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Freedom, Libertas)

自由在聖經上的意義有三:人身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及基督徒的自由,今分述如下:

1、人身的自由:

這種自由亦有人謂為外在的或政治上的自由。民被天主由埃及——為奴之家拯救出來(申7:8),其所爭取的就是這種外在的自由,它的反面就是不自由的奴役。後來民安居於聖地之中,雖然也有奴隸的制度,但總比當時其他鄰國要寬鬆的多。且聖經上不時提醒人應釋放奴婢(出21:2, 26; 申15:12-14; 肋19:20; 25:10; 耶34:8-9; 則46:17; 依58:6等)。基於京的破壞及民的充軍(列下25章;編下36:17-21)而成書的哀歌,完全是一篇感人肺腑,對自由之喪失的哀弔。其後瑪加伯弟兄起而奮戰爭奪的,亦是政治上的自由,因為無政治上的自由,便亦無宗教自由之可言(見加上1:41-49; 2:19等;14:29; 加下3:1等;6:1等)。

在新約中爭取政治自由的時代已成過去,耶穌明言他不是一位狹意的民族主義者,他不是猶太人的解放者,而是全人類的救星(瑪28:19; 路24:27; 若4:12; 11:52等)。他的態度是「凱撒的應歸於凱撒」(瑪22:21)。至於釋放奴役的運動,是後期教會的工作;在初期的正在萌芽中的教會,是顧及不到這一點的。

2、意志的自由:

或稱為內在的自由,這種自由是人類倫理行為的基礎,也是來日受賞或受罰的依據。原祖父母在犯罪之前據有這種意志自由(創2:17),犯罪之後的人類仍然沒有將這種自由喪失,在西乃山下的民可以自由選擇生命或死亡,祝福或詛咒。他們自由地選擇了「生命」(申30:19)。先知們不斷地大聲疾呼民不應妄用自己的意志自由(依1:19; 耶11:8等),「能犯法而未犯」的人,才是有福的(德31:10)。

新約中亦強調人有選擇善惡的意志自由,「多少次我願意聚集你的子女……你卻不願意」(瑪23:37)。耶穌寧願受苦死在十字架上,而不願干涉人的自由意志,人能妄用自己內在的自由作出惡事,比如猶達斯之負賣耶穌。聖保祿亦清楚地指出人之接受基督宗教的信仰與否,完全在乎人的自由意志(格後5:20),而不能強迫(宗13:46; 18:6; 鐸3:10)。固然天主的聖寵可以感動人心,在不侵害人意志自由的範圍內,使人合作(宗9:15; 22:14等;迦1:19; 斐1:29; 羅9:16; 斐2:13)。

那些妄用自由而不斷犯罪的人,漸漸地會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受到魔鬼(瑪13:19; 若13:27; 宗5:3)、世俗(若一2:15)、自己的衰弱(瑪26:41)及私慾偏情的侵害(羅8:7; 弗2:3),致使「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卻去作」(羅7:19)。雖然如此,每人仍應為自己自由意志的行為負全部的責任(瑪25:34; 羅2:5; 格後5:10; 迦6:1; 雅2:14等),這正是馬丁路得所不願接受的。

3、基督徒的自由:

這是基督給我們帶來的空前絕無的自由。聽耶穌的話就會使我們獲得真理,真理使我們獲得自由(若8:31-36)。「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3:17)。它使我們脫離原罪(羅6:17-20)及本罪的束縛(羅7:14),脫離永遠的死亡(默2:17; 20:6, 14; 21:8; 格前15:26),脫離魔鬼的奴役(瑪8:28等;12:22; 17:18; 路13:16等;宗16:18; 默20:3),及肉慾的統制(羅8:5-9; 迦5:17等),它使我們不再受舊約法律的約束(羅6:14; 迦3:23; 羅7:6)。

雖然教友們的蒙召是為得到自由(迦5:13),但不可誤以此自由而度放縱無束的生活(伯前2:16),因為「主所釋放的人……就是基督的奴隸」(格前7:22),就應守基督的法律(格前9:21)。換句話說,基督徒的自由,是「服役的自由」,是「愛德的自由」(格前8:9),是「不受私慾約束的自由」(羅7: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