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物(Property, Owner, possessio, Possessor)

人對財物的佔有權,不論在舊約或新約一向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這在創世紀的第四章即已清楚的指明了,人對田地及其出產,以及牛羊牲畜,有佔有享用及毀壞(奉獻)的權利(創4:3-4)。最初在民的遊牧時代,他們的主要佔有物是羊群牲畜,私有的積蓄及奴婢(創12:5; 13:2; 30:43; 46:32; 申3:19);而牧放牲畜的草地,則是家族或部落的共有產業。其後漸漸由遊牧生活而轉向定居生活時代,則小型的耕地也成了私人家庭的佔有物(戶35:2; 列上21:3; 4:3),並且盡量使這些不動產存留在自己的家族中,不使分散而致財產外流(列上21:3)。這是民的一貫作風,再加上先知們劇烈的反對侵佔他人財物及土地的不法之徒(依5:8),故此大地主的現象,在民的歷史上似乎向來未發生過,即便是在君主時代的民中,私有產業權,仍然操之於平民之手,而沒有受到文明古國,如巴比倫埃及土地盡歸國有的影響(見列上21章)。聖經上有不少的規定及警告,使人不得變換地界,危害他人的佔有權(申19:14; 27:17; 箴22:28; 約24:2; 歐5:10等)。其次「喜年」及「安息年」設立的目的,便是使一切的土地物產各歸其原來的主人(肋25:8-16, 29-31; 戶36:4; 則46:17; 肋25:1-7),也是保障民私有權的有力措施。天主的「十誡」中,更有兩條是直接保障私人財產的誡命(出20:15-17; 申19-20)。

除了上述民社會中的法律、行政、傳統及先知們的教訓之外,民的私人佔有權也有其宗教及神學上的基礎,因為巴力斯坦聖地是天主許給聖祖們的土地,為使他們的後代藉著產業承受的法律,而獲得地產,能以繼續在這個土地上生活享受,代代相傳。但條件是他們應當時常忠於他們的上主天主(出32:13)。就整個民來說,他們是天主特選的百姓,是天主特別的「佔有物」(見出19:5; 申4:20; 9:26; 撒上10:1; 撒下10:19; 14:16; 列上8:51, 53; 列下21:14; 詠16:5-6; 33:12; 78:79, 71等)。

在新約中雖然極力讚揚貧窮的高尚理想,但向來沒有將私人的佔有權推翻。雖然宗徒大事錄記載了京初期教友們的巨大宗教熱誠,他們甚致將私有物變賣充公,供教友團體享用(宗2:45; 4:34-35; 5:1),但這也只是曇花一現的英雄作為,而不是人民生活的正常法規。再說它的結果是很不理想的,致使京的教會,成了其他教會的經濟負擔,因此不久之後它便成為歷史上的陳蹟,不再為人所道及。

見偷盜、財富、喜年、安息年、承繼產業、十誡、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