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匪 [強盜](Robber, Latro)

諸凡以暴力,欺騙或詭計來霸佔他人財物的人,都是強盜。這種人世界各地及任何時代都有。在巴力斯坦,尤其在民長時代及君主政體初期,這種搶劫的行為特別多,並有其組織和首領(民9:25; 11:3)。甚至達味帶著四百人逃難時,也只有以偷劫為維生之計(撒上22:2)。撒烏耳的兒子依市巴耳的手下人中亦有兩名土匪頭目(撒下4:2)。這種搶劫的行為在米德楊人、阿剌伯人及培肋舍特人中,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民6:2-6; 編下21:17; 22:1)。

聖經上對於偷劫的懲罰似乎只限於償還,普通是應以高於贓物二倍的財物歸還(出22:3),但四倍或五倍的懲罰亦有(出21:37)。但這種沒有體刑的懲罰,並沒有減輕偷劫在倫理上的嚴重過失。它被列入天主十誡中(出20:15; 肋19:11; 申5:19),被先知所詛咒(歐4:2; 6:9; 7:1; 亞8:5; 耶5:26; 7:9-11; 匝5:3)。耶穌責斥當時的司祭們將聖殿做成了賊窩(瑪21:13),並哀嘆自己竟被人視如強盜,且被釘死在二盜之間(瑪26:55; 27:38)。新約中不時將偷盜與殺人、奸淫及作假見證相提並論(谷10:10; 路18:20; 羅13:9; 弗4:28)。格前6:10更明言偷竊的不得進入天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