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16
本段所論的是男女結婚後,一方接受了信仰,一方尚未接受的案件:如教外一方情願與教內一方同居,不相妨害,仍應伉儷如前,因為全家必因教內一方所得的恩寵和所立的善表受到聖化;但若教外一方不願再與對方同居,自願離去,那麼教內一方為了「平安」就有了完全的自由,可以再行婚嫁(15-16兩節)。此即教會所稱的「保祿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