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55
8-55節是有關喜年的法律;喜年的意義和目的,與安息年相同。以色列人自古即深信土地屬天主所有,人只不過替天主耕耘播種,收穫後與窮人和外方人共享田地的產物。由此也可以明白,先知們為什麼屢次攻擊那只顧自己而不顧窮人的富人(依5:8-12)。有關喜年的法律與其說是另一法律,不如說是安息年法律的演繹。近代許多學者認為喜年的法律是一篇有關理想社會的宣言,而不是法律。實際上,舊約全書未曾記載一件事實以證明以色列人曾守過喜年的法律。守與沒守,自然不能是絕對沒有該法律的證據,戶36:4;則46:17 也不能證明以色列人守了這個法律,而只說明喜年的法律表示一個正義的理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