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見證 [致命](Testimony, Witness Testimonium, Testis [Martyr])

「證據、見證、作證」等詞,在聖經中除為法律上的用語,另含有——尤其在聖若望的作品中——一種更深的意思,這是在其它的著作中不易找到的。現扼要分述如下:

一、聖經中的「證據」或「見證」和其他相類似的名詞,在法律上的用途:

舊約中所用的「證據」或「見證」等詞句,如其他民族一樣,具有同樣的意思,即作證、供證為控訴人,或作證為保護某人,如列上21:10-13:「作證控告」等。「請人或召人作證」(依8:2; 耶32:10……)等詞句,也屬於法律術語,如以色列人,在供證時,通常指天地起誓;本著這種風俗梅瑟民說道:「指著上天下地,對你們作證」(申4:26; 30:19; 31:28)。有時證人也指著天主起誓(創21:23等)。由於全能的天主,無所不在,自然他知道人們的一切行為,一切思想,一切企圖,故此以色列人很喜歡說道:「上主(天主)是我(們)的證人」,如約16:20:「在天上有我的見證」;參見詠89:34; 耶29:23; 拉3:5。同樣,因為默西亞,天主的被選者,以他的行為影響萬民的命運,因此他被稱為:「萬民的證人」(依55:4)。見證有忠實的,也有虛假的,關於假見證和他所應該受的懲罰,以及其他的一切措施,見出20:16; 23:1-3; 申19:16-21; 箴19:5; 21:28; 達13:61, 62。

梅瑟五書中常見的名詞,如「約版」、「約櫃」、「約證」等,與「證據」——即可據以證明其事之真像——和盟約有著密切的關係。西乃盟約的最具體的證據,就是在其上刻著天主十誡的石版,這石版由於是盟約的證據,故叫做「約版」或「約證」,由於這約版安置在一個櫃子裡面,這櫃子便稱作「約櫃」,見出15:16-21; 31:7. 40:20; 30:35; 戶17:19-25等。約版的價值,並不在這一塊寶貴聖物的歷史性上,而是在其上面所彫刻的「天主的十言」,和根據這十言所演變出來的舊約時代選民的一切法律。因為這個原故,「證據」這一詞,有時假借意指法律,所以在思高譯本內也有時譯作「法律」(詠122:4)、「法令」、「約法」、「典章」等(見耶44:23; 詠119:14, 24等處)。

猶太人的宗教是一個殉道者的宗教,這一點在大先知時代已可以見到。先知們為要保存自己純潔的心,而且使百姓也能保存他們純潔的心,忠於天主,而亦忠實於天主的法律,不拘遭受多少折磨與困苦,甚至犧牲性命亦在所不惜(耶26:20-23)。這種現象特別顯於瑪加伯時代,一直到阿基巴經師(Rabbi Akiba +135)殉難為止。

瑪加伯父子——尤其那七個兄弟(加下6; 7)的殉道史,更顯露出一種新奇的概念:即殉道者所證實的,不是他們所見所聞的,而是他們所信仰的,換句話說:他們都是為他們所信仰的天主作證而殉道的。實際上殉道者的概念,按大體來講,是產生於瑪加伯時代,故此我們容易瞭解為甚麼基督信徒向來很熱誠敬禮瑪加伯時代的致命聖人了(cft. PG. 35 cc. 911-934)。

二、「證據」在聖經中所有含有的宗教概念:

在舊約中那些含有宗教意義的「見證、證人、證據……」等名詞,本來不多,可以提出的有出31:18; 申4:45; 6:17; 詠19:8; 119:14, 24, 31, 46; 尤其見依43:9-13; 44:7-11。按依的思想,天主要向萬民實行審判,在這場審判中要召民來作他的證人;換言之,民在萬民跟前,要證明唯有創造天地,救護選民,與選民立約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是「上主」,是「雅威」。他們如此作證,是為控告萬民,他們所崇拜的都是些毫無作用而不存在的偶像。當然,以色列人這樣的供證,不是靠著正常的證據,而是本著信仰,因此,可說依43; 44兩章所說的證人及他們的供證,完全是屬於純粹的宗教方面「證道」的觀念。

在新約內,含有宗教觀念的「見證」或「證據」等名詞則屢見不鮮。大概可說宗徒大事錄和新約其它不少經文,處處在記述並證明宗徒如何履行主耶穌的話:「你們……要直到地極為我作證人」(宗1:8)。現在即按宗的內容,略述宗徒及原始聖教會如何為主耶穌作證。

首先宗徒們是吾主復活的見證(宗1:21, 22; 4:33; 10:41等處);保祿自稱為宗徒,非僅因為他蒙主耶穌特別的召選,也是因為他看見了復活後具有莫大光榮的耶穌(宗22:15; 23:11; 26:9-20; 參見迦1:11; 2:10)。

