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Sex, Sexus) 對大部份的古代民族來說,「性」的自然生理現象,是多少帶有神秘及危險性的。這種心理作用,在以民間亦曾存在。但是除此之外,以民卻也明認「性」的神聖性及崇高性,因為他們確知「性」的存在,是為傳生接代不可或缺的重要成份(創3:20多8:9),而人之能否生兒育女又完全操之於天主(創4:1; 24:60; 21:31,申7:24,撒上1:6; 詠113:9; 127:3)。是以,基本地說來,性之本身是美好的,是天主賜予人類的恩惠,也因此聖經上毫不諱言地提到與「性」直接有關的「月經」(創18:11; 31:35; 肋15:19-24; 18:19; 20:18)、生殖器官(創8:22; 出20:26; 28:42; 肋18:6; 申25:11; 依3:17; 哈2:15)、「包皮」(撒上18:25, 27)、「恥毛」(依7:20按:此處之原文用了委婉的說法作「腳毛」;參見耶13:26; 鴻3:5)。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因為「性」為古以民是多少有神秘性的存在,於是它便成了倫理及禮儀法律所管制的對象,比如月經中的婦女是不潔的,並且七天之內她所接觸的人及事物,都變成不潔的(肋15:19-30),格外是患有白帶的婦女更是不潔的(肋15:25-27)。與月經中的婦女,性交者,若出於無知,則八天不潔(肋15:24);但若是明知故犯,則二人皆應被處死刑(肋20:18)。這種嚴厲措施的來源,大概是導源於古代錯誤的觀念,以月經是不潔之物(肋36:17)。本來生養子女是一件好事,也是天主的祝福及命令,已如前述;但是因為它與性器官有直接的關聯,致使生養男兒的母親七天不潔,三十三天不能進入聖殿;生養女兒,則十四天不潔,六十六天不准進入聖殿(肋12:1-6)。男人的遺精,不論是自然的或病態的,或者是人為的,皆是導致人本身及其所接觸的人物不潔的原因(肋15:1-17);甚致夫婦之間的房事,也使二人直到晚上不潔,事後應沐浴取潔(肋15:18)。 由上述這些對於性生活的嚴格規定來看,又似乎聖經對於性抱有一種卑視不齒的態度。 其實不然,正如前面所說,性生活為古代的人是神秘及危險的生理要求,因而產生一種自然的心理怕情,基於這種怕情,乃覺得有嚴格管制性生活的必要,而這種管制又完全不是出於生理衛生的理由,乃是基於宗教的熱誠,免得因著性生活的不規,觸怒天主,而失掉與天主往來的關係。這種觀念是一切古中東民族皆有的。是以上述的限制很可能不完全是舊約立法者──梅瑟──的新鮮創作,而是立法者承襲了古人傳統觀念,而將之列入法律書中。這些本身已是相當複雜的聖潔法律,世代相傳,節外生枝,演變而成為不堪負荷的重擔,終至受到了耶穌嚴厲的責斥。耶穌所強調的聖潔是倫理方面的完備,而不是這些古人的傳授(瑪15:1-20; 谷7:1-5)。在性方面耶穌也指出,不是性生活的自然生理現象使人不潔,而是人心的惡念,及心靈的污穢(谷7:18-23)。 因為關於「性」的討論範圍很廣,此處不可能盡述,請參閱與此有關的下列條文。 見婚姻、邪淫、亂倫、姦淫、賣淫、敖難的淫行,人獸交合、淫婦、廟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