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Church, Ecclesia)

一、語源

「教會」,英文作 Church,是來自晚期希臘文 Kyriakon ,意謂「上主的殿宇」;拉丁文作 Ecclesia 是希臘文的直接音譯。希臘文 Ekklesia 出自動詞 Ekkalein ,含有召集人民,邀請人赴會之意。在希臘文內,此字常指人民的集會,或市民的聚會,從不指社團,或帶有什麼宗教的意義;但在新約內,此字除一二處指平常的集會外(宗19:32, 39, 40),大抵常指宗教的集團,或宗教的集會;為此,以「教會」二字來譯Ecclesia,頗為恰當。新約內以教會指全世界教會,如瑪16:18, 18:17; 格10:32; 迦1:13; 弗1:22-23; 斐3:6; 哥1:17, 24等處;指地方教會,如格前1:1; 迦1:2; 羅16:1, 4; 指家庭內的教會,如羅16:5; 格前16:19; 哥4:15; 費2; 指為舉行敬禮或講道的集會,如格前11:18; 14:19, 28, 33-36。

新約使用此字表示教會,是來自七十賢士譯本。七十賢士譯本常以此字翻譯希伯來文 Qahal(集會、集團);但有時也用 Synagoge 翻譯此字,不過平常多用 Synagoge 翻譯希伯來文 hedah,此字亦含有集會之意。這兩字在希伯來文內,常指宗教集團或集會,所以七十賢士譯本用以譯這兩字的 Ekklesia 和 Synagoge,也就另具一番新意,宗教的意義。自新約採用此二字後,此二字就專指教會集團。散居在外受過希臘文化教育的猶太人,既以 Synagoge 來表示自己的集團,所以初興的基督徒就以 Ekklesia 來指稱自己的教會,只有以猶太信友為主要讀者的雅各伯書內,一次用了 Synagoge 來指稱基督徒集團(2:2)。在新約內,用 Synagoge 指猶太人集會的會堂,但從未用 Ecclesia 指教堂。在我國因有不同的譯名,故不易相混,但在外國文字內,常以此字指教會,亦指教堂;這或許是因為新約將教會比做一座建築所致(若2:19-21; 弗2:19-22; 格前3:9-17; 伯前2:4-5)。

二、名稱

舊約教會和新約教會,都是天主召集來恭敬自己的社會集團,為此,舊約用以指稱舊約教會的名稱,都可以用來指稱新約教會,而且意義更為確切,因為舊約是為新約而設立的,舊約所有的都是新約的預像(格前10:11; 羅15:4)。此外,新約奉耶穌為主(若20:28; 宗2:36; 羅10:9; 斐2:10-11),凡舊約歸於天主的,新約亦以之歸於基督;所以「天主的教會」(格前10:32; 迦1:13)。亦稱之為「基督的教會」(羅16:16; 迦1:22)。在新約內教會的名稱繁多,大抵不外:「天主的百姓」(路1:17; 宗15:14; 出24:3-8; 詠72:2),「特選的民族」(伯前2:9-10; 羅8:31-34; 出19:5, 6; 依43:20-21),「曠野中的會眾」,因為教會在世,有如民之在曠野(宗7:38; 希11:13; 申4:10),「天主的以色列」(迦3:29; 6:16; 羅9:6-8; 出4:22-23; 申27:9),「蒙召為聖徒的集團」(羅1:7; 格前1:2; 申14:2; 肋19:2; 耶2:3),「得救人的集團」,「以色列的遺民」(宗2:47; 羅9:27-29; 依4:2-3),「基督的淨配」(瑪9:15; 若3:29; 弗5:25-27; 依1:21; 耶2; 則16:23; 歐1-3),「基督的葡萄園」(瑪21:28-41; 若15:1-8; 依5:1-7; 27:2-5; 耶2:21; 詠80:9-19),「基督的羊群」(路15:4-7; 若10; 耶23:1-6; 則34; 匝11:4-17),「新約的選民」(希9:11-28; 10:11-18; 耶31),「在基督內的新受造物」(格前15:20-23, 45-49; 格後5:17-21; 迦6:15-16; 申32:18; 依1:2),「在世的天國」(瑪16:18-19; 路12:32; 默5:9-10; 得前2:11-12; 出19:5-6; 詠114:2)。參見(六)教會性質條。

