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Betrothal, Desponsatio) 猶如一切東方古文明國家,訂婚一事是雙方家長的職權(創24:3-8; 28:1; 38:6),家長商議並決定男方應交的訂婚金錢的多少(創24:2等),交了訂婚金錢之後,女人便成了「有夫之婦」(創20:3, 7; 申22:22),完全屬於未婚夫權下,保守忠貞。舊約除了盧3:3一例之外,為舉行訂婚,並沒有什麼明文規定的禮儀,亦不太清楚在訂婚與結婚之間,是否要經過一段時期(創24:21等)。惟周公之禮在訂婚之後,即可順理成章地舉行(創24:62-67,29:21-30)。經過訂婚儀式,未婚夫婦在法律上取得地位及保障,故此訂婚後之通姦要受法律的制裁;但通姦的懲罰要視其環境而定,若在城巿之內通姦,則二人皆應以石頭砸死(申22:23, 24)。但若在田野,則只有男子應被處以死刑,因為在這種環境之下,法律將視女方為呼救無人來救,不能為力而被人強姦(申22:25-27)。若男方懷疑未婚妻不忠貞,可以告發。但若女方之父母能證明其女未損婦道時,則男方應交出一百「協刻耳」的金錢作為賠償,並終生失去休棄此妻的權力(申22:15-19);相反地,若男方的懷疑果然屬實,未婚妻應以石頭砸死(申22:20,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