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3節亦可譯作:「不可將別的神與我列在一起」。按數位教父、
猶太
人、
加耳文
和誓反教派(
路得
教派除外),都將4節視為第二誡,但從聖
奧斯定
以後,天主教會和
路得
教派都將4-6節視作第一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