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姘居(Concubine, Concubina) 普通說來,舊約中的姘居,是古東方文明諸國習俗的反照,比如著名的哈慕辣彼法典,就明文許可納妾,尤其妻子如果荒胎不育,或已年邁,再無生育能力時。但妻妾各有不同的地位,妻為尊,妾居下,妾生子之後不能再被賣掉,若與妾分居時,應給與生活費及子女教養費,(見一三七、一四四、一四六、一四七、一七六條)。亞述法律且規定:如果妾得丈夫的歡心,可被納為正妻。古埃及法規定:妾之子女以母之名命名,與父無關。這一切的習慣至今仍實行於曠野中的貝杜因人之間。中國古禮規定:天子取九女,諸候七,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庶人匹夫匹婦,不得有妾。由此可見納妾在中國古代只是社會上顯貴人物的特權,雖後來有些富有庶人以「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為理由,上行下效,竟亦納妾,但這只是一種自圓其說的曲解方法(韓山城:家庭89頁),故多為一般社會貞操清白人士所不齒。 在聖經上納妾之事是被容許的(申21:15-17),但後來的法律規定,不可娶二姊妹為妻妾(肋18:18, 19)。雖然古時有肋阿及辣黑耳二姊妹同為雅各伯妻的例子存在(創29:15等),妻妾二人中是一個得寵而一個失寵,(普通失寵者是荒胎的一個,見撒上1:6),但丈夫卻不能隨便休妻。聖經上提到了不少納妾的人(有時不止一妻二妾,甚至多妾),比如納曷爾(創22:24)、亞巴郎(創25:26)、雅各伯(創35:22)、基德紅(民8:31)、撒烏耳(撒下3:7)、達味(撒下5:13)、撒羅滿竟有八十(歌6:8)或三百妾侍,(列上11:3)。充軍後,一夫一妻制是普通的規定(拉3:11, 12; 厄下5:3, 4; 多1:9; 7:12, 19)。妾與另一男人通姦,二人應受死刑以下的徒刑,男人並應獻贖罪祭(肋19:20-22)。後期的猶太主義視妾為已婚婦女。 見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