烙印 [紋身](Brand-marks, Stigmata [Gashing, Incisura])

烙印、割傷身體、紋身的習俗,大概在古東方是頗為普遍的。它的實施多用於奴隸、士兵及善男信女身上,即額或手臂上,以證其所屬的主人為誰。可是這種行為在聖經上,似乎除上述意義之外,另有他意,即紋身及割傷是為表示對死者的悲傷,這卻是上主法律所禁止的(肋19:28)。司祭更不得紋身,免失尊嚴(肋21:5)。在依3:24被視為懲罰。先知預告奢華美麗的京婦女,將被人烙印於身,作人的奴婢。

保祿宗徒在迦結尾內,又特別聲明:「從今以後,我切願沒有人再煩擾我,因為在我身上,我帶有耶穌的烙印」(迦6 17)。無疑地,保祿沿用烙印的傳統觀念,強調自己是耶穌的「奴隸」,故此希望無人再敢難為麻煩他,免得招致主人——耶穌——的報復。保祿所說的這個烙印,固然不是身體上可見的標記,而是他一生辛勤努力在自己心靈上烙印的耶穌的肖像。蓋保祿一生堅毅遭受宗徒事業上的一切辛苦勞碌(格後6:5; 10:15; 11:23, 27; 迦4:11; 得前2:9; 3:5; 得後3:8),無非是為了肖似基督,與基督同生(羅6:8; 格後7:3),同死(格後9:3),同苦(羅8:17),同釘在十字架上(羅6:6; 迦2:19),同被埋葬(羅6:4; 哥2:12),同復活(弗2:6; 哥2:12; 3:1),同受光榮(弗2:5; 哥2:13; 羅8:17),同承受天國的產業(羅8:17),同為王統治(弟後2:12)。無怪乎宗徒自豪說在自己身上,帶有「耶穌的烙印」(迦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