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Pledge, Pignus) 按古東方人的習俗,債主有權要求債戶以某種東西作為抵押,以保證債務的歸還,以民亦不例外。但是他們以崇高的宗教精神,並以法律的約束盡力避免在抵押方面所能有的弊端。比如:若貧苦人以外衣作抵押,在日落時債主應將它歸還,不致使他夜間受寒冷的襲擊(申24:10-12; 出22:25等)。申24:6, 13, 17,更將這種制度擴展至其他為養生護體所必需的物件,比如:若窮人以奴役作為債務的抵押,則在第七年的豁免年上,應歸還其自由之身,赦免他的債務(申15)。這實在是法律的明智措施,也是天主百姓高於其他民族的地方,但是自充軍歸來的以民,似不善守此法,於是惡習橫生,故有窮人的控訴(厄下5:2等)。有時亦可代人付出抵押,作友誼的表示(德29:20);但箴言卻勸人,不可太天真地為債務作保(箴22:16, 17, 18)。聖保祿說,佔有天主聖神──天主給人的抵押──是教友將來得享福的保證(格後1:22; 5:5; 弗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