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拉達書(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Epistola ad Galatas) 迦與羅及格前、格後,是聖保祿的四封「大書信」,同是聖保祿的作品:這是從教會之始一致公認的。在教義論戰方面,迦很近似格後;在神學課題方面,則近似羅。 一、收信人 由於迦拉達有南北之分,學者們對迦的寫作對象,無疑的就有兩個意見:直至十八世紀,學者一致認為迦是寫給北迦拉達的教會的;十八世紀以後,卻有知名學者主張迦是寫給南迦拉達的信友的。雙方都持有相當的理由,但卻未能成為定論。無疑的,這只是學術的問題,與本書的正經性和神學思想無關。我們由於下列的理由,認為迦是寫給南迦拉達教會的:一、在聖保祿時代,「迦拉達」這名詞,已普遍廣義地指迦拉達皇帝省。因此,聖保祿若沒有用特別的字眼指明當時不普遍和狹義的「北迦拉達」,應認為他採用當時普遍的意義(羅15:26; 16:5; 得前1:7-8);二、宗13、14兩章記載聖保祿在南迦拉達(丕息狄雅的安提約基雅、依科尼雍、呂斯特辣、德爾貝)開教,但宗從沒有記載他在北迦拉達傳教(對此,迦4:13; 宗16:6及18:23未能肯定加以證明),也沒有提及過北迦拉達的任何地區教會的名字;而教會初期,只在第四世紀文獻中,才得知在北迦拉達有教會的存在;三、迦2:5假定迦的教會在宗徒會議(宗15)之前已經建立,但宗徒會議之前,聖保祿從未到過北迦拉達;四、宗16:6的「夫黎基雅和迦拉達地區」,由於希臘原文只有一個指定冠詞,更宜譯作「夫黎基雅迦拉達區」(The Phrygio-galatian region),因此指南迦拉達;五、迦提及巴爾納伯時,並不加以介紹,假定收信人都認識他;但是只有南迦拉達人認識他,因為他只在南迦拉達與聖保祿一起傳教(宗13:2, 43, 46, 50; 14:12, 14, 20, 23);六、不能因為聖保祿是基里基雅人(宗23:34,參閱宗21:39; 22:3),便說迦3:1的「無知的迦拉達人啊」,為了情面不能指南迦拉達人,因為聖保祿傳教並非為討好世人,而只為討天主歡心(迦1:10);七、最後,主張迦的收信人是北迦拉達人的傳統意見,既不是有關信仰及倫理的,在可靠確鑿的理由下,並不是不可更改的。 二、寫作的時期、地點與動機 按照有關收信人的不同意見,學者們對迦的寫作時期與地點所持的主張,亦不能一致:他們各有各的理由,也有他們各自的難處。他們所主張的寫作地點,計有羅馬、厄弗所、格林多、斐理伯或馬其頓的一個地方。至於他們所認定的寫作時期,在公元四八∼五八年間,差不多每年都有被學者認為是迦的寫作年代。但是,較普遍的意見是:迦大約寫於公元五七年底,即寫於格後之後,羅之前,地點是格林多。 至於聖保祿寫迦的動機,是為針對當時的猶太主義(宗15:1-35),因為有少許(5:9-10)大概來自耶路撒冷的(2:12)假弟兄(1:4)在搗亂(1:7):他們企圖改變耶穌的福音(1:7),而代之以另一福音(1:6)。這另一福音就是:人──外邦人亦然──若要得救,只信仰耶穌不夠,還得遵守天主制定的梅瑟法律(2:4; 3:9),因此,他們強迫迦拉達信友行割損(6:11-13),遵守猶太教的節日(4:10)。此外,他們還假裝好意,引信友們不再信任聖保祿(4:17),因而不再接受他的福音(1:8-9)。他們以人身攻擊來打擾聖保祿(6:17),說他不是宗徒(1:1),說他的福音不是真正的福音(1:11),說他傳教只是為取悅他人(1:10)。這種風氣,慢慢地迷惑了信友們(3:1),引他們離開了召叫他們的天主,歸向另一福音(1:6),因而成為無知的人(3:1-3)。這叫聖保祿為他們非常擔心(4:10)。迦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寫成的。 三、內容與分析 因此,在迦內,聖保祿先反覆強調他是合法的真宗徒(格後10-12),因為他的召選出自天主和基督(1:1, 15-16; 2:8),並經教會權威認可的(2:7-7),而他所宣講的福音也直接來自天主的啟示(1:11-12);然後針對猶太主義闡明人的成義,不來自梅瑟法律,而來自對基督的信仰(2:16; 3; 4見羅1-8),因為基督給了我們天主子女的自由,叫我們不再受舊約法律的奴役(5:1-12)。