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時節 

祭祀應有定時。祭神的大禮決不可草率,故應在一定時期,遇有重大事故,纔舉行祭禮,奉獻祭祀(創8:20-22; 12:7, 8; 13:14-18; 26:23-25; 31:54; 35:1-7)。上古社會以家庭宗族為中心,遇有祭神之事,家主族長代全家全族主祭,奉獻祭祀。民亦不例外。在未成立國家民族以前,家主族長代為行祭(創8:20; 22:13);在既成國家民族以後(出19:3-8),天主藉梅瑟制定了祭儀和祭祀,成立了司祭制度,有天主委任的司祭,代人主禮行祭(出17:15; 20:24, 25; 24:4-6; 28; 29),祭祀遂有了定儀和定時。

祭祀的時節有屬個人的,有屬民族的:

屬個人的,有母親懷妊生子後,應獻的取潔祭(肋12:6-8),有癩病人獲愈後,應獻的取潔祭(肋14:1-32),有男女身染不潔,為取潔應獻的取潔祭(肋15:13-15, 28-30),有夫妻發生疑忌,為決疑應獻的決疑祭(戶5:11-31),有獻身者染上不潔,為取潔應獻的贖罪祭或贖過祭,以及許願期滿應獻的還願祭(戶6:9-21),有大司祭、首長及平民知罪悔過應獻的贖罪祭或贖過祭(肋4:3-12, 22-5:26; 戶5:5-8)。

屬民族的,有全會眾悔罪知過後,應獻的贖罪祭(肋4:13-21),有全民族每日早晚應獻的晨夕祭——這一祭祀因從不可間斷,故又名之為恆常祭(出29:38-43; 戶28:3-8),有每安息日應獻的安息日祭(戶28:9-10),有每月月朔應獻的月朔祭(戶28:11-15),有猶太教曆正月——「尼散」月(出12:2)十四至二十一日,為紀念出離埃及舉行逾越節時應獻的逾越節祭(出12; 肋23:4-8; 戶28:16-25; 申16:1-8),有逾越節期內(十六日),春季初收,舉行前薦新節時應獻的薦新祭(肋23:9-14),有五旬節,即七七節,舉行五旬節時,應獻的五旬節祭(肋23:15-22; 戶28:26-31; 申16:9-12),有五旬節期內,夏季初收,舉行後薦新節時,應獻的薦新祭(肋23:15-22),有七月(舊稱「厄塔寧」月,見列上8:2,後改稱「提市黎」月,為猶太國曆歲首)初一舉行吹號節時,應獻的號節祭(肋23:23-25; 戶29:1-6),有七月初十舉行贖罪節時,應獻的贖罪節祭(肋23:27-32; 戶29:7-11),有七月十五至二十二日舉行帳棚節時,應獻的帳棚節祭(肋23:34-36, 39-44; 戶29:12-38),有祝聖祭壇時,應獻的祝聖祭壇祭(出29:36, 37; 肋8:10-15; 戶7:10-88),有聖殿落成後,祝聖聖殿時,應獻的祝聖聖殿祭——其時適逢帳棚節,所以這一慶節與帳棚節同時舉行(列上8:2-9, 62-66),有「基色婁」月二十五日舉行重建節時,應獻的重建節祭(加上4:36-60; 加下10:1-8; 參見若10:22)。

六、意義 

祭祀的意義,可由兩方面去觀察:由存在,由本身。這兩種意義實是一事的兩面:祭祀所以存在,就因為它有本身的意義;祭祀有本身的意義,所以它應存在。這一而二,二而一的意義,還是出於人性,只要人性不滅,祭祀就必永存於人間。

