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
至親或贖回者的責任如下;一、贖回賣身為奴的親人(肋25:42-50);二、為被殺的親人報仇(戶35:19-21);三、贖回已出賣的不動產(肋25:25);四、娶未留子嗣而死的親人之妻(創38:8;申25:5);後兩種即是波阿次的義務。見戶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