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1
關於豁免年的法律,參閱出21:2-6;肋25:2-7。古代以色列人認為:天主是全地,尤其是福地的主宰,而以色列人是天主的子女。土地既然屬於天主,每七年必須獲得休息;以色列人既是天主的子民,每至豁免年,必須釋放男女奴僕,並豁免他們的債務。耶34:8-22說明以色列人並未時常遵守這條法律。就此法律的本質而言,人人都該承認這法律對社會的平均是極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