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品 (Victim, Hostia )

拉丁通行本「祭品」一詞,意義甚廣,幾乎可指一切奉與天主的祭獻、供品、獻儀和犧牲;為此,這字的含義應由上下文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祭品既是獻與天主的禮物,就應該是有價值,為人所重視的物件;此外,還應該是屬於自己的物品,不屬於自己或不法得來的物品,決不可獻為祭品;否則,犯褻瀆之罪(申23:19; 撒下24:24)。歷來用以作為祭品的,多半是屬於自己飼養的牲畜,或耕種得來的農作物。家畜中有牛羊;家禽中有鴿子和斑鳩;農作物有大麥小麥,和由農作物榨釀的酒油。

祭品不但要是好的,而且還是要最好的;為此雄性較雌性更為可取,凡屬重要的祭祀,一律應用雄性;次要的祭祀可用雌性;家禽和飛禽,不分雌雄,可隨意選用(肋1:3, 10, 14; 3:1, 6; 22:17-19; 撒上6:14)。家畜生後八天方可獻為祭品,平常多為一歲的牛犢或羔羊(肋22:27; 出12:5; 米6:6);最重要的,還應是無瑕疵的,無殘疾的;肢體長短不一的,只可獻作自願祭祭品(肋22:17-25; 申15:21; 17:1; 拉1:6-9)。

素祭的祭品,平常多用小麥,只有為解決夫妻疑忌而獻的素祭,可用大麥(戶5:15)。油只用阿里瓦油(創28:18; 出27:20; 肋24:2),酒只用葡萄酒。至於奠水為祭,聖經上則絕少提及,撒上7:6; 撒下23:15-17二處所記,似乎不是一種奠祭,而只是一種犧牲的表示或儀式。香料卻是一種祭品(出30:1-10),有與凡香不同的製法(出30:34-38)。自古即有焚香祭,所以在會幕和聖殿內,都設有香壇,即所謂的金祭壇(出40:26-27; 列上6:20; 編上28:18; 路1:8-11)。

此外,凡是祭品都應加上鹽,但鹽不能單獨奉獻,只能配上祭品奉獻(肋2:13; 則43:24)。不潔的禽獸既不能食用,更不能拿來當作祭品(創8:20)。發酵易腐的物品,亦不能當作祭品(肋2:11; 6:9, 10),但發酵餅可獻作感恩祭祭品(肋7:13; 亞4:5)和五旬節搖祭祭品(肋23:17-20)。蜜不可作祭品,卻可作什一物奉獻(肋2:11-12; 編下31:4-7)。魚類和野獸從來不用作祭品;至於人祭,更是在絕對禁止之例(肋20:1-5; 耶7:31)。出22:28,下半句關於長子的奉獻,是指出13:11-16的規定而言。參見創22; 出34:19-20; 戶8:5-19。

見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