人有靈,過的是理智生活。理智生活中最足以表現人性的就莫如宗教生活。宗教生活是人對神的認識。人對神的認識是出於人明知自己是有限,而不是無限的,有自己當認識的真理,有自己應盡的義務,對神不能不有所依賴,不能不有所服從。這對神的依賴服從,即是所謂的宗教。為此,一些大哲學家在說明人是有靈動物以後,就立即說明,人是宗教動物。宗教使人整個一生,以惟一真神為自己生活的目的,為自己應認識的真理的淵源,為自己應盡的義務的根由。為此,宗教包含三要素:接受真理的信道(dogma),實踐真理的義務(obligatio),表現接受實踐真理的敬禮(cultus);三者中最足以表現宗教生活的還是敬禮,因為由敬禮可知一人所信仰的,所奉行的,究是些什麼真理。敬禮中,佔最重要位置的是祭祀。固然不能說沒有祭祀就沒有敬禮,但敬禮如沒有祭祀,就不算徹底;為此,凡是宗教,必有祭祀。

由以上所述,得知祭祀的起源,實是出於人性的「宗教感」。上主造人,賦以能認識真理,能愛慕美善的心靈。在他認識神的真、實、美、善後,衷心嚮往孺慕,遂自願將自心所愛,奉獻給神作為禮品,祭祀於是出現於人類之中(創4:1-7)。這實足以說明解釋祭祀的起源,但學者仍願循學術研究的途徑,來探求祭祀的起源,而創立了許多學說。這些學說,大別之,不外神源說和人源說。神源說,謂人獻祭是出於神的啟示,是由於神示意於人,要人奉獻祭祀。人源說,謂人奉獻祭祀乃是出於自動。這一說又分禮物說,謂人獻祭是向神送禮進貢,藉以維持彼此間的友誼;魔術說,謂人獻祭是願藉神力驅除邪魔惡鬼;聯歡說,謂人獻祭是求大家共沐神恩,相聚歡宴誌慶;神交說,謂人祭獻奉為圖騰的動物,食其肉,飲其血,得與藏於圖騰內的神祇,更相親密;敬禮說,謂人獻祭是人誠於中形於外的景仰服從的表現;贖罪說,謂人獻祭是欲以祭物代己贖罪,等等學說。這些學說,除神源說尚非定論外,其餘出於人源說的學說,都不過只說出了祭祀的一部分意義,如禮物說,聯歡說,贖罪說;或一些古代民族對祭祀錯誤的觀念,或變態的表現,如魔術說,神交說。至於神源說,固然聖經上沒有明言天主造人後,曾示意於人,要他向自己獻祭;但後來天主卻是表示了他有這番意思,因而接受了亞伯爾諾厄的祭獻,以祭殺獨子來試探亞巴郎的信德,接受了他以羊代子為祭祀(創22)。以後,還自為設法,以大能和奇跡,由埃及引出民來作自己的百姓,專向自己獻祭(出3:7-12; 5:1-3);藉梅瑟西乃曠野制定了祭祀禮儀(出20:22-26; 23:14-19, 24-31)。所以,神源說是有聖經的記載可供依據的。總之,祭祀的存在意義,是出於人性;人性有靈,明知生死不由己,世界的偉大奧妙無窮,推知造物主的存在,獨自掌管天地萬物,獨操生死予奪之權(智11:22; 12:7, 15-22; 13; 15; 16:12-14),為表示自己明認這一切,遂向他祈禱,叩拜,獻祭。

祭祀本身的意義在於獻祭的目的:全燔祭是為承認天主為萬有的主宰;贖罪祭是為贖罪求恕(肋17:11; 希9:6, 7, 20-22);感恩祭是為謝恩;自願祭是為敬拜天主,求主開恩賜福;和平祭是為頌謝主慈,獻祭誌慶,以彰天德人和。

七、舊約祭祀與外邦民族祭祀的異同

祭祀既是出於人性,表現人性的祭祀自然也不免相同;為此,各民族間的祭祀,自古以來就有許多相同之點;雖然相同,但究竟並不完全一樣,其間仍然是有些差別,這些差別是出於不同的信仰;信仰不同,宗教生活互異,由信仰和宗教生活而來的祭祀,自然也不能完全一樣。人性相同,信仰不一,所以祭祀有相同之處,亦有不相同之處;宗教比較學即是依據這一點,來斷定各民族間宗教的從屬關係。