三、建立

教會是天主父派遣他的聖子來世建立的,是聖子奉父命來世完成的工程(若9:4; 17:4),就如天主藉梅瑟建立了舊約教會,同樣天主藉他親生的聖子建立了新約教會(若1:16-17)。天主藉梅瑟民立盟,殺牲灑血為誓,使民成為天主的百姓,期待天主預許的實現。時期一滿,天主派遣他的聖子來世,出生於女人,自作犧牲為贖價,流盡己血重建新約,使全人類成了天主的子女,獲得了罪赦,在世建立了天國——教會(希8-10; 迦4:3-5; 瑪26:28; 路22:20; 哥1:13-14; 迦4:24-31)。天主藉聖子在世建立了教會,實踐了他對人類的恩許(創3:15; 12:3)和與民結立的盟約(創15:18; 17:7-8; 申4:9-14),完成了他造世贖世的計劃(弗1)。

天主藉梅瑟曷勒布山頒布了法律,訂立了盟約(申5:1-5; 拉3:22),天主聖子在加里肋亞湖邊的一座山上,宣布了新約的法律,教會的大憲章,天國的福音(瑪5-7)。梅瑟宣布的是天主的話,隔著雲霧與天主交談,是天主的僕人(出24:12-18);基督不然,他是天主聖言,在起初就與天主同在,自身為天主,在父懷裡的獨生者,天主聖子(若1:1-2, 18; 8:35-37)。他來世是為給人講述他的父,使人認識他的父,明瞭他的父對世人懷的心願,使人見了他就如見了他的父(若6:39; 8:19; 14:6-7; 瑪11:25-27; 18:14)。他不尋求自己的光榮,只尋求承行父的旨意(若8:50, 54, 55):講論的是父要他講論的話(若7:17-18; 12:49-50),作的是他父要他作的事(若5:19-20; 8:28-29),好叫世人相信他如同相信他的父(若12:44-45; 13:20; 瑪10:41),尊敬他如同尊敬他的父(若5:23),因為他原是出自父,與父原是一體(瑪3:17; 若10:30, 36-38)。他在這一信仰上建立了他的教會(瑪16:16-19);行奇蹟驅魔,復活死人,也是為要求世人對他表示這一信仰(谷1:34, 39; 路5:17-26; 7:11-17; 若5; 6; 9; 11);最後為證實這一信仰,拿出自身來作證:死後第三日復活(瑪12:38-40; 16:1-4, 21; 若2:18-22)。這都是父要他作的工作(若5:36; 10:25),是父對他所言所行加蓋的印證(若6:27)。他在這一信仰上建立了教會,是要教會直到末日在世給這一信仰作證(若15:27; 20:30-31; 21:24-25; 宗1:8; 2:14-36; 3:12-26; 4:8-12)。

四、組織

社團的建立如沒有組織,即不成為社團。教會既是基督建立的,也即是基督所組織的,他在世一開始傳教就召收門徒(若1:35-51);繼續傳教就繼續召收門徒(瑪4:18-22; 9:9-17)。門徒分兩等:普通門徒(瑪8:21-22; 路6:17-18; 9:57-62; 若6:60-66)和特殊門徒。普通門徒究有多少,聖經上沒有確實的記載,只知他曾一次派出了七十二位門徒出外傳教(路10:1-12),但決不只七十二人(路6:17),至少有一百多人(宗1:15),或數百人(格前15:6);但特殊的門徒卻只有十二人。這十二人是由普通門徒中挑選出來的,負有特殊使命,故稱之為「使徒」(路6:13 Apostolos)。這十二人實是他所創立的「新以色列民族」的十二宗祖,故又稱之為「宗徒」(路22:30; 瑪19:27-28),以這十二人為基礎,建立了他的教會(弗2:20; 默21:14)。這十二人常緊隨耶穌不離,在他左右私下接受他特殊的訓練(谷4:10-20; 7:14-23)。耶穌又派他們出外傳教,賜給他們驅魔治病的能力(谷6:6-12; 路9:1-6)。在受難前夕,賜給了他們獻祭的權柄(谷14:17; 路22:14-20),在復活當天晚上,授給了他們赦罪的權柄(若20:19-25),在離世升天前,當面交給了他們訓誨萬民,施洗傳道授業的權柄(瑪28:16-20; 路24:44-53)。這十二人實是父由世界特選出來交給他的人,為在世繼承他的事業,為此,他為他們特別舉行了祈禱,祝聖,即犧牲了自己,好叫他們實實在在是祝聖的人,為主為人自甘犧牲(若6:70-71; 15:16, 19 17:6-19; 路6:12-13)。

