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 [奴僕、臣僕、酬資]
(Workers, Opifices [Slave, Servus; Servant; Salary, Salarium])


自近百年以來,人類的生活方式因著機器的發明,及輕重工業的突飛猛進,已進入一個劃時代的嶄新境地,而賴以生存的勞作,其形式也有著顯著的差別,與前此之勞工迥然不同,於是嚴重的、新的勞工問題便產生了。格外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它竟成了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及政治心理學家急待解決處置的課題。教會既是人類的「慈母與導師」,面對這一新的危機自不能袖手旁觀,是以自教宗第十三世以迄今日的歷代教宗,都曾對症下藥,以通諭、警告、指示、勸說、演講等等不同方式,企圖挽救解決人類面臨的嚴重厄運——勞工問題。

本篇論勞工問題的立場,將完全僅以聖經為基礎,發掘聖經中有關勞工的指示。固然它的目的並不是針對目前新環境中的勞工難題作出徹底的解答,事實上也非可能,蓋聖經的著作時代已有距今數千年之久,時過境遷,聖經時代的社會環境及工作方式已一去不復返。但是,雖然如此,聖經上許多關於勞工的基本原則、指示、定斷,於今討論起來,仍有裨益,仍能給人們指出解決目前勞工問題的正確方向。

1、勞作是人類的基本立場:

雖然新舊約時代的諸帝國,亞述巴比倫埃及波斯希臘羅馬無不以勞工為人類的恥辱,絕不輕易為之,最多視之為下賤奴隸們的本分,但是聖經開宗明義之始,便清楚地指出了勞作是人類的天職:「你們要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魚,天空的飛鳥,各種在地上爬行的生物」(創1:28)。並且天主將亞當安置在伊甸園的目的,就是為「叫他耕種看守樂園」(創2:15)。或謂這種勞作的命令是只為亞當而發,與全人類無關。其實不然。亞當一名在此處的原文上注以冠詞,足證此處所指的亞當就是全體人類,這是學者們一致公認的。原祖犯命之後,受天主的責罰,應當「汗流滿面才有飯吃」(創3:18),於是有許多的人,講成人類所以應當勞力工作,是上主咒罵的結果。其實不然,蓋人類在犯命之前,就已在遵主命而勞作。故此勞作之本身向來未受到天主的詛咒,雖然犯命後的勞作變成艱苦的。但詛咒的對象卻只是土地,「為了你的緣故,地成了可咒罵的……要給你生出荊棘和蒺藜」(創3:17, 18)。是以後期聖經所詛咒的是游手好閒,好吃懶做(德4:34; 7:16; 33:29; 瑪25:28, 29; 希6:12等),絕非人們勤勞的工作。聖保祿更清楚地說:「誰若不願意工作,就不應當吃飯」(得後3:10)。

2、勞工是神聖的:

人之應當勞作,不只是為遵守天主的法令,而更是為師法天主的美表。聖經上不厭其煩地以人格化的方式來述說天、地、萬物是他雙手的工程(創1; 詠121:2; 145:4, 5, 6; 依44:24; 宗4:24; 17:24等)。他展開蒼天,相似帳棚,他在水上建築自己的宮殿,造了雲彩作為車輦,奠定大地於基礎之上,給大水劃定了界限,使水成川,灌溉大地等等(見詠104)。既然天主竟如此操勞,創造管理及保存萬物,以天主肖像而受造的人類,自當效法造物主的榜樣,勞作不懈。故此上主的十誡上有命:「你六天應當勞作……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的一切」(出20:9-11; 見31:15-17; 肋23:3; 申5:13, 14)。因此,人類勞苦工作,按聖經上的解釋,絕對不是可恥下賤的,相反的,它是崇高的,神聖的,因為人之勞作就是繼續天主造化的工程,天主親自立了勞作的美表。

3、民是任勞任怨的百姓:

只要我們打開聖經注意研究一下,就可以知道它幾乎是一部民的勞工史。雅各伯拉班家中,操勞作工達二十年之久。梅瑟達味亞毛斯在被召之前,是放羊的牧童。基德紅操作於打禾場(民6:11),厄里叟耕種於田間(列下4:18),波阿次夜宿禾場(盧3:17),撒烏耳被選為王之後,仍事耕農之業務(撒上11:5)。聖經上最古老的歌頌勞苦的歌曲之一是一首「挖井歌」(戶21:17, 18)。此外聖經並提及到五十種左右主要的職業,幾將民種種不同方式的勞作,盡陳無遺。民原是半遊牧民族,自進入聖地之後,才漸漸定居務農(申8:7-9; 見列下18:32)。但這並不是說勞工之本身是輕而易舉的,相反的,民明知人生是充滿「辛勞艱苦」的(詠90:10),但是他們也知道這是上主的命令,「不要厭惡勞力的工作,和至高者制定的農業」(德7:16)。

