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利品(Booty, Praeda) 在古代東方民族間對戰利品的分配,大致說來,在支派與部落組織的環境下,是將戰利品平均分給作戰的士兵,但是最高首長卻有權獲得特別的分配,大概是全部戰利品的四分之一。戶31:27-30明文規定將全部戰利品平均分配:一半給參戰的士兵,一半給未出征的全體百姓;再由士兵所得的戰利品中抽出五百分之一,作為屬於上主的獻儀;由百姓獲得的掠物中抽出五十分之一,作為肋未人的生活費用。以民佔領許地時所獲得的戰利品,大都被視為「應毀滅之物」(見禁物法:肋27:28-29; 申7:16; 戶21:23; 蘇7; 厄上10:8等),故任何人不得佔有,而應全部加以破壞。民長時代的民長,有權拿取戰利品中的寶貴物品,而將其他讓與士兵(民8:24-25)。達味為解決當時對於戰利品的紛爭,命令軍人與百姓平分,軍長有權留下自己特別的一份(撒上30:20-25)。君主時代,國王有權佔有戰利品的金銀及貴重物品,留為自用及充實聖殿的寶庫(撒下8:7-8)。分取戰利品的事,為以民是愉快非常的樂事(詠119:162; 依9:2),因它使那些當時毫無兵餉的士兵獲得報酬。但是士兵這種搶掠戰利品的貪心,卻有時能阻止全部戰爭勝利的迅速成功(加上4:17-18)。 見應毀滅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