這十二人中,又有三人特殊小組,是耶穌由這十二人中,特選出來與自己形影不離的親信心腹(谷1:29; 5:37; 9:2; 13:3; 14:33),沒有什麼話不對他們說,也沒有什麼事不叫他們知道(路22:7-13; 若13:21-26)。其中二人:長雅各伯和自名為耶穌愛徒的若望,原是兩兄弟;第三人便是西滿伯多祿。至於西滿伯多祿,更為奇特。耶穌一收他為徒,就給他改名叫「伯多祿」——磐石(若1:40, 42),日後也乘機說出了他所以給他改名的原故,是因為他要在這一塊磐石上建立他的教會,地獄之門——權勢,不能摧毀戰勝這塊磐石,因為他是建立在信仰主為活天主子的信仰上的(瑪16:18-19)。其餘十一人雖同樣享有束縛和釋放的權柄(瑪18:18),但天國的鑰匙卻只交在他的手中,他享有其他十一人所未享有的特殊束縛和釋放的權柄,是十二人中的首領,代表耶穌行事,牧放他在世的羊群(路12:32; 若10:1-18; 21:15-17)。為此,我們可以明瞭,何以在耶穌生前和死後,常是伯多祿一馬當先,代表宗徒發言行事(瑪16:16; 17:4; 18:21; 26:33, 35; 宗1:15; 2:14; 3:6, 12等處)。為此,在伯多祿殉道後,元首職權屬於繼承伯多祿位的人,而不屬於尚在世的宗徒若望。就因為伯多祿身居要職,責任重大,所以耶穌對他的過失也絕不輕易放過,逢事必加嚴責(瑪16:21-23);知他富於血質,過於自信,難免不失足(瑪26:33-35),故特為他祈禱,叫他失足後不致喪失信德,堪作支撐教會的磐石(路22:31-32)。所以耶穌在世不但建立了教會,而且在世也組織了他的教會;他自己為主(若13:12-17),他以下是伯多祿,宗徒的首領;伯多祿以下是其餘十一位宗徒;宗徒以下是門徒,門徒以下是信徒。主在世時完成了父委托他,要他在世完成的工作(若17:4)。

耶穌復活後四十日內,常顯現給宗徒,與他們討論天國的事(宗1:3);離世升天後,依他所許派遣聖神降來(若14:16-17),繼續進行他的事業,在世正式公開成立他的教會(宗2:1-4),協助教會循序發展。宗徒在聖神啟迪引導下(若16:13-15),執行主委給他們的使命,與聖神一同為主作證(若15:26; 16:11),向世界宣講得救的福音(谷16:15; 弗1:13),擴展天主的神國(宗8:12; 哥4:11),組織教會的行政,委任教會的職員(宗6:1-6; 11:1-8; 13:2-5; 15:28, 29; 20:22-32; 格前12:27-30),在各地設立管理教會的「監督」、「長老」和「執事」(宗14:23; 15:2; 20:17, 28; 斐1:1),規定人選應有的資格(弟前3:1-13)和對人選應有的態度(弟前5:17-25; 參見弟前4:14-16; 伯前5:2-4),任命地方「監督」,依照規定在各地設立「長老」(鐸1:5-9),自始以伯多祿為元首(若21:15-17; 宗1:13, 15; 12:3-17; 迦1:18)。伯多祿於公元六七年為主殉道後,其職位與職權由其繼位人,羅馬主教繼承,統治天下教會。

這一由主耶穌奠定的組織,在宗徒時代尚未成定型,到了宗徒教父時代,即一世紀末,二世紀初,就已成定型,與今日所有的教會聖統制度大抵相同,只不過因人數增多,範圍擴大,對於權限的規定和限制,較為周密詳盡而已。這是每一組織在世隨時代發展的必然現象;教會自然也不例外。