至於智力的勞心工作,在聖經上好似沒有受到如前者勞力工作的重視;但也並未完全被忽視。比如梅瑟在曠野中親自主持民判官的職務,他的岳父耶特洛曾加以勸解,認為是太過疲勞的工作(出18:18)。人之智慧是需要費力追求的(智9:16),而這個追求工作的途徑,是坎坷不平的(德6:21等)。德訓篇的譯者,亦坦白承認,為了他的譯作曾經煞費苦心,不分晝夜,不辭勞苦的工作(見德之序言;亦見加下2:24-27)。於是聖經清楚的指出「用功過度,必使身體疲倦」(訓12:12),但學識卻能供給人一個比較富裕的生活(德51:36; 智10:10)。

宗徒事業亦是勞苦的工作:這一點尤其見於新約,蓋為指示兩種不同的工作所用的名詞及動詞,是完全一樣的。耶穌在他勞力的工作之外(谷6:3),最主要的工作是承行他天父的旨意(若4:34; 9:4; 17:4)。他的門徒們出外宣傳福音(宗13:2; 14:26),建立教會團體(格前3:10-17; 9:1等)的工作,猶如收割時的勞力(若4:38; 見瑪9:37, 38; 20:1-6)。保祿為了傳教救人,曾經不辭辛勞的努力操作(格前15:10; 格後6:5-10; 11:23-37; 迦4:11; 斐2:16; 哥1:29; 弟前4:10),猶如農人對田地之耕耘灌溉(格前3:6),是以有權獲得他的報酬薪資(瑪10:10; 路10:7; 格前9:6-25; 迦6:6; 弟前5:17, 18),猶如任何一位勞力的工人。

4、工作之目的:

(a)是生活的必需條件:飛鳥及走獸不必勞力勞作,「牠們不播種,也不收穫」(瑪6:26),就可生存。但是人為能生存,卻必需勞動耕耘,這種形式在犯罪之前如此(創1:29, 30);犯罪之後亦復如是(見創3:17-19)。「生活的主要物品是水、食糧和遮羞的衣服、房屋」(德29:28),而這一切都是勞力換來的。誰工作將有充足的食糧(箴10:4; 12:11; 28:19; 德20:30)。誰游手好閒,將受貧窮困乏的侵襲(箴6:10, 11; 20:4; 24:34; 德4:5; 11:4等),故此「勞而致富的人,勝於自大而無以果腹的人」(德10:30; 箴12:9),聖保祿更有力地強調:「誰若不願意工作就不應當吃飯」(得後3:10),力勸教友們應當勤勞說:「你們要以過安定的生活,專務己業,親手勞作為光榮」(得前4:11)。

(b)是實行愛德的方式:世間無以果腹,無衣蔽體,急待救濟的窮苦人民是常有的(瑪26:11)。為能實行這種濟貧的愛德工作,本身應先具有足夠的條件,才可為之。故此聖保祿勸勉信友們說:「那些以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竊,卻更要勞苦,親手賺取正當的利潤,好能賙濟貧乏的人」(弗4:28)。保祿本人更以身作則:「在各方面我都給你們立了榜樣,就是必須這樣勞動,扶助病弱者」(宗20:35)。而這種愛德的實行更是末世審判的準繩。將來人能得天堂的賞報與否,要以是否給了自己貧窮的弟兄食物、飲料、居處、衣服而定(見瑪25:31-46)。

