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淫(Adultery, Adulterium)

凡有婦之夫或有夫之婦,在婚外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皆稱為姦淫。按天主的誡命,不但姦淫的行為在禁止之例,連姦淫的思想也在禁止之例(出20:14, 17; 申5:18, 21)。不過在舊約時代,多妻制度之下,男子在婚外只與有夫之婦或某人的未婚妻發生性行為,才作姦淫論;女子在婚外與任何男子發生性行為,即作姦淫論(參閱戶5:11-31)。犯姦淫者,按梅瑟法律,應處以死刑(肋20:10; 申22:22-29; 若8:5等處)。在新約時代,耶穌恢復了婚姻的神聖和婚姻的一夫一妻制之後(瑪5:32; 19:9; 谷10:11, 12; 路16:18),凡婚外的性行為,皆觸犯天主十誡中的第六誡;並且連思想上的貪戀,亦與行為同(瑪5:27, 28)。

此外,「姦淫」一詞尚有一種寓意,即選民與天主所立的盟約,有如婚約,凡選民對天主不貞,而敬拜邪神,皆稱為姦淫(依57:3, 7; 耶3:8, 9; 則23:37, 43; 歐2:4-15; 3:1等)。

見盟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