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侮辱(Blasphemy, Blasphemia)

這種罪原來是包括一切說人壞話,破壞人的名譽的行為,但後來由於梅瑟的法律,及民對神權政體的尊敬,變成了更狹意的,只用為天主,或與天主有關係的人、地、事物;並且不只限於言語,即便相反天主的動作亦包括在內(戶15:30)。外方人壓迫民即是褻瀆天主的聖名(依52:5; 見依66:3; 加上2:6; 加下8:4)。此外,舉凡懷疑天主的全能(列下19:4, 6, 22),輕視聖地(則35:12),以及一切相反天主,或天主的人、地、事物、團體的粗言惡語、言論,或舉動,都是褻聖的罪(達3:33; 智1:6; 瑪26:65; 谷16:64; 路5:21; 宗6:11; 羅2:24; 弟前6:1; 雅2:6; 伯前4:4; 伯後2:2; 猶9節)。

在新約中,一切妄用天主權力的行為即是侮辱天主,如赦免人罪(瑪9:3; 谷2:7; 路5:21),或自與天主相比等(若5:19; 10:33-36)。正因如此,耶穌才被人定了死罪(瑪26:64-66; 谷16:62-64)。相反地,聖史們卻將一切相反耶穌的言語視為褻瀆(谷15:29; 瑪27:30);背叛基督亦是褻瀆(宗26:11)。

在舊約中,這種罪的懲罰是死刑,以石打死,不管是民或外方人(肋24:11-16)。在新約亦然,如耶穌和斯德望之所以被判死刑,便是因人們以為他們犯了褻瀆的罪(宗6:11)。這是最大的罪惡之一,因為它來自人心,而玷污人身(瑪15:19; 谷7:21-23);是世界末日,假先知、假基督、創造異端邪說及喪盡天良的人的特徵(弟後3:2; 伯後2:10, 12; 猶8; 9; 默13:1, 5, 6; 17:3)。咒罵耶穌的罪可以得赦,咒罵聖神則永不得赦(瑪12:23; 谷3:28, 29),並不是因為天主的仁慈有限,而是因為人自願放棄信德——得常生及罪之赦的方法及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