6)。西乃盟約,雖然沒有天主給亞巴郎所應許的美善諾言的那種常存的普遍性,但它仍是出於天主的愛,仍是要求人對天主以愛還愛。

舊約前期經典無論多麼有力明白講論了天主的愛,但究竟還是後期先知對這端真理提供了更豐富、更熱烈的教訓。固然,不可否認他們特別注意了天主愛以色列人民的道義,但間接也暗示了天主愛萬民的真理,因為他們不但深信,而且熱誠宣講天主是惟一的天主,是萬有的造主和無上的主宰,而且要藉他的「僕人」(依42; 49; 50; 52; 53)燭照啟迪萬民,與他們訂立一項新而永久的盟約。

先知們宣講天主的愛,常喜用婚姻作比喻:上主是民的夫君,民是上主的新娘,上主以永遠和永恆的愛愛民,民卻屢次不守婦道,信從其他神祇。這是歐的大題目,也是耶、則、依和雅歌的取材。先知們,尤其依撒意亞,也利用慈父或慈母的愛來講論或比喻天主對民的愛(依1:2; 30:1-9; 49:14, 15; 63:16; 耶3:19; 31:20; 拉1:6; 3:17)。智慧書和詠又特別稱義人和熱誠的人為天主的兒子,因為天主格外保護他們有如自己的寵兒(詠27:10; 103:13; 箴3:12; 德23:1-4; 智2:13-18; 5:5等處),而且懷念他們有如慈母念念不忘自己頭胎的男兒(依49:15)。

第二節 人應敬愛天主

人有敬愛天主的義務,因為天主造生了他,且是按自己的肖像和模樣造生了他(創1:26-31)。一些聖詠美麗的篇章,很熱誠地表現了詩人對天主所懷的感恩之心和孺慕之情,因為全能的造物主,的確有如一個慈父照顧萬有,而特別關懷人子(詠8; 103; 104)。聖詠作者常說出一些感人肺腑的話,如「願我的頌辭使他樂意,我要常在上主內歡喜」(詠104:34)。這句話無疑可以表達舊約時代熱誠者(Hasidim)的情懷和志願。此外,民應敬愛天主,因為天主為他們作出了層出不窮的「奇事」,即所謂的「偉大的事」(詠105; 106; 107; 友16:1-21; 多13:1-18)。尤堪注意的是多13:9:「我頌揚我的天主,我的靈魂欣悅於天上的君王」。

可是,民應愛天主最大的原因還是盟約,即天主在西乃山結立盟約時,對民所表示的愛:「凡愛慕我和遵守我誡命的,我要對他們施仁慈,直到他們的千代子孫」(出20:6; 參見申6:2-9; 7:9; 10:12-22; 蘇22:5; 撒上12:20-25等處)。

由以上所引的經文,可以看出民所以應當愛天主,是因為天主揀選了他們作為自己的產業,自己的民族(出19:5, 6; 申7:6, 7; 詠33:12),與他們訂立了盟約;同時以民還愛天主的愛,不是一種感情,而是一種英勇的服從,因為愛天主即是等於遵守天主的誡命。這樣的愛是第一而且最大的誡命,同時也是包括一切宗教義務的誡命;誰實在愛天主,就也愛天主的居所(詠26:8),愛天主的法律(詠119),對他常依賴(dabaq申10:20),常感激(申8:1-10),常相信(創15:6; 撒上14:6; 撒下24:14等處)。

民愛天主的愛最美麗的表達見於聖詠集;在這本詩集內,字裡行間充滿人對天主敬愛、孺慕、讚歎、感恩、依恃、痛悔、自謙、哀懇等情。至於天主愛人而人還愛天主最生動而又最典雅的描寫,還是雅歌。

