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辰 [夜更](Hour, Hora [Night Watch, Vigilia]) 古時,希伯來人一日祇分早晨、中午、晚上;並且,一日不是起自午夜,而是起自晚上,為此有前晚後晚之分(創1:5; 出12:18; 肋23:32; 民19:8, 9)。後來亦稱早晨為黎明(Shahar,意謂:破曉,見蘇6:15; 民19:25; 亞4:13)或日出(創19:23; 撒下23:4),稱早晨後為「太陽發暖時」(出16:21; 厄下7:3),稱中午為日中(厄下8:3,原文作日中,參見箴4:18),稱中午後為「天正熱時」(創18:1; 撒上11:11; 撒下4:5)或「太陽正熱時」(撒上11:9),稱傍晚(創24:63)為晚涼(創3:8原文作晚風;參見歌2:17; 4:6)或日落(創15:12, 17; 出22:25)。晚上分日落以前為黃昏,日落以後為夜晚(出12:6; 30:8; 肋23:5)。至於黑夜,巴比倫人和希伯來人分一夜為三更(詠90:4):初更(哀2:19:有些學者以為此處「初更」,即每更之初之意),中更(民7:19,即我國舊時半夜三更),末更(出14:24; 撒上11:11,原文作黎明更,即我國舊時清晨五更)。古希臘亦分一夜為三更,但埃及人早已分一夜為四更,後為希臘人採用,由希臘傳入羅馬,為此,在新約內每夜分為四更(谷6:48):即入夜、中夜、雞鳴、清晨(谷13:35; 參見宗12:4)。 在充軍以前撰寫的經書,不提有時辰之分,充軍以後撰寫的經書,用以指時辰的阿剌美字「Shahah」,亦祇含有轉瞬之間,立即之意,並非指時辰(達3:6, 15; 4:30; 5:5)。達4:16所用,亦祇含有「一時」片刻之意:但因七十賢士本將此字譯作「時辰」(Hora,拉丁通行本同),後來就以此字指示時辰,即今所謂的一小時。 古代東方民族早已有時辰之分,叔默爾人就分日夜各為六時辰,每時辰為二小時,即一百二十分。埃及人承襲叔默爾人的分法,祇改為日夜各十二時辰,每時辰六十分;後經希臘羅馬採用,遂沿用至今不替。希臘文化時代,此一分法既已普遍應用,所以在新約內分一日為十二時辰,自日出至日落,(若11:9);分一夜為十二時辰,自日落至日出,(瑪26:40; 宗23:23),每一時辰為一小時(瑪20:12)。日出日落一年四季有別,所以每日每夜的時辰就不盡然與現有的時辰相合。大抵說來,夏季日出較早,所以第一時辰約當現今早上五時,第十二時辰約當現今下午四時,夜間時辰則隨日間時辰而轉移。聖經上從來記時不記分(若1:38; 4:52; 瑪20:6)。既然沒有硬性的規定,所以民間習用一比較概括的分法,分一日為四時,分一夜為四更(瑪20:1-5; 谷13:35),即午前前半為早晨(第一時晨),午前後半為第二時辰,午後前半為第六時辰,午後後半為第九時辰。至於夜間時辰的分法亦是如此。但聖經上祇提到了夜間第三時辰,其餘概不見於經籍,這是因為希伯來人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詠104:22, 23),夜間少行動之故。四聖史記錄耶穌苦難事蹟的時辰,即是依照這一分法。所以耶穌被判死刑的時辰既是中午前後,谷能說「正是第三時辰」(15:25),若亦能說「約莫第六時辰」(19:14),不必如一些學者以為若在此處是以半夜,而不是以日出為起點;何況他在18:28又明明提到了清晨,他之所以點出「約莫第六時辰」,是因為他提到了逾越節預備日之故。這一天約在第六時辰宰殺逾越節羔羊,正值此時天主的羔羊自作了犧牲,結束了舊約,開創了新約,意義重大,所以若特地點出:「時值逾越節預備日,約莫第六時辰」。在這些主要的時辰內,習慣舉行祭獻或祈禱(出29:38-42; 則46:13-15; 達6:11, 14; 8:20, 21; 詠55:18; 宗3:1; 10:3, 9)。 此外,「時辰」在聖經內又用來指固定或不固定的時期。這一用法不一而足,其意義隨用法而異。