五、權力

有什麼使命,就有什麼權力,權力是藉以執行使命的力量;一切使命出於上主,所以一切權力也是來自上主(若19:10-11; 羅13:1-7)。主耶穌來世既為行父委給他的使命,就有父委給他執行使命的權力。父是生命之源,同樣使他也成了生命之源,使凡相信他的,有權利成為天主的子女(若1:4, 12; 5:26)。他來原不是要審判世界,而是要救贖世界(若3:17; 8:15; 12:47);但父不審判任何人,卻將審判全交給了子,因為他是人子,住在人間(若1:14; 5:22, 27);他的在世的言行,就是對人的審判(若3:18-19; 12:47-50)。他來全是為人,一點也不為己;自作祭司,自作犧牲;獻出自己的一切,甚至自己的生命,作贖世的代價,使人獲得罪赦而超生(瑪20:28; 26:28; 格前5:6-8; 希10:4-10, 14; 參見羅5)。總之,父派他來世的使命,誠如聖保祿所說,是要他作人類的智慧、正義、聖化和救贖(格前1:30),好使天上和地上的一切總歸於基督,藉基督歸於父(弗1:8-21; 格前15:22-28)。他建立了教會,是要教會作他的「化身」(弗1:22-23; 5:23; 哥1:18, 24),在世繼續執行他負的使命,使世人獲得智慧、正義、聖化和救贖。為執行這一使命,他將父賜給他的權力全賜給了教會(瑪28:18-20; 若20:21),要教會在世教導人(宗5:42; 18:9-11; 哥1:24-29),使人認識真理(弟前2:4-7),使人知過悔改(宗2:38; 5:29-32; 26:20),獲得罪赦(宗10:42-43; 13:38; 哥1:6-14),使人獲得牧養,不再如無牧的羊(宗16:4-5; 弟前1:3-4; 4:11-12; 弟後4:1-5; 伯前5:1-4)。為此,教會享有治理權,治理天下信眾(宗15; 格前11:34);享有訓誨權:訓誨信眾所當戒,當行,當信的事(格前15:1-11; 迦1:8-10; 得後2:13-17; 弟前1:3-4; 3:14-15; 6:20-21);享有司法裁判權:審判、處罰、赦免信眾的罪過(格前5:1-5; 6:1-8);享有行祭權:舉行祭祀,施行聖事,分施神恩寵惠(格前4:1-2; 11:23-27; 弗3:8-13; 希9:24, 28)。這些權力,直接由主耶穌而來(瑪28:18; 若20:21; 參見格後5:18-20; 10:8-11),並不出於任何人或任何組織;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擅自干預,阻礙教會執行其使命,行使其權力(宗4:19-20; 5:29-32; 弟後2:8-10; 斐1:19-21)。

至於信眾,信眾應服從教會(格前4:21; 格後10; 13:1-10; 希13:17),應依照教會宣讀的福音聖訓生活(斐1:21; 哥3:1-4),應使自己的一生成為一祭獻(羅12:1-2; 伯前2:4, 5, 9),因為信徒相信主,就應為主犧牲(羅8; 14:8; 迦2:20; 5:24; 格後5:15; 斐1:27-30; 3:8-14; 哥1:24; 伯前2:21; 4:1-2):這樣才能與主同生同死,共辱共榮(羅6:3-11; 8:17)。

六、性質

如要明白教會的性質,就要明白教會是什麼。教會是什麼?實在不易界說,不但因為教會是屬神的組織(若18:36),而且因為教會的本質實在很複雜。今就教會對天主,對世界,對世人的關係,來概括論述教會的性質。

(1) 教會與天主父的關係:

教會是他的百姓(路1:17; 宗15:14-18; 伯前2:9-10; 參見出19:5-6; 申26:17-19),是他的王國(瑪25:34; 路17:21; 格前15:24; 弗5:5; 得前2:11-12),是他的京城(瑪5:35; 迦4:26; 默21:2-4),是他的田園(瑪13:24; 格3:6-9; 參見依62:4-5; 則36:34-35; 歌4:126:2-3),是他的殿宇(格前3:10-17; 格後6:16),是他的葡萄園(若15:1-8; 瑪15:13; 20:1-16; 21:33-46; 參見依5:1-2; 歌2:15; 7:13; 詠80:9-19),是他的羊群(若10:29; 參見耶23:1-4; 則34; 米2:12-13)。

