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死(Stoning, Lapidatio)

在舊約中執行死刑的方式,大都是以石頭砸死。執刑時先將罪犯拉出營地,村莊或城市之外(肋24:14-25),而首先投石的人,應是罪犯的見證人(申17:7)。

應受砸死的犯人有下列數種:那些敬禮邪神的人(出22:11; 申13:9, 10; 17:5; 肋20:1-5),咒罵天主的人(肋24:14-16; 24:23),不守安息日(戶15:32-36),婚前失落童貞的少女(申22:21),許配與人後而仍與第三者有姦情的未婚妻(申24:23-24),忤逆不孝的兒子(申21:18-21),不守「毀滅律」法律的人(蘇7:25),辱罵君王的人(列上21:10),甚至數次牴人的瘋牛,也應以石頭砸死(出21:28-29)。通姦的犯人在舊約中,只說應受死刑,只有在新約中才清楚地說明,應以石頭砸死(若8:5)。

猶太人亦曾數次以辱罵天主的罪名,企圖以石頭砸死耶穌(若10:11; 11:8)。教會的首位致命者斯德望,死於亂石(宗5:56; 見希11:37)。聖保祿也受過這種刑罰,雖然未致於死(格後11:25)。

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