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Interest, Foenus)

梅瑟的法律裡有關於借貸的法律,即不拘借貸貨幣或其他可生利之物,嚴禁以色列子民向他們本國同胞索取利息;如借貸的人屬外方人,則可向他們徵收利息(申23:20; 肋25:36)。對本國的同胞不但不得取利,而且到了第七年,即所謂「豁免年」(見安息年),應將一切債務完全豁免(申15:1-3)。不過從另一方面,借貸的人,應在可能範圍內,盡早將所借之錢或物歸還債主(詠37:21; 德29:1-10)。天主所以禁止民向自己的同胞索取利息的理由,一則要他們彼此行愛德,再者天主自己會報答他們(申15:10)。舊約裡,只對自己同胞免息借貸,也即是舊約裡,「愛你的近人」的思想;新約裡,耶穌卻把這愛德推及到任何人身上,包括外教人在內(參閱瑪5:43-48)。

不過事實上,雖有梅瑟法律明文規定,民一如違犯其他條款,也一再未能妥守這一法令,這從厄下5:1-13,尤其先知書內,可資證明。(參閱亞2:1; 4:1; 依1:17, 23; 3:14-15; 10:2; 耶8:10; 則22:12-13)。但如反觀我國古代社會制度,遠在春秋戰國時,已普遍實行高利貸,因而使一般貧苦大眾,更是貧上加貧,經數代都無法翻身(參閱呂振羽著殷周時代的中國社會二八三頁),是以從借貸這點來看,一個外教民族究不能和一認識真神的民族來相比。

見安息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