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赦(Forgiveness of Sins, Remissio Peccatorum)

所謂「罪之赦」,是謂人在犯罪得罪天主之後,而獲得天主的寬恕,重新與天主和好的意思。聖經上第一次涉及「罪之赦」的部份,是在原祖犯命之後,天主許下要拯救世人(創3:15)。自從那時開始,人類便自覺是罪人,而有時時向天主祈求寬恕的必要(詠32:5; 85:2等)。並確信天主是善良無比的(出27:6; 瑪18:2-22),故能夠且願意寬恕人的過犯。

一、 舊約:

舊約多用「罪赦」或「饒恕」來表示天主的這種仁慈的行為(肋4:30, 34; 列上8:30, 34; 詠86:5),它與舊約上所多次提及的贖罪祭是分不開的(出29:36; 30:10; 肋8:15; 16:20; 則43:20; 45:20)。但是罪過的寬恕,並不意味著暫罰的免除。這種例子在聖經比比皆是,諸如亞當厄娃(創3:15-19)、梅瑟亞郎(戶20:12; 申3:23-28; 32:48-52)、達味(撒下12:13-15; 24:1-17),以及全以色列百姓(戶14:20-24)。其實天主的這種作法也是完全合理的,蓋一來使犯罪的人在現世即賠補自己的過犯,二來為警醒人不可重犯舊罪得罪天主。除此之外,罪之赦也並不意味著人即可獲得因罪惡而喪失的現世的幸福,比如充軍時代的以民(耶29:10-14; 則18:30-32)。

人犯罪雖然理當受天主正義的懲罰(達9:5-15; 詠51:16),但聖經上卻慣將罪之赦與天主的仁慈聯在一起(出34:6, 7; 戶14:18-20; 撒下24:14; 詠78:38; 103:10, 11; 德18:11-13等)。天主不願意罪人的喪亡,而是希望他回頭而再生活(則18:23; 33:15),這不只由於人的功績,而特別是由於天主至大的愛情(依43:25)。由於天主對民所立的盟約(出33:11, 12; 申4:31; 蘇21:42, 43; 列下12:23),這種赦罪的作為,是祇有天主自己才可以作到(耶33:8)。在默西亞時代,天主要將它們拋入大海的深淵(米7:18, 19),要將它們完全剷除(達9:24)。新盟約的特徵,就是天主忘記人們的罪過(耶31:34; 見希8:6-13; 10:17, 18),這是先知們所特別強調的一點(依4:4; 44:22; 耶3:22, 23; 4:1; 31:34; 則36:25, 26; 歐14:3-5)。

獲得罪之赦的方法是:坦誠謙遜的痛悔前非(蘇24:19-23; 肋26:40; 編下7:14; 厄下9:2; 依58:6, 7; 耶18:8-10; 詠86:5),泰獻祭品(戶15:23-31; 肋4:13-35; 5:14-26; 7:1-10)及施捨哀矜(達4:24; 多4:7-11; 12:8, 9)。

二、新約:

新約中的罪之赦的意義與舊約的意義完全相同,就是將人與天主隔離的障礙取消,人重新與天主和好(瑪6:12, 14, 15; 9:2; 12:31; 等谷3:29; 路3:3; 24:27; 宗2:38)。新約時代的人類猶如舊約時代,感覺自己在天主前是罪人,有與天主和好的必要(瑪5:48; 若一1:9),且相信必能獲得天主的寬恕。

洗者若翰宣講的中心思想,就是勸人接受痛悔的洗禮,為獲得罪之赦(谷1:4等)。耶穌開始傳教時,也是勸人悔改作補贖,因為天國來近了。為進入天國,「罪之赦」是不可或缺的條件(瑪1:21; 9:13; 路4:9; 見依40:2; 若1:29; 15:3)。但是,耶穌卻強調:赦免人的罪過是天主聖父的特權(瑪6:14, 15; 谷11:25, 26),他代替罪人向天主聖父祈求罪之赦免(路23:24)。聖保祿亦清楚的指明,赦免人的罪過,祇是天主的作為(羅3:23-26; 4:6-8; 格後5:19; 迦1:4; 哥2:13),是出於天主豐富的仁慈(羅8:32; 弗1:7; 哥2:13; 3:13)。耶穌自己也有赦罪的權柄,這由他所顯的聖跡可以證明(路7:48; 若1:29; 瑪9:6)。並且初期的教會,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宗5:31; 10:43; 13:38);在基督內或因基督的名我們獲得了罪赦(弗1:7; 4:32; 哥1:14; 若一2:12),藉著基督向人類宣佈罪赦(宗13:38)。這是他十字架上聖死的效果(瑪26:28; 羅3:23-26),是他傾流聖血所造成的(希9:22),是他的贖罪祭獻所獲得的(希9:14)。耶穌卻也將這赦罪的權柄交給了宗徒們(瑪16:19; 18:18; 路24:47; 若20; 21; 見谷3:14; 若17:18)。但是既然宗徒們並沒有獲得透徹人心靈的特恩,所以他們應以審判的方式來實行這種權柄(若20:23),亦即是說痛悔己罪的人有告明罪過的必要。可是人若犯了相反聖神的罪,按耶穌的話,卻永遠不能獲得赦免(瑪12:31, 32; 谷3:28-30),其實這並不是說天主不能或不願意赦免這種罪過,而是說犯這種罪的人,將心硬如鐵,障礙重重,使天主的聖寵不能在他身上發生效果,而他痛悔己罪,獲得赦免。

為獲得罪赦不可或缺的條件有:痛悔及承認己罪(瑪3:2, 6; 谷1:5; 若一1:9),相信基督的福音(谷1:5; 若9:35-41; 宗8:37, 38; 羅3:21-31),寬恕得罪自己的人(瑪6:12, 14);不然,就是向天主供奉祭獻,也將不被上主所悅納(瑪5:23),因為天主在基督內寬恕了我們(弗4:32),我們自當寬恕他人,並且要時常,甚至無數次寬恕他人(哥3:5; 瑪18:22);其次應對天主有依恃及愛慕之心(路7:47; 希4:16; 若一3:20)。弟兄們出於信德的代禱,也能使人獲得罪赦(雅5:14-16)。

保祿若望雖然也提到罪之赦,以使信友有犯罪的可能(格前7:2; 得前4:3-6; 若一2:1; 5:16),但是,其出發點與聖經其他部份略有出入,蓋他們強調信友已是聖者的國民(弗2:19),已佔有任何人所不能搶奪去的永生(若3:18; 5:24; 8:12; 若一3:6-9; 5:18, 19)。故此,他們更強調信友們的新生、新人及在基督內的生活,以及信友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20:31),而善度遠離罪惡的聖善生活(得前4:3, 4; 弗4:14-24)。

見罪、懺悔、贖罪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