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17
許願是許給天主一件更善的事,如奉獻自己家業的一部份,或戒避能享受的娛樂,如男女戒絕婚姻合歡之誼等。舊約中發願最顯著的例子是「納齊爾願」,見6:1-21。此種誓願應由口中說出,方能生效,這由本章13節可以證明;參閱申23:22-24;訓5:3-6。但是妻子發願,若有礙於丈夫的權利,丈夫如立即反對,此願即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