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Finger, Digitus) 手指通常保存字面的意義。 在舊約中「手指」原可指「手指」或「腳趾」(撒下21:20; 編上21:6),但通常指「手指」(出29:12; 肋4:6, 17, 25, 30, 34; 箴7:3等處)。手指有時用以表達思想(箴6:13; 依58:9),或事物的厚度(耶52:21)。在舊約禮儀中,屢屢用手指蘸祭品的血,然後將血塗抹在祭壇角上(出29:12; 肋4:25, 30, 34; 8:15; 9:9),或洒在上主(肋4:17)、會幕(戶19:4)、聖所帳幕(肋4:6)或贖罪蓋前(肋16:14),有時則洒向祭壇(肋16:19);但有時手指蘸的不是牲血,而是油(肋14:16, 27):參閱「取潔禮」和「贖罪禮」條。在並行文中「手指」多次是「手」的同義詞(詠144:1; 歌5:5; 依2:8; 17:8; 59:3)。論及天主時,「手指」與天主的手、「右手」和「手臂」一樣,指天主的威能(詠8:4; 出8:15; 31:18; 申9:10; 達5:5)。 在新約中,「手指」這個字,只用過八次,其中只有兩次指天主的神能(瑪12:28; 路11:20),兩次指耶穌的手指,用以解圍(若8:6)及顯示天主治病的神能(谷7:33)。 關於「母指」或「大趾」,請參閱出29:20; 肋8:23, 24; 14:14, 17, 25, 28,也請參閱「取潔禮」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