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訓(Doctrine, Doctrina)

此處所說的並不是聖經上教訓的內容,而是討論「教訓」一詞在聖經上的意義。

一、在舊約中:

是指天主意旨的顯示而言,即天主的判斷(申4:1),天主的言語(申4:10)或天主的聖意(詠142:10; 50:15),這種教訓有時是來自天主自己(申4:10),有時卻是經過家長(申11:19)或義人而來(詠50:15)。天主的教訓與人為的不同,蓋前者是絕對的,惟一的,而後者則是相對的及複雜不純的,故被聖經以鄙視的口吻稱之為「人們所傳習的教誡」,而不稱之為「教訓」。聖經教訓的內容是法律,而這「法律」直接來自天主,故此它不只約束人的理智,而更管制人的意志,也正因如此,它同普通的一般教訓不同。梅瑟受了天主的教訓(出4:12, 15),為使他能正確的將天主的法律教導與民(出18:20)。這「法律書」——聖經——被司祭存於聖殿之中(列下22:8等),並傳之於百姓。但是因為他們沒有善盡己職,故多次受到了先知們的責斥(歐4:6; 米3:11)。

二、在新約中:

保祿清楚地將「教訓」與「智慧」分開來講,前者是為初期回頭皈依的教友,後者則是為信德上的成人(格前2:6; 3:1; 希6:1);前者的內容是耶穌基督(希6:1-3),格外是被釘在十字架上的耶穌(格前2:2),後者則包括有論耶穌的大司祭職(希5:11等;7:1等)。聖保祿並嚴詞禁止對這些聖經教訓的歪曲、增添或更改(羅16:17; 格前15:12; 格後11:13-15; 迦1:6-9; 5:12; 斐3:2; 哥2:20等;弟前1:19, 20; 4:1; 弟後2:17; 4:3; 鐸1:11; 若一4:1; 若二10; 11)。

其他有關「教訓」之內容,請見「信德的寄托」及「宗徒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