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餉(Soldiers' Pay, Stipendium) 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必須有自己的軍隊,才可以自衛自治。以色列民族自從進入聖地成立了有自主之權的國家後,也正式有了自己的軍隊組織,格外是在大敵壓境,大難臨頭之際。以民自滿二十歲之後,即已有服兵役的義務(戶1:3, 26; 編下25:5)。至於軍餉軍糧一事,聖經上於民20:10才有所提及。但是我們仍不能由上述的記載確定,這是否已是固定的法規,抑祇是戰爭時的緊急措施,因為在其他地方,我們見到不少次是私人自動地捐獻兵糧(列下17:17; 列下17:27)。非由徵兵制度而組織起來的僱傭軍,當然是理當有他們的軍餉兵糧的,由國王親自供給(編下25:6)。實際上根據古代的傳統,戰勝之後所獲得的戰利品,常常是軍餉的主要來源,分佔戰利品也是士兵們一心所嚮往的。 正式由國庫抽調軍餉的事實,是在瑪加伯時代才有明文的規定及實行(加上3:28; 14:32)。洗者若翰更勸勉當時的軍人當知足於自己的糧餉,不可勒索,不可敲詐(路3:14; 見格前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