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慾 [私慾](Concupiscence, Concupiscentia [Lust])

狹意的說來,情慾是對世物不正常的渴望。在聖經上這一詞被利用了六十次,有時作名詞用,有時作動詞或形容詞用,其含意之廣,用法之多,實非倫理學上對「情慾」的定義所能概括,故此思高譯本亦視上下文及原文意義所指而有慾望(依26:8)、渴想(詠21:3)、希望(詠112:10)、貪婪(詠106:14)、貪欲(詠78:30)、隨心所欲(詠10:3)等的翻譯,而這些意義都來自希伯來原文的「塔阿瓦Taawah」,或新約上希臘文「厄丕杜米雅Epithymia」一詞。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知道,「情慾」有時只是希望或渴望的意思,根本與倫理上的善惡無關。是惡的,如果所渴望的對象是惡的,或被法律所禁止的(見德1:33; 路22:15; 出20:17; 箴6:25)。有時「情慾」──渴望之意──轉喻所渴望的對象(見詠20:3; 77:29; 箴10:24; 11:23)。

但是「情欲」在舊約中,絕大多數是指一種不規則的貪望而言,比如曠野中的貪求肉食(戶11:4),及惡人的貪望(箴21:29; 詠111:10; 參見出20:27; 申5:21; 7:25等)。

在新約中,聖保祿更清楚地指出情慾是罪惡的後果,留於因犯罪而敗壞的人性之內(羅6:12等)。情慾引人走向罪惡(雅1:14),情慾與肉身聯合攻擊靈性。聖若望謂有三種貪慾:肉身的貪慾,眼目的貪慾,人生的驕傲(若一2:16),而這三種貪慾都是以塵世的事物為對象。教友既是基督妙身的肢體,應放棄自己的邪惡貪慾,而要與聖神結合起來度超性的生活(迦5: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