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Animals, Animalia)

聖經上以「活物」(ensvivens)來表示動物,梅瑟以簡單的方式,依牠們行動的態度分為:

(1)四足動物:一切地上有四隻足行走的動物,除非其足如此短小,行走如爬行者,比如蜥蜴、鱷魚等,則非屬四足動物。

(2)飛禽:一切有翅膀之動物,連一切飛蟲在內(見「飛烏」條)。

(3)水族:一切在水中生活游泳的動物,連一切鯨類在內(見「魚」條)。

(4)爬蟲:一切爬行的動物,連那些外表好似爬行者在內,如鼠類動物(見「爬蟲」條)。動物有潔與不潔之分,見創7:8; 8:20,其意義及分類詳見於肋11:1-31及申14:3-20)。大致說來,除了基於衛生的原則外,主要原因之一,是有些動物與客納罕人及其他外教人所敬禮的地下黑暗神祇有關連之故,而成為不潔,以杜絕民彷效師法。肋書以宗教的理由,來禁止民食不潔的動物,以區別於非民的外教人。

不潔的動物,按梅瑟法律分四大類:

(1)四足動物:一切有偶蹄而無趾的,及不反芻的四足動物,都是不潔的。凡上述條件有其一者,皆是不潔的,其肉不可食,其屍不可動,更不可用作祭品,如駱駝、兔子、豬等,其他見肋11:29-30。

(2)飛禽:實際上,梅瑟將一切當時所認識的不潔的鳥類,都列舉了出來,故其他一切是潔鳥,但未標明牠們不潔的特徵。一般學者類推其不潔之原因:是以搶掠及以腐肉垃圾為生的飛禽(肋11:13-19,詳見「飛鳥」條),至於有翅之昆蟲,除了那些後腿長過前腿,在地上能跳的昆蟲外(飛蝗、蚱蜢等),其他一切都是不潔的(肋11:20-25)。

(3)水族:一切無鰭無鱗,或具有其一者,不論是在海水或淡水中生活的水中動物,都是不潔的,如鯨魚、墨魚、鰻魚等(肋11:9-12)。

(4)爬蟲:一切在地上爬行,或好似爬行的,因其四足短小,都被法律視為不潔動物,如老鼠、蜥蜴等(肋11:29-31)。梅瑟將潔與不潔之法律,規定的十分嚴格,諸凡人吃了不潔動物之肉,或觸動其屍,則成為不潔的。動摸死屍後,應沐浴洗濯衣服,且至日落被視為受玷污之人。若以器皿動不潔動物之屍,而器皿又是屬陶器者,則應將之打破作廢。其次,種子亦可受玷污,惟水井水源不受沾污(肋11:30-45)。

神話中的動物:所謂神話中的動物,是指那些由人的幻想而捏造出來的動物,或是將古代曾有過的動物加以渲染誇大,而產生出來的四不像的鬼怪動物,在各古老文化中,都有關於這類動物的記載。

在聖經的原文中——希伯來文——本無這類動物的存在,但在翻譯成希臘文及拉丁文時,譯者將一些原文的普通動物譯成神話動物,如魑魅(依34:14),大龍(默12:3-17),魍魎等(依13:21)。本來按希臘拉丁通行本還有其他為數不少的的鬼怪動物,但因思高中文譯本,盡量保存了原文的色彩,故神話動物已很少見,故只舉出上述數則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