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之物(Tithes, Decimae)

按照法律的規定,民應將一切出產的十分之一獻與聖殿、司祭及肋未人,為維持他們的生活,以及聖殿的費用(創14:20; 28:22; 亞4:4; 加上3:49)。除了這種宗教上的獻儀之外,民還應負擔國王的生活費用(撒上8:15-17)。這兩種捐獻的方式,非始自民,上自古美索不達米亞諸國,埃及等,下至希臘羅馬帝國,都有這種法律的明文規定,而這種法定的依據是:天主既是大地之主,那麼,有權索取大地所出產的最美好部份。按申12:6, 11, 17; 14:22等的規定,民應獻五穀百果的十分之一與聖殿(參見厄下13:12; 多1:6; 友11:13),但若人居住距離聖殿太遠,不方便交付實物時,可交等值的金錢,或者用以供養所居地的肋未人及窮人(申14:28, 29; 26:12-15)。肋27:30-33亦命奉獻牲畜的十分之一(參見編下31:6),其方式是家畜由牧童杖下經過,每第十隻,不分好壞,揀出來作為奉獻,不可更換。至於五穀百果,人可以換為金錢奉獻,不過獻物價時,應多付物價五分之一。肋未人有權將這一切獻儀收下,因為他們沒有分得地產,維持生活(戶18:21, 24),但肋未人應將所得的一部份獻與司祭,其餘可留為自用(戶18:28, 31)。這些法律條文,歷來並沒有完備遵守,致使在充軍之後,大部份的肋未人被迫離棄聖殿,各自另謀生活。乃赫米雅雖曾竭力恢復法律的尊嚴(厄下10:36-38; 12:44-47; 13:5, 10-14),但結果仍不夠理想(拉3:8-10; 見厄下10:38, 39),只有忠信的熱心民細心遵守(多1:6-8; 加上3:49)。在耶穌及宗徒時代,仍有這種什一之物的奉獻,不過大約已沒有法律的性質。史家若瑟夫,謂當時的大司祭貪得無厭,致使下級的司祭大受損失(參見希7:5)法利塞人由於過度熱誠,力主連最底級的收穫,如薄荷,茴香之類,亦應捐獻十分之一,卻將重要的公義、仁愛與信義棄之不顧,而受到耶穌的嚴厲責斥(瑪23:23; 路11:42;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