(2) 教會與天主子的關係:

教會是他的百姓(宗15:14; 18:10; 20:28; 羅9:23-24),是他的王國(瑪13:41-43; 16:28; 20:21; 路23:43; 若18:36-37; 希12:28; 默1:5-6),是他的京城(默21:2-14; 希12:22-24),是他的田園(格13:19),是他的殿宇(格前6:19; 格後6:16; 默21:15-27),是他的建築(弗2:20-22; 伯前2:4-5),是他的家庭(弗2:19; 弟前3:14-15),是他的葡萄園(瑪20:1-16; 若15:1-8),是他的羊群(瑪26:31; 若10:1-16, 25-28; 宗20:28),是他的童貞淨配(瑪9:15; 22:2, 12; 25:1-13; 若3:28-29; 默19:6-9; 格後11:2; 弗5:21-27),是他的家庭(瑪12:49-50; 弗2:19; 希3:4-6),是他的妙身(瑪18:5; 25:35, 36, 40, 45; 路10:17; 宗9:5; 格前12:12-27; 弗1:22-23; 4:10-16; 哥2:19),是他的新創造物(羅6:4; 迦6:15; 格後5:17; 弗2:10, 15; 哥1:15-20; 3:10),是他的圓滿(弗1:22-23; 4:12-13; 哥2:9-10)。

(3) 教會與天主聖神的關係:

聖神形成了教會的頭——基督,和教會的肢體——信徒(瑪1:18, 20; 路1:35; 哥1:18; 宗1:4-8; 2:37-41; 若3:3-8; 弗2:13-19; 4:1-16),受命於天主聖父和天主聖子(若14:15-17, 25, 26; 16:5-15),降來人世,繼承天主子的遺業,在世正式成立了教會(若14:16; 宗2:1-4, 17),赦免人罪,使人重生(若3:5-8; 20:21-23; 羅8:16; 15:16; 格前6:11),生活在教會內,引導教會認識一切真理(若14:16, 17, 25, 26; 羅5:5),伴隨教會為主作證(若15:26-27; 16:7-15),使教會成為支撐真理的基礎和柱石(弟前3:15),在教會內工作(瑪10:19-20; 宗2:4; 4:8; 6:10; 9:17; 13:2; 15:28; 20:22-24; 21:4; 格前12:4-11),指導治理教會(宗5:3; 13:1-4; 15:28; 16:6-10; 20:28),教導教會祈禱(羅8:26-27; 弗6:18; 猶20),舉行祭祀(羅15:16; 希9:13-14),施行聖事(格前12:13; 格後1:22; 弗1:13-14; 羅6:3-10; 8:11-17),使教會以心神在真理內朝拜父(若4:23-24),使教會合而為一(若17:20-26; 格前6:17; 12:13; 弗2:16, 18; 4:4),富有傳教為主作證的精神(斐1:19; 弟後1:7-8; 宗1:8-9),享有永生復活的希望(羅8:11; 15:13; 格後1:22; 5:5; 弗4:4, 30; 迦5:5)。

(4) 教會與世界的關係:

教會存於世界,卻不屬於世界(若18:36-37),為此,世界要惱恨教會(瑪10:22; 24:9; 若15:18-21; 16:14-16),卻不能戰勝教會(瑪16:18; 若14:30-31; 16:33; 若一5:4-5)。教會要永存於世(瑪28:20; 若14:18-19),作支撐真理的柱石(弟前2:7; 3:15),照世的真光(瑪5:14-16; 宗13:46-47),防腐的鹹鹽(瑪5:13),發酵的酵母(瑪13:33)。

(5) 教會與世人的關係:

教會是世人的母親:生養教育人靈(迦4:26-31; 默12:1; 19:7-8; 21:2-3);使世人成為基督妙身的肢體:同氣相連,互為手足(羅12:4-5; 格前12:12-27; 弗4:25);使人類成為一大家庭(瑪12:49-50; 弗2:19; 希3:1-6)。

