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毀滅之物(Anathema) 此一詞來自希臘文,是一術語,意思是:凡是獻於天主的祭物,不論是人、東西、田產、城池等,不能再作為世俗的用途,而應完全將之歸於天主——將之毀滅或處死(肋27:28, 29)。 這種法律的施行尤見於蘇6-12章。在以民佔領耶里哥、哈依、瑪刻達、里貝納、拉基士、厄革隆、赫貝龍、德彼爾、哈祚爾等城巿之前,已將他們聲明為應毀滅之物:「將城中所有的一切,不論男女老幼,牛羊驢馬,都用利劍殺盡」(蘇6:21; 8:22-24; 10:22-48等)。這一無情的摧殘,主要是因為在他們的心理上覺得,他們所打的是聖戰,不是為了得戰利品而戰,故此為獲得他們天主的助佑,甘將所得的一切作為獻於天主的祭品,盡行毀滅。誰若因貪財而偷留了戰利品,應受死刑(蘇6:18; 7:1, 10-15, 21-23等)。撒烏耳因為未守此法,失寵於上主,而丟了王位(撒上15)。較後之以民對這種殘忍的措施,稍為輕減:凡願與以民和平相處的城巿,不應毀滅;不願與之媾和的城巿,攻破後只準殺戮男人,保留其他人的性命及財產,作為戰利品(申7; 20:10-18)。 對聖經上的這種殘殺,我們應注意下列幾點:第一、這是當時各民族戰爭上的通例,如默沙碑文上(十四至十七行)明載:「革摩士神對我(摩阿布的默沙王)說:出兵攻打以色列的乃波城去!……我佔領了那城,殺掉了一切城民:男人、男童、婦女、女童及婢女共七千人,因為我曾將它獻於革摩士(神),作為應毀滅之物……」。其次在亞述帝國的年鑑上,這種例子也屢見不鮮。以民雖得了天主的啟示,但這種啟示是歷史上的,故此它是隨著人們的文化程度而漸進的。正如啟示並沒有在充軍之前,將以民的一夫多妻制立即廢除,而是在充軍之後。第二、聖經上雖說將某城毀滅是天主的命令,並不一定需要按字面講,這是當時各民族的一種習慣說法,為加增國王或立法者的權威。話雖如此,我們應當承認,至少天主容忍了以民的這種仿效其他民族的作風。第三,我們仍不能說天主是殘忍的,因為這種法令之實施,仍遠較其他民族為輕,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施行的(見上;參見申7; 20:10-18)。 後期的猶太人對這種法律的施行,則只限於將某人自會堂暫時或永久開除,使不能參與宗教禮儀(厄上10:8; 路6:22; 若9:22; 12:42; 16:2)。保祿曾如此對付一亂倫的格林多人(格前5:5);並且若是可能,甘願作基督的應毀滅之物——與基督隔絕——為救自己的同胞——猶太人(羅9:3)。 天主教會亦採用了這名詞,作為對公開的大罪人,格外是背教及講異端者的懲罰,即開除教籍,不許領受聖事,或與其他教友往來。自尼西亞(Nicaea 三二五年)大公會議後,每一信條之末,亦載有此語,作為對那些反對此信條的人的警戒或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