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把(Torch, Facula)

是一種戶外照明的用具。作法是將乾木柴,縛以碎布片,以繩綁緊,再塗以易燃的肥油或松香而成。多用於照明街市或廣場(友13:16; 加下4:22)。作戰時亦用作焚燒敵人戰車的武器。基德紅曾以此智取米德揚人的軍營:令三百兵各執空罐,罐中有火把,將進敵營時,將罐打破、於是火把齊明,士兵嘶聲大喊,敵人突然驚慌失措,乃四散奔逃(民7:16, 20)。三松亦曾將火把繫於三百隻狐狸尾巴上,令其亂跑於培肋舍特人的田園之中,而放火破壞莊稼及果園(民15:4, 5)。於夜間逮捕耶穌的士兵,手中亦拿著燈籠及火把(若18:3)。

火把亦有象徵的意義,比如它象徵大災難(匝12:6),人子發光的眼睛(達10:6),民的救援(耶62:1)。上主寶座前燃著的七個火炬,象徵天主的七神(默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