由以上所述種種關係,可以知道教會具有什麼性質,是什麼。教會,真可說,包羅天主聖三對外所有的作為。天主藉教會表現他的真實和神聖,人類由教會認識他的慈愛和智慧。教會是天主聖三與世人相處的園地、家庭和天國。

七、特徵

特徵即是一事一物突出獨具的性質。教會獨具的性質,普通說來凡四,即至一、至聖、至公和導源於宗徒。

(1) 至一

至一即謂教會只有一個,決沒有第二個,就如人身只有一頭一身(羅12:5; 格前10:17; 12:12-27; 弗1:23; 4:4-16; 哥1:18; 2:18-19)。天主只有一個(格前8:4-6; 弟前1:17),在天主與人間作中保的也只有一位,在世代天主護慰人的聖神也只有一位(若10:32-39; 14:15-17; 弗4:1-6; 弟前2:1-7; 希8:6; 9:15; 12:24),所以一體三位的天主建立的教會,也只有一個。為羊犧牲自己的性命,使羊獲得永生的善牧只有一位,使羊確保自己的永生的羊棧,也只有一個(若10:7-18, 24-30; 格前1:12-17)。天主結合的人,不可分離(瑪19:6; 若11:45-52; 弗5:22-32),所以教會的分裂是出於人的邪惡;為此,主在受難前夕,祈求父保護他的教會脫免邪惡(若17:15),常存在他內,合而為一,就如父存在他內,他存在父內一樣(若17:11, 20-23; 格前3:21-23)。

(2) 至聖

至聖即教會具有聖化人的能力,能使人成聖,生活於正義(若10:9; 15:6; 羅1:7; 5:1-11; 15:15-16; 格前1:2; 6:11; 格後5:17-19; 宗2:38; 5:31-32)。信徒是聖潔的(羅8:26-30; 弗1; 3:14; 哥3:12-17; 伯前2:9),應度聖潔的生活(羅6:3-10, 17-23; 得前4:1-8; 希12:1-4; 伯前1:2);如不幸犯了罪,可以痛悔求赦(路5:30-32; 7:47-48; 15:7; 伯後3:9),有基督的血可以洗淨自己的罪(弗1:7; 若一7-10; 2:1, 2; 5:16-17);勵行愛德,恕仇憐貧,以贖自己的罪(瑪6:14-15; 18:21-35; 哥3:13-14; 羅13:8-10; 伯前4:8)。教會是至聖的,但奉召加入的卻是罪人(瑪9:11-13; 路15:1-10; 弟前1:15; 若一3:3-9);教會是至聖的,但教會內仍能有罪人(格前15:34; 弟前5:20; 若一2:1);但罪人如不悔改,就自絕於教會,而甘作罪惡和邪魔的奴隸(若8:34; 若一3:8; 羅6:17-19; 伯後2:19-22; 希10:26-31)。

(3) 至公

至公即謂教會包括全人類,是天下全人類的教會,沒有國界和種族的分別,在基督內,全人類共成一個教會(瑪28:18-20; 谷16:15-16; 若12:32; 宗2:21; 15:13-18; 羅1:16-17; 3:20; 10:11-13; 迦3:25-28; 弗1:3-14)。

(4) 導源於宗徒

導源於宗徒,即謂教會的開創始祖是宗徒,因為他們是主耶穌基督揀選立定為開創自己教會的人(路6:12-16; 宗1:1-3; 4:33; 迦1:1, 2, 6-9; 格前12:28; 弗2:19-22; 3:4-6; 伯後3:1-2; 猶17-19; 默21:14)。為此,凡其源不出於宗徒的教會,即不是基督的教會;基督的教會,是由宗徒一脈相傳下來的。

此外,尚有一點特性,亦可視為教會的特徵,即教會必常遭迫害(瑪5:10-12, 44-45; 10:24-28; 宗28:22; 弟後3:12; 伯前3:13-16),必不見容於世界(瑪10:22; 若7:7; 15:18-27; 17:14-19; 若一3:13),必與黑暗邪惡奮鬥到底(弗6:10-17; 格後6:3-10; 10:3-10; 弟後2:3-13; 伯前5:8-11),直到主再來,征服世界(格前11:26; 15:20-28)。

