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Book of the Covenant, Liber Foederis) 在出24:7記載:天主與以民立約之前,梅瑟曾先把約書念給百姓聽。又列下23:2稱上主殿內所發現的法律書為約書。出24:7所稱的約書依據上下文,無疑指出20:22-23:19一段記述;但列下23:2所稱約書,據不少經學家,根據上下文,認為是申命紀,或申命紀的一部份。是以本條所謂約書,只限出24:7所提之約書。就該段內容來說,可稱之為法律集成。所提及的法律,有有關宗教性的,有關社會性的,而且大部份可說是有關社會道德方面的,由以下的分析即可見一斑:20:22-26敬禮法;21:1-11僕婢法;21:12-27殺人或傷人賠償法;21:28-32牲畜傷人賠償法;21:33-36傷害牲畜賠償法;21:37-22:5偷竊賠償法;22:6-14托管物遺失賠償法;22:15-30保障人權法;23:1-9維持正義法;23:10-13守安息年及安息日法;23:14-19舉行慶節法。不過這只是一大略的分析,嚴格的說,在這約書內,並沒有一邏輯的分析,如22:15-30論保障人權,但19節也兼論及敬禮唯一天主,28-30節又論及獻祭法。總之,由以上的分析可清楚看出,這約書的內容可稱為法律集,而且是有關宗教方面的,及關於社會道德方面的:前者含有敬禮法,後者含有刑法(Lex Poenalis)在內。 從文體來說,有命令式:消極一方面,你們不可……如20:23, 25; 23:1-3; 積極一方面,你應……,如23:10, 11, 14; 21, 12, 28; 不過大多數是古時立法所慣用的假設說法,即假使或如果……就……,如21:2, 7, 18, 22, 33, 37; 22:6, 9, 13, 15; 23:4, 5。這一文體在申內更是屢見不鮮,參閱申7:12; 11:13; 13:7, 13; 15:7; 17:2, 8; 21:1, 18; 22:1, 4, 13, 22; 24:1; 25:1; 28:1, 15。 關於這約書最大的難題,是有關作者的問題,其次即約書在聖經內原屬於何處。首先關於作者的問題,由於本書內所記述的,大都是針對定居的生活:有家室(22:6),有葡萄園(22:4);提及田地和莊稼(22:5),提及年尾收成節(23:16)等,不似當時在曠野所度的遊牧生活。是以自上一世紀以來,有不少學者,尤其唯理派學者,認為約書非出自梅瑟的手筆,自然也非梅瑟時代,而當是較後的作品。有的學者竟以為是公元前第九或第八甚至第七世紀的作品。 不過另有學者如拉岡熱(Lagrange),海尼市(Heinisch)等,認為約書,大體說,當出於梅瑟,雖然在這約書內多次提及有關農業生活,因為不可不知希伯來人很早就有對農業的知識,參閱創4:2; 9:20。再者,早在梅瑟以前已有了極聞名的哈慕辣彼(Hammurabi)碑文(約在公元前十九至十八世紀),甚致竟有人以為約書或抄襲哈氏碑文,或是哈氏碑文的譯文,這類說法無疑是言過其實。不過,由於以民的祖先亞巴郎原來自烏爾加色丁地方,對巴比倫文化代代相傳,梅瑟著約書受了哈氏的影響則可說是甚為合理(如約書內的報復律(lex talionis)為古近東極普遍的法律)。再者,所謂梅瑟為約書的作者,並非說,今日出所載之約書,字字句句具出自梅瑟手筆,其中不少定為後人所增添修改。另一方面由於約書內,未提及君王,未提及聖殿(23:19所提聖殿乃廣意的說法,指敬禮天主的地方,並非指狹意的耶京的聖殿),而且也未提及如申12:4-16唯一敬禮天主的地方,故今日一般經學家認為今日聖經內的約書,應成書於公元前十一世紀前後,也即民長時代。 就第二問題,是否約書原來即為作者置於此處。對這一問題,今日的一般學者都認為,約書,原非屬於此處。不過,在出24章記述天主與以民立西乃盟約,這盟約中心思想,及天主向以民頒十誡,是以後人乃以這約書為十誡的最好詮釋,乃將約書置於天主向以民頒十誡的經文內,即在天主向以民宣佈十誡(20:1-26),以及天主與以民立約(24:1-11)之間。 見哈慕辣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