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 [食糧](Food, Cibus)

在舊約中,為指示「食物」有四種不同的字,比如「狩獵」的意義,原是逮捕動物的操作,但亦指「獵物」,後來在聖經上竟演變成「食物」之意(希伯來文「則達」Zedah)。由此可見民在不同的時代,利用了不同的食物。大致說來,在史前時代,猶如其他一切地中海以東的民族,以狩獵為主。在樂園中,天主指示人的食物以植物為主糧,而不是肉食(創2:16, 17);但在洪水滅世之後,天主卻向諾厄說:「凡有生命的動物,都可作你們的食物」(創9:3),但應戒食血(創9:4)。除了聖經上提及的這兩種食物之外,我們由聖經及其他文件上知道,麵餅、奶、奶油、奶餅、蜂蜜及魚等,亦都是民的生活日用食品。在西乃山的曠野中,因環境之故,民只有食畜牲的肉及奶,因而滿口怨言,竟想念埃及的食品(出16:3),於是上主給他們打發了鵪鶉及「瑪納」。

新約時代的食物,與舊約時代大致相同。由耶穌所顯的五餅二魚聖跡,就可確實知道當時猶太人的基本食物是什麼(瑪14:15-21; 谷6:30-44; 路9:12-17; 若6:5-13)。

由法律方面看食物:舊約對食物的規定是相當嚴格的,動物之肉有潔與不潔之分:潔者可食,可作祭品;不潔者則應完全拋棄,連觸動都不可以(申14:3-21; 肋11:2-23)。梅瑟法律之如此嚴厲,似與啟示的道理不合。蓋創1:31謂天主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並且在創9:3亦無潔與不潔之分。聖經上有所解釋說,因為民是天主的聖民(出22:30; 肋11:44, 45; 20:25, 26),故不可食不潔之肉食。學者們的意見亦紛紜不一:有人謂是不潔動物帶有病菌,能傳染人之故;亦有人謂,是來自人的心理,對那些不潔動物的自然反感及厭惡之故;更有人說,常食不潔動物之肉,容易使人傾向殘忍及作孽,故梅瑟嚴禁之。但我們覺得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當時文化昌明的埃及巴比倫,甚至印度,都有這種規定,所以民也樂意仿效他們,作了上述的規定。

在新約中耶穌(谷7:19)及宗徒們(羅14:13-23; 格前6:13; 8:7-13; 見弟前4:3; 希9:10)一反古人之作風,聲明由宗教之觀點來看,一切食物之本身是無所謂善惡好歹的。

按寓意來說,天主的聖言(申8:3; 瑪4:4),智慧的忠告(箴9:5; 格前3:2; 希2:6),滿全天主的聖意(若4:34),及耶穌本身(若6:27),都是人生命的食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