自十九世紀末葉以來,考古學逐漸發達,到處搜求古卷,發掘遺物,以補舊日文獻之不足,對於小亞細亞一帶,東方古代民族的文化,和宗教生活的歷史,知道得比以往更為詳盡,為明瞭舊約的歷史,有莫大的貢獻和幫助。學者在這方面的著作層出不窮,但由於立論點不同,歸納所得的結論,往往互相排斥。這一點因不在本文內,故不詳加討論,今只就學術所得,提綱絜領,說明民祭祀與其他民族祭祀的異同。

舊約的宗教觀,始終是惟一神論,一切宗教活動都只以這一信仰為起點,為中心,為終點。世界為這惟一神所造,惟獨他主宰萬有,握有生死之權,所以只有他配享祭祀(創1; 2; 出20; 申4:35; 6:4-5)。因他是聖潔嫉邪的(創6:5-7; 肋11:44-45; 19:2; 20:26; 22:31-33),所以凡獻於他的必須是聖潔的:祭壇須是聖潔的(出20:24-26; 29:36-37; 肋16:17-19);祭品須是聖潔無瑕的(創8:20-21; 出34:19-20; 肋22:17-25);司祭須是聖潔無罪的(肋21)。

舊約的祭祀和關於祭祀的一切事項,最重要,最顯著,最特殊的特徵是聖潔,凡是一切不潔,或涉及不潔的事物,都應與祭祀隔絕,不得參與祭祀或與祭祀發生關係。天主揀選了民作自己的百姓,特殊的產業,是要他們成為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19:3-6; 申7:6; 26:18-19; 依61:6; 耶2:3)。為此,在祭祀法典肋未紀內,不但詳論祭祀法律,而且也開列了潔與不潔(肋11-16)和聖潔生活(肋17-26)的法律。這些法律全是涉及整個民族的,司祭只不過代表全民族舉行祭祀,在聖所內事奉上主(出28:1, 41; 40:12-15; 戶3:5-13; 17:4-5; 18:1-7)。一切生活行動,都應依據遵行法定的禮規儀式,像那些涉及淫亂及流人血的祭祀(智12:3-7),出於多神,男神女神的信仰,男女混合的司祭制度,與民惟一神,至聖純神信仰相抵觸,故不容存在,亦不可能存在(肋18:21; 19:29; 申12:31; 23:18-19)。舊約歷來的先知和聖賢盡心衛護的,是這信仰和祭祀的純潔;極力攻擊排除的並不是祭祀,而是違背這信仰和祭祀的淫亂(列上14, 18; 亞2:4-5, 7-16; 5; 歐2:4-15; 4; 6:7-11; 8; 9; 依1; 耶2-11; 則16)。明白了這一點,就不難明瞭民歷史的盛衰消長和何以國破家亡(加上4:36-61; 加下1:1-2:18; 10:1-9)。為此,我們研究舊約祭祀與外邦民族祭祀的異同,不應只注意禮儀的異同,祭品的異同﹐尤應注意的還是信仰的異同;由於有了不同或相同的信仰,纔有了不同或相同的禮儀和祭祀。

