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7
關於潔與不潔的動物法,亦見申14:3-20。關於潔與不潔法律的原因和目的,在44,45兩節說明了。天主所要求的,固然是內心的聖潔,但也要求外面(身體)的清潔,因為外面的清潔可以培養心靈的聖潔。從宗教史事上知道,有些古代民族將某些東西或動物視為潔的,將某些東西或動物視為不潔的。梅瑟因天主的默示,也承認這種潔與不潔的習俗;凡習俗中具有迷信色彩的,都除掉了,而予以宗教意義。因為梅瑟認為,潔與不潔的意義,只是引導選民效法天主的聖潔。有關本章的經文,應當注意的是:一、1-28節所有的規定,由來很古,可能梅瑟以前即已流行;29-47節一段,是寫於梅瑟以後與君主時代之間;二、關於動物名稱,有些無法確定;三、動物的分類,不是按照動物學的分類,而是依照通俗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