大抵說來,在舊約內多用「日子」或「時日」指時期,如「上主的日子」或「時日將到」;在新約內多用「時候」或「時辰」指時期,如「我的時候」,「我的時辰」(谷1:15; 瑪36:18; 若4:21; 7:6);而且新約內有時所謂的「時候」或「時辰」,即是舊約內所謂的「日子」或「時日」(瑪9:15; 路17:22, 31; 若5:25, 28; 7:30)。這些表時期的時辰,都與人類的歷史有重大的關係,是天主施展自己權威的時際。 「時辰」在聖若望的著作內用得特別多,除指日內的時辰外,尚有其他深奧的含義。他將基督的一生視作一日,基督一誕生即開始了默西亞時代,末世時代。這一時代要直到基督再來結束世代才算結束。這一時代即是舊約所謂的「那一天」,所謂的「將到的時日」(若8:56; 14:20; 參見亞5:18-20; 依2:5-22)。基督在這一天內所作的工作,即是他在這一天所過的時辰。他最具有意義的工作是受難而死,死而復活升天,所以受死,復活,升天是他的時辰,是他所謂的「我的時辰」,「受光榮的時辰」,「戰勝世界的時辰」(若2:4; 7:30; 8:20; 12:23, 27, 31; 13:1; 17:1);至於對於世界和人類,卻是「以真以誠敬拜天父的時辰」(若4:23),是聽取生命之言,而「出死入生的時辰」(若5:24-28),是得見光明,「不再走在黑暗的時辰」(若8:12; 11:10; 12:46),是相信他的人「受迫害的時辰」(若16:2-4, 20-22),是相信他的人「以他的母親為自己母親的時辰」(若19:26, 27)。這一時辰即是世界和人類的「今日」(路2:11; 4:21; 希3:13; 4:7; 參見若9:5; 12:35, 36)。他這一分法是有耶穌的話為依據的(若9:4; 11:9; 參見路13:32)。 聖經內,除列下20:1-11與其相關處依38:1-8; 德48:26外,無一處提到了計時器,至於列下20:1-11言及的計時器,是什麼儀器?是日規?若是日規,是用什麼作成的日規?在公元前八世紀,巴比倫人就已知用日規測計時辰,所以猶大王希則克雅朝廷內可能設有日規;何況近來由考古發掘的遺物,得知巴力斯坦於公元前十三世紀,就已有隨身攜帶的小型象牙日規。不過原文指日規的一字,亦含有梯級之意;所以有些學者以為阿哈次的日規,即是阿哈次殿旁所設通至殿頂樓梯的梯級,藉樹立在旁石柱倒影越過的級數來計算時辰。若瑟夫在他的猶太古史十章二段一節,就作這樣的解釋。這也算得是一種日規。 至於我國古時亦無時辰之分,只以刻漏來計算時刻,故有日漏夜漏之分。刻漏是以壺盛水滴入盤中,盤中樹有箭,箭上刻有百刻,以水淹箭刻數來計算時刻。日夜刻數之多寡,就隨日夜長短而定。春分秋分兩日,晝夜各五十;春分以後日刻漸增,至夏至,日最長,夜最短;秋分以後則恰恰相反。此外,古時亦分日夜為十五時或十時;十五時即晨明,朏明、旦明、早食、晏食、隅中、正中、小還、餔時、大還、高舂、下舂、縣車、黃昏、定昏,見淮南子卷三天文訓;十時即日中、食時、平旦、雞鳴、夜半、人定、黃昏、日入、晡時、日昳。此十時亦以天干為記,即自甲時至癸時,見左傳卷四三昭公五年傳注。殆至漢代始分日夜為十二時,以十二地支子時至亥時為記,名曰夜半、雞鳴、平旦、日出、食時、隅中、日中、日昳、晡時、日入、黃昏、人定,見清趙翼撰陔餘叢考,一日十二時始於漢。若與現所分二十四時辰相較,即一時辰等於現今兩小時:夜半子時即今之半夜十二時與一時;日中午時即今之中午十二時與一時;其餘類推。 至於夜晚則分更次,自黃昏戌時,即今之午後八點九點,為初更或一更,至平旦寅時,即今之午前四點五點,為五更或末更。三更即夜半十二點一點。每更分點,或三點、五點不等。所謂點即打鐘或擊鼓報點之義。一更三鼓,即一更已打到三鼓。點數隨時代而異,唐代每更五點。宋代一更五更各三點,二更三更四更各五點。明清仍依宋制。此制民初尚存,今似已廢。由以上所述,得知我國舊日計算日夜時辰,頗與聖經有相類似之處。 見日、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