八、舊約祭祀與新約祭祀的關係

舊約祭祀與新約祭祀的關係,我們仍然還是應由信仰方面去尋求(希11-13),因為新約子民仍是天主的「以色列」(迦6:16; 格前10:18; 羅9:6-8),繼承的仍是亞巴郎的信仰(迦3:6-9, 15-18; 羅4:9-12; 若8:31-59)。舊約和新約的子民,同是由相信亞巴郎的天主,依照恩許,賴亞巴郎的後裔——基督(創17:1-19; 22:18; 26:4; 28:14; 迦3:16),獲得了祝福——救恩(路1:72-75耶穌前驅若翰的父親的證言,瑪3:7-9耶穌的前驅若翰的證言;路1:54, 55耶穌的童貞母親的證言)。天主召選了亞巴郎原是要他成為萬民之父,作萬民的福源,教訓自己世世代代的子孫,保持上主的正道,實行上主的正義(創18:17-19)。為此,天主在曠野召任梅瑟時,向他啟示自己是亞巴郎的天主(出3),令他前去,由埃及領出民來,佔領許地,成為自己的百姓,實踐他對亞巴郎的許諾。這樣,亞巴郎的天主,就成了以色列民族的天主(出6:2-8)。民藉梅瑟作中人(申9:10; 迦3:19),在西乃曠野與上主結立盟約,接受了天主藉梅瑟頒定的法律,作天主的法定子民(申30:15-20; 耶11:1-17),固守這一信仰,期待恩許的實現,默西亞的來臨(申18:13-19; 若1:17, 18, 45; 4:25; 5:45-47; 6:32)。為此,舊約的法律,祭祀的法律,聖潔的法律,都是引人歸向基督,因為法律的終結是基督,藉對基督的信仰,獲得天主預許的救恩(迦3:21-29; 羅3:21-22; 5:1-2; 10:2-4)。舊約的一切都是為預表未來在新約內要發生的事(格前10:11; 羅4:23-24; 5:14; 15:4; 伯前1:10-11; 3:21)。基督完成了法律,使舊約所預表的一一成了事實(瑪5:17; 若19:30)。基督以自己的血建立了新約,以替代舊約(瑪26:27-28; 格前11:25; 希8:6-13)。當他在十字架上一說「完成了」,聖所的帳幔從上而下分裂為二(瑪27:50-51),從此有了新約,新約的法律,新約的司祭,新約的祭祀;人類藉這祭祀獲得了罪赦,成了新受造,能隨時隨地事奉生活的天主,行近恩寵的寶座,覓得恩寵作及時的扶助(希4:14-16; 10:19, 22; 格後5:14-21; 弗2:18; 3:12; 哥1:22)。所以,如果舊約的子民是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那麼新約的子民更是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伯前2:5, 9; 默1:6; 5:10)。他們的聖潔既應超過舊約子民的聖潔,就應更度純潔無瑕的生活(羅12:1-2; 弗1:4-5; 5:1-5; 哥1:22-23; 伯前1:13-21)作名實相副的「聖徒」(宗9:13; 羅1:7; 弗1:15)。

由以上所述,得知新約的祭儀和祭祀與舊約的祭儀和祭祀,雖是一氣相連,但目的卻迥然不同:一是預表和期待未來的事實,一是舉行和參與過去的事實。這一事實即是基督,天主第二位聖子降生在世一生的事跡。他是天上地上一切所以受造,所以存在的根由;天主立定了他為司祭,自作犧牲,是願藉他使一切歸於自己(哥1:15-20; 弗1:3-2:10; 格前3:23; 8:6; 15:20-28)。這是新約祭儀和祭祀固有的特徵,這特徵是多方面的。下節即討論這特徵多方面的意義。

九、新約祭祀的特徵 

祭祀的主要目的是欽崇和贖罪。贖罪也是為了欽崇,因為得罪了該受欽崇的至高無上的天主,所以才認罪、贖罪、求赦。人類犯罪以後,無法自贖,所以天主聖子親自降生成人,代人贖罪(瑪1:21; 羅3:24-26; 6:6-7; 8:3; 弗1:3-14; 哥1:13-14),奉獻自己作為贖世的代價(瑪20:28; 弟前2:5-6; 希10:5-10)。基督的一生是一祭祀,他的捨身受難,接受死亡,只不過是給這祭祀加冕而已,新約的這惟一祭祀特點雖多,但這許多特點都只是出於一個根源,即作司祭和祭品的是降生成人的惟一天主聖子(若1:14-18; 3:16-17; 弗5:1-2; 羅8:32; 若一4:9-10),儀式是天主聖父自定的儀式:十字架流血的祭祀(瑪26:39; 若6:38; 10:17-18; 14:30-31; 斐2:8-9; 哥1:20; 希10:9-10; 12:2)。關於新約祭祀的特徵,希伯來書發揮得甚為詳盡,它是將舊新二約作一比較,立論的出發點是舊新二約的祭祀。今依照希伯來書略論新約祭祀特徵如後。

