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婦、妓女 [賣淫](Harlot, Meretrix [Prostitution, Prostitutio]) 在討論以民的娼妓之前,首先我們要知道在舊約時代的美索不達米亞,及客納罕諸環繞以民的各民族中,皆有廟妓的存在。這批廟妓並且甚受人們的尊敬,是在社會上有地位的女人。當然在這種環境之下,其娼妓之盛行,是不言而喻的的。就在後來的希臘及羅馬帝國時代,娼妓不但未受到社會的卑視及法律的制裁,相反地,她們竟被視為造福人群社會的不可或缺的人物。那麼,以民生活在這種環境之中,受著這些強國各方面的影響,自身雖為上主的選民,據有「聖潔的法律」(肋17-26),仍不免要染上這些異民的惡習。 一、在舊約時代: 在以民間很早就有妓女的存在(創38:15-23),聖經上也數次提到這種事實(蘇2:1; 民16:1; 列上3:16)。雖然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肋19:29; 申23:18),但仍有不少的父母將自己的女兒賣作娼妓,先知們將之視為罪惡行為(耶5:7; 歐4:14; 亞2:7)。大司祭不能娶妓女為妻(肋21:7-14),智慧書更盡力警戒青年人勿受妓女的引誘(箴6:26; 7:6-27; 23:27-28),至於男女廟妓更為法律所不容(申23:18)。但可惜在事實上,尤其於後來的君王時代,的確有過廟妓的存在,是為數位熱心君王在宗教改革上所極力剷除的對象(列上15:12; 22:47; 列下23:7)。 以民對上主的不忠,被先知們多次比作娼妓的行為(依1:21; 57:7-13; 耶2:20; 3:1-4; 3:6-10; 則16, 23; 歐1-3; 參見出34:16; 肋17:7; 20:5; 戶14:33; 申31:16; 民2:17; 8:27)。亞述的京都尼尼微被稱為「淫婦」(鴻3:1-7),提洛亦然(依23:15-18)。 二、新約時代: 妓女仍然存在(瑪21:31-32; 路15:30; 7:39),舊約時代的辣哈布仍被提及,但聲言她因信德而成了義(希11:31; 雅2:25; 見蘇2)。保祿書信上的戒語更是屢見不鮮(羅1:24-25; 格前5:9-12; 6:9, 15-20; 格後12:21; 迦5:19-20; 弗5:3-5; 哥3:5; 得前4:3等),保祿更說明教友不可與妓女亂交的兩大理由:教友是基督奧體的肢體,教友是聖神的宮殿(格前6:15-20)。巴比倫(即羅馬)被視為淫婦(默17-19,見鴻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