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徵、象徵論(Symbol, Symbolism Symbolum, Symbolismus)

象徵(Symbolum)是謂:藉有形之事物以表明無形或抽象的事物;兩者之間,應有一定的關連,或出於自然或出於大家公認,如水之表清潔,白色之與清廉等,否則便無所謂象徵。

由上述的定義,可以看出,「象徵」與「標誌」(Signum)、「隱喻」(Metaphora)、「寓言」(Allegoria)、「類比」(Analogia)及「譬喻」(Parabola),頗有相似的地方。

「象徵」一字,按希臘拉丁文原有十多種意思,如標誌、符號、證明書、表象、標章、口號、調和、參與宴會等。

在本條內,我們以「象徵」如標誌或寓言差不多一樣,表示另一無形的事物。這種概念又深又廣,為此,象徵的分劃不一,有哲學家的分劃,有文學家的分劃,有民族學家的分劃,有歷史家的分劃,也有藝術家的分劃。

既然我們只限於聖經的象徵,我們就只提出聖經內所含的象徵,可分為:一、屬自然界的,二、法律界的,三、宗教界的、四、文藝界的,五、禮儀界的。

一、屬自然界的:

這類象徵在文藝上幾乎等於隱喻和寓言,人類不拘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都會利用這類自然界的象徵,因為是屬於世界文學的藝術表現方法,聖經既是一部為人類寫的書,自然也不例外。誰都知道,楚辭中的香草惡草,是表的君子的美德,小人的缺德,聖經也是如此。這些屬於自然界的象徵,不外是來自動物、植物、礦物、星辰及色彩等。作者利用這些事物來表現抽象的思想或感情,今舉出一些實例如後:

A、屬於動物:

1、羔羊:是受苦受難代人贖罪而死的默西亞的象徵,見依53:7; 耶11:29; 若1:29, 36等。

2、獅子:因牠雄壯有力,是大能天主的象徵(哀3:10),強盛民族的象徵(戶23:24; 24:9; 耶50:17等),王侯的象徵(則22:25; 索3:3),也是默西亞的象徵(創49:9; 默5:5)。

3、狗 :是在神廟內賣淫的男子的象徵(申23:18, 19; 默22:15)。

4、牛頭:在近東古代人民的眼中,是神祇的象徵,見出32:1-6等。

5、鷹:巴比倫人以之為神明的象徵:則17:3以之象徵拿步高王,厄斯德拉卷四(偽經)以之為羅馬帝國的象徵。

6、豺狼:膽大殘暴人的象徵,為此創49:27將本雅明比作一隻掠奪的豺狼。參見瑪7:15; 10:16; 宗20:29等。

7、蛇:象徵魔鬼,見創3; 智2:24; 若8:44; 希2:14; 默12:9; 20:2等。

8、鴿子:是民的象徵(詠68:14; 參見56:1; 歌2:14; 5:2; 6:9),也是天主聖神的象徵(瑪3:16; 谷1:10; 路3:22; 若1:32)。

9、斑鳩:詠74:19也以之為以色列的象徵。

10、則1:4-28所記那奧妙神視內的四種動物:人、獅、牛、鷹,雖然實際上並不存在,可是這神奇的圖形象徵天主的光榮和德能。參見思高譯本先知書中冊厄則克耳第一章注釋。

11、達7:1-8所記先知在神視中,所見「四巨獸」——獅、熊、豹及另一非常可怕而未加指名的巨獸,象徵四個大帝國,就如第二章內以四種金屬描寫的大立像所象徵的一樣。在第八章內,公綿羊與公山羊是象徵波斯帝國和大亞歷山大帝國;同樣在默13章內,由海中上來的巨獸及由地下上來的巨獸,象徵兩個反對基督的勢力:一是反對基督教會的政治勢力,如羅馬帝國;一是反對基督教會的異端邪說,如諾斯士派無稽的神話,虛偽的哲學等。

C、屬於植物:

1、葡萄樹:象徵以色列選民,見詠80:9-14; 耶2:21; 6:9; 則15:2-6等。
2、葡萄園:這一象徵與前一象徵相連,亦指選民,見依5:1-7; 瑪21:33-41等。
3、杏樹:象徵天主對選民所懷警醒照顧的心,見耶1:11-16。
4、橄欖樹:象徵選民(耶11:16),象徵子女繁多(詠128:3)。
5、棕櫚為勝利的象徵,見默7:9等。