新約之所以成為新約,就因為有新司祭、新祭品、新祭祀:一切都是新的(希7:11-19; 8:13; 10:9-10)。司祭是作人類惟一中保的天主的惟一聖子(希3:1-6; 8:6-7);祭品是自作犧牲的惟一天主子的體血(希9:10)。這一祭祀,只舉行一次,一次而完成了永遠救贖的事業(希7:26-28),除去了罪惡、死亡的行為,使人能去事奉生活的天主。新約的這惟一祭祀的效果,即是有了這一祭祀,其餘的祭祀就自然作廢。

基督為使世人獲沾他在今世末期出現一次,自作犧牲而完成的永恆救恩(希9:25-28; 10:11-14),就在他行將祭獻自己的前夕,建立了「感恩祭祀」,聖體祭獻的彌撒聖祭;並命他的宗徒,為紀念他,照樣舉行這一祭祀(瑪26:26-29; 谷14:22-25; 路22:19-20; 格前11:23-25)。他建立這一祭祀,是為感謝天主聖父接受了他的祭獻,使自己由他自作犧牲的祭獻,獲得了光榮;世人認識了父和由父派遣了來的子(若10:17-18; 14:31; 17)。晚餐廳舉行的「感恩祭」,和耶穌復活後,教會依命舉行的「分餅」彌撒祭(宗2:42, 46; 20:7, 10; 格前10:14-22)與十字架上的流血祭(弗2:13-16; 哥1:20; 2:14)是同一祭祀:司祭相同,祭品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儀式:一是流血祭,一是不流血祭,但所祭獻的,卻同是耶穌的體血:「這是我的體」,「這杯中所有,是我建立新約的血」,「你們要照樣舉行這事,為紀念我」,紀念我的死亡,紀念我以自己的血建立的新約。晚餐廳的祭祀,是預示十字架上的祭獻:「這是我為你們而將捨棄的身體」,「這是我為你們而將流出的血」;「分餅」彌撒祭是重行十字架上的祭獻:「你們應照樣舉行這事,為紀念我」。為此,彌撒聖祭是遵命重行主在晚餐廳舉行的祭祀,以這一祭祀來紀念傳報主的死亡,承認主的復活,期待主的再來(若6:53-57, 61-63; 格前11:26; 希9:28)。基督徒參與彌撒聖祭,即是參與基督的死亡與復活(格後5:14-15; 迦2:20)。基督徒受洗成了基督的肢體(格前12:12-13; 迦3:26-27),分佔了基督為司祭的品位(伯前2:5, 9; 默1:6),能並且應與基督一同將自己獻作犧牲,當作聖潔悅樂天主的祭品,成為死於罪惡,與基督復活同生活於天主的人(羅6:3-14; 12:1-2; 哥3:1-4; 希10:19-25)。

「分餅」彌撒聖祭,同時又是聖事(格前10:14-22)。主耶穌基督以建立新約祭祀,建立了聖體聖事,作為新約祭祀的祭宴,使參與聖體祭獻的人,得參與聖體祭宴,分沾救贖的實效,吃主的肉,飲主的血,存在主內,為主生活,使自己的一生,如主的一生一樣,富有祭獻的意義(若6:51-58; 15:4-5; 羅12:1-2; 弗5:1-2; 斐4:18; 希13:12-16; 伯前4:11)。

