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監督」和「執事」二名並列,首見於此,是指城教會內盡聖職的兩等人員。「監督」一名,在當時與「長老」一名,通指各地的教會管理首長(宗20:17,28),並非專指今日所謂的主教;但在保祿晚年所寫的牧函內,「監督」的職務,似乎較前更為清楚,幾無異於今日的主教。「執事」是指那些協助「監督」治理教務,管理財政,撫恤貧孤的人員(宗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