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 [報復律、血仇](Vengeance, Vindicta [Law of Retaliation, Lex Talionis; Enmity of Blood, Inimicitia Sanguinis])

報仇,特別是指報血仇。舊約裡報仇的思想,無疑是受了古代中東民族的影響。按古巴比倫的法律,凡殺害了一自由公民,或一公民的妻子兒女,則應按「報復律」對殺人犯施以同樣的刑罰,即將殺人犯處以死刑(見哈慕辣彼碑文116, 210, 230)。如果犯罪是得罪君王或褻瀆神明,不但處死犯人,而且殃及全家,應將犯人全家處以死刑。同樣在舊約裡,也是血債血還;而且也有所謂的「報復律」(Lex talionis)。雖然隨著時代而有所變更,但直到建立王朝以來,民仍一直以「報復律」的思想復仇。

「報復律」亦稱為同態復仇法:「若有損害,就應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出21:23-25; 參閱肋24:19-22; 申19:21)。報復律即是侵害人者應受受害人的同樣損害。這種報復律是一種很古老且普通的法律,適合於原始的或不甚開化的社會。哈慕辣彼法典第一一六、一九六、一九八、二○○、二○一、二一○、二二九、二三○、二六三條全是按此法構成的。索隆(Solon)亦有同樣的法律。羅馬刻於十二銅版的法律中(Lex XII Tabularum),亦有類似的報復律。

據民族學家的考察與研究,現今仍有不少半開化的民族尚有此法,此法的優點是:(一)使刑罰簡易;(二)對受害人迅速得到相當的賠償;(三)阻止受害人額外的要求。雖然如此,但也有其劣點:(一)這種刑罰不常是公道的;(二)很容易引起惱恨與反亂;因此,一個民族開化之後,此種法律即應漸漸廢止。

按舊約的思想,血債血還,是因為血是人生命所繫,而生命則來自天主(創9:6),是以無故流人血者,即侵奪賦與人生命者天主的權利,是以無辜被殺者的血,必向天主喊冤,直到血債血還。如果被殺者沒有親人為他復仇,天主自己要為他復仇(創4:10; 加下8:3; 撒下21:1; 申32:43)。但為了那些誤殺者,天主曾訓令梅瑟設置避難城,使誤殺者不致為復仇者殺害(戶35:9; 出21:13; 申4:41-42; 19:2-3);並且為執行報復律,也不得私下任意而為,須先經法官根據法律審斷,然後予以實施(申17:8-9)。不過,事實上,民中仍不乏未經法官審訊而私自報仇者,如約阿布之殺害阿貝乃爾阿貝沙隆之殺害阿默農等是(撒下3:26-27; 13:28)。此外,雖在舊約時代,已有恩待仇人的訓令(見肋19:18; 箴25:21-22),這是古代中東其他民族所無的。但對於崇拜邪神,獲罪上主,按舊約的思想和古巴比倫的法律,稍有不同。按巴比倫人的法律,如前面業已提及,是禍延全家,而按梅瑟法律則是殃及子孫直到三代四代(見出20:5-6; 34:6-7; 申5:9)。又按舊約復仇的最後理由,已如前述,是由於人侵奪了掌管生命者天主的權利,是以舊約裡,義人多將復仇寄望於天主手中;又基於民的仇人也即天主的仇人,是以在聖詠集裡有所謂詛咒聖詠,即呼求天主對仇人施以報復,懲罰仇人,將仇人徹底消滅(見詠35; 59; 109等)。

及至到了新約時代,耶穌對復仇的觀念,來了個徹底大改革。 耶穌以寬大仁愛為懷,不但將「報復律」完全推翻(瑪5:38-42),而且教訓門徒要愛仇(瑪5:43-48)。所以信徒不但不宜以惡報惡,「反應以善勝惡」(見羅12:21)。「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卻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你們一向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的人祈禱」(瑪5:38, 43)。是以當撒瑪黎雅人不接納耶穌和他的門徒時,雅各伯若望耶穌自天降火將他們焚毀時,耶穌不但沒有允他們的所求,反將他們加以責斥(路9:53-55)。及至耶穌身懸十字架上時,耶穌不但沒有詛咒他的仇人,反而為他們祈禱:「父啊!寬赦他們吧,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做的是什麼」(路23:34)。是以在新約裡更找不到禍延子孫的處罰。按新約的思想,對待仇人,唯一妥善的方法,即委諸天主的手。天主並非不照顧義人,他聽到了他們喊冤的聲音,只叫他們靜候片時(默6:10-11),待天主預定的時刻到了,主耶穌(人子)將要帶著大威能和光榮乘雲降來,施行審判(瑪24:30; 25:31-46; 默20:11-12),代義人伸冤,如耶穌所說:「連你們的一根頭髮也不會失落」(路21:18)。他將為義人拭去他們的眼淚(默7:17;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