十、我國古代民族的祭祀 

近代考古學家和民族學家,喜歡依據近一二世紀來由小亞細亞地中海沿岸一帶,發現或發掘得的古代民族的文化遺物和文獻,來考據研究聖經內關於民和民祖先生活的記載。民是一司祭民族,他們的生活自然脫離不了祭祀,所以,近代學者就依據最近百餘年來,所得關於埃及亞述巴比倫客納罕腓尼基波斯等古代民族地上和地下的文獻,來推斷考定民祭祀祭儀的由來和演變。這些民族本身或他們的祖先,與民或民的祖先,實際上都發生過長期的關係,所以,近代的學者多注重這些民族的文獻和遺物。至於我國古代民族的文獻和遺物,雖然有些近代學者已注意到,但也只不過是附帶性,絕少以之作為專題來討論或研究。其中的原因大抵不外,一、因為我國古代民族不若小亞細亞地中海沿岸的民族,有聖經和聖經以外的文獻,可資考證他們與民和民祖先的關係;二、因為我國對於這方面的文獻實在太浩繁複雜,尚沒有細加整理,不易從事研究。西方學者似無暇及無力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只有待我們自己努力;設若我們中有好學之士,細為之分門別類,依據我國所有的鐘鼎文、甲骨文和三禮(周禮、儀禮、禮記)內所有關於祭祀祭儀的記載,來考據我祖先民族的祭祀祭儀與聖經記載的異同,窮源究委,則這番工作不但對於世界學術有所貢獻,使我國人士對於聖經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藉以溝通中西文化,建立貫徹我國文化的基督教義神學,而且對於我國祖先民族的由來和文化的變遷,必不難作出更富有具體性的定論。

後漢卷十七祭祀志上開門見山謂:「祭祀之道,自生民以來則有之矣。豺獺知祭祀,而況人乎?故人知之至於念想,猶豺獺之自然也。顧古質略,而後文飾耳」。孝經注疏卷二士章疏正義曰:「祭者,際也,人神相接,故曰際也。祀者,似也,謂祀者似將見先人也」。

禮記正義卷四十九祭統曰:「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者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惟賢者能盡祭之義。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者之謂備,言內盡於己,而外順於道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本一也。上則順於鬼神,外則順於君長,內則以孝於親,如此之謂備。惟賢者能備;能備,然後能祭。是故賢者之祭也,致其誠信,與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禮,安之以樂,參之以時,明薦之而已矣。不求其為,此孝子之心也」。

又卷四十七祭義曰:「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祭不欲疏,疏則怠,怠則忘。是故君子合舉天道,春禘(即礿,讀如藥),秋嘗」。

又卷四十六祭法曰:「燔(讀如煩)柴於泰壇(即圜丘),祭天也。瘞(讀如翳)埋於泰折(即方丘),祭地也。用騂(赤色)犢。埋少牢於泰昭(壇名),祭時也。相近(讀如祖迎)於坎壇,祭寒暑也(坎以祭寒,壇以祭暑;寒暑一往一來,往者祖送之,來者迎接之)。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壇,祭四方也(王宮、夜明等,皆坎壇之名,或獻祭之所)。山林川谷丘陵,能出雲,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

又卷二十六郊特牲曰: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則天數也。乘素車,貴其質也。旂十有二旒,龍章而設日月,以象天也。天垂象,聖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帝牛不吉,以為稷牛(帝牛,祭上帝之牛;稷牛,祭后稷之牛)。帝牛必在滌三月(滌者,牢中清除之所也),稷牛唯具,所以別事天神與人鬼也。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血祭,盛氣也。祭肺肝心,貴氣主也(有血有氣,乃為生物。血由氣以滋,死則氣盡而血亦枯矣。故血祭者,所以表其氣之盛也。肺肝心,皆氣之所含,故氣主)。祭黍稷加肺,祭齊加明水,報陰也(祖考形,魄歸地屬陰)。取膟膋(讀如律僚,腸間脂也)燔燎升首,(牲首也),報陽也(魂氣歸天屬陽)。明水涗(讀如稅,以灰和水曰涗)齊,貴新也。凡涗,新之也。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絜著,絜淨而明著也。自月而生,故謂之明)。……「腥(生肉也)肆(讀如剔,解剖之肉塊)爓(讀如尋,肉湯也)腍(讀如飪,熟肉也)祭,豈知神之所饗也,主人自盡其敬而已矣」。……「祭有祈焉(祈福祥,求永貞也),有報焉(獲福而報恩也;祭禮多是報本之義),有由辟焉(辟讀如弭;由辟者,用以消弭也,消弭災兵罪疾也)」。

