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Poor, Poverty, Pauper, Paupertas) 在古中東的社會中,幾乎沒有現在所謂的中產階級,只有強權富貴及卑微貧窮的兩個極端相對的階級。但是,由後來所發現的古法律文件證明,當時在美索不達米亞及埃及皆有保護窮人利益及立場的明文規定。惟有在希臘帝國時代的窮人最為可憐,毫無保障,到走頭無路時,只有全家賣身為奴,受富貴人家的驅使,這是舊約及新約時代大致關於貧富不均的社會背景。 以民在它的初期時代,亦就是自建立至君主時代,或謂自它由半遊牧生活而轉向定居生活的時期間,貧窮似乎並未成為當時社會或宗教的難題,沒有貧富不均的現象,蓋一切家庭都在過著貧窮的日子。直至它在許地定居之後,開始有了個人事業的發展,有了商業上的往來,有了金錢貨物的出入,有了個人家庭私產的購置佔有,再不是全族或全支派的共同產業時,格外是自君主政權建立,社會上出現一些特權人物,特權家族,全體百姓應繳納賦稅及體力服役之後,才漸漸在以民間出現了貧富不均的現象。 一、法律上對窮人的保障: 梅瑟在天主的默感下,似乎早就注意到了這種社會情形即將出現,故此在他的法律上,也早就訂立了保障窮人利益的條文:凡是因貧窮賣身為奴的人,服役六年之後,應無條件的還其自由之身(出21:2),盡可能的使他滿載而歸(申15:13-15)。安息年上,窮人有權自由摘取土地不耕而自生出來的果實(出23:10-11);判宮對窮人的訴訟不可歪曲正義(出23:6),天主自己是窮人們的保護,代窮人伸冤(出22:21-24);富有的人不應壓迫貧窮的傭工,不應欠壓他們的工資(申24:14-15);相反,應大方地向窮人借貸、施捨或賜予(申15:7-11);不應索取利息或重利(肋25:35-37),收割時,應留下些許讓窮人拾取(肋19:9)。 二、先知們替窮人伸冤: 梅瑟固訂立了愛護保障窮人利益及人權的法律,但是緊跟著社會環境的變遷,以及貧富懸殊的日益明顯,窮人的處境日漸困難,益無保障,受盡權勢人物的欺凌壓迫,這尤其以君主政權成立以來為最。正在此時,出現了一批滿具大無畏精神的先知,他們義正詞嚴地向富貴的惡人斥嚇痛責(亞2:7; 4:1; 5:11),預告他們將得災禍(依5:8),因為他們「屈枉小民的案件,剝削我窮民的權利,攘奪寡婦和劫掠孤兒」(依10:2);「壓榨我的百姓,折磨窮人的臉面」(依3:15);不遵守與天主訂立的盟約(亞2:9),故此天主將毀壞其君國(則22)。窮人卻將獲得天主的喜愛及安慰(依29:19),要首先聽到天主的喜訊(依61:1),上主自己將是他們的救主(耶20:13)。 「困苦」「貧窮」的人,亦用來指受充軍磨難的以民(依49:13),或指熙雍(依51:21; 54:11),這種觀念使後期的一些先知,尤其是充軍之後的先知及一些聖詠的作者,將窮人與熱心的善人及義人相提並論,等量齊觀,二者完全相同(詠25:16; 40:18; 69:30; 86:1; 109:22)。充軍之後,以民的處境固然的確貧困卑微,常受巴比倫及波斯強權的壓迫,他們惟一的依賴只有上主天主,諸凡投奔依賴上主的人,自然是心地謙虛,善良,及熱心的善人,這種人的祈禱,天主是不會拒絕的(詠9:13, 19)。於是貧窮的觀念有了變化,它不再是只指純社會階級的受苦的窮人而言,它開始進入了宗教神學的範圍,不只指一種現實的情形,而更是指一種對現實生活的態度。 三、智慧書上關於貧窮的言論: 所謂之貧窮富貴只是兩個相對的觀念,二者都不是絕對的好或惡。貧窮固然不好,但是一個敬畏天主的熱心窮人,卻遠勝過邪惡的富人(多4:21; 詠37:16; 箴15:16; 16:8; 17:1; 19:1, 22; 28:6; 訓4:13);財富固然好,但若不以正義的手段存積或利用,則難免犯罪(德13:30),健康強壯的窮人勝過百病纏身的富翁(德30:14)。但兩個極端似乎都不是理想的處境,故此作者衷心祈求說:「貧乏或富裕勿賜與我,只供予我必需的食糧,免得我吃飽了,背叛你說:「誰是上主?」或是過於貧乏,因而行竊,加辱我天主的名」(箴30:8-9)。這種祈禱的依據是以民以為富貴或貧窮皆來自天主上智的措施(箴22:2; 29:13; 德11:14; 見申15:11; 撒上2:7),「上主賜的,上主收回」(約1:21)。 