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3節亦可譯作:「不可將別的神與我列在一起」。按數位教父、猶太人、加耳文和誓反教派(路得教派除外),都將4節視為第二誡,但從聖奧斯定以後,天主教會和路得教派都將4-6節視作第一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