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在十字架上(Crucify, Crucifigere) 十字架的刑罰之用於巴力斯坦,是公元前二世紀中葉的事,在安提約古第四厄丕法乃(公元前一七五∼一六四)時代。 它實施的步驟如下:先將犯人加以嚴厲的鞭刑,之後將其縛或釘於十字架的橫木上,使之自肩刑架之橫木遊街示眾,以生殺一警百之效。十字架的豎木已置在刑場,普通是在城外。當犯人在眾目皆睹的羞恥之下遊街之後,到達刑場,施刑者便將犯人連同橫木舉起,掛在豎木上,並以釘子或繩索將兩足連繫於十字架的豎木下端。 犯人在十字架上的苦刑,有時延長至數天之久,實在是難以言語來形容的痛苦。蓋肉身方面除了十字架的本身苦刑外,更有極度的口渴之苦,原因是鞭刑過後流血過多,汗流夾背,再加上炎熱的天氣;精神方面之苦亦是很大的,蓋赤身裸體懸於空中,任由來往的好奇人士,目睹嘲笑(若19:28-29)。受這種刑罰的人,大都是奴隸、逃犯及強盜。 這些犯人的死亡原因,按醫學家的證明,是破傷風抽筋及窒息,蓋犯人之四肢強力的被伸展在十字架上,而血液不能流通,於是大部的血淤積在胸肺之中,而迫壓心臟,使之不能再跳動而死。這其間的痛苦,實非筆墨所能形容,格外是犯人的明悟至死清醒。有時為使其速死,將其腿骨拆斷,或以長槍刺其心房(若19:31-34),更有下面生火將犯人燻死者。 死後犯人的屍體被留在十字架上,任飛鳥走獸來啄食。若犯人的家族或朋友,有人事關係,亦可獲得將已死之犯人卸下,領取犯人的屍首,加以掩埋(若19:38-40)。罪狀由犯人自己佩戴示眾,或置於十字架上端,是非常簡短的文字,並且寫後不能再加修改。上書犯人之名字及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