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崇拜(Idolatry, idololatria) 偶像崇拜,依照保祿所講,是「將不可朽壞的天主的光榮,改歸於可朽壞的人、飛禽、走獸和爬蟲形狀的偶像」(羅1:23)。天主曾囑咐選民,除他以外,不可有別的神,不可製造彷彿天上、地上、地下、水中之物的雕像,更不可向它叩拜;而人卻去敬奉別的神,製造他們的像,向他們叩拜,這即是「偶像崇拜」。崇拜偶像這種違反理智的風俗的由來,原是智的作者和聖保祿所特別研究的問題。按智的作者所研究而得的偶像崇拜的原因,不外是由於人愛虛榮的心,或為紀念可愛可敬的人士,或為當時流行的君王崇拜之所引(智13:23-15:19)。聖保祿認為偶像崇拜,是一種違命而凌辱天主的重大罪行。人本可由受造之物認識真天主,因此,應光榮恭敬他,但是人們卻違犯天主的命令,而放肆度日,故此天主必要懲罰(羅1:21-32)。應當注意的是:智的作者和保祿,同樣認為崇拜偶像是人在道德上墮落的最大原因,是人們罪孽的淵藪。 偶像是以木、石、鐵、銀、銅、金製造的;敬禮偶像的處所,乃是山、高丘或茂盛的樹林,以及花園、溪河和廟宇等地方。 據天主藉梅瑟向選民所說的名言:「只有上主是天主,除他以外,再沒有別的神」(申4:35)先知們稱外邦的神為「使以民走入了歧途的邪神」(亞2:4),「虛無」(耶2:5),「醜惡之物」(申29:16),「可憎惡的邪物」(加上1:54)等。 此外,先知們以敬禮偶像之罪,為失信、姦淫、私通。這是由於上主與以民已訂立了盟約,他無異是選民的淨配的原故(見雅歌等)。為防止以民去犯這重大的失信之罪,天主昔日曾警告過他們,要以充軍的懲罰處治他們(申28:62-68等);可是選民「具有娼妓的面孔,仍然不知羞恥」(見耶3:3等處)。 禁止偶像崇拜在新約中,更形鞏固。異民的神以及這些神的偶像等於「虛無」(格前8:4-7),「本來不是神的神」(迦4:8),就是「邪魔」(格前10:20-21)等。 如果我們研讀以民的歷史,很容易看得出來,人的歷史不外是一場真宗教和偶像崇拜的戰爭。 亞巴郎的祖先當時還「住在大河那邊,事奉別的神」(蘇24:2),他的後裔同時恭敬真天主,也崇拜一些神像(創31:24, 29, 30, 49; 24:50; 35:2-4)。雅各伯的子孫在埃及時,也傾向了當地偶像崇拜,背棄了天主(則20:7-10);在曠野中,他們也犯了同樣的罪惡(則20:13; 亞5:26; 出32:1; 戶25:2, 3)。梅瑟雖然給他們立下了最嚴厲的法律(申12:1-13, 17; 28:15; 出20:3, 4; 22:20),但以民仍不斷地陷於偶像崇拜的迷惘中(民2:1-11; 3:5; 4:1; 6:1)。從撒上4:1-7; 6:1-21也可推知,在撒慕爾為民長時,以民除恭敬上主外,還恭敬異邦的邪神。「撒羅滿在耶路撒冷東面的山上,為摩阿布人的可憎之物革摩士,為阿孟子民的可憎之物摩肋客,修築了丘壇……」(列上11:3-8)。撒羅滿死後,以色列分裂,雅洛貝罕在北國兩處,即貝特耳和丹,建立了兩頭象徵「雅威」的金牛,這一舉動使以色列的宗教更形衰弱,更容易接受外邦的神和對它們的敬禮,因此,列上、下不斷重提「雅洛貝罕的罪惡」,以他為罪魁禍首。 非但北國——若瑟家,連南國猶大家,在宗教和道德上,也隨之墮落,有列王紀上、下和先知的作品為證。厄則克耳先知以寓言的文體,把兩國的敗壞,描寫得非常生動(見則16)。兩國的君王,連那些被視為熱心的君王,對宗教的衰敗——除了約史雅所提倡的宗教改革一段時期外,絲毫沒有辦法。除了那些因政治的關係,明顯背叛了上主,而崇拜邪神的君王,如北國的阿哈布、阿哈齊雅,南國的阿塔里雅太后、默納舍等,對其他的君王,史家都沒有好評。關於北方國王,史家說:「沒有離開乃巴特的兒子雅格貝罕,使以色列陷於罪惡的罪」(列下15:9等);關於南方國王,史家說:「只是沒有廢除高丘」(列下14:4等)。在以色列的史家和先知的眼中,兩國的災難:充軍和毀滅的最大原因,即是崇拜偶像的罪惡,參閱列下17:7-41; 哀5; 達9:1-19; 厄上9:7-15等。 偶像崇拜這項罪過,不但是屬於過去的歷史,且與現代的人也很有關係:人一旦離開了天主,不信奉他,就成為受造之物或情慾的奴隸,比如金錢的奴隸(瑪6:24),美酒的奴隸(鐸2:3),功利的奴隸(弗5:5; 哥3:5),權勢的奴隸(默13:8),作惡、不潔、不法、娛樂、嫉妒、惱恨的奴隸(羅6-15, 21; 鐸3:3),罪惡的奴隸(羅6:6),宗教虛偽主義的奴隸(迦4:8)。這一切的罪惡,都是由崇拜偶像而來,領人陷於死網中;並且犯這種罪惡的人,顯然對唯一的真天主,沒有一個完整的認識,因而缺乏忠誠信賴之心。 見天主、高丘、祭邪神之物、金牛、宗教、多神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