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學士 [啟蒙師](Teacher, Doctor [Tutor, Paedagogus])

在聖經上師長之意義非常廣泛,諸凡一切被天主所召選來向人們傳達天主旨意,或指導君王百姓敬畏天主的人,都被稱為師長(出24:12; 編下26:5)。忠信的師長被聖經讚揚(達12:3),天主自己有時亦被稱為教師(依30:20; 約36:22)。

一、教師在社會上的地位,顯著地見於充軍之後,厄斯德拉即是其中之一(厄上7:11)。他們的職責是研究上主的法律,身體力行,並將之教導於百姓,這批人就是新約時代所稱的經師。可惜他們竟利用自己的職權將梅瑟的法律分析、補充及加添,至使其成為一個任何人都不能勝負的重擔,是以大受耶穌的責斥(瑪7:1-5; 23:2-4; 谷2:23-3:4等處)。

二、新約中有此稱呼的人有:

a、猶太經師(路2:46; 若3:10)。
b、洗者若翰(路3:12)。
c、一般的猶太人(羅2:20)。
d、一般的基督徒(希5:12)。
e、保祿自稱為外邦人的教師(弟前2:7; 弟後1:11)。
f、在教會中任教導職務的一些人(宗13:1; 15:22; 格前12:28-29; 弗4:11)。
g、但在這一切之上,主要的教師還是耶穌自己(瑪4:23; 5:21; 8:19; 9:35; 15:3; 22:37; 26:25; 路4:16; 谷9:5; 10:51; 12:35; 若1:37; 3:2; 4:31; 20:16)。

三、初期教會中的教師:

a、在耶穌時代就已有七十二門徒暫時受命外出傳教,教導人群的記載(谷6:36),後來這竟成了他們終身的職責(瑪28:20)。 他們的任務是宣講教導人獲得耶穌的救援,使人回頭作補贖,信任主耶穌基督(宗20:20-21)。

b、在宗徒、先知及聖史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人亦被稱為教師(宗13:1)。這些人的職務與宗徒、先知、傳福音者及司牧有著密切的關係(弗4:11)。他們應忠於他們的職守(羅12:7; 弟後4:2),應「正確地講授真理之言」(弟後2:15; 得前5:14),並勸勉教友應遵守他們的教導(希13:17),記念默想他們的生死,及效法他們的信德(希13:7)。

c、在鐸2:3提及到年老的婦女,她們應在家庭內善教自己的子孫,但這並不是在教會團體內的公開職務,因為聖保祿明明禁止她們在公共場所內發言(格前14:34; 弟前2:12)。

d、宗徒書信中,特別提醒人應躲避假教師,因為他們之教導只是為中悅人心,及為了現世的利益(弟後4:3; 伯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