(c)是物質文明及人類進步的原動力:雖然全部聖經所給我們的指示好似是,物質文明及人類神性的利益,是兩個不能妥協的極端,但是只要仔細研究一下聖經就可以知道,二者並非是兩個完全對立的事實。首先,天主造了天地及其間的花草、樹木、飛禽、走獸、魚鱉蝦蟹,見牠們都是美好悅意的,乃將牠們交給人類,使之加以管理、統治、並享用(創1-2)。人類犯命之後,自然大地並沒有失去它原有的光耀,仍在反映著造物主的全能、全知及美善(詠18:2; 23; 32:6-9; 74:13-17; 93; 134; 148)。人類雖暫時失去了天主的寵愛,卻沒有喪失仍然以自己的努力,來治理享受大地的權柄,藉以發掘認識其間的奧秘——科學之進步,而承認造物主的偉大、慈愛、全能及他高深莫測的智慧(羅1:20; 11:33-36)。福音上「塔冷通」的比喻(瑪25:14-30),清楚的指明人類應當在神靈及物質方面,盡力善用上主的恩賜,來勞力經營,賺取利潤。故此我們可以作結論說:雖然耶穌曾強調:他的國不屬於這個世界,但是在全部新約上卻找不到一個地方,可以證明耶穌曾經命令過他的門徒信眾,應當放棄現世物質的正當享受,以取永遠的福樂。而促進物質享受的法門,是勞苦的工作。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新舊約中因貪享物質的福樂,而受罰的例子卻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不外是因為它的出發點、方式或目的的完全錯誤所致。換句話說,就是因著物質的文明進步及生活的享受,使人遠離了天主,或犯罪招惹了懲罰。諸如加音後裔的文明,導致宗教的大誤(創4:17-24),巴貝耳塔的建造,使人目中無上主,驕傲自恃(創11:1-9)。其次亞述巴比倫埃及等大帝國受罰亡國的原因,無不由此(依13:1; 14:4, 25; 19:1; 33; 47; 耶46; 50; 51; 則29; 30; 納1:1; 哈1:1等)。民的整部歷史,更是這一事實的確證。因此,只要人努力勞苦工作,換取生活的需要,正當地享受利用物質的文明進步,處處以天主為前題,不為享受而享受,非但不是聖經所禁止,更是聖經所提倡強調的。正如聖保祿所說:「一切都是你們的,你們卻是基督的,而基督是天主的」(格前3:22, 23)。這種觀念亦早見於德訓篇「這一切為善人都是好的,為惡人卻變成了不好的」(德39:32)。

5、工作的節制與休息:

工作既然是文明進步的原動力,則很容易被人誤解,只顧為工作而工作,或為享受而工作,而且不遺餘力的拼命工作,這究非天主令人參與勞動的原意。故此聖經上有不少針對此點的警句,令人對工作知所節制(見箴23:4; 德2:22, 23; 5:14; 9:11; 31:1; 瑪6:19, 24; 16:26; 谷10:24; 路12:13-21; 18:20, 21等)。人固然應當工作,但亦應以兒女的心情來依靠上主的照顧(瑪6:25-32; 路12:23-30)。

至論停工休假的問題,似乎在聖經時代的社會,並沒有人提及過。蓋民向來就習慣於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安定生活(詠104:22, 23; 若9:4),很相似我國以務農為主的社會環境。固然十誡中有守安息日的嚴厲命令(出20:9, 10; 申5:13, 14),這個命令固然也有使人休息,恢復體力的目的(出23:12),但它真正的原意,卻還遠超過我們今天所說的星期假日。它是具有神學的意義,它是神聖的日子,是專為敬禮上主的日子,它是為教訓我們人類完全屬於造萬物的真天主的權威之下,它指教我們為了生活工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卻是以依恃的心情,來仰望上主的照顧(見希3:7-4:11)。

6、工資:

「工人自當有他的工資」(路10:7),這種合理的要求,自古以來就見於聖經。有不少的例子為證:雅各伯為娶肋阿辣黑耳拉班家中工作了十四年,又為獲得自己的家產,勞力六年,先後共二十年之久,才算是成家立業,歸返原籍(創29:15-18, 27, 28; 31:7, 41)。法郎的公主先同梅瑟的奶媽講好工錢(出2:9),年青的肋未人為了工資而答應作米加的司祭(民18:4),撒羅滿修蓋聖殿時,答應將布蘭王工人的工資全部照付(列5:20),約史雅王命人給修理聖殿的工人應得的工資(列下22:4-6; 編下34:8-11),多俾亞向自己兒子途中的伴侶,約定每天一個「達瑪」的工資(多5:15)。民充軍後修建聖殿時的工人,亦各有自己的工資(厄上3:7),收割莊稼的工人,亦各得工資(若4:36)。

