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許 (許諾)(Promise, Promissio)

恩許或許諾這一字,未見於舊約,但對恩許這一事實,實可說是舊約裡一主要思想。舊約裡第一個恩許,可說是通常所稱的「原始福音」,即創3:15所載,天主在元祖父母犯罪後,立即對他們許下,將來由女人的後裔中,要有一位,把魔鬼的頭顱踏碎。及在選了亞巴郎後,天主便對他作了一連串的許諾,即要使他成為一個大民族,要祝福他,使他成名,成為一個福源,地上萬民都要因他而獲得祝福(創12:2, 3);又許下把客納罕地賜給他及他的後裔(創12:5-7; 15:5-7; 22:15-18)。之後,天主對依撒格雅各伯,一再地把對亞巴郎的許諾又加以肯定(見創26:2-5; 28:13-15; 35:9-12)。而且全部聖祖的歷史,直到若蘇厄書,無非是記述,天主如何逐漸實現了他曾對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所作的許諾。而且可說,每一個許諾的實踐,同時又是另一新的許諾的開始。如民佔據了客納罕地,正式成立了王朝後,出自雅各伯的後裔達味成為猶大國的君王,天主便藉先知納堂達味許下:「我必在你以後,興起一個後裔,即你所生的兒子,我必鞏固他的王權:我要鞏固他的王位直到永遠」(撒下8:12, 13)。

由「直到永遠」一句,可知是指默西亞,猶言日後默西亞必出自達味的後裔,而默西亞將建的國(即天國或神國),必將永存。這一許諾,一方面既是天主對聖祖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許諾的實踐,同時另一方面,可說這一許諾是舊約裡有關許諾的思想的頂點與最高峰,是以直到天主預定建立新約的時期來到時,天使向聖母瑪利亞報告說:「瑪利亞,不要害怕,……你將懷孕生子,並要給他起名叫耶穌,他將是偉大的,並被稱為至高者的兒子,上主天主要把他祖先達味的御座賜給他。他要為王統治雅各伯家,直到永遠;他的王權沒有終結」(路1:30-33)。是以天使向聖母所說的這段話,與先知納堂達味所說的,在千百年後先後互相輝映,道出了舊約裡許諾的真諦。同時天使這一報道,不只是天主對達味許諾的實踐,而且也是天主對聖祖亞巴郎的許諾的實踐,是以聖母瑪利亞在他的感恩歌裡,詠唱說:「正如他向我們的祖先所說過的恩許,施恩於亞巴郎和他的子孫,直到永遠」(路1:55)。而且我們也可再加添一句,天使的這一報告,也正是天主在樂園裡,對人類原祖所報告的「原始福音」的實踐。

從以上所述,因耶穌的降生,舊約裡的許諾,可說已完全實現了。但正如舊約裡一個新的許諾,既是前者許諾的實現,而同時又是對日後要成就的新的許諾;同樣耶穌的來臨,一方面既是舊約裡許諾的實現,但同時又是日後生活於新約時代的人的許諾或恩許的開始。耶穌給人許了什麼,耶穌給人許下了永生。如耶穌說:「你們心裡不要煩亂,你們要信賴天主,也要信賴我,在我父的家裡有許多住處,我去原是為給你們預備地方,…為你們預備了地方以後,我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為的是我在那裡,你們也在那裡」(若14:1-3)。或如若望在他福音的結論裡所說:「這些所記錄的,是為叫你們信耶穌默西亞,天主子,並使你們信的人,賴他的名,獲得永生」(若20:31)。參閱若3:15, 16-18; 6:40; 9:38; 10:25; 12:44-50; 17:20, 21等。由以上所引各節看來,為獲得耶穌所許的永生,所決不可或缺的條件,乃是信。不過,不只是理智方面的信,而且因信而愛,愛也不是空願望,而是見諸行動的愛,即遵守耶穌的誡命,如耶穌說:「誰愛我,必遵守我的話,我父也必愛他,我們要到他那裡去,並在他那裡作我們的住所」(若14:23)。日後宗徒們傳教時,亦即以這一思想,為講道的題材。這裡不能一一細述,只簡單提一二例證,如雅1:22; 2:5。至於其他宗徒書信,讀者可自行參閱。

既如上述,為獲得耶穌所許的永生,不可或缺的條件乃是信、愛(以及望德)。耶穌為使人易於信及愛,在他受難前,向宗徒許下,要派遣護慰者聖神,亦即真理之神來,當聖神降來時,他要教導他們一切(見若14:15-17, 26; 16:5-14; 宗1:4, 8)。是以聖神乃耶穌所賜與新約時代的人,亦即信他的人的第一個大恩許。聖神既已如耶穌所許降臨了(宗2:1-4),那末,耶穌許與信他的人必獲得永生的許諾,也必將獲得實現。

從以上所述,新約是舊約恩許的實現,舊約的恩許是賜與亞巴郎的後裔,然而當默西亞來臨以及建立了新約後,卻不為民所接受。難道天主的許諾落了空?這是聖保祿宗徒在羅9-11三章所願談的難題,而且也是困擾著保祿,使保祿感到極端痛心的問題(羅9:2)。但聖保祿費了三章篇幅,以極沉痛的文筆引經據典,反覆陳述,作了以下數點結論:

(a) 天主的話或許諾絕不會落空(9:6; 11:29);

(b) 天主的恩許原不只賜民,而且也包括其他異民,如他所說:「不是凡從以色列生的,都是真以色列人,…不是血統上的子女,算是天主的子女,而是藉恩許所生的子女…」(9:6-9)。怎樣算是藉恩許所生的子女?按保祿的解釋,成義也即成為天主的子女,是由信仰,而不是憑著行為,即只憑守法律,因「法律的終向本來是基督,好使一切信仰者獲得正義」(10:4, 9-13; 參閱迦3:1-29);

(c) 外邦人獲得救恩,是為激動以民歸向基督(11:11-14);

(d) 以民的執迷不悟只是一部分,而且可說是暫時的,將來有一日,即直到外邦人全數進入天國後,全以色列也必獲救(11:25, 26)。這樣天主賜與亞巴郎的許諾,「使他成一福源,萬民要因他獲得祝福」,就完全實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