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Guarantee, Fideiussor)

雖然在民法律上無正式關於擔保的明文規定,但民仿效其他民族的習俗,不時有作保的行為,且自古以來就有(創43:9)。智慧書作者警戒民毋輕易作保(箴6:2-5; 11:15; 17:18; 20:16; 22:26, 27; 27:13; 參見德29:14-20);作保的方式是以拉手為定(約17:3; 箴6:1; 17:18; 22:26);有時亦有以自己的身體或生命來為人作保者;稱之謂「人質」(列下14:14; 編下25:24)。耶穌自己就是新約的擔保人(希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