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 (酗酒)(Drunkenness, Ebrietas)

醉酒,希伯來文作「shakar」(動詞)或「shikkaron」(名詞);此字作動詞用時,指普通飲酒而言,不論飲醉或不飲醉(創9:21; 43:34; 撒下11:13);但作名詞用時,不論是本意或借意,多半是指酩酊大醉而言(耶13:13; 則23:33)。聖經內常假借這字的原意,以比擬人物的醉意和醉態:殺人過多的刀劍羽箭,譬之謂醉飲鮮血(申32:42; 依34:5-6; 耶46:10);陶醉於愛情的人,譬之謂醉飲愛情(歌5:1; 依55:1-2);言談舉止瘋瘋癲癲人,譬之為喝醉的人(撒上1:12-18);行動猶豫,不知所措的人,譬之為踉蹌的醉漢(約12:25; 詠107:27)。先知譬天主的仇人,在受天主的罰飲過義怒的苦杯以後,昏迷蹣跚,狼狽嘔吐有如醉漢,即由此而來。見依19:14; 29:9, 10; 49:25, 26; 51:17; 耶25:15-29; 48:26; 51:7, 39, 57; 則23:31-35; 哈2:15-17。

舊約內,特別許願獻身於主的人,稱作「納齊爾」,他在許願期內,任何酒品都不可沾唇(戶6:1-21; 民13:7; 路1:15; 宗18:18)。司祭在供職期內,亦應絕對戒酒(肋10:8-11; 則44:21)。智慧書內多戒飲的勸言:好飲足以致貧(箴21:17; 23:20, 21; 德18:33; 19:1),易動肝火(箴20:1; 23:29-35; 德31:38-40),易失職守(箴31:4-5; 訓10:16),激動情慾而放蕩無忌(德19:2; 26:11)。我國最早的經典如書經內,就有成王作的酒,誥勸民戒酒。後世的賢哲,亦多給自己的子孫和後世,留下了戒酒的訓言。

舊約內記載了一些醉漢,最初的是諾厄,他因一時不知酒性而誤醉(創9:20-23);最慘的是敖羅斐乃,他因一時貪歡,縱懷暢飲,夢遊醉鄉,而為節婦輕取其頭顱(友12:10-13:10)。此外,尚有瑪紅納巴耳(撒上25:32-42),以色列厄拉(列上16:8-10),阿蘭本哈達得(列上20:13-21),都因醉酒而誤事。

新約內「醉酒」一詞,大抵與舊約的意義相同,有本意也有借意:借意的用法,如謂沈溺於邪色為醉飲淫亂,將殘殺無辜聖徒比為醉飲無罪鮮血(默17:1-6);本意的用法,見路7:33-34; 若2:9, 10。舊約勸人戒酒,新約更勸人戒酒,以嗜酒好飲的人不能承受天國(格前6:9-10; 迦5:19-21; 參見格前5:11; 羅13:13-14),因為,信徒的生活,應是清醒醒寤等待基督再次來臨的生活,切不可醉生夢死,有如醉漢(瑪24:42-25:13; 路12:35-48; 21:34-36; 得前5:1-10; 伯後3:1-16)。

見葡萄園、葡萄樹、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