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Divorce, Divortium) 按梅瑟法律,若丈夫「在妻子身上發現了甚麼難堪的事」(申24:1-5),可以寫「休書」,與妻離婚,將之送返娘家,被休之妻可以另行再嫁。若妻子的出身微賤,原為婢女或俘虜,則似乎連寫「休妻書」的手續亦可省略(申21:14)。在耶穌時代經師們對這一條法律的解釋,意見相當分歧,比如霞瑪依堅持只有妻子犯姦淫才是寫休妻書的真正理由,相反,希肋耳卻主張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休妻(如飯中放鹽過多,或相貌不如新歡等)。 古時,除了交休書之外,可能還有一種簡單的儀式,比如在證人前聲明:「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歐2:4)。所以按以民古代的傳統離婚之發起人常是丈夫,而妻子本人則無提議離婚的權利及事實(民19:2-10)。但在後期散居外地的以民中,卻的確有妻子提議離婚的歷史史實(見厄肋番廷文件)。 在梅瑟的離婚法律中,雖然男人有優先權,但在兩種情形下,卻沒有離婚的權利:其一、若妄告妻子不貞,除了應受責罰之外,不得再休妻(申12:13-19);其二、是若男人強姦一位處女,按法律應娶之為妻,不得再與她分離(申22:28, 29)。 很可能最初的以民受其他鄰邦民族之影響,有任意休妻的習俗,而申命紀上的法律,將這種絕對的自由加以約束,因為婚姻之本身,自始就是不可分離的(瑪19:8)。在聖祖們的歷史上,除亞巴郎外,無離婚的事跡,就連亞巴郎所休之妻,並非正室而是由婢女扶正的妾侍——哈加爾(創16:1, 2),並且他曾猶豫不決,祇在接到上主的命令後,才付諸實行(創21:8-12)。舊約的其他經書卻不時讚賞夫婦的忠貞不二(箴5:15; 訓9:9等);主耶穌並為此解釋說:「為了你們的心硬,才准許了你們休妻」(瑪19:8)。 先知們好似提倡只有在通姦的情況下,才可以離婚(歐2:2; 耶3:8),並謂天主因著婚姻使夫婦成為一體,故此,休妻人要在上主前負重大的責任,因為天主厭惡離婚(拉2:14-16)。 新約時代:真正明確堅決指出婚姻之不可分離性的,卻是新約,雖然它的理由已見於舊約「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19:6, 8; 谷10:2, 12; 路16:18; 羅7:2-6; 格前7:10, 11, 39; 參見拉2:14-16),但對這清楚明白道理的解釋,卻因瑪5:32; 19:9發生了很大的困難。瑪5:32說「除了姘居外」,19:9說「除非因為姘居」,按「姘居」一詞的希臘文主要有「邪淫」或「奸淫」之意。我們不能只簡單的說,這經文不屬原文而為後人所加,亦不能說它是耶穌在婚姻不可解除的事上,作出一個例外。若是如此,則瑪竇將會相反全部新約,並且自相矛盾(瑪19:6, 8)。為解答這一難題,學者們費盡精力來找一合理的答案:有人謂瑪5:32應作:「我不說奸淫一事」,19:9:「就連奸淫在內」。公教學者為了衛護婚姻的神聖,自古以來就主張,因了奸淫,夫婦可以分居,不能再婚,這一主張卻未免牽強,故此在十數年前,公教解經學家朋息爾汪主張在此處之希臘文句,主要的有「私娼」或「姘居」之意,既然是「姘居」就不是真正的婚姻,而是罪惡不法的結合,理應拆散分離;故此不是新約一慣道理及主張的例外,而是應該分離的命令。自此學說問世之後,有不少的著名學者跟隨並倡導之,這也是思高譯本直接譯作「姘居」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