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徵引(Citations of O.T. in N.T., Citationes V.T. in N.T.)

舊約是新約的前身、準備和預像,因為舊約只是「未來美物的影子」,新約才是「事物的真相」(希10:1)。由於這雙方的密切關係,舊約與新約是不能分離的,正如聖奧斯定所說:「新約隱於舊約,舊約顯於新約」(Novum in Vetere Latet. Vetus in Novo Patet)。因此新約的作者屢屢引證舊約,或是為證明舊約的預言已應驗了,或是使舊約的經義在新約的光照下得到圓滿的解答。這些舊約在新約中的引文(Citations 或 Quotations)約有三百處(對此數字,學者仍未有,且難有一致的意見)。這裡所說的「引文」,只指那些明文的引證,即說明「經上記載說」(或類似字句)或逐字引證,或上下文表示作者實在願意引證的舊約經文,至於那些(特別在默)反映舊約思想或以舊約字句作陪襯的經句,則不計算在內。本文討論的,只是這些明文的引證:我們先將新約引證舊約的經句出處,對觀陳列出來,然後簡單指出這些引證的特徵。

(甲)引文的出處

這裡我們依 Venard 及 Nestle 的研究結果,將引文列表於後:凡有「經上記載說」或類似標題的,我們在表格內都加上*號。由於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的聖經舊約大部份譯自瑪索辣經文,所以在下面表格引用經書時,也按照這希伯來文本的章節(與七十賢士譯本的章節間有出入)引用,使讀者易於搜索。有志學者,可自行參閱七十賢士譯本的章節。

(一)對觀福音的引文

對觀福音的引文,大部份出自耶穌口中。其中一部份是三位聖史一同記載的,多見諸福音最後的幾章。

(二)若望福音的引文

(三)宗徒大事錄的引文

宗記載有二十七篇講道辭(參閱「斯德望」條),大部份引文見諸這些講道辭中。

(四)保祿書信的引文

保祿書信中,除了斐、哥、費、得前及鐸外,其他書信都有舊約的引文,大部份見諸教義書信中(羅、格前、格後、迦、弗及希)。可見聖保祿在說教中,特別著重舊約的權威。

(五)公函的引文

猶及若一、若二、若三都沒有舊約引文。只見諸雅及伯前、伯後。

(六)默示錄的引文

按照學者的統計,默的四百零四節中,有二百七十八節反映舊約的思想(Swete),其中暗示的舊約經句出處,共有五百一十八處(Glin);但明文的引證,只有下列三處(Vanhoye):

(乙)引文的特徵

上面列出的,是新約中的舊約引文,共引證了二百六十四處舊約經句,見諸於新約二百五十四處不同的章節(無疑的,這兩個數字可因學者們統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出入)。從這些引文中,我們發現下列幾點主要的特徵。

(一)引證的經書

在新約中引證的經書,以梅瑟五書、先知書(尤其是依)及詠為最多;其他歷史書及訓誨書則很少引證。

(二)引證的方式

可分「單句引證」(只引一句)及「複句引證」(引用多句)兩種;後者又有兩個不同的方式:一是「串聯複句引證」,即將多處的經句一連串的順序引證(如羅10:14-21; 15:9-12; 格前3:19, 20);一是「混合複句引證」,即將多處的經句合成一句或一段加以引證(如瑪19:4, 5; 羅3:10-18; 9:33)。這「混合複句引證」的方式,也是宗徒時代的教父們喜愛採用的;這方式很可能出自公元前一、二世紀為說教用的舊約選集。

(三)引文的引語

從上列表格屢屢加上的*號,我們可以看出在引經時,新約作者屢屢加上引語。在四福音及宗內的引語有多種,如「這是為應驗(上主)藉(某)先知所說的話」(屢見於瑪及若),或「應驗經上的話」(若19:36),「正如(某)先知說的」(如瑪24:15; 谷7:10; 若1:23; 宗2:17, 25),「經上說」(若19:37),「先知(或經上)記載」(瑪2:6; 4:4; 谷1:2; 宗1:20等處;特別若多用);「(古人)說過」(瑪5:21, 27, 31, 33, 38, 43),「天主說」(瑪15:4; 22:32; 宗4:25)。在保祿書信中,則屢用「經上記載」或「經上說」,有時也加上聖經作者的名字(如羅4:6; 9:27-29),有時只用「說」字(弗5:14及希)。在公函中,則用「經上記載」(雅2:8; 伯前1:16),「說」(雅2:11),「應驗經上所說」(雅2:8)。在默的三次明文引證中,都沒有引語。

(四)引文的原文

除了瑪的一部份引文取自希伯來文聖經外,大致來說,新約作者引證的經句,全取自七十賢士譯本,即使後者與希伯來文本的經義相異亦然,(如宗15:17=亞9:12; 羅15:10=申32:43; 格後4:13=詠116:10)。他們的引證,除了希(9:30則除外)及保祿書信局部的引文是逐字引證外,都是按經義引證的,因此,字面上屢與七十賢士譯本有差異;但有時他們也按瑪索辣本加以修正(如瑪11:10=拉3:1; 若19:37=亞12:10; 羅9:17=出9:16; 12:19=申32:35),或採用與瑪索辣本很近似的譯本(如羅10:15=依52:7; 伯後4:22=箴26:11);有時則引證與瑪索辣本及七十賢士譯本都不同的譯文(如格前14:21=依28:11, 12);但有幾次(如格前2:9=依64:4c)則引證阿刺美文譯釋本(參閱「塔爾古木」條)。

(五)引文的經義

新約的引文,除了在保祿書信(尤其是希)內,有幾次加上寓意外,大致來說,都保留舊約經句字面上的意義(參閱「聖經解釋學」條);特別在引證舊約的神律或梅瑟法律(如瑪5:21, 27, 31, 33, 38, 43)、倫理格言(瑪4:4; 羅12:16, 20; 格後9:9等處)、歷史事蹟(如宗7:1-53)及先知們的默西亞預言(如瑪12:18-21; 22:44; 路22:37),舊約經句的字面意義更來得顯著。但有時新約的作者,將舊約字句的字面意義加以引伸、深入、擴張或超然化(如瑪22:32; 宗15:17; 羅1:17; 迦3:11);特別引證舊約的預像人物或事蹟時,更是如此(如瑪2:15; 3:3; 若6; 宗2:17)。可是舊約的經句在新約的引文中,有時也與原有的意義相差很遠(如格前2:9=依64:3; 羅2:24=依52:5; 宗7:42=亞5: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