八、憲章

舊約有舊約的法律,新約也有新約的法律(希8:6-13)。舊約是建立在舊約的法律上,新約也是建立在新約的法律上。舊約的法律是天主藉梅瑟西乃山上頒布的(出19),新約的法律卻是天主派遣自己的兒子來世在熙雍山上立定的(依2:2-3; 若1:17; 路22:20; 24:45, 48);為此,舊約的法律稱為「梅瑟的法律」(路2:22; 若7:23),新約的法律稱為「基督的法律」(格前9:21; 迦6:2)。梅瑟的法律是屬肉的法律,不但不能使人戰勝肉慾,反而激起人的情慾,罪上加罪;基督的法律卻是屬神的法律,賜給人神力,戰勝情慾,以新心神事奉天主(羅7:8)。梅瑟插血為盟,頒定法律,用的是牛羊的血;基督締結新約,立定新法,用的卻是自己的血(瑪26:28; 格前11:25)。牛羊的血自不能赦免人罪;基督、無罪羔羊的血卻能潔淨人心,使人獲得罪赦(希9:10);所以新約的法律是「得救的福音」(宗20:24; 羅1:16; 弗1:13; 哥1:5-6),是「恩寵的法律」(若1:16; 羅6:14; 弗2:1-10),是「信德的法律」(羅3:27-31),藉宣講福音,使人信仰基督,由水和聖神重生(若3:5-6; 宗2:38),獲得罪赦,成為天主的義子,而存在基督內,共享永生(若5:24; 6:40; 11:25-26; 羅1:16-17; 4:13; 8:16-17; 10:5-13)。這些甘願接收天主恩寵的邀請,而相信了主的人(羅8:28-30; 得後2:13-17),是父賜給主耶穌的人(若8:45-47; 17:6-8),由這些人組成了在世的天國,教會。有聖神與他們同在(若14:15-17),使他們深知自己是天主的子女,行動隨從聖神的指示和切望,生活於正義(羅8:1-17)。為此,教會子女的生活憲章,是生活在天主的愛——聖神內,以存在天主的愛內,明瞭天主是愛(若一4:16);事事緊隨聖神的引導,取法天父,做天主惟肖惟妙的子女,上愛天主如父,下愛世人如兄弟姊妹。天主的愛迫使我們愛他,也迫使我們愛人,彼此相愛(若3:16若一4:10-16, 19-21; 羅8:32; 格後5:14-15)。為此,主耶穌在要自作犧牲,流血締結新約的前夕,莊嚴啟示天主聖三道理以後,頒布了他的誡命,他的新誡命,為新約標誌的新法律,彼此相愛的新誡命(若13:34-35)。他命令人彼此相愛應如同他愛了世人(若15:12-17)。他愛人是以父愛他的愛和愛世人的愛為準則;因此,人應存在他內彼此相愛,才能如同他一樣愛人,如同他一樣愛父(若15:8-9; 若一3-5);所以,新約的法律總歸於以天父和主基督的愛彼此相愛(羅13:8-10; 迦5:13-15; 哥3:12-15)。這是教會建教的憲章,破壞這一條法律,即等於否認天主子降來人世,建立了教會(若一2:22-25; 3:7-10; 4:1-10)。

