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打、鞭刑(Flog, Scourge Flagellum, Flagellare)

鞭刑第一次見於聖經是在安提約古迫害猶太教民時,他曾以鞭子和牛筋來痛打瑪加伯母子八人(加下7:1)。在此之前,即在羅馬人征服聖地之前,猶太人的刑罰大都只是棍刑(申22:13-19; 25:2; 肋19:20; 箴10:13)。

鞭子的構造是以或粗或細的數根皮條作成,皮條上繫有骨塊,或在其尖端縛以鉛球;細的皮鞭較粗者更為厲害,因為易使犯人的皮膚破裂。這種羅馬人首創的新式刑罰之厲害與否在於:
(a)鞭子的粗細,
(b)劊子手用力的輕重,
(c)及心理上所受恥辱的大小而定。
按古羅馬作家的證明,受鞭刑的人十之八、九都會死亡,可見其如何厲害。後來法利塞人為避免使人死亡,規定只可打四十鞭,但又怕數錯,故後來只准打三十九鞭(格後11:24)。米市納謂三十九鞭的分法是:胸部十三鞭,背部兩邊各十三鞭(猶太經典正文)。

接受鞭刑的犯人有三種:
(a)犯過及叛變的奴隸和犯嚴重軍紀的士兵及逃兵;
(b)拷打不招或不作口供的犯人,
(c)死囚在赴法場之前先受鞭刑。
此後者是耶穌所受的鞭刑(瑪27:26)。這是一種十分殘忍及羞恥的刑罰,故後來的頗爾季雅法律(Lex Porcia)禁止鞭打羅馬公民。大概在猶太人的會堂中的法律學士們,對犯法猶太人有權執行鞭刑(瑪10:17; 23:34; 谷13:9; 宗5:40; 22:19),但一定沒有羅馬人的鞭刑那麼厲害。保祿亦承認曾受猶太人鞭打五次(格後11:24)。

見苦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