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Overseer, Bishop, Episcopus) 「監督」一詞,見於舊約中竟有四十五次之多,但大都是指上主賞善罰惡的行為而言,只有兩次在七十賢士譯本上作職位講(詠109:8; 厄下11:22。註:此兩處思高譯本相對的譯作「職位」及肋未人之「長」)。在新約中,「監督」很少是指天主的照顧而言,而大都是指教會團體內的行政而言(宗1:20; 弟前3:1),亦即如今日主教的職權。 聖保祿是監督職位的先鋒及保護人。他兩次清楚地指出監督候選人應具備的條件:他應是一個妻子的丈夫,節制、慎重、端莊、好客、善於教導、不嗜酒、不暴戾、溫良和善、不貪錢、善於理家及教導子女(弟前3:1-7; 鐸1:6-9)。除了上述十二個條件之外,在弟前更加上要有儀表、不可是新奉教的及應在外教人中有好聲望。在鐸則另有應愛護真理、熱心及公正。 新約內有九個地方,將監督與長老混合而用(宗20:17, 28),其原因不外是監督一職,具體地始自牧函時代,在此之前只是初具模型,故有這種混合的說法。只有在第一世紀末,在默示錄及聖依納爵的書信上,才可見到監督一職的真正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