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 [位格](Person, Persona) 這是哲學上討論人位格的理論問題,大致說來,人之位格就是:「具有精神方面的能力(明悟、愛欲、記憶等),並能自由駕馭自己本身作為的個體單位」。這種對人的描述,多少是抽象及理論方面的,是以民及聖經上所不太喜歡討論的問題,是以在聖經上完全缺少一個指示這一觀念的名詞。但是,儘管如此,人的位格在上仍然存在的問題,是不容懷疑的。聖經只不過是以慣常喜用的具體方式,將它表達出來。 人是由兩種原素配合而成的,即是泥土加上一口生氣,二者連結在一齊,便成了一個「有靈的生物」(創2:7)。這個「有靈的生物」是具有自由意志,認識的能力及慎重的機智的。他接受上主的命令,以及責罰的恐嚇,他並且給飛禽走獸起了名字(創2:7-25)。他不但有自由的意志,而且有自由的行動,他受惡魔的誘惑,受強烈驕傲叛命的支配,他自由地違犯了上主的命令,甘心接受了上主的懲罰(創3章)。如此這個由泥土及氣息配合而成的「有靈的生物」,就的確是一個真正具有位格的人。 聖經上有不同的表示人的位格方式: (1)以人稱代名詞:比如創45:3的「我(就是)若瑟」原文上沒有一個相連的動詞——就是,是以它的重量完全落在代名詞「我」字上,於是「我」就等於「有位格的人」(亦見民5:3; 編上21:17; 依6:8等)。 (2)以「生靈」來代替:比如出1 5的一共「七十生靈」,很正確的被譯作「一共七十人」,(亦見出15:19; 創12:13; 27:4; 34:3; 肋26:30; 撒上18:1; 25:26等)。 (3)直接提及「人」,即是不分男女的人體單位,比如列上8:46的「因為沒有不犯罪的人」。此處所說的人,不是指固定的一個人,而是指任何一個人,實際上,是抽象的任何具有位格的一個人(亦見詠87:5; 德8:9; 12:5等)。 (4)以「你的僕人」或「你的婢女」來代替:意即「我」或「我這個人」。這種說法格外見於聖詠及禱文上(見列上3:9; 8:52; 編下6:21; 詠19:12; 109:28等),亦見於聖母及西默盎的頌詞上(見路1:48; 2:19)。這種說法固然是謙卑的說法,但所指示的,卻仍是具有位格的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