又卷五曲禮下曰:「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W。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W。大夫祭五祀,歲W(五祀:春祭戶,夏祭R,季夏祭中霤,秋祭門,冬祭行,此所謂歲W)。士祭其先。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索,讀如色。毛色純而不雜曰犧,養於滌者曰肥,求得而用之曰索),士以羊豕。支子(庶子也)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凡祭宗廟之禮,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剛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雞曰翰音,犬曰羹獻,雉曰疏趾,兔曰明視,脯曰尹祭,槁魚曰商祭(槁、讀如考),鮮魚曰脡祭(脡,讀如挺,直也),水曰清滌,酒曰清酌,黍曰薌合(薌,讀如香),梁曰薌萁,稷曰明粢(粢讀如咨),稻曰嘉蔬,謅篢蚰說A鹽曰鹹鹺(讀如挫),玉曰嘉玉,幣曰量幣(凡二十一物)」。

又卷十二王制曰:「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讀如藥),夏曰禘(礿,薄也,春物未成,祭品鮮薄也。禘,次第也;夏物雖未成,宜依時次第而祭之也),秋曰嘗,冬曰烝(烝眾也,冬時物成者眾也)。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天子稙(讀如特,特祭者,各於其廟祭之也)礿,祫禘,祫嘗,祫烝(祫,讀如洽,合祭合食也)。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諸侯礿稙,禘一稙一祫,嘗祫,烝祫。天子社稷皆太牢,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庶人春薦謘A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謋H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鴈。祭天地之牛角繭栗(角長如繭如栗,即牛犢也),宗廟之牛角握(握,謂長不出膚。側手為膚,四指也),賓客之牛角尺(角長一尺也)。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寢不踰廟(薄於奉己,厚於事神也)。……宗廟之器不粥(讀如肓)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此所以禁民之不敬也)。……大夫祭器不假(有田祿,則不假借祭器於人也)。祭器未成,不造燕器(凡家造,祭器為先,養器為後,以示敬神也)」。

由以上所引,得知我古先民族如何重視祭祀,以之為人生之倫,行事之體(見禮記禮器)。謂祭祀出生於心,而並非由外而至,是以五經之禮莫重於祭(見禮記祭統)。至於祭,不在於多,而只在於誠(見禮記祭義)。祭不可亂,各有所司,各有所主;祭不宜不道,不能致福免禍。故孔子曰:「我祭則受福,蓋得其道矣」(見禮記禮器)。

我國古先民族祭祀最特出之點,是在於祭祖先。諸凡祭祀莫不與祭祖有關,言祭神必言祭祖,祭祖祭神混淆不分,多注重祭儀,主祭人士,享祭神明,祭品種類,而不甚注重祭祀本身。其中原因是因我國古先民族重人文而尚孝道,以祖德配天德,以祖祭配天祭,蓋萬物本乎天,而人本乎祖。祭祀中最重要者莫如郊祭,而郊祭亦不過大為報本反始而已。是故我國古先民族以祭祖孝親之心,明察祭天之道,祭祀經緯人生又何足為奇。此為我古書論祭祀的真諦,亦為我古先民族祭祀與民祭祀不同之根源。要之,信仰不同,祭祀自必互異。我古先民族信仰多神,祭祀百神,而民只信仰惟一神,只向惟一神獻祭,是故兩者之間之信仰與祭祀實有天壤之別。神的觀念不明,祭祀自必混亂。祭祖之祭,以之為出於孝親之禮則可,以之為配天之祭,在惟一神信仰下,則實有所不容。蓋祖亦出於天,故不可配天享祭。

見司祭、祭壇、敬禮、宗教、啟示、盟約、惟一神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