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年(Jubilee year, Annus Iubilaei)
以
民古法律上,除了普通的年份外,又有喜年的制度。喜年是在每次滿了七個星期年(每七年為一星期年)之後的一年為喜年,亦即每半個世紀過一次喜年,慶祝為期一年。在這一年一切被沒收的地產應重歸原主。肋25:10謂:「祝聖第五十年,向全國居民宣佈自由,為你們是一喜年,人各歸其祖業,人各返其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