除了上述的事實之外,更有明文法律的規定,以保障工人的權利:「貧苦可憐的傭工,不論是你的兄弟,或是你城鎮地區內的一個外方人,你不應欺壓他,應在當天交給他工錢,不要等到日落」(申24:14, 15; 見肋19:13)。先知們亦曾嚴峻地責斥扣壓工資的人(耶23:13; 拉3:5; 見德34:26, 27; 雅5:4),因為這是侵犯工人權利的行為(約7:2; 路10:7)。

工資的給予,除了應當是正義的之外,按聖經上的教訓,似乎更應以愛德為基礎,意即使一切工作的人,皆有足夠維持正當生活的必需品,而不應斤斤於工人天生之能力及其工作之成效。這種愛的精神,已見於舊約的法律中:「使他(奴隸)自由時,不可讓他空手離去,應由你羊群中,打禾場上,榨酒池內,取一些厚厚地酬報他,照上主你的天主祝福你的,分給他」(申15:13, 14)。此外,耶穌所講的「僱工的比喻」(瑪20:1-16),亦為有力的證明。更有聖保祿的話;「誰若不願意工作,就不應該吃飯」(得後3:10)。將它反過來講,就是:只要人工作就應有足夠的飯吃。這一點也正是今日勞資雙方的嚴重問題之一。聖經固然沒有給我們作出圓滿明確的答案,卻指出了解決糾紛的方針及原則,就是應自人情、憐憫及愛德方面著手。

7、奴隸:

奴隸與勞工是不可分的。蓋奴隸制度存在之目的,不言而喻就是為了服役主人。本來奴隸制度之建立,與天主造人之目的和聖經的教訓,應是風馬牛不相及的。蓋人是依天主的肖像而受造,有其崇高的地位(見創1:26-28),及治理管轄受造物的權力,故人可隨意利用指揮動物為人服役,而不應當將同等的人類,置於奴隸的地位。但不可諱言的,是聖經上竟有奴役的存在。關於這一點,我們首先要知道,遠在民誕生的公元前三千年,古東方的文明大國,如亞述埃及及其後的巴比倫希臘羅馬等,無不有嚴峻無情的奴隸法存在著。就是民的本身,也是出自為奴的埃及(出6:16; 申6:21; 16:12等),故此無形中它受了時間環境的影響及操縱。我們決不能說梅瑟訂立了奴隸的制度,但民間存在著一些面臨的事實,卻是不可否認的:諸如欺詐及發虛誓的基貝紅人受罰而服役於民(蘇9; 出22:20; 23:9等),戰爭的俘虜及囚犯(撒上30:3),賣身為奴的借債人等(列下4:1)。直至民在充軍歸來的時候,竟有四二三六○自由人及為數七三三七的奴隸及婢女(厄上2:64)。

但若我們仔細將聖經上所記載的奴隸,與當時其他諸國的奴隸法,來比較一下,則實有小巫之見大巫。遠在聖祖時代,所謂之奴隸,並不如其他國家的奴隸,被視為下賤,毫無社會地位及保障的人,自由生殺之權,操之於其主人之手。相反地,他被稱為「僕人」、「管家」或「理財人員」,享有承受主人財物的特權,如亞巴郎的僕人厄里厄則爾(創15:2; 24:2)。他並受托給主人的兒子依撒格聘娶妻子(創24:54);替主人管教子女及其承繼的產業(箴17:2)。他被視為家人,同享安息日的假期(出20:10; 申5:14),同過逾越節(出12:44)。格外每第七年的自動恢復自由之身,不必付任何贖金的「僕役法」的訂立(出21:1-11; 肋25:39-43, 54; 申15:12),更是其他民族法所不能望其項背者。其次,善待僕役的勸勉之言,則比比皆是(肋25:29, 30; 申15:13, 14; 德7:22, 23等)。不得將逃脫的奴隸交出正法的事實,也只見於民之間(申23:16, 17)。誰若將奴隸置於死地,必受法律的嚴厲制裁(出21:20);誰若打瞎奴僕的眼睛或打掉一隻牙齒,已失去主人的權利,應放奴隸自由離去(出21:26, 27)。綜觀上述,民間的奴隸,較之其他同時代的人,不知要超出幾籌了。固然,不守法律,不善待奴隸的實例,也是不能避免的(見耶34:8-22等)。

