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1
按本章所載,天主容許「毀滅律」的習俗存在,如
耶穌
所說,天主昔日容忍休妻制度存在一樣(瑪19:8)。新約時代的人,對這種有違人道的風俗,不免深感奇怪,但我們若能瞭解下列五點,多少會改變我們的觀點:一、
客納罕
人罪大惡極;二、天主為萬物之主,可用這種法律懲罰罪人;三、舊約中的制度尚未臻於完善境界,不能與新約相比;四、這法律的主要用意,是為保持選民宗教純潔;五、這法律可以看作常有的天災人禍,如地震、瘟疫、火災、戰爭等:這一切都是天主所容許的。參閱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