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淫(Fornication, Fornicatio)

「邪淫」二字,在舊約裡,通常指「通姦」或「賣淫」(見創38:24; 德9:3-10),但也指男女婚外之苟合(如申22:24)。若有夫之婦犯了這罪,應將她燒死(創38:24);如一男子與一有夫之婦通姦,男女雙方都應處死(肋20:10)。此外,聖經上嚴禁一切亂倫之淫行,以及和任何獸類所行的淫行(見肋18:8-23)。凡犯了上述任何一種淫行的,都應一律處以死刑(肋20:10-22)。倘若男子強姦了一少女,而少女無法自衛,則該男子應娶該少女為妻(申22:29)。除了上述各種淫行外,舊約裡把一切背棄天主敬拜邪神的罪,也一律稱為邪淫,如出34:15; 民2:17; 編下21:11, 13; 耶3:6-9; 23:14; 則16:24-34; 歐1:4-9。邪淫在舊約裡,通常是指一切見諸事實的行為,但在智慧書裡,如約31:7也曾談及祇蘊於心裡的內心思想;但在新約裡,自耶穌在山中聖訓說:「心裡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又說:「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5:8, 27, 28),這樣耶穌說明意淫也是罪過。為此,作耶穌門徒的宗徒,如聖保祿,在他的書信裡,勸勉信友連心裡一切不潔的思想,也當由自己心內除去(見格後7:1; 5:3-5)。

至於瑪5:32; 19:9以及宗15:20在拉丁通行本雖有「Fornicatio」(邪淫)一詞,不過據近代學者,大多將該詞比作舊約裡的Zenat,解作姦淫,故思高本譯作「姘居」。是以按上述瑪5:32; 19:9二處的意思,除了「姘居」外,是不准休妻的,若屬「姘居」,也即不合法的婚姻,不但可以休妻,而且按婚姻的法律,應該與不是正室的女子分開。為此,耶穌並不是說,人因了妻子的不貞,即可休妻或離婚。

見潔德、姦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