第三節 人應該彼此相愛

人人既然為天主所造,人人就都有天主為父,所以人人彼此都是兄弟,就該彼此相愛。德的作者見到這一點便寫說:「一切動物都愛自己的同類;同樣,人也各愛與自己相近的人(13:19);可惜——他繼續說——人類之中有各種人:有罪人、有義人;有財主、有窮人;有驕矜自恃的人、有謙卑自虛的人;他們彼此不但缺德缺愛,反而彼此仇恨結怨(13:20-24)。這種不好的現象全是出於人的罪惡,絕不合乎天主的意願。天主的願望,是願人人相愛相助如兄弟,如手足,誠如本息辣所說:「天主對他們說:要戒避一切不義!並吩咐他們每人要關心別人」(德17:11, 12),就如上主的憐愛臨於一切有血肉的人(德18:12)。身為「愛」的天主,要人相愛,故在他的「約書」內就立定了「愛他人」的誡命(出20:12-17)。「他人」究指誰?按出23:9; 肋19:33-34; 申10:19,「他人」也指「外方人」,並且按出23:4-5,在一些條件下,也指「仇人」(參見箴24:17-18; 25:21)。可是,因為「報復律」(Lex talionis)和「毀滅律」(Lex anathematis)一向存在,致使差不多直到救恩世紀(參見加上9:32-42),猶太人把「他人」二字釋作自己的同族,即其他的猶太人。為此,那高尚的智12:19的訓言:「你這樣作,是為教訓你的子民,義人必須憐愛眾人」,和德13:19的啟言:「一切動物都愛自己同類,同樣,人也各愛與自己相近的人」,實際上,除了一些可貴的非凡人物外,在普通一般人心目中,絲毫不發生作用了。每次經師解釋「愛他人」的誡命,總說「他人」只是指以色列人,並不指撒瑪黎雅人,或外方人,或歸依猶太教的人(見Mekilta Ex.21.41.35)。那麼,主耶穌的話:「你們一向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瑪5:43)就得加以解釋。在全部舊約中,只記有「愛他人」的誡命,卻沒有「恨仇人」的誡命。可是在耶穌時代,猶太經師,除了熱誠者(Hasidim),都教訓自己的人民要以外方人為「狗」,是不潔而可惡的,並且因為外邦人——羅馬人——其時正在征服他們,奪取他們的自由,所以他們很自然,很顯然講論外邦人是可恨的;為此,主耶穌極合理地說,你們一向聽說,即聽說經典上的話,如肋19:16-18,以及曲解經典的話:「恨你的仇人」;可是,我,天父的愛子,忠誠傳遞天父的旨意,向你們說:既然人都是由他造成的,就都是兄弟,應彼此相愛如兄弟,不應惱恨仇人,反應對他施愛,只有這樣,你們才算是效法了你們仁慈的天父,不分善惡,一律施恩降寵(瑪5:43-48)。

第二章 新約證明天主是愛

主耶穌的名言:「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5:17),更是為成全愛的誡命(申10-13)。的確,在舊約時代,沒有人愛天主愛人如同降生為人的天主聖子;在信奉其它宗教的信友中,更見不到這樣的模範。耶穌一生的生活和理想——這種生活和理想,當然亦應是他的信徒的生活和理想——概括在兩句話內:一句是他親自說的,即「我愛父」(若14:31),一句是伯多祿關於他說的,即「他巡行各處,施恩行善」(宗10:38)。這兩句話很生動地表出耶穌如何愛天父愛人;但他這兩種愛在十字架上自作犧牲一事上,是達到了至矣盡矣的頂點(若3:16; 15:13; 鐸2:11-14; 斐2:5-11等處)。新約之所以為新約,並不在乎一個有系統的法典,更不在乎外表的禮儀,而是在乎「愛」,即以「耶穌所懷的心情」(斐2:5)愛主愛人(瑪22:34-40);或更具體說:即由天主父通過天主子所傾注於我們心中的聖神,去愛主愛人(羅5:5)。

在新約中常常遇到「天主的愛」(Agape tou Theou)這樣的詞句。這詞句按希臘拉丁文的特點,可指天主對世人的愛;亦可指世人對天主以愛還愛所懷的愛,且有時分不清作者所意謂的,是前一意義或是後一意義。在本章內,如前章內一樣,就新約的道理講論:天主愛人,人應愛天主,人存在基督內愛父,人存在基督內彼此相愛。

第一節 天主愛人

新約較舊約更描述天主的愛有如慈父的愛。山中聖訓(瑪5-7)是感動人心的,是耶穌稱天主為「父」,為「我們的父」,「我們在天的父」(5:45, 48; 6:1, 4, 6, 8, 9-15, 18, 26-32; 7:9-11, 21)。依照主的宣言,天主不但是創造天地的主宰、審判者、全能至高無上……,而且他特別是「父」。為此,他訓示我們稱呼天主為「父」,正如他自己稱呼他為「父」:「我們在天的父」(瑪6:9),信賴天主為父的人,是「蒙寵愛的兒女」(弗5:1)。固然,天父有時懲罰自己的兒女,可是連懲罰也是出於他為慈父的愛(希12:6)。天父愛人的愛是助人的愛:「我的心神歡躍於天主,我的救主」(路1:47; 參見弟前1:1; 2:3; 鐸1:3; 2:10-14; 3:4; 猶25)。天主拯救世人的愛,不只限於他的信眾,而是包括全人類(若3:16; 弟前2:3, 4; 4:10; 伯後3:9),但他特別愛相信他的人。聖保祿說:「富於慈悲的天主,因著他愛我們——信徒——的大愛……」(弗2:4; 參見羅8:37; 得前1:4; 得後2:13; 弟前4:10; 若17:23; 若一4:9-19等處)。在自己的信徒中,天主又特別喜愛那些遵守他聖子的話(若14:23),和樂善好施的人(格後9:7);可是由於他的愛無限無量,他也格外憐愛罪人(瑪5:44, 48; 路6:35)。說到此,就不妨提出天主的愛的特性:由於天主是愛,所以他喜歡寬恕(谷11:25),「仁慈的比喻」(瑪18:12-14; 路15:4-7)和「蕩子的比喻」(路15:11-32),是這一特性的最好說明;所以天主的愛是「慈愛」(羅2:4),是「良善」,是「憐憫」(鐸3:4, 5),是「寬容」,是「忍耐」(羅2:4),是「仁慈」(路1:50)。天主的「仁慈」是新約的一端主要道理。路加福音耶穌的童年史,可視為天主對祖先所應許的「仁慈」的兌現與實踐(路1:50, 54, 72)。

