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 ||
東門的用途 | ||
44:1 | 他領我回到聖殿朝東的外門,門卻關著。 | |
44:2 | 他對我說:「這門必關閉不開,任何人不得由此門而入,因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已由此門而入,為此常應關閉。 | 詠 24:7 |
44:3 | 至於元首,因為他是元首,惟有他可坐在裡面,在上主前進食;他由東廊的路而入,亦由原路而出。」 | |
外方人不准進聖殿 | 43:6-12 | |
44:4 | 以後,他領我由北門到聖殿前,我一看,看見上主的光榮充滿了上主的殿,我便伏地掩面。 | |
44:5 | 上主對我說:「人子,我對你所說上主殿內的所有規定和法律,你要留心,要眼看耳聽,又要注意准入聖殿和禁入聖殿的規則。 | |
44:6 | 你對叛逆的以色列家族說:吾主上主這樣說:以色列家族,你們所行的一切醜惡之事,該夠了罷! | |
44:7 | 當你們奉獻給我食品、脂肪和牲血時,竟引領心身未受割損的外方人進入我的聖所,褻瀆我的殿宇;這樣以你們的一切醜惡,破壞了我的盟約。 | 11:19; 22:26 創 17:10 哀 1:10 |
44:8 | 你們既不在我聖所內供職,卻派他們代你們在我聖所內供職。 | |
44:9 | 為此吾主上主這樣說:一切心身未受割損的外方人,以及所有在以色列子民中的外方人,不得進入我的聖所。 | 宗 21:28-29 |
肋未人只可充侍役 | ||
44:10 | 至於肋未人,當以色列墮落,離開我而追隨他們的偶像時,他們也遠離了我,他們必要承擔自己的罪債。 | |
44:11 | 他們在我聖所內供職,只能充當看守殿門的,作聖殿的侍役,為百姓宰殺全燔祭祭牲和其他祭牲,站在他們面前,給他們服務。 | |
44:12 | 因為他們曾在百姓的偶像前給他們服務過,做了以色列家族犯罪的絆腳石,為此我必舉手反對他們──吾主上主的斷語──他們必要承擔自己的罪債。 | |
44:13 | 他們不得走近我,做我的司祭,也不得接近我的一切聖物,和至聖之物;反要承擔自己的羞辱和所行的一切醜惡。 | |
44:14 | 我只委派他們在聖殿供職,服各種勞役,做其中應做的一切事務。 | 肋 2:3 |
對司祭的各種規定 | ||
44:15 | 惟有那些在以色列子民墮落離開我時,仍然為我的聖所供職的匝多克的兒子,肋未司祭們,可走近我,服事我,侍立我前,給我奉獻脂油與牲血──吾主上主的斷語── | 40:46; 48:11 戶 18:1-19; 25:13 |
44:16 | 他們可進入我的聖所,走近我的祭桌,服事我,奉行給我供職的事。 | |
44:17 | 幾時他們進入內院的門,應身穿麻衣;當他們在內院門內或在聖殿供職時,不可穿羊毛衣。 | |
44:18 | 他們頭上應戴麻布頭巾,腰間應穿麻布褲子,不可穿容易出汗的衣服。 | 肋 6:3-4 |
44:19 | 但他們幾時要出去到外院百姓那裡時,應脫去供職的衣服,放在聖所的廂房內,穿上別的衣服,免得因自己的祭服使百姓沾染聖潔。 | 46:20 |
44:20 | 他們不可剃頭,也不可讓頭髮自由生長,應該修剪頭髮。 | 肋 21:5 |
44:21 | 任何司祭要進入內院時,不可飲酒。 | 肋 10:9 |
44:22 | 他們不可娶寡婦或棄婦為妻,應娶以色列家族的處女為妻;或娶司祭的寡婦。 | 肋 21:7, 14 |
44:23 | 他們應教訓我的百姓區別聖與俗,知道潔與不潔。 | |
44:24 | 在訴訟上,他們應充任裁判,按我的法律定斷;他們在我的各種慶節上,應遵守我的法律和規例,又應聖化我的安息日。 | 20:11-12, 16, 19-20 |
44:25 | 他們不可走近死人,免得沾染不潔;但為父母、子女、兄弟和未嫁的姊妹,可自染不潔。 | 肋 21:1-5 |
44:26 | 在他取潔以後,再過七天, | |
44:27 | 他要進入聖所,進內院,為在聖所內供職的那一天,應奉獻贖罪祭──吾主上主的斷語── | |
44:28 | 他們不可有產業,我是他們的產業;在以色列也不可分給他們地業,我是他們的地業。 | 戶 18:20-24 申 18:1-2 |
44:29 | 他們可以吃素祭,贖罪祭和贖過祭:凡在以色列所獻的禁物,都應歸於他們。 | 肋 7:10 |
44:30 | 各種初熟之物,和你們藉舉祭所獻的一切祭物,應歸於司祭;此外,將你們粗麥麵中最好的一分,給與司祭,好叫祝福降在你們家庭中。 | |
44:31 | 凡自然死或被猛獸撕裂的飛禽走獸,司祭都不可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