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Mother, Mater)

母性自民的最古時代以來,即被視為婦女無上的光榮,以及在社會上的崇高的地位。相反地,荒胎的婦女卻被視為恥辱及不值,因此,生養子女是民一切女性所急切渴求的,甚至不惜淪為妓女及亂倫,以求懷孕生子(創19:30-38; 38章);或者甘將自己的婢女交與丈夫,以求婢女生子而視為己出(創16:1; 30:3, 9)。辣黑耳且以威脅的口吻,向丈夫求歡:「你要給我孩子,不然,我就死啦」(創30:1)。亞納整日愁眉苦臉,過著暗無天日的憂戚生活,直到她生下了撒慕爾,心靈才豁然開朗,精神為之一振(撒上1:4-2:10見盧)。這種傳統的觀念,直至新約時代仍然存在,這由若翰誕生的歷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路1:7-25)。

「母親」一詞在聖經上的用意,頗為廣泛,它除了指親生之母外,也指岳母(創37:10),祖母(列上15:10),熙雍(依50:1; 66:7);天上的京(迦4:26),或者某一城市(如巴比倫:耶50:12; 撒下20:19)。但是中國以地為母之說(後漢書,李固傳載有:王者父天母地,寶有山川),在聖經上似乎是找不到的。訓40:1所說的「自從人出離母胎的那一天,直到回到眾生之母的懷中那一天……」,可能勉強地作為「母地」之說的反映。但所謂的「眾生之母的懷中」,是直接指墳墓而言(亦見約17:14)。耶穌獨稱那些完成聖父旨意的人為自己的「兄弟、姊妹及母親」(瑪12:47, 50)。

雖然在法律上,民的家庭以父為主,但在盛行一夫多妻制的時代,子女的撫養及教育,卻主要是母親的責任,故此子女與母親的關係遠較父親為密切(見創20:12; 申13:1; 民8:17)。也正因此有同父異母的子女彼此結婚的事實(創20:12,見撒下13:13),反之則無。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子女,多以母名為別,故此歷史書上幾時提到民的國王時,常附以其母之名(列上11:26; 14:31; 15:2, 10; 22:42; 列下8:26; 12:1; 14:2; 15:2; 編上2:26; 編下12:13等)。

民的母愛是特別偉大超群的。哈加爾亞納黎茲帕以及瑪加伯時代七兄弟的母親的歷史,都足以為此作證(創21:14-16; 撒上1:22-27; 撒下21:8-10; 加下7章,見依49:15)。基於這種偉大的母愛,聖經上不斷地要求子女們對母親應盡尊敬愛慕的責任,猶如對父親然(見「十誡」,瑪15:4-6; 弗5:31; 6:2及「孝敬父母」條)。天主對自己百姓無微不至的愛護,也不時比作母愛(依49:15; 66:13)。

聖母最高尚偉大的稱呼和地位,是「耶穌的母親」,「主的母親」(路1:43,見瑪利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