人貧窮的原因多次是由於人的懶惰(箴6:10-11; 10:4-5; 19:15; 24:30-34),酗酒過度(德19:1),生活奢侈(箴21:17; 23:20-21; 德18:32-33),固執於惡(箴13:18),追求虛幻(箴12:11; 28:19),想發橫財等而來(箴20:21; 28:22)。當然除了這些人為的原因之外,天然的災禍及戰爭也是使人致貧的重要因素,雖然聖經上絕少提及。 雖然如此,約伯傳仍然讚美對窮人大方施捨的美德(約29:12, 16; 30:25; 31:16),並清楚地描述了窮人的可憐處境(約24:2-12)。 谷木蘭的宗教團體很重視貧窮,自動甘心度團體貧窮的生活,在他們的心目中,按照聖詠的記載(詠9:10; 72:12-13等),窮人及善人是沒有分別的,蓋默西亞亦曾被描寫為貧窮人(匝9:9)。但是公元七○年以前的經師們,對於貧窮卻採取了卑視的態度,認為是天主的懲罰,是應盡力躲避的災禍;相反的,財富卻是天主祝福的明顯表徵。直至耶京失陷之後,才又重新提倡及讚美貧窮的善人。 四、在新約中: 雖然舊約關於貧窮的言論非常之多而且雜,但是貧窮在宗教觀點上的真正意義,卻是在新約中才被正確地闡明出來。耶穌對於貧窮的言論並不太多,他認為貧窮是人生社會上必有的一種現象(若12:8)。他自己,自生於馬槽至被埋葬在墳墓裡,一生過了貧窮的生活,以實際的行動指出了貧窮的可貴。在他的傳教時期,是由一批熱心的婦女及善人賙濟他的生活需要(路8:3),故此他可以坦然地說:「狐狸有穴,天上的飛鳥有巢,人子卻沒有枕頭的地方」(路9:58)。他也如此教訓願意獲得永生的富少年,應變賣一切所有,施捨給窮人,然後跟隨他(路18:22; 5:11, 28等)。有財產的人當善自利用(路14:12-14; 6:30-34; 12:33; 19:8-9; 3:10-14等),並嚴厲責斥狠心的富貴人(路16:19-31; 12:16-21; 1:51-53),讚美只給了兩個小錢的窮寡婦,間接地責備了那些吝嗇的富人(谷12:41-44等)。宣告窮人將得福音的傳報(瑪11:5; 路4:18; 見依29:18-19)。窮人或神貧的人將得天國的產業,意即將進入天國(瑪5:3; 路6:20)。耶穌雖然視財富為人進入天國的阻礙(瑪6:24; 10:9-10; 19:21-26; 谷10:23-31; 路12:15-21; 14:33; 18:20-30),卻沒有要求改變社會的現象。 應當注意的是新約上貧窮的觀念,格外路加所說的窮人,與當時希臘文化界所說的窮人並不完全相同。它不是指社會上單純的無產階級的窮人而言,它的出發點是基於宗教及神學的觀念。它很相似聖詠上所說的那些與窮人等量齊觀的「謙遜、卑微、心地善良的熱心人」,他們清楚地感覺到自己內心的空虛,急切的需要,及無依無靠的處境,因而只有天主是他們的依賴救助,這也就正是瑪竇所說的那些有福的「神貧的人」(瑪5:3)。基於新約對道德倫理的強調,所謂之「神貧的人」只能基於以上所說的來解釋,即是那些不貪戀世物,不將心靈置於財富之上,而自知一無所能,在物質及精神方面完全依恃上主的人;換句話說,貧窮的精神,在新約中所主要強調的,是人越有內心貧窮的精神也越能真正實行外在的貧窮,以及自願的貧窮(谷10:21等)。這種思想——自願的貧窮——在舊約上是找不到的。 關於貧窮的言論,在其他新約的書籍中不甚豐富,但是我們知道,聖保祿的確曾以他的言行,勸勉外方教會的信友們,要大方賙濟耶京的貧苦教會(迦2:10; 羅15:26)。他並切望富有的,要將自己多餘的財產分施給窮人,以彌補貧富不均的缺憾(格後8:14),要效法耶穌,「他本是富有的,為了你們卻成了貧困的,好使你們因著他的貧困而成為富有的」(格後8:9; 參見格後8:9兩章)。保祿本人在他的傳教生活上,也嘗試了不少貧窮的苦味(格後6:3-9)。更露骨地將對窮人的愛護之情表達出來的要算是雅各伯(雅1:9-11; 2:1-13; 5:1-9)。初期教會的信友們,甘願過實際的愛德及濟貧的生活,「眾信徒們都一心一意,凡各人所有的,沒有人說是自己的,都歸公用」(宗4:32),以致「在他們中沒有一個是貧乏的人」(宗4:34),故此他們的團體,實在堪稱為一個理想的團體。應當注意的是教會的初興,在當時的羅馬大帝國時代,是惟一的一個由貧窮及下層社會的分子所組成的一種運動,它一反其他一切組織及運動的規律,是由下而向上發展的,無怪當時人都稱它是一個微不足道的窮人社團——教會。 見財富、愛德、乞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