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絕(Excommunication, Excommunicatio) 將某人因犯嚴重的過犯而棄絕於團體之外的措施,在猶太民族及初期教會中都曾予以實施,格外是如果所犯的過失不只是開罪於天主,並且亦是對團體的羞辱,危及他人時。這種棄絕有暫時及永久的分別,它的目的卻是在希望如此使犯過的人回頭改過。 在舊約中最顯明的例子,見於厄上10:8:當時眾首領和長老議決,由充軍歸來的以民:凡三日內不來耶京參加集會的,「他的一切財產應充公,他本人也應由充軍歸來的會眾中革除」。梅瑟法律上亦曾例舉應受棄絕的過犯:未受割損者(創17:14),不守安息日者(出31:14),破壞某些倫理法律者(肋18:19; 20:3, 18),格外是破壞禮儀法者(出12:15, 19; 30:33, 38; 肋7:20, 21, 25, 27等),都「應由民間剷除」。谷木蘭的宗教團體亦有開除團籍的規定。 在新約時代,誰「若承認耶穌是默西亞,就必被逐出會堂」(若9:22; 12:42),耶穌自己也以此來提醒門徒們(若16:2; 見路6:22)。但是我們不能確定這種懲罰的性質何在,及它的時間性,現在所有的一些明文規定,大都是出於第一世紀之後的經師之手(見Strack-Billerbeck)。 耶穌賜給伯多祿的「束縛及釋放」(瑪16:19)的權柄,自然與實施棄絕與解除棄絕有關,但此處所提的是有關天國的進入與否。宗徒們接受了同樣的特權(瑪18:18)。但此權只可實施於犯者拒絕接受勸言之後,那時可以「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瑪18:15-17)。 保祿以他身為宗徒及教會首長的權力,毫不客氣地將格林多的亂倫犯人開除教籍(格前5:2-5, 13; 見申13:6),使撒殫可以更自由地來「摧毀他的肉體,為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上可以得救」(格前5:5)。由此可見這種棄絕的措施,亦有它積極的一面:為使犯人回頭得救。其次被宗徒開除教籍的,有背信的依默納約和亞歷山大(弟前1:20; 見弟後2:17),並令弟鐸要同異端人斷決來往(鐸3:10; 見得後3:14, 15),連若望宗徒對待異端人也十分嚴厲(若二10;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