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 [盜竊](Thief, Theft, Fur, Furtum [Stealing]) 天主十誡上明文禁止偷盜(出20:15; 申5:19),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以暴力搶奪劫掠的霸道行為,但當然更在禁止之例。它的懲罰卻遠較其他古東方民族為輕,比如巴比倫的法律竟有時以死刑來處罰,在聖經上卻只有拐帶帶人口的才處以死刑(出21:16),及在黑夜可打死賊人,打的人沒有流血的罪(出22:1-2)。在以民間的懲罰,只在於加倍的賠償,牛類賠五倍,羊類賠四倍(出21:37-22:7見撒下12:6),後來這種懲罰較為更嚴厲,加至七倍(箴6:30-31)。聖經上特別提出偷竊牛羊的懲罰,主要的原因是以民一向為半遊牧的民族,而百姓之主要財產是牲畜之故。歐瑟亞先知特別提出偷竊的罪行來指責以民(歐4:2),德訓篇亦警戒人,「作盜賊的必受羞辱」(訓5:17; 見耶7:9)。 新約重申偷盜之不當(路19:8; 谷10:19; 路18:20; 羅13:9; 格前6:10; 弗4:28; 伯前4:15),在耶穌時代,可能因了民間對羅馬人的不滿情緒,揭竿而起,大加反抗,也因此有些人在混水摸魚,而有搶劫路人的土匪產生(路10:30; 見瑪26:55; 格後11:26)。大犯人巴辣巴及與耶穌同時被釘的二人,就是當時的強盜(若18:40; 瑪27:38等)。聖經上數次以盜賊的突如其來,來說明上主日子來臨的不可預測(得前5:2; 伯後3:10; 見宗3:3; 1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