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歌 [平行體](Poetry, Poesis [Parallelism, Parallelismus]) 世間一切有文化的民族,都有自己的詩歌。古代的以民雖然在文化方面不能與當時文化高尚的埃及和巴比倫相比,但也有他們自己的詩歌載於聖經中(詠45:2),其中尤以聖詠集、箴言及約伯傳為最,在其他任何聖經書本中亦可以發現到整篇或片斷的詩歌。寫作這些詩歌的主要題材是天主,是他的全能、全知、全善、正義、慷慨等。他是萬物的造主,他按照自己的肖像造成了人類,他揀選了以民作自己的百姓,又以他大力的手臂保護了他們,是以以民的詩歌都與宗教敬禮不可分離,也正因此,這些詩歌遠遠超過了其他任何民族的創作。 1、希伯來詩的類型: 一、歌詞: 這一類的詩歌最多見於聖經中。這些歌詞同其他民族歌詞不同的地方,是其惟一的對象是天主。甚至於雅歌,外表看來似乎是歌頌男女之間的愛情,但作者的真正意向,卻是借這人間的愛情,來表達天主對以民的想思相戀。在歌唱時,可以絃樂器或鼓來伴奏(撒上18:6, 7; 詠54; 55; 67; 76等)。 二、祝福: 這種詩體是以民所獨有。時至今日,仍未發現在其他古東方的民族中,有這種詩文的存在。它們的長短不一,有的只有一節,有的卻長達三十節。又分為天主對人的祝福(創12:1-3; 對亞巴郎),人對天主的祝福(詠104),及人對人的祝福(創27:27-29),或人對全體百姓的祝福(申33:6-26)。 三、哀歌: 它的代表作就是哀歌,只有四篇,有自己特有的格式,每篇二十二節,每節首字,按希伯來二十二個字母的次序順序排列(第三篇有六十六節,每三節有同一個字母)。其次有厄則克耳先知對提洛城的憑弔詩(則27:35, 36),對以色列君王的哀歌(則19:1-14),以及達味的哀歌等(撒下1:19-27; 3:33, 34),都是屬於這一類的詩歌。 四、神諭: 多見於先知書中,它們沒有一規定的規律,多屬於感情的自然流露(見依15:22)。 五、異像: 這類的詩歌見於每本先知書中(見依1:1; 鴻1:1; 哈1:1等)。先知們所見的這些異像,都是天主的啟示,是天主自己的言語,故此它的開端常是:「吾主上主關於……這樣說」(見北1; 亞1:1等)。先知中的確有不少是詩人或者音樂家,當他們只說預言的時候,慣以扣絃、打鼓、吹笛、彈琴來伴奏(見撒上10:5; 列下3:15)。這類詩歌無一定的規律。 六、禱詞: 聖詠集的前二卷,被稱為「葉瑟之子達味的祈禱」(詠72:20),所以前七十二篇聖詠是以禱詞的方式寫作的,但這種題名也見於其他的聖詠(詠86:1; 90:1; 102:1),或先知的著作中(見哈3:1等)。 七、箴言: 這類詩歌的代表作就是箴言。但亦見於其他聖經書中戶23:7-18; 約27:11; 29:1; 則21:5等)。它們大都是有教育性的訓誨詩,著作時有一定的規律及格式。 八、謎語: 這類詩文的格式很相似箴言詩(見民14:14-16; 箴30:15, 16; 詠49:5; 78:2)。 九、讚頌詞: 本來全部聖詠都是「讚頌詞」,猶太人仍以此名來稱全部聖詠。但是每一篇聖詠又有自己的標題,標出該詩的題材或作者,有時亦將應用的樂器及其詞調標明出。其次更有「昇階歌」十五篇,是朝聖者所唱的聖詠(詠120-134),以及「訓誨歌」(詠32),「金詩」(詠16)。 2、希伯來詩的特點: (一)、每一個民族的詩歌的構造,都有其不同的特點。希伯來人是一個熱情奔放,而又非常富於幻想的民族,故此他們的詩人不慣於墨守成規,寫作典型的詩篇,而樂於感情自然流露地表現他們的思想或感觸。以不同的詞句,利用多變化的印象,或重複同一詞句及同一觀念,將自己的情感堅強而有力的表達出來,比如「虛而又虛,訓道者說:「虛而又虛,萬事皆虛」(訓 1:2),就是一例。 (二)、希伯來詩的又一特點是「並行體」:聖經中的古希伯來詩,與我國的古詩也是大有分別的。中國的詩是協韻和調平仄的,希伯來詩卻是詞句並行或思想並行,不大注重聲韻,音節的長短或高低。這就是聖經詩所特有的「並行體」。故此值得提出來稍為討論。並行體的詩歌共有三種: (a)、疊義並行體(P. Synonymus):是將第一行的意義,以不同的言詞重新詠出,或用一種類似的意義來完成第一行的意義,如 「列國萬民,請讚美上主, 一切民族,請歌頌上主」(詠117:1)。 「高天陳述天主的光榮, 穹蒼宣揚他手的化工」(詠19:1)。 (b)、反證並行體(P. Antitheticus):這種並行體與前者恰恰相反,其中的第二行用反托的詞句,來完結第一行的意義,如 「他們必將倒地喪命, 我們卻將挺身立定」(詠20:9)。 「正直的人,以正義為領導; 背義的人,為邪惡所毀滅」(箴11:3)。 (c)、綜合並行體(P. Syntheticus):是將一個思想以漸進的方式,引申後一句,將前一句的思想,表達出來,而加以完成。如 「他像植在溪邊的樹, 準時結果,枝葉不枯, 所作所為,隨心所欲」,(詠1:3)。 「這是上主所安排的一天, 我們應該為此鼓舞喜歡」(詠118:24)。 這三種並行體前兩種清楚易於瞭解,學者們的意見也頗為一致,惟關於第三種並行體,即綜合並行體,學者們的意見頗有出入,以為它的特點應是在於漸進的方法,結構的方式,上昇的方式,或比較的方式等,故此意見不能統一,仍有待於學者們的努力研究。 在並行體文的詩歌中,不只有行對行的並行體,而亦有段對段的並行體:即是將一首詩分作兩個樂章,前後相對並行,如聖詠第一篇就清楚地分作兩個樂章:前者描寫義人的幸運,後者闡述惡人的厄運;第十九篇是自然光明與法律光明的對比。 (三)、希伯來詩的韻律及措辭:它不如同其他詩體的構造,是以音節的長短而定的,比如希臘及拉丁詩,即是依據音節的抑揚而定。關於措辭方面,則是慣用特別具有詩意的字眼,比如:為「人」用「厄諾士」(Enos),而不用常用的「亞當」(Adam);為「道路」用「敖辣」(Orah),而不用通用的「德勒克」(Derek)。這種措辭的方式,格外見於詠、箴及約等書中。在造句方面又少用冠詞及承上連接代名詞,只將名詞重複,以得到更有力、更明顯的表達(見詠22:2; 依16:10; 則14:4-7等;參見民5:21-23; 詠27:1; 114:7; 詠1:6; 17:10; 37:20等)。其次,希伯來詩人亦喜愛用音同意不同的字句,以引起人更加注意及閱讀的興趣(見希伯來原文的箴24:10; 26:17; 創4:1; 42:7; 肋26:32; 撒上1:20; 依30:15; 42:6; 耶34:14; 詠107:33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