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人 [寄居、僑民](Alien, Advena [Peregrinus; Immigrant])

外方人是指不屬於某族的人,或指寄居在外鄉的旅客,或指在本國外居住的僑民。民佔領巴力斯坦以後,所謂外方人,多半是指住在民中,而不屬於民的各種異族的人。不過論民本族,由於居住的聖地是屬於天主的,所以他們也將自己看作「旅客或住客」和「外方人」(肋25:23; 編上29:15);又因為人生在世,時限短促,故自稱為「過路的旅客」(詠39:13; 119:19)。一般而論,住在其它民族中的僑民,往往受不到法律的保護,被人懷疑、敵視、慢待(創19:9; 12:10-20; 20:1, 2; 26:6, 7; 23:4),但民對於那些與他們住在一起的外僑,卻深深表出友誼的關係。原來在最古的「約書」內,已禁止民苛待和壓迫外僑(出22:20; 23:9)。以後,在法律中又規定:民應看外方人有如同鄉,應愛他如同愛自己,因為天主愛他(肋19:33, 34; 申10:18, 19; 詠146:9)。又多次提醒選民,要記得自己在埃及國也曾寄居過,因此,要了解在外作客之人的心情與苦況(出22:20; 23:9; 申10:19; 23:8)。對孤兒寡婦和窮人必須憐憫,對外方人也同樣須加憐憫(肋19:10; 23:22; 申14:29; 24:19-21; 26:11-13; 匝7:10)。誰若侵犯和苛待外方人,他是可咒罵的,必受嚴厲的審判(申27:19; 耶7:6; 22:3; 則22:7; 拉3:5; 詠94:6)。法律也規定出一些民與僑民共同享有的權利(戶35:15; 蘇20:9; 肋22:18; 戶15:14-16, 26, 29)。不過另一方面也要求,住在民中的僑民,必須遵守一些規律,這些規律是為保全天主子民的聖潔和宗教生活而立定的:他們不得敬拜邪神,或褻瀆上主的名(肋20:2; 24:16; 則14:7),不許吃血(肋17:15, 16),應遵守為安息日(出20:10; 23:12)、大節日(出12:19; 肋16:29),祭獻(肋17:8, 9; 22:18)和取潔(肋17:15, 16; 戶19:10)等所立定的規誡。

若外方人歸依了上主(見歸依條),且受了割損禮,他就享有選民的一切權利(出12:48; 依14:1, 2; 56:3, 6)。在新約內,耶穌用他的聖死,取消了猶太人和外方人根據法律而有的區別,使雙方合而為一。因此,在基督的教會裡,已沒有外方人或旅客,所有信徒都是同胞,都是天主的家人(弗2:11-22)。但因信友的永遠家鄉,不在此塵世,因此,還得將自己在世的生活,當作在外作僑民和旅客的時期(伯前1:17;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