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
致候辭 | ||
1:1 | 基督耶穌的僕人保祿,蒙召作宗徒,被選拔為傳天主的福音── | 宗 26:16-18 迦 1:10, 15 斐 1:1 哥1:1 |
1:2 | 這福音是天主先前藉自己的先知在聖經上所預許的, | |
1:3 | 是論及他的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他按肉身是生於達味的後裔, | 撒下 7:1 瑪 9:27 弟前 3:16 默 22:16 9:5 |
1:4 | 按至聖的神性,由於他從死者中復活,被立為具有大能的天主之子, | 10:9 格前 6:14 |
1:5 | 藉著他,我們領受了宗徒職務的恩寵,為使萬民服從信德,以光榮他的聖名, | 希 11:8 宗 9:15 |
1:6 | 其中也有你們這些蒙召屬於耶穌基督的人── | |
1:7 | 我保祿致書與一切住在羅馬,為天主所鍾愛,並蒙召為聖徒的人:願恩寵與平安由我們的父天主,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賜與你 們。 | 宗 9:13 格前 8:6 |
切願去羅馬的目的 | ||
1:8 | 首先我應藉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天主,因為你們的信德為全世界所共知。 | 16:19 得前 1:8; 2:5 |
1:9 | 有天主為我作證,即我在宣傳他聖子的福音上,全心所事奉的天主,可證明我是怎樣不斷在祈禱中,時常記念著你們, | 格後 1:23 斐 1:8 弟後 1:3 |
1:10 | 懇求天主,如果是他的聖意,賜我終能有一個好機會,到你們那裡去。 | 得前 2:17 雅 4:15 |
1:11 | 因為我切願見你們,把一些屬於神性的恩賜分給你們,為使你們得以堅固, | |
1:12 | 也就是說:我在你們中間,藉著你們與我彼此所共有的信德,共得安慰。 | |
1:13 | 弟兄們!我願告訴你們:我已多次決定要往你們那裡去,為在你們中,如在其他外邦人中一樣,得到一些效果;然而直到現在,總是被阻延。 | 15:23 宗 19:21 |
1:14 | 不但對希臘人,也對化外人,不但對有智慧的人,也對愚笨的人,我都是一個欠債者。 | |
1:15 | 所以,只要由得我,我也切願向你們在羅馬的人宣講福音。 | |
人因信成義方可得救 | ||
義人因信德而生活 | ||
1:16 | 我決不以福音為恥,因為福音正是天主的德能,為使一切有信仰的人獲得救恩,先使猶太人,後使希臘人。 | 宗 13:38 格前 1:18-25; 2:1-5 格後 12:9f |
1:17 | 因為福音啟示了天主所施行的正義,這正義是源於信德,而又歸於信德,正如經上所載:『義人因信德而生活。』 | 1:16 哈 2:4 迦 3:11 希 10:38 |
外邦人的罪惡是天主的懲罰 | ||
1:18 | 原來天主的忿怒,從天上發顯在人們的各種不敬與不義上,是他們以不義抑制了真理, | 詠 69:25; 85:4-6 米 7:9 索 1:15 |
1:19 | 因為認識天主為他們是很明顯的事,原來天主已將自己顯示給他們了。 | |
1:20 | 其實,自從天主創世以來,他那看不見的美善,即他永遠的大能和他為神的本性,都可憑他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以致人無可推諉。 | 智 13:1-9 德 17:8 宗 17:24-29 格前 1:21 |
1:21 | 他們雖然認識了天主,卻沒有以他為天主而予以光榮或感謝,而他們所思所想的,反成了荒謬絕倫的;他們冥頑不靈的心陷入了黑暗; | 智 11:16 依 5:21; 40:26, 28 弗 4:17-18 |
1:22 | 他們自負為智者,反而成為愚蠢, | 格前 1:19-20 |
1:23 | 將不可朽壞的天主的光榮,改歸於可朽壞的人、飛禽、走獸和爬蟲形狀的偶像。 | 詠 106:20 出 32 申 4:16-18 智 11:16; 2:24; 13:10f 耶 2:11 |
1:24 | 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隨從心中的情慾,陷於不潔,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 弗4:19 |
1:25 | 因為他們將虛妄變作天主的真理,去崇拜事奉受造物,以代替造物主--他是永遠可讚美的,阿們!-- | |
1:26 | 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 | |
1:27 | 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 | |
1:28 | 他們既不肯認真地認識天主,天主也就任憑他們陷於邪惡的心思,去行不正當的事, | |
1:29 | 充滿了各種不義、毒惡、貪婪、凶殘、滿懷嫉妒、謀殺、鬥爭、欺詐、乖戾;任憑他們作讒謗的、 | 13:13 |
1:30 | 詆毀的、恨天主的、侮辱人的、高傲的、自誇的、挑剔惡事的、忤逆父母的、 | |
1:31 | 冥頑的、背約的、無情的、不慈的人。 | 1:32 | 他們雖然明知天主正義的規例是:凡作這樣事的人,應受死刑;但他們不僅自己作這些事,而且還贊同作這些事的人。 | 智 1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