九、保祿的教會論

耶穌遵照父的旨意,在世宣講了天國的福音,建立了他的教會;但是,他是一塊在被人拋棄後,纔作了屋角基石的石頭(瑪21:4; 宗4:11; 伯前2:4-7; 參見依28:16; 達2:45; 詠118:22-33),是一粒該落入地內死了以後,纔結出了許多子粒來的麥粒(若12:24; 參見依53:10-12),是被人從地上舉起來了以後,纔吸引了一切來歸向自己的救主(若12:32),是要死而復活,然後才升天坐在天主父右邊的人子(若6:61-62; 瑪19:28; 希12:2),所以教會還是耶穌死後,與聖父同派遣聖神來世,纔算正式成立(若7:38-39; 14:26; 20:19-23; 宗1:4, 5, 7, 8)。在世正式成立,組織,擴展教會,是父與子委給聖神的使命(若14:15-17, 25, 26; 16:5-15)。宗徒在聖神啟迪引導下,建立組織擴展了「基督的教會」(羅16:16; 迦1:22),向天下萬民宣講了「天國的福音」(瑪28:18-20),為適應環境陸續先後發表了一些著作,或追述往事,如四福音,或討論當前或未來的事務,如宗徒經書。在四福音內,因為當時教會尚未正式成立,雖然其中所述固然與教會有關,但就教會而討論教會的記述並不多見。至於宗徒經書,因為當時教會已正式成立,而且正在發揚光大中,所以討論的幾乎可說盡是教會,或有關教會的事。為此可說:四福音所記述的,是創立教會的基督的事;宗徒經書所論及的是基督創立的教會的事;這由路加聖史編述福音和宗徒大事錄兩書前所加的小序,可以看出和意會到。宗徒經書內對教會討論得比較詳盡的,當推聖保祿和聖若望二人,這自然是因為他們二人創立了一些地方教會,和遺下了較多的著作所致。今先就聖保祿的著作略述他的教會論,然後也附帶提及幾句關於聖若望的教會論的話。

宗徒中,只有聖保祿是位經師,是一位傑出而又對當時羅馬希臘文化有相當認識和造詣的經師(宗22:2-3),且是主耶穌在復活升天後,由天召選的唯一宗徒(宗9:15-17; 格前9:1; 15:8)。他深知主耶穌對他所作,和他身負的特殊使命(格前15:9-11; 弟前1:14-17; 弗3:1-12)。在他往大馬士革路上得見的神視中,就已神見主耶穌與教會已結了不解之緣的關係。他迫害的是教會(迦1:13; 格前15:9),主耶穌卻從天上喊說:「你為什麼迫害我」。保祿一時明白不了這自謂「我」的是誰?就懇切的問說:「主,你是誰」?主從天上答說:「我即是你迫害的耶穌」。這位耶穌,他由斯德望的口中聽說過,知道他是誰(宗7:54-8:1),即是那曾被釘在十字架上,現坐在天主右邊的耶穌。這位已復活升天的耶穌仍生存在世(瑪28:20; 若14:18-20)。這位仍生存在世的耶穌即是他的教會(哥1:18, 24; 弗1:22-23)。他與他的教會密切結合,已成了一體一「我」(弗5:21-23; 路10:16; 若13:20)。保祿領洗加入教會,充滿聖神,得見了光明(弟前1:12-13),認識了被釘的耶穌(格前1:22-23; 2:1-2),自成了與耶穌同被釘的人(迦2:19-20),脫胎換骨,完全成了一個新人(格後5:17-18; 斐3:7-11):耶穌的奴僕、宗徒和俘虜。在他歸化的當天,賴天主子的啟示(迦1:11-17; 羅1:3-5),就深深明瞭天主子基督的死亡和復活對教會的關係:教會是由基督的死而得生,教會在世過的是基督復活後的生命(羅5-8)。他本著這一信仰生活,實踐了他為外邦宗徒的使命。他由傳教和在基督內的生活,日勝一日愈明瞭了基督與教會的奧跡,在他陸續發表的書信內,將自己的心得,傳授了給自己在基督內所生的子女(格前4:14-17; 迦3:19)。我們無法在此將他對教會發表的精微道理,與四福音和宗徒大事錄所有兩相對照;但由上述各節所引證的新約章節看來,也可看出他對教會的講論,與四福音和宗徒大事錄關於教會所提到的各點,不但甚相吻合,而且是在聖神默感下,新約啟示發展的自然演繹和必然結論。

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是一種屬神而富有神秘性的關係,要想明瞭這一關係,只好以譬喻來象徵,來比擬。保祿為講解這一關係用了很多的譬喻,但用得最精最繁的,還是「妙身」譬喻。在他前期和後期所寫的書信內,或明或暗常應用了這一譬喻。在前期書信內,最主要的是羅、格、迦三書(羅6:1-14; 12:3-8; 格前6:12-20; 10:14-22; 12:12-31迦2:16-21; 3:26-29);在後期的書信內,最主要的是弗、哥二書(弗1:10, 22, 23; 2:13-18; 4:1-16; 5:22-23; 哥1:15-29; 3:15; 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