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徒(Disciple, Discipulus)

「門徒」一詞,在希伯來希臘拉丁文,皆出自「學習」一字,在舊約中少見,且沒有現在門徒或學生之專門從師的意義(耶13:21; 20:11; 26:9; 編上25:8)。先知、司祭及立法者不是「老師」,而是「證人」,是天主意旨的傳述者。他們為盡這一職務主要的不是個人的天資或口才,而是天主的召選。他們的弟子並非真正的「門徒」,而是先知們的侍役(見列上18:43; 19:19等;列下3:11; 4:12, 25等;耶32:12等)。

在新約時代,師傅及門徒的關係漸為明顯,且有不同的意義:

1、普通說來「門徒」是指由某一位師傅受教而言(瑪10:24; 路6:40)。

2、較為狹窄的意義是指接受某人的道理,並按照道理的指示而生活,如法利塞人或若翰之門徒(瑪22:16; 谷2:18; 瑪9:14; 11:2)。

3、狹義的來說是指耶穌的隨從者而言,格外是那十二位門徒(瑪10:1; 11:1; 28:16)。除了這十二位左右不離耶穌的門徒之外(慣常稱之為「宗徒」),有更大的一批間中追隨耶穌,以受其教的人(谷2:15; 路7:11; 若2:2, 17, 22)。在這一批人中,路10:1-17提及七十二位門徒,曾被耶穌兩個兩個地打發出去傳教。

4、在宗徒大事錄不時提到「門徒」,是指那些回頭入教信奉耶穌的人而言,亦即是現在所說的「教友」或「基督徒」(宗6:1; 9:19)。他們應不時追隨主耶穌的芳表,克己苦身,並甚至有時離棄自己的親人(路14:26, 27; 若8:31, 32; 見瑪5:13-16),甘心接受他人的凌辱及惱恨(瑪10:25; 若15:18-20)。他們昭示世人的特徵,是彼此之間捨己為人的愛情(若13:35)。若他們忠心耿耿,持久到底,將得到莫大的賞報,末日參與審判(瑪19:28, 29; 路22: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