在新約時代的民間,僕役奴隸的制度仍然存在。奇怪的是新約上竟沒有針對這種非人道制度的斥責。相反地,好似在順水推舟任其存在,且更強調:「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你不要介意,而且即使你能成為自由人,你也寧要守住你原有的身份」(格前7:20, 21)。伯多祿也說:「你們做家僕的,要以完全敬畏的心服從主人,不但對良善和溫柔的,就是對殘暴的,也該如此」(伯前2:18; 見弟前6:1; 鐸2:9)。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應知道:當時宗徒們傳教佈道的地區,正是盛行奴隸制度最厲害的希臘羅馬帝國。面對這種強權之下所支持的奴隸事實,及其他許多有關經濟、政治等等社會問題,宗徒們是無能為力的。何況他們主要的職務,是宣講耶穌的福音及救援呢!話雖如此說,保祿仍清楚地表示了他本人對於這個問題的基本觀念及原則:(1)在天主面前一切的人是絕對完全平等的,完全沒有教內或教外,奴隸及自由人,男人及女人的分別(迦3:28; 哥3:11)。(2)身為奴隸的是主所釋放的人,而自由人就是基督的奴隸(格前7:22, 23; 弗6:5-9; 哥3:22-4:1; 費15-17節)。(3)人生是短促的,時間是有限的,現世的局面是易逝的(格前7:29-31),而在這其間,每人的主要任務,是努力效法基督修德成聖,救自己的靈魂(伯前2:20, 21)。

保祿費肋孟的書信上,也清楚地表示了他對奴隸的看法及心情。費肋孟的奴隸敖乃息摩挾主人的財物而逃,在羅馬保祿之感召成為熱心的教友,保祿羅馬法律所限,不能將他留在身邊而不交還其主,但又怕他回去後,受到嚴厲的懲罰,於是寫了上述的介紹信,替他向主人求情。請費肋孟將他收下,不再當一個奴隸,而是超過奴隸,「可愛的弟兄:他為我特別可愛,但為你不拘是論肉身方面,或論主方面,更加可愛」(費16節)。於此保祿希望主人善待奴隸的心情,盡形於外。今日的社會中,奴隸制度之所以不復存在,不能不歸功於教會,本基督精神的努力,及對解放奴隸所致力的成果。

8、勞動的美表:

在前面我們已經說過,民是一個任勞任怨的勞力民族,此不另贅。在新約上也有兩個很顯明的例子,足為我們勞工的師表。

(a)耶穌基督:他本是至高全能的天主之子,卻取了「奴僕」的形體(斐2:7),降生在一個勞工的家庭中,並且自己親手操作「木匠」的苦工(谷6:3)。在他的傳教生活中,所接觸的對象,大都是勞苦的群眾,「凡勞苦和負重擔的,你們都到我跟前來,我要使你們安息」(瑪11:28)。他所講的許多比喻,也無不是以勞工為主題(谷4:1-9; 瑪13:33, 45-49; 18:10, 14; 21:33-39等)。

(b)聖保祿:他本來不需要勞苦工作的,因為一來他生為羅馬公民(宗22:28),二來他的主要任務是宣傳福音的宗徒事業,自有他應得的維生報酬(格前8:3-18; 格後11:8, 9; 迦6:16; 斐4:10-18),但他仍在宣講福音之餘,製造帳幕,「黑夜白日操作」,自食其力,免得加給他人生活的負擔(得前2:9; 見宗18:3; 20:34; 格前4:13; 得後3:8等)

9、結論:

由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勞工是天主給全人類的使命,故此它本身絕對不是卑賤的,而是神聖的。這一點可由民的漫長的歷史得到明確的證實,天主所特選的民,就是一個勞動的民族,蓋勞作除了是人類的神聖天職之外,也有它本身的價值及目的:它是維持人類生活的不二法門,它是解決社會貧窮現象的途徑,它更是促進人類文明的原動力,而這一切非但不相反天主造人的目的,更完全符合天主的旨意。蓋天主並沒有命令我們放棄正當合理的物質享受,以換取天堂的福樂。但人類卻不應只是為工作而工作,或僅為現世的享受而勞苦,卻應視勞作為導向天主的工具,事事以人靈的利益及天主的光榮為前提。既然勞工是人吃飯生活的主要條件,那麼「工人自當有他的工資」(路10:7)。工資的給與不只應是正義的,且應是合理的,應基於愛德的心情,給與維持正當生活的必需品,而不應斤斤於工人的技術及他工作的成果而定。至於奴隸問題,聖經上雖然沒有指出明確的解決方法,卻表明了它的基本態度及應持的原則。最後我們特別強調了新約上兩位勞苦工作的偉大師表——耶穌保祿,以供我們追蹤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