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To follow, Sequi)

有些尋常的字,在聖經內另具一番深意,「跟隨」即是其中之一。此字在舊、新二約內常可見到,今就含義詮釋如後:

一、舊約:

舊約內平常用以指「跟隨」之字凡三:一是「radaf ahare」,意謂跟在某人後;一是「halak ahare」,意謂走在某人後;一是「haiah ahar」,意謂在某人後。前一字平常含有敵對之意,故不用為天主,而只用為人或事物,如追趕尾隨敵人(創14:15; 31:23; 民1:6; 4:22),追求正義和平(申16:20; 箴21:21)。次一字用為隨奉神祇,多用為邪神(申4:3; 6:14; 民1:6; 4:22),追求正義和平(申16:20; 箴21:21)。次一字用為隨奉神祇,多用為邪神(申4:3; 6:14; 民2:12; 列上21:26; 耶2:8, 25; 8:2; 16; 11; 歐5:11),但有時也用為天主(列上14:8; 18:21; 耶2:2);不隨從天主即是離棄背叛天主,這種思想常見於申命紀和先知書,尤其耶肋米亞內。後一字有隨從附和之意(出23:2; 撒下2:10; 列上12:12),有時亦含有隨從敬奉之意(撒上12:14)。「隨從上主」,「履行上主的道路」(創18:19; 申9:16, 28; 耶5:4; 列上2:3; 列下21:22,「在上主面前行走」(創17:1; 24:40; 列上3:6; 8:23, 25),「與天主同行」(創5:22, 24; 6:9),都是指人處世為人合乎天主的聖意,遵守他的法律(耶44:10),因為天主的道路,即是天主的法律;為此「跟隨天主」,「走天主的道路」,並不直接含有效法天主之意。舊約的精神是守法,新約的精神是仿效,因為在舊約內天主是藉「法律」向人施教,在新約內天主是藉「為自己肖像的獨生子」向人施教(希1:1, 2),他聖子的生活成了人的生活的法律(若一2:6)。

二、新約:

新約內「跟隨」(akolouthein)一字,除含有隨從之意外,尚有兩種特殊的意義,而且這兩種意義都是對基督而言:一是「為徒」,一是「師法」;因為降生成人的天主子基督在世曾聚徒講學(若4:1),以言以行指教了人生得救之道(若6:45-47; 14:6, 7; 宗1:1-3)。得救之道即是「跟隨基督」,「師法基督」(若一2:5, 6),三者之間是互為因果的。

甲、為徒:

新約,尤其四福音,常提到「跟隨耶穌」(瑪10:38; 19:21; 谷1:17, 18; 路5:11; 若8:12),「尾隨耶穌」(瑪16:24; 谷8:34; 路9:23; 14:27)。這句話不論出自基督的口,或門徒的口(瑪8:19; 19:27),都是指步耶穌的後塵,作耶穌的徒弟,與耶穌發生一種特殊密切的關係。這種特殊密切的關係要求跟隨耶穌的人,應放棄斷絕塵世的一切,懷著信仰和信賴接受福音,亦步亦趨伴隨基督,完成對己對人的救贖事業(瑪4:18-22; 19:16-30; 谷10:28; 路9:57-62)。為此,「跟隨耶穌」即是與耶穌同生同死,共榮共辱(谷8:34-38; 路22:28-30; 若12:23-26; 17:22-24; 參見羅8:17; 斐1:29; 3:10, 11; 伯前2:21; 4:1, 13),站在基督一面,對世界為基督作證(若15:18-27; 參見若一1:1-4)。這種形體式的「跟隨基督」,自基督離世升天以後就已結束(若13:33, 36);但是他已復活,與人建立了一種由於信,在於神,同氣相連的師徒關係(若14:15-24; 16:16-24; 20:29; 伯前1:8, 9)。這種懷著信仰,服膺福音的跟隨基督,是不受時間、空間、種族、言語的限制的,因為降生成人的天主子,是人惟一該走的道路,該接受的真理,該活的生命(若14:6, 7; 參見格前1:30),所以耶穌說:「凡相信我的,……凡跟隨我的,……凡愛我的,……」(瑪10:38; 16:24; 路9:23; 14:26, 27, 33; 若3:14, 15; 6:47; 8:12; 12:46; 14:21-24)。宗徒宣講福音,無非是要人跟隨耶穌,成為耶穌的門徒(瑪28:18-20)。

乙、師法:

「跟隨」亦含有「師法」之意:沒有人「跟隨」一人而不存心師法其為人的。「跟隨耶穌」,不但要求人應捨棄一切,而且要求人應師法他的為人,為「人子」的生活,即「棄絕自己,天天背著自己的十字架跟著他」(谷8:34; 路9:23)。耶穌召收門徒,是叫他來——跟隨,看——師法(若1:39);門徒宣傳福音,使人成為耶穌的門徒(瑪28:19),也是叫人來——跟隨,看——師法(若1:46; 4:28)。耶穌也隨時隨地指教他的門徒應如何師法他的為人(瑪20:25-28; 路22:24-27; 若13:15, 34, 35; 15:10, 12)。保祿,耶穌特選的門徒,深切明瞭這兩種要求,所以他放棄一切,竭力跟隨師法基督(斐3:7-16),宣傳福音,以身作則,勸人如己跟隨師法基督(羅15:5, 6; 格前11:1; 得前1:6)。

見門徒、召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