第二節 人應愛天主

「人應愛天主在萬有之上」的誡命,在新約亦如在舊約,是人應守的最大的誡命,亦即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誡命,耶穌說是「愛人如己」(谷12:28-33)。瑪22:39, 40所記載的比較清楚而更為有力。耶穌說:「第二條與此相似:你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參見羅13:8-10; 迦5:14; 6:2)。

愛天主的誡命要求人,整個人——全心、全靈、全力——去奉行實踐這條誡命,並且要求人以此去決定他一生的處世為人,是服從天主或是服從「瑪摩納——錢財或撒殫——魔鬼」(瑪6:24; 路16:13)。

天主吩咐人全心、全靈、全力愛天主,自然不是為他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是為了人的利益和幸福,叫為他兒女的人能永遠同他在一起,享受永遠的福樂;換句話說,藉這第一條誡命,天主願同為自己兒女的人,設立一場愛情對話,從現世談起,一直談到永遠。在全部聖經內,愛天主,作天主朋友的人,多得不能勝數;看他們的為人就知人應如何遵守這第一條誡命。今只提出亞巴郎梅瑟撒慕爾、眾先知,尤其是耶肋米亞瑪加伯時代的殉道者等,以及著名的經師(辣彼)阿基巴(Rabbi Akiba),他在公元一三五年致命以前,曾向天主祈禱說:「我曾以我的一切財物,以我的全心愛慕了天主,可是直到現在,尚沒有全靈愛慕天主的機會,現在這個機會來到了!」說完這話便致了命。可是,阿基巴致命前一百年,主耶穌已宣講了他的天國喜訊。

第三節 耶穌基督啟示天父的愛

天父藉著耶穌基督顯示了他對世人的愛,世人藉著耶穌基督認識了天父的愛,而圖以愛還愛。

在舊約時代,天主以無數的作為和恩賜,顯示了他對世人的愛,但時期一滿,天父賞賜世人一莫大的恩惠,「派遣自己的兒子來世,生於女人,生於法律之下,為把在法律之下的人贖出來,使我們獲得義子的地位」(迦4:4, 5)。天主聖子降生,實是天主恩賜中至矣盡矣的最大恩賜,是天父的愛無以復加的作為。他所派遣的默西亞不只是一位先知、一位大聖人,而是他的獨生子,自己最愛的,與自己同性同體的天主子(若1:1, 18; 10:30-38; 17:21; 谷1:11; 希1:1-2等處)。

天父賜與人自己的愛子耶穌,這一無比的恩賜是永久性的,不以耶穌在世的生活為限(瑪28:20; 若14:18-24),而是至於無窮之世,好使人人獲得永生,成為天主的義子,其深奧程度是難以言語形容的:「天父沒有憐惜自己的兒子,反而為我們眾人把他交出了」(羅8:31, 32)。

可是,耶穌不但自作犧牲救贖了我們——我現今在肉身內生活,是生活在對天主子的信仰內;他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迦2:20)——而且他也是最愛天父及為天父所愛的模範——天主與人間的中保(弟前2:5)。耶穌與他的天父,一生直到永遠,開始了一種從不間斷的愛情的對話;並且他邀請了他的兄弟——世人——來參與這對話,效法他,藉他、同他、在他內愛天父:耶穌說話,天父聽;天父說話,聖子聽(若4:34; 5:30; 6:38; 11:41, 42等處)。耶穌愛天父、愛世人的愛,特別彰顯在十字架上(若13:1; 斐2:8等處)。當時他表現了那「更大的愛情」(若15:13),將自己完全交給了天父,也交給了世人。

十字架不僅是極大愛情的標準,為耶穌的宗徒和門徒也是個絆腳石,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以兒女的情懷去愛天主,不是理智的作為,也不是「按人的看法認識」(格後5:16),而是聖神的恩賜:需要聖神給人創造一顆「新心」(耶31:33; 則36:25-26),人才會知稱天主為「父」(羅8:15);需要聖神住在人心內,引導人,人才能全心全力,盡心盡力愛天主,愛耶穌(若16:14; 羅5:5; 8:35-39)。總而言之,天主愛世人的愛,是出乎天父愛聖子的愛(若17:24, 26),是出乎天父與聖子的愛,即天主聖神(格後13:13),即永生天主,天主聖三的愛。愛不是天主的一種特性,而是他的本體;為此,他不能不愛,自愛被愛。他的一切作為的遠因近因就是愛,「因為天主是愛」(若一4:8,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