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香 [乳香、香祭](Incense, Incensum [Frankincense, Thus; Incense, Incensum])

在出30:34-38清楚指出了香的製法及用途,它應是蘇合香、香螺、白松香與同等分量的乳香的混合物,再加少許的鹽;但是據史家若瑟夫的記載,這種混合物後來竟取自十三種原料。這種混合香料只能被司祭人員用為祭禮之用,被視為聖物,絕對不可作為其他用途,不然將會受到十分嚴厲的懲罰(見撒上2:28; 編下26:18)。按梅瑟法律的規定,在一切祭獻中都應有獻香之禮(肋2章),但在特殊贖罪祭及解決夫妻疑忌祭上,卻不可獻香(肋5:11; 戶5:15)。漸漸獻香一事,成了民宗教敬禮的主要部份之一,與祭獻犧牲幾有同等的價值(見依1:13),更成了心靈祈禱的象徵(詠141:2; 默8:3, 4)。至於向邪神頂禮獻香則視為最大的背叛天主之罪(列上11:8; 列下23:5)。

在新約時代,若翰誕生的報告,是在他父親匝加利亞獻香之際(路1:9等);司祭們輪流值日,每日要在聖殿中向上主獻香(路1:8, 23)。賢士朝拜聖嬰時所獻的三種禮品中,就有含有宗教敬禮意義的乳香(瑪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