這是迦的內容。 至於迦的分析,學者各有不同。我們按 Fitzmyer 分析如下: 前言 A:發端詞(1:1-5) B:驚異與指責(1:6-9) I、自我辯護 A:他的福音來自天主(1:10-24) B:他的福音得宗徒的認可(2:1-10) C:他的福音指正刻法的不是(2:11-14) D:他的福音摘要(2:15-21) II、信仰與法律 A:信德使人成義(3:1-28) B:信仰解除法律的奴役(3:29-4:20) C:引證舊約(4:21-31) III、基督的自由 A:基督給了我們自由(5:1-12) B:真正的自由(5:13-6 10) 結論:6:11-18 四、神學 談到神學思想,迦與羅在主題(迦2:16=羅3:28)、舉例(迦3:6-18=羅4:1-25; 迦4:21-24=羅9:7-9)、語調(迦1:20=羅9:1; 迦3:27=羅13:14)和引證舊約(迦3:6=羅4:3-9; 迦3:11=羅1:17; 迦3:12=羅10:5)各方面,屢屢一樣。其實迦不外是羅的前身;它的神學主題是:人成義,不是由於遵守梅瑟法律,而只是由於對基督的信仰(2:16)。 按照天主的計劃,梅瑟法律不外是今世的(4:3),即暫時性的啟蒙師(3:24),為準備舊約子民期待信仰的出現(3:23),好使天主在未頒佈梅瑟法律以前已給亞巴郎許下了的恩許(3:8),在新約時代,藉著對基督耶穌的信仰,歸於相信的人(3:22)。因此,梅瑟法律的使命,是引人歸於基督,使人由信仰而成義(3:24),因為義人因信德而生活(3:11)。 事實上,在梅瑟法律尚未頒佈以前,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3:6; 見創15:6)。不但如此,而且天主更因他對他自己那堅定不移的信心,自動向他恩許:「地上萬民要因你的後裔蒙受祝福」(創22:18)。因此,亞巴郎的成義,不是由於遵守梅瑟法律(因為法律尚未頒佈),而是由於亞巴郎對天主的信德。同樣,亞巴郎的後裔之所以蒙受祝福,分享巴亞郎所得的正義──天主慈愛的救恩──也不是由於遵守梅瑟法律,而是由於天主因亞巴郎的信德而作出的恩許。從此,我們才明白為什麼聖保祿說:「具有信德的人,才是亞巴郎的子孫;那些具有信德的人,與有信德的亞巴郎同蒙祝福」(3:8, 9; 見3:29; 羅9:6-8)。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這恩許是「因你(亞巴郎)的後裔」而實踐的,而這「後裔」就是基督(3:16),因為天主的計劃是願意使亞巴郎所受的祝福,在基督耶穌內普及於萬民(3:14)。因此,預定的時期一滿,天主就派遣他的聖子,生於女人,生於法律之下,為把法律之下的人贖出來(4:4-5),使他們脫離法律的咒罵(3:13),而獲得自由(5:1),成為天主的子女,能稱天主為父,因此不再是法律的奴才,而是天主的子女,是恩許的承繼人(4:5-7)。 因此,新約的子民是由於聽信基督的福音而領受天主聖神(3:2),由於對基督的信仰而成為天主的子女(3:26)。從此,割損與不割損(即遵守梅瑟法律)都不算什麼:至要的是具有以愛德行事的信德(5:6),在基督內成個新受造的人(6:15; 見羅2:25-29),因為凡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再沒有種族地位和性別的分野(3:27-28; 見羅2; 3)。信仰基督的人,既已獲得了天主子女的自由,就不應再守梅瑟法律,作法律的奴才(5:1);不然的話,就是自願為法律所奴役(4:9),以聖神開始,卻以肉身結束(3:3),自願由恩寵上跌下來,與基督一再隔絕(5:4),使天主的恩寵失效,因為如果還是賴著梅瑟法律才能成義,那麼,基督就白白地死了(2:21)。因此,亞巴郎的婢女哈加爾所生的兒子(依市瑪耳),正好象徵作法律奴才的舊約子民,而他的正妻撒辣所生的兒子(依撒格),正好是獲得天主子女自由的新約子民的預像(4:2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