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Fire, Ignis) 火的能力是溫暖、光照、潔淨及破壞,是人生不可缺少的東西,故此在很古的時代,已為人類所利用,以民自不例外。 1、舊約時代: 雖然以石取火的方式第一次只見於希臘文化時代(加下10:3),但無疑地以民遠在進入聖地之前,已知有火的存在。安息日不得取火煮食的禁令(出35:3),證明當時取火是頗費人力的動作,為避免這種工作,民間習慣保存常燃不息的火種(撒下14:7)。亞巴郎上山祭子時,隨身帶著燃著的火炭(創22:6)。火是煮食不可或缺的(德39:21)。燃火的物質各有不同(依5:24, 33:12; 岳2:5; 詠118:12),窮人則用乾樹枝、牛糞或人糞等(列上17:12; 箴26:20; 耶7:18; 則4:12)。放火焚燒莊園者,要受法律的制裁(出22:5; 肋20:14)。縱火是打仗時的報復行為(申13:17; 肋20:48; 亞1:4; 耶20:10)。 火在祭祀的禮儀上,也是不可缺少的(肋1:7; 4:12; 6:2; 10:1; 20:2; 列上18:28),故此祭台之旁常保存著火(耶9:24等;戶3:4)。以民充軍的前夕,司祭們將這祭祀用的火掩藏了起來(加下1:19)。向邪神火祭首生子的惡習,竟也進入以民之間(肋18:21; 耶7:31; 則16:21),這就是聖經上所嚴禁的「使兒女經過火」的命令(申12:31; 18:10; 列下16:3; 17:17)。 火也是天主顯現威嚴的象徵,比如顯現給亞巴郎、梅瑟、先知,尤其是在西乃山上的顯現中(創15:17; 出3:2; 19:18; 則1)。為表示天主的大能無比及所向無敵,亦稱天主為「吞噬的烈火」(申4:24; 6:15; 依31:9; 耶15:14; 拉3:2)。猶如雷聲比作天主的聲音,閃電被稱為天主的「火舌」(詠29:7; 104:4; 約1:16)。火亦是上主義怒的象徵(詠79:5; 8:3, 15; 依26:11)。 2、新約時代: 火在祭祀上的作用似已減少,相反地卻與未來的末世時代緊緊相連。若翰在他的宣講中已報告「不結好果子的樹將被投入火中,……糠秕要用不滅的火焚燒」(瑪3:10-12)。耶穌自己在講述來日的審判時,也多次利用了「火窯」、「不滅的火」、「永火」等詞句(瑪5:22; 7:19; 13:40; 18:8; 25:41; 谷9:43; 若15:6)。既然火的效能之一是潔淨,故此耶穌來此世界的使命,就是以聖神及火來洗淨人的心靈,來「把火投在地上」(瑪3:11; 路12:49)。 聖保祿及其他的新約作者也提及到火是為試練、潔淨及懲罰人們的象徵(見格前3:13; 雅5:3; 伯前1:7; 伯後3:7等)。將拯救人靈的熱心比作焚身的烈火(格後11:29; 格前7:9)。世界末日自然界之幻變,也是以火為主要成份,以顯示上主的威嚴大能(伯後3:12; 得後1:8; 默4:5-10; 9:17, 18; 11:5; 13:13等)。 註:梅瑟法律施用火刑的例子有二:其一:若某人同時與母女兩人同居,三人應用火來燒死(肋20:14);其二:若司祭之女行為淫蕩,有辱父名亦然(肋21:9)。在聖祖時代,猶大的兒媳塔瑪爾的歷史,在指示以民自古就有這種法律慣例(創38:24)。同樣的例子亦見於哈慕辣彼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