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Purgatory, Purgatorium) 在教會的神學上,煉獄是有小罪的,或有罪罰的善人在死後暫時作補贖洗淨自己靈魂的地方,然後才可進入天國,瞻仰天主的聖容。聖經上雖然沒有清楚地提到「煉獄」,但是它的觀念在舊約時代已有了。 (a)舊約首先強調每個人對自己的罪惡應負責,在獲得罪赦之後,還應作補贖(智10:1-5; 戶20:12; 撒下12:13, 14)。但是聖經上對煉獄存在的典型的記述,見於加下12:38-45。它清楚指出,人死後仍有煉淨靈魂的可能性,世上仍活著的人可以幫助去世的人。當時瑪加伯猶大在戰勝哥爾基雅之後,在自己陣亡的士兵身上,發現一些偶像的符錄,這是為法律所絕對禁止的,於是大家「同心哀求使所犯罪惡,得以完全赦免」(加下12:42),並捐獻金錢送往耶京,為這些陣亡的士兵獻祭,以補償罪惡。很明顯的,這些罪惡並不是大罪或死罪,因為聖經上說他們是「善終的人」(加下12:45)。他們的祈禱和獻祭可使這些士兵獲得罪赦(加下12:45),來自復活並獲得償報,因為他們為上主戰鬥而死。但不可或缺的條件是,他們應先得罪之赦。這段聖經的確強有力地暗示了煉獄的存在,作者並指出猶大的這種信念,是全體士兵及耶京的司祭所贊同的,因此,很可能這種信念早已存在於以民的心目中。當然它與來生的信念是有密切關係的(見智1:2)。 (b)新約雖然沒有這端道理的直接教訓,但有些聖經記載很能與加下12:38-45先後相映。瑪12:32指出人死後仍有獲得罪之赦的可能,但在此節的「對觀福音」上,即谷3:29卻指出人死後是不能獲得罪之赦的。瑪5:26; 路12:59謂非等人還了一切債務,絕不能從那裡(獄裡)出來。路12:48更將刑罰分成不同的等級,可能在暗示所指並非是地獄的永罰。 聖保祿在格前3:10-15論及傳道員將來在上主審判的日子,要經過火的考驗,經得考驗的就可獲得永生的救援。這裡雖然並沒有指出火的性質,及考驗的地方,但無疑地是在強調這個火有潔淨人靈的能力,補償傳道員在工作上可能犯的些小過錯。在教父中敖黎革乃是第一人利用了這段聖經來證明煉獄的存在。 既然在世界末日的審判時,將只有兩種可能性,即是天上的福樂或地獄的永苦,那麼按理為那些既不能升天又不應下地獄的人,有一個淨化自己的地方——煉獄(見默2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