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Moon, Luna)

月亮在聖經上,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這除了因為它同太陽直接與我們的地球及我們的生活有關之外,也是因為它在古東方民族中,是宗教上崇拜的對象,是迷信豐產的象徵,這一切都在聖經上反映出來。聖經提及月亮的地方共有四十三處(三十四次見於舊約,九次見於新約)。

月亮的被造是在第四天。它的功用是光照黑夜,及作為規定時節和年、月、日的記號(創1:14-19),故此民總以它作為夜間與太陽毫無關係的明燈(創1:14, 15; 耶31:35; 巴6:66)。它的光明僅次於太陽(創1:16; 格前15:41),具有美麗潔白的外形(歌6:10; 依24:23; 30:16),給夜間的路人指示途徑(箴7:20);但在上主發怒的日子,卻要暗然無光(依13:10; 則32:7; 岳3:15; 瑪24:29; 谷13:24; 路21:25),變成血紅的顏色(岳3:4; 宗2:20; 默6:12),在來日上主凱旋的日子上,卻要發光如同太陽(依30:26)。

月亮一向被古東方民族視為繁殖的象徵及原因(申33:14),是以它的形象被作成護符,掛在牲畜的頸上,以求其繁殖眾多(民8:21; 依3:18)。原因是當時的人,相信月亮的盈虧與人生、季節、雨水、植物的生長、人的命運、甚至女人的生理,有著直接的影響力量,它能使惡劣的效果發生在人身上(詠121:6),致人於癲癇病症(瑪4:24; 17:5)。

古代的烏爾哈蘭是月亮神(欣神 Sin)敬禮的中心,也是亞巴郎的出生及居留地(創11:31)。他的祖先很可能就是月亮神的崇拜者(見蘇24:2, 14),是以梅瑟法律上,有對月亮及其他任何星體朝拜的明白禁令(申4:19; 17:3)。雖然如此,民在君政時期,仍禁不住外來的誘惑,違犯了上主的法律(列下17:16; 21:3, 5),向月亮施行了敬禮(耶19:13; 索1; 5; 約31:26, 27)。約史雅雖然曾致力剷除一切邪神敬禮,先知們亦曾大聲疾呼(依24:21-23),但也只有事與願違(列下23:5)。聖經上明認太陽、月亮及一切星辰,都是上主的造物,只有對上主惟命是從(默12:1),一切星辰是為人益而受造(巴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