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耳慕得 [革瑪辣](Talmud [Gemara])

按字意是謂「研究」,但亦有「教訓」之意。這種「研究」的基礎主要在於「米市納」,就是針對「米市納」上的法律部份,加以解釋、補充或擴展。蓋「米市納」已於公元二一二年左右定型,但是人民生活環境之改變及社會之需要是與日俱增的,是活動的及前進的,是以與民生社會直接有關係的法律,不時有重新估價的需要,而這種對「米市納」的注釋,就是「塔耳慕得」的來源。後者並不是呆板的注解,而是真正的推理論說。又一不同點是「塔耳慕得」盡力企圖找出每種法律的聖經根據,而「米市納」則不然。

事實上,所謂之「塔耳慕得」並不是專指一種著作而言。因有兩種彼此頗有出入的版本,而統稱之為「塔耳慕得」:其一出於巴力斯坦,或不太適宜地謂出於耶路撒冷,簡稱「塔耳慕得」;其二出於巴比倫,此作亦名「革瑪辣」,以別於前者。因為二地的生活環境之不同,故其對「米市納」注釋的內容取捨,亦各不相同。比如關於聖地農業的法律,就不見於「革瑪辣」上。

兩種「塔耳慕得」都是繼「米市納」之後,自公元二一二年才逐漸產生的。巴力斯坦的「塔耳慕得」完成於公元四○○年,但因了政治的不穩定及社會之不景氣,未曾詳加整理,便匆匆結束了。而巴比倫的「塔耳慕得」則延續至公元五○○年始結束。是以不論在質或量上來說,其重要性前者遠遜於後者。兩種著作最初都只是口授的,後來才被人筆之於書。巴力斯坦「塔耳慕得」於公元一五二三年,在威尼斯出版問世。巴比倫「塔耳慕得」亦於同時(公元一五二○∼一五二三)同地印行成書,不過後者竟達十二部之多。

「塔耳慕得」的注解,對現代一般聖經學者來說,好似任意隨便注釋,但事實上,當時的那批經師是有他們的原則及規律的。其原則竟有十三條,或三十二條之多。當然這些原則與現在的批判學是迥然不同的,故不能運用於現代的聖經學。他們的目的只是為解釋聖經的法律部份,因此有時只局限於聖經上的一個詞或一個概念,而引伸敘述以達其目的,但不注意該詞句的上下文或其概念,及其真正的聖經意義,這幾乎是現代學者所不能容忍的。但不可否認的,它亦有其不可泯滅的價值。它不但可使我們明瞭古猶太人的心理狀態,並可使我們更易明瞭新約內一些對舊約的解釋,因為在這一方面,多次新約與「塔耳慕得」所用的原則,是不謀而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