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 [齋戒](Fast, Iejunium [Ieiunium])

所謂禁食,在聖經上是一種自謙自卑的表示,也就是在天主前「低頭」的意思(依58:3, 5; 詠35:13)。它在於部份的或全部的對食物及飲料的禁絕。本來公開、全體的及有週期性的禁食,在梅瑟的法律上祇有一天,就是在每年七月初十的「贖罪節」那一天(肋16:29; 23:27; 戶29:7; 宗27:9)。充軍之後,才有每年四、五、七、十月的一天的禁食,以記念聖殿的破壞(匝7:3, 5; 8:19)。除上述者外,聖經上所多次提及的其他一切禁食日,都是無週期性的禁食。

個人私自禁食的習俗,雖然自古就見於民之間,充軍之後更是照行不衰,且有過之而無不及。法利塞人每週禁食兩次(路18:12,在星期一及星期四),若翰的門徒也屢次禁食(路5:33),初期的教會亦然(宗13:2, 3; 14:22),聖保祿且以身作則(格後11:27; 見6:5)。

普通禁食是以一天為限,至黃昏為止(民20:26; 撒上7:6; 14:24; 撒下1:12; 3:35),但也有數天的(厄下1:4),三天(多3:10; 加下13:12),三天三夜(艾4:16),七天(撒上31:13; 編上10:12),三個星期(達10:2, 3),四十天及更多日期的禁食(出34:28; 申9:9; 列上19:8; 友8:6; 瑪4:2; 路4:2),但在安息日及其他慶節則不應禁食(友8:6)。

禁食的動機各有不同:有為表示對愛人、近人死亡的痛苦而禁食者(撒上31:13; 撒下1:12; 3:35),有為求天主助佑而禁食者(民20:26; 編下20:3; 艾4:16; 加上3:47; 加下13:12),有為求主免除痛苦而禁食者(撒下12:15-17; 詠35:13),此外,尚有行危險路途之前的禁食(厄上8:21-23),為明瞭天主啟示的禁食(達9:3; 10:2, 3, 13),決策之前的禁食(宗13:2, 3; 14:22),為求罪之赦及補贖的禁食(撒上7:6; 列上21:12; 岳1:14; 2:12, 13; 納3:7-9)等。

禁食、齋戒雖然是很嚴厲的克苦行為,但不一定都有高尚的價值,這要依人意向的純正及心靈的正直而定(依58:3-7; 耶14:12)。耶穌也教導我們,尋求虛榮的禁食是不會得到天主賞報的(瑪6:16)。但無論是在舊約或在新約上,禁食的本身常被視為美好的善行,耶穌自己向來未表示過有意廢除禁食的苦行,相反,卻預告他的門徒將要守齋禁食(瑪9:15; 參見瑪4:2; 6:17, 18;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