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子(Adoption, Adoptio)

義子:非己所生之子,而認義為子者,曰義子(辭海) 。在聖經中,只有保祿用過此字,凡五次:羅8:15, 23; 9:5; 迦4:4; 弗1:5。保祿利用此字,是由羅馬法而來的,按羅馬人的舊例,收納的兒子應以義父的姓為姓,並立約為據,這收納的兒子並有承受產業的名分。保祿運用此字,是為說明信友在領洗後,藉著基督與天父之間所發生的父子的關係。

認非己所生之子為子的風俗,在東方民族中,尤其在美索不達米亞頗為流行;但在以色列民族中,尤其在梅瑟法律中,卻隻字未提。這或者是由於多妻制之故(參閱肋18:18; 申21:15)。在舊約中雖然記載過兩次收納別人之子為己子之事,但都發生在異邦之內,出2:10埃及公主收納梅瑟為子;艾2:7摩爾德開收納艾斯德爾為女。雅各伯雖將若瑟的兒子(創48:5),若瑟瑪基爾的兒子視為己子(創50:23),但這只是將兒子的權利賜與孫子而已,不能作為義子論。

雖然如此,但在神權政體下的以色列民族,時常以天主為父,並且天主以他無限的慈愛,由萬民中特選了以色列子民為自己的長子(出4:22; 歐11:1),為自己的「特殊產業」,為「司祭的國家」(出19:5; 伯前2:5-9)。不但以色列民族整體為天主的長子,並且每一個以色列人都視為天主的子女(依1:2; 43:6; 申32:19; 歐2:1),尤其是國王(撒下7:14; 編上28:6)。這即是保祿在羅9:4說以色列人具有「義子的名分」的意義。

但在新約中,保祿用此名詞,具有一種更深的神學上的意義(羅8:15; 迦4:5; 弗1:5)。「義子」時時表示若望在福音中所講的「他給那些信他的名字的人權能,好成為天主的子女,他們不是由血氣,也不是由肉慾,也不是由男慾,而是由天主生的」最深的意義。「義子」當然與天主的本性本體所生的天主子耶穌基督有天淵之別,但與普通人為的「義子」或法律上的「義子」,也有莫大的區別,因為人為的「義子名分」,只是法律上的,只是外界的,對於義子的本性毫無改變;天主義子的地位卻是內在的,改變人的本性的(格後5:17)。如果將義子與天父的關係,與人間父子的關係,作一分析,便可看出義子與天父的關係,較諸人間義父義子的關係,更接近於人間父子的關係。人間父子的關係包含:
(一)、子生於父;
(二)、子分享父的本性;
(三)、子為父家的一分子;
(四)、為自然的繼承人。
義子與天父的關係,亦是如此:
(一)、義子的藉聖洗聖事由天主而生(若1:13; 雅1:18; 若3:5; 若一3:9; 鐸3:5; 伯前1:3, 23),由天主獲得了新的生命(若一3:1; 羅8:14-17; 迦3:26; 4:4等);
(二)、由天主而生的分享天主的本性(伯後1:4));
(三)、分享天主的本性,自然成為天主的家庭的一份子(弗2:19);
(四)、天主的子女有權利繼承天主的產業(羅8:17; 迦3:29; 4:7; 鐸37; 伯前1:4等)。固然天主義子的地位與名分,在現在尚未完全表現於外(羅8:24, 25),但已有天主聖神在我們的心中作證,我們實在是天主的子女(羅8:14-17; 參閱若一3:1, 2)。

見恩寵、聖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