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願、許願(Vow, Votum) 「誓願」或「許願」是屬於各宗教的一種心理現象。它的這種普通性,按辭海解釋為:「許願謂祈福於神,許獲驗後以物報祭,謂之許願」。依照聖經的概念,「誓願」或「許願」是:「心甘情願許給天主要行一件法律以外,可能而且更優良的善功」。「誓願」通常是在困難中產生的,與祈禱、宣誓、許諾等類的行為常密切相連。在中國按史乘常見君王宣誓許願;佛教徒,特別是淨土宗的信徒,對發願一事亦非常重視。 一、誓願的種類 1、 約式誓願:即謂人如蒙天主俯允所求,便應實行所許下的誓願以報答天主的恩賜,不論是一種特別的敬禮,或是建築一座祭壇,或是奉獻什一之物。雅各伯的誓願即是一個著名的例子(創28:20-22):「若是天主與我同在,在我所走的路上護佑我…上主實在當是我的天主;我立作石柱的這塊石頭,必要成為天主的住所;凡你賜與我的,我必給你奉獻十分之一」。其他如依弗大(民11:30, 31)、亞納(撒上1:11)、阿貝沙隆(撒下15:7, 12)、約納的船伴(納1:16)所發的誓願。 在宗21:23-26所記載的四個猶太人,都有願在身,大概是指「納齊爾願」(見戶6:2-21)。 2、 熱誠誓願:即完全出於一片熱誠的心所發的願,如達味(詠132:2-5):「曾立過誓言,向雅各伯的全能者許過願:我決不進入我家中的帳幔,心不登上我躺臥的床沿…直到我給上主尋找一個處所,給雅各伯的全能者將居地覓妥」。聖保祿,按宗18:18所發的願也是這一類的,更仔細地說,就是「納齊爾願」(戶6:2-21)。 3、 禁食誓願:這種誓願不論在甚麼宗教,都是很普通的,在聖經內所記載的,有出34:28; 肋16:29-31; 戶29:7; 撒上14:24; 依19:21; 宗23:21等。 二、許願條例 關於這問題,米市納有一 Hedarim 長篇,討論許願的條例,在此我們只提及聖經上的條例: 1、 肋7:16, 17:如果所獻的犧牲,是還願祭,或自願祭,這犧牲的肉,該在奉獻的那一天,或第二天吃完,第三天就應燒掉。 2、 肋22:17, 25:所獻的犧牲,不論是還願,或出於自願,都應當是完美無缺的。參見拉1:14。 3、 肋27是一篇關於許願和什一之物的附錄;很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命令以民:如果實在不能償還所許的願,應以代替物償還,誓願是不能廢止的,因為是神聖的行為。 4、 如果所許的誓願是火祭、全燔祭或任何祭獻,如公羔羊、公綿羊、公山羊,牛犢、公牛、立法者也規定了配祭,即多少「厄法」麵和多少「辛」油或酒(戶15:1-17)。 5、 禁食及其它的克苦善功(戶30:3-14),也是很普遍的許願對象。 6、 人不可輕率地發願,可是一許了願,就要償還:「你一向天主許願,就不可拖延償還,因為他不喜歡人怠慢;你許了願,就應速還;不許願好過許而不還…」(訓5:3, 5; 申23:20, 24)。 7、 許願的人應該是自由的、享受自主權的,因此,女兒的願及妻子的願,父親和丈夫都能夠取消(戶30:3-17),因為子女是屬於父親權下,妻子屬於丈夫權下;然而寡婦和棄婦所許的願,因為他們是自主的,他們的誓願仍為有效(戶30:10)。 8、 按申12:5, 6的規定,如果人許願的對象是獻祭,應在上主所選定的中心聖所償還。 9、 賣淫的酬金不能當作誓願的獻儀(申23:19)。 有些許願人,在還願之日,上到聖殿,不但向天主奉獻所應許的感恩祭,而且他自己或請其他的人,作一首聖詠,請聖殿的歌童,在奉獻之時來歌頌。不少學者以為詠61; 65; 66; 116:10-19; 納2:3-10,都是因著還願之故,所編的聖詠。 在新約內,除了上述的誓願外,按聖教會的公論,聖母所立的志向,等於守貞的聖願(路1:34)。 見「納齊爾」、勒加布、「科爾班」、童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