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的動物(Biblical Fauna, Fauna Biblica)

聖經內提到許多動物的名字,且將動物分出許多種類,但不是用科學方法和系統來分別,而是以普通的看法,按照其明顯的特性和外在的標記,或從宗教觀點方面來區別的。

一、種類:

A、敘述天主創造天地萬物的作者,將全動物界,分為四類:即水產動物,天空飛鳥,地上的四足類和爬蟲類(創1:20-25; 9:2)。這樣的分法,顯然不夠清楚。

1、水中的動物,分為大魚及各種小生物(創1:21),或分為有鰭有鱗和沒有鰭鱗的動物(肋11:9, 10)。
2、飛禽指有翅膀的動物,包括蝙蝠和有翅及四足的昆蟲在內(肋11:13-20; 申14:11-20)。
3、爬蟲類,包括各種有足和無足,有翅和無翅的小動物(肋11:21-23, 41, 42),有時也包括空中的飛蟲和水裡的小動物(肋11:20; 詠104:25)。總括起來,可說除了哺乳動物、鳥、魚以外,一切其他動物,都算屬於這一類;但也有一些小的哺乳動物,例如老鼠,也稱為爬蟲。
4、地上的四足類或走獸,分為野獸或牲畜(家畜)(創1:24; 3:14; 7:14等);或分為有偶蹄有趾及反芻的,和有偶蹄而無趾及不反芻的(肋11:2-7)。

B、以宗教觀點及法律規條,將動物區別為潔與不潔的兩種(創7:2-8):不潔的動物,民不可吃,也不可觸摸其屍體,否則就成為不潔的人。定立這樣的規條的原意,或是由於顧及衛生,或是由於畏懼魔鬼的陷害,或是為了防備多神教的影響。法律規定如下:

1、地上的四足類,如有偶蹄有趾而且反芻都算是潔淨的。至於不潔淨的,法律上特別提到駱駝、岩貍、兔子和豬。
2、水中的動物,如有鰭有鱗,都是潔淨的。
3、爬蟲,除螞蚱的種類外,都是不潔淨的。這些法律規條,在新約內始被廢除(宗10:11-16; 11:5-10)。

二、人與動物的關係:

聖經記載,天主立了人為一切動物的管理者(創1:26-28; 詠8:7-9)。人與獸原本可共同生活,和諧相處(創2:20)。這種和諧關係為人的罪所破壞,但在默西亞的時代,將要從新恢復(依11:6-9; 65:25; 歐2:20; 參見谷1:13等)。因為天主照顧並愛護一切動物(約38:39-41; 39-41; 詠147:9; 瑪6:26),所以人不可虐待牠們(出20:10; 23:11; 申25:4; 22:4, 6, 7; 箴12:10等)。為了保護各種類,特別禁止使家畜與異類配合(肋19:19)。有時天主也用動物來懲罰罪人(出8:10; 肋26:22; 申32:24; 依56:9; 耶15:3; 岳1:4-31等)。洪水前後,人已用動物當獻給天主的祭品(創4:4; 8:20; 15:9; 22:13),用動物來代替個人及其家屬作為奉獻,為向天主表示崇敬、歸服與感恩的心情。民在西乃山下與天主結約後,制定了奉獻動物以及祭祀的一切法規(肋未紀)。從這時起,尤其在獻贖罪祭時,以動物當作人的替身(肋1:4; 4:1等)。

從聖經上可以看出,在洪水以後,人才可以吃潔淨動物的肉(創9:3; 肋11; 申14:3-20)。

宰屠動物時,無論是為食用,或為奉獻,應將動物的血全傾在地上(創9:4; 申12:16; 15:23),或灑在祭壇壁上及腳旁(肋5:9),因為血內含有生命,而生命是屬於天主的(肋17:14; 申12:23)。

三、畜牧:

按照聖經的記載,遠自太古時代,人已知畜牧為業(創4:2-26)。民的族長,古聖祖即從事遊牧,同時也從事耕作。他們的主要產業,是羊群和牲畜(創46:34; 12:16; 29:6-10; 30:36-43; 47:1)。牧羊的生活,為舊約的作者,似乎是理想的生活(見「牧人」條)。

巴力斯坦為農業可用的肥沃地帶不多,畜牧可用的草地卻不少,而且在每年的兩個雨季中,連在曠野裡也可以放羊(岳1:19; 耶9:9)。畜牧以綿羊為最多(撒上25:2; 列下3:4),出羊次之。養牛的好地區,是約但河東岸的巴商平原(申32:14; 詠22:13; 則39:18)。除這些牲畜外,還有駱駝和獨峰駝(依60:6; 約1:3; 厄上2:67)、驢(創12:16; 撒上9:3)和騾(撒下13:29; 列下5:17)。約在撒羅滿王時代,也將馬運到巴力斯坦來(列上5:6; 10:28)。至於養豬,則列為禁條,因為豬被視為不潔之物(肋11:7)。

以牲畜的肉和奶,作食物飲料。用羊皮、羊毛、駱駝絨作衣料和帳幕,也用羊皮作盛水囊和皮袋。用牲畜糞作肥料和燃料。

至於家禽,除鴿子外(肋5:7等),在新約內還提到雞(瑪23:37; 26:34-74)。

牧人不分冬夏,常與群畜在野外露天寄宿(參見「牧人」條);至於富人,尤其國王,為牧養各類牲畜,建有牛欄、羊棧和馬廄(編下32:28; 9:25; 哈3:17)。

四、動物的辨認問題:

聖經原文所用的許多動物名字,由於僅提及一兩次,而且未描寫其性質,因此,在翻譯時,很難辨認和斷定某名詞究竟是指那一種動物。甚至同一書內原文上前後同一名字,也不一定是指同樣的動物,因為在歷史的漫長時期中,也許名字有所更改。至於聖經內多次提及的,並與民的生活及宗教有關的動物,參見本辭典專論。

五、寓言及神話中的動物:

正如我國自古以來的民間傳說中,含有一些論寓言及神話中動物的故事(例如龍、鳳凰等),同樣,在聖經內,也提到幾個這類的動物形像。參見「龍」、「蛇」、「里外雅堂」、「辣哈布」等條。聖經的作者,無意證明這種怪物是否存在,他們只藉用在民間流傳的寓言及神話,來描寫魔鬼和其他反對天主的惡勢力。

在聖經內,另外還提到一種具有混合性質的動物「革魯賓」。參見「革魯賓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