D、屬於星辰:

1、太陽:象徵天主(詠84:12; 拉3:20等)。
2、太陰:除象徵美麗外,也象徵人的軟弱(德27:12)。
3、星辰:象徵義人和偉人(戶24:17; 依14:12; 達12:3)。

E、屬於色彩:

淮羅若瑟夫等,色彩的象徵,是出於會幕帷幔的四種顏色,見出25:4; 26:1, 31, 36; 28:5等。默示錄體亦好用色彩作象徵,見匝6:2-8; 默6:1-8等。

F、屬於礦物:

大司祭胸牌上鑲嵌的十二塊寶石,按猶太經師的講,解每塊都含有象徵的意義,見出28:15-21。此外參閱則28:13; 多13:17, 18; 默21:19, 21,以及猶太經師歷來的著述。

二、屬法律界的:

這類象徵亦稱為社會生活的象徵,是顯示社會生活的標誌,與象徵行為(actio symbolica)甚相類似,不論何時何地都有,亦常有。這類象徵絕對不能說只屬於古代目不識丁的人,在辦公事,或處理重要事項才作出的象徵行為,因為其中不少帶有宗教的意味,或含有巫術的成分。這些屬於法律的象徵行為,不論如何,證實象徵的概念早已深入人類全部的生活。

這類象徵行為,在聖經內常可見到,如用錐刺穿奴僕的耳朵,表示他將永遠為奴(出21:6);當眾用水洗手,表示隆重聲明自己清白無辜,或與事無涉(申21:6; 瑪27:24);把鑰匙放在某人身上,表示主人立他為家宰(依22:22; 瑪16:19);伸開衣襟覆在人身上,或表示自願保護人,或表示自願接受求婚(盧3:9; 則16:8);脫下自己的鞋,交與對方,表示一項正式的交易(盧4:7)等。

三、屬宗教界的:

如同天主用象徵的神視將自己的道理傳授給先知,同樣先知也屢次或自動,或出於天主的命令,將自己所獲得應傳授的真理,用象徵的行為傳授與人。這樣,象徵的行為就幾乎等於一項適合於人的心理,出於動作的譬喻,因為耳聞不如目見。由此可知,象徵行為是先知為宣傳天主的話,使用的更有效的辦法。見載於聖經上的先知的象徵行為,最重要的不外是1、阿希雅先知將自己身穿的一件新外衣撕為十二塊,以預示撒羅滿王國的分裂(列上11:29-39);2、依撒意亞先知三年之久,裸體跣足,狀似俘虜,在京街上遊行,以預告亞述王將要擄去埃及人和雇士人(依20);3、耶肋米亞先知當眾打碎向陶工買來的陶器,以預表耶路撒冷為期不遠的毀滅(耶19)。

其餘的象徵行為,見列上20:35-43; 耶18:1-17; 27:1-22; 32:6-15; 43:8-13; 51:57-64; 則3:24-27; 4:9-11; 5:1-12; 12:1-16; 24:15-27等。至於新約有阿加波先知拿保祿的腰帶將自己的腳手綁了起來,以預告宗徒在京將被人捆綁,交與外邦人(宗21:10, 11)。

象徵行為平常是實地做出的事,但有時也只是先知在神視中所見的事,如耶肋米亞先知蒙召時所見的兩個異象(1:11-16),腰帶的象徵行為(13:1-11),厄則克耳先知吞書卷(2:5-3:3)及充軍期限的的象徵行為(4:1-8)等。則40-48九章內,也含有一些只在神視中所見的象徵行為,達7; 8兩章亦然。在新約內,默示錄一書中不但充滿了象徵,而且也充滿了神視中所見的象徵行為,參見思高譯本宗徒經書下冊若望默示錄引言三四六至三五一頁。

四、屬藝術界和禮儀界的:

這類象徵繁多,且顯而易見,如馨香之祭表示祈禱(詠141:2),乳香雲煙裊娜,象徵信徒的祈禱上達於天(默8:4)等。但這類象徵既屬於教會禮儀學和禮儀史,故不多贅。

見默示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