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僕婢法 申 15:12-18
21:1 你要在眾人前立定這些法度:
21:2 假使你買了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只勞作六,第七自由離去,無須贖金。 肋 25:10, 39
約 31:13
德 7:23
21:3 他若單身而來,也應單身而去;他若娶了妻子來的,也應讓他的妻子與他同去。 耶 34:8-16
21:4 主人給他娶了妻子,妻子也生了子女,妻子和子女都應歸於主人,他仍要單身離去。
21:5 若是那奴僕聲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子女,我不願離去作自由人 申 15:16-17
21:6 他的主人應領他到天主前,然後領他到門口或門框前,用錐子穿透他的耳朵,如此他可長久服事主人
21:7 假使有人將女兒賣作婢女,她不可像男僕那樣離去。 厄下 5:5
21:8 主人已定她為自己的妻子,以後又厭惡了她,應許她贖身,但因主人對她失了信,不能把她賣給外方人民。
21:9 主人定了她作自己兒子的妻子,就應以待女兒的法律待她。
21:10 主人為自己另娶了一個,對前妻的飲食、衣服與合歡之誼,不可減少。
21:11 若對她不實行這三條,她可以離去,無須贖金或代價。

殺人或傷人的賠償法 肋 24:17
戶 35:16-34
21:12 凡打人至死的,應受死刑。
21:13 但若不是有意殺人,而是天主許他的手行的,我給你指定一個他可以逃避的地方。 列上 1:50; 2:28-34
21:14 假使有人向人行兇,蓄意謀殺,應將他由我的祭壇前抓來處死。
21:15 凡打父親母親的,應受死刑。
21:16 凡拐帶人口的,無論已將人賣了,或者還在他手中,都應受死刑。 申 24:7
21:17 凡咒罵父親母親的,應受死刑。 肋 20:9
申 27:16
瑪 15:4
谷 7:10
箴 19:26
21:18 假使二人吵架,一人用頭或鋤頭打了另一人,被打的人未死,卻應臥床休養,
21:19 他以後若能起床,能扶杖出外,打他的人,可免處分,但應賠償他失業的損失,把他完全醫好。
21:20 假使有人用棍杖奴僕或婢女,被打死在他手中,必受嚴罰。
21:21 但若奴婢還活了一兩天,便不受處分,因為是他用銀錢買來的。
21:22 假使人們打架,撞傷了孕婦,以致流產,但沒有別的損害,傷人者為這應按女人的丈夫所提出的,判官所斷定的,繳納罰款。
21:23 若有損害,就應以命償命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以 創 4:23
肋 24:19-20
申 19:21
瑪 5:38-42
21: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 詠 125:4-5
耶 50:29
得前 5:15
21:26 假使有人打壞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睛,為了他的眼睛應讓他自由離去。
21:27 若有人打掉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牙,為了他的牙應讓他自由離去。

牲畜傷人賠償法
21:28 無論牴死男或女,應用砸死,並且不許吃牠的不受懲罰
21:29 但若這隻以前牴過人,也受過警告,而仍不加防範,這無論牴死男女,砸死也應受死刑。
21:30 若是給他提出了贖價,他應照所提出的一切數目繳納贖命罰金。
21:31 若牴死了男女兒童,也應照這法律處理。
21:32 若牴死了一個奴僕或婢女,應給僕婢的主人三十協刻耳』,砸死

傷害牲畜賠償法
21:33 假使有人敞著旱井,或挖掘旱井時,不加掩蓋,無論陷在裡面,
21:34 應賠償,應給銀錢,死的牲畜歸自己。
21:35 假使一人的牴死別人的,應把活賣了,銀錢平分,死也平分。
21:36 但若查明這隻從前牴死過又不加以防範,應該賠償,以,死歸自己。

偷竊賠償法
21:37 假使有人偷了,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應用五頭賠償一頭,四隻賠償一隻 撒下 12:6
路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