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餐(Dinner, Coena)

最後晚餐或稱主的晚餐(格前11:20),是指耶穌受難前夕與宗徒們在耶路撒冷所吃的最後晚餐。在這一次晚餐中,耶穌建立了聖體聖事,同時也可說建立了新約(見瑪26:17-35; 谷14:12-25; 路22:7-34)。

關於最後晚餐極不易解決的一難題,乃時間的問題,換言之,耶穌究在那一天吃了最後晚餐。從對觀福音的記述看來,耶穌吃這最後一次的晚餐,正是按照猶太人的傳統或法律吃逾越節晚餐。吃逾越節晚餐的法律載於出12:2-11,用意是為叫猶太人紀念天主如何以奇蹟拯救 民出離埃及。按猶太人的法律與傳統,吃逾越節晚餐當在每年尼散月(即猶太人教曆的正月)十四日傍晚,日落西山後。那末,按常理耶穌也即在尼散月十四日傍晚與宗徒們吃了他最後一次晚餐。但若考諸若望所記的耶穌苦難史,則耶穌究在那一天吃了最後晚餐,便有了問題:

第一、若在開始記述耶穌吃晚餐時說:「在逾越節慶日前」(若13:1),這一說法雖有點模糊不清,不過,仍不是問題的關鍵。發生問題的是18:28節所說:「那時還是清晨」,即耶穌被捕之翌日清晨,他們自己卻沒有進入總督府,怕受了玷污,而不能吃逾越節羔羊。照這節經文看來,耶穌猶太人並非在同一天吃逾越節晚餐,而是提早了一天,換言之,不是尼散月十四日,而是十三日。

第二、從若19:31節所說:「猶太人因那日子是預備日,免得安息日──那安息日原是個大節日──屍首留在十字架上,就來請求比拉多打斷他們的腿,把他們拿去」,可知耶穌是死在安息日的前一日,即今日之星期五。那末,耶穌吃最後晚餐也即建立聖體的日子,是今日的星期四。按教會自古的傳授,紀念耶穌最後晚餐即是在星期四。是以關於耶穌是在星期四吃的最後晚餐,沒有什麼疑難,而問題只是,何以耶穌不在尼散月十四,而提早在尼散月十三吃逾越節晚餐?而且按四福音的記述,尤其路22:15極清楚的說:「我渴望而又渴望在我受難之前,同你們吃這一次逾越節羔羊」。耶穌吃的最後晚餐,實在是逾越節晚餐,而並非如某些學者所說,耶穌所吃的最後晚餐,並非是逾越節晚餐,而是一普通的晚餐,從四福音尤其路的記述,這一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那末,何以耶穌提前在尼散月十三日吃逾越節晚餐?按較普通而且也較合理能令人滿意的解釋是,當逾越節遇到了安息日時,耶穌死去的這年正遇到安息日,為此,若稱那年的安息日為大節日,猶太人中有的在法利塞黨人領導下,為了避免在安息日前傍晚宰殺羔羊而觸犯安息日,便提前在十三日傍晚宰殺羔羊,吃逾越節晚餐,耶穌即隨著民間這傳統提前於十三日傍晚吃逾越節晚餐。但另一些人,卻隨從當時充當司祭的撒杜塞黨人,仍依照梅瑟法律的規定,在十四日傍晚才吃逾越節晚餐。而那時負責控告耶穌的,即司祭長與大司祭等人,他們不願進入總督府內,怕受了玷污,以至傍晚不能吃逾越節晚餐。主張這一解釋的有著名的經學家,如 Lagrange, Ricciotti, Lebreton, Simon-Prado, Klausener, Prat 以及猶太學者 Strack u. Bill 等。

至於耶穌這次吃逾越節晚餐,是否完全依照猶太人吃逾越節晚餐的儀式?因福音作者主要用意是記述耶穌立了聖體聖事,同時也完成了新約,是以對猶太人吃逾越節晚餐的詳細節日,則略而未提。不過,從耶穌特遣伯多祿若望先去準備一切(按猶太人的傳統,當備有足夠的酒、果漿、苦菜及無酵餅以及逾越節羔羊),我們可以推想,除了若所記相當長的臨別贈言外,大致耶穌是依照猶太人的傳統禮儀吃了他最後一次的逾越節晚餐,極可能沒有吃逾越節羔羊。如聖保祿宗徒所說:「我們的逾越節羔羊基督已被祭殺作了犧牲」(格前5:7),換句話說,逾越節羔羊只是耶穌的預象,而耶穌才是真正的逾越節羔羊。而耶穌第二天就要為救人類而被釘在十字架上,故此該晚餐中,只行了其他的傳統禮儀,而沒有吃那只是預象的羔羊,猶如若19:36還特別引用了一句經文,「不可將他的骨頭打斷」,來加以證明耶穌才是真正的逾越節羔羊。

(關於猶太人吃逾越節晚餐的詳細節日,可參閱思高學會出版的福音,瑪26章附註:耶穌的最後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