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28
4-7節記載「敬禮集中法」。8-12節和13-19節兩處,一再提出和解釋,由此可見此法律的重要性。此法律的目的,在於保護對上主的敬禮純正。禁止人民在其他地方敬拜天主,是為免除人民有多神的觀念。民長時代(民6:28; 13:16)和撒羅滿時代(列上3:4),以色列子民似乎沒有遵守這條法律。然而這條法律日後卻成為約史雅王改革宗教的要旨(列下23)。按此法律,敬拜天主的合法地點,先是會幕,後為耶路撒冷聖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