不久之後,宗徒的證言,除了復活的宣講外,也包含了耶穌的全部生活。按伯多祿所講:其中包括耶穌的洗禮、神跡、治病、驅魔施行善事、愛等:「我們就是他在猶太人地域和耶路撒冷所行一切的見證人」(見10:37-42; 伯後1:18等處)。

宗徒除了應見過復活的耶穌之外,也應是天主或耶穌所召選的,和蒙受天主聖神的恩惠的人(宗10:41-42; 13:31; 22:15);這項恩惠和正式奉派是互相聯繫的;因有這項恩惠,宗徒才能成為耶穌的使者,成為他的代言人。同時,宗徒們,這些「為真道服役的人」,賴聖神的力量和光照,一方面,勇敢地傳報耶穌的福音,並因此而甘心喜歡為他受苦;另一方面,他們在舊約內發現了默西亞的奧理(對這事宗全書都可作證)。宗徒們不但如耶穌一樣藉著奇蹟,以確定他們的證言:「因為宗徒顯了許多奇蹟異事……」(宗2:43; 5:12; 3:1-10; 5:51; 14:8-10; 19:11, 12等處),並且也如基督所預言的,宗徒們要遭受艱險困厄,正如自己在世所遭受的一樣(若15:18-20; 16:2, 33; 伯前5:1等處)。宗徒們即依據這項「十字架的道理」來教訓信友(宗14:21, 22),並領導信友藉自己熱烈的信仰來為主作證。

原始的教會為救主所作的「見證」即表現於喜樂、仁愛和犧牲的精神上(宗2:45-47; 4:32-35; 5:12-16, 37)。第一位殉道者斯德望的慘死,即被描寫得好像是耶穌第二一樣(宗6; 7),他相似一位天使,不但是因他的超然美麗,而且也是因為他真是耶穌的使者,耶穌的傳道員,更是耶穌最偉大的見證人——第一個因自己的信仰及為耶穌的證言流鮮血的證人:致命者、殉道者。路加在宗除了伯多祿保祿兩位之外,極重視的即是斯德望,其理由即在於此。

三、聖若望對主的證道所有的特點:

若望使用「見證」「作證」等詞,達八十餘次,可以說,若望用「作證」一詞來代替「宣講」。照筆者看來,這是因為「作證」一詞,除了包含「宣講」的意義外,更適合教會在第一世紀下半葉的環境,且更深合這最後宗徒的心理和使命。若望所處的時代,可以說,不是宣傳基督福音的時代,而是特別講論基督是誰,他的性體、他的工作價值等諸論題的時代。所以若望特別強調基督的地位,並起而攻擊反基督的異端派。是以與其說若望的作品是宣講,不如說他的作品是辯護書。

眾所周知:「宣講」應依靠「證件、證據、見證」,這些在若望的作品裡,都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他用的證據或證言,幾乎常與「看見」動詞聯繫在一起,如若1:34:「我看見了,我便作證」,參見:若3:11, 32; 19:35; 若一1:2; 4:14等處。事雖如此,卻不能否認若望的宣講是一種證言,或者說,差不多是一種靜觀,即外形的事實,領他深入於耳目聽聞的,因而感受到其內含的超性奧理。他之所以能體驗到這些奧理,是由於他的信德,藉著信德他揭露了基督的神性,和他為人類救主的使命。所以,若望神學的中心,並不是耶穌的行為,而是耶穌自己,換句話說,若望在訓誨信友耶穌究竟是誰(1:7, 8, 15; 5:31, 32, 36, 37, 39; 8:14-18; 10:25; 若一5:9等處)。按若望福音為耶穌是誰作見證的,有施洗者若翰(1:7, 8, 15, 19, 32, 34; 3:26; 5:33-36),舊約經典(5:39),耶穌的宗徒和門徒(15:27; 19:35; 21:24),最後是耶穌自己。但是耶穌的證言與天父的證言,是唯一無二的(5:31, 32; 3:32-34; 14:24等處);此外,還有耶穌的工作(5:36; 9:3, 4; 10:32),以及天主聖神,即真理的聖神(15:26; 16:13)。這一切供證和證據,最後都要歸功於天父和世人所蒙受的信仰。基督徒所信仰的那至高無上的全部啟示的對象,就是相信基督是天主子,是默西亞,是人類的救主(若20:31)。關於「證言」,聖若望在若一5:5-12一段內用了一些神秘而又不易解的詞句。按該處記載:對降生為人的天主聖子耶穌基督,有三種證據:即水、血和聖神:「水」指耶穌所領受的洗禮——當時天父稱他為自己的愛子——和耶穌所立的洗禮聖事——信友在領洗時便與天主的性命相通;「血」指耶穌的苦難聖死及聖體聖事;「聖神」即是真理之神:換言之,信友在聖神光照之下,因相信耶穌是天主聖子,在領洗和領聖體的時候,應體認出自己已出死入生,因而成為天父的義子。

若望是最現實的,同時也是最超越的證人。他的供證既根據歷史,也依憑信仰,故此他更奇妙地引領信友靜觀天主聖子的光榮(若1:14)。

見宣講、信德、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