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1
信友們既然彼此都是「弟兄」,如果發生了什麼爭論,應當在教會內求解決(7-8兩節),不應訴諸教外法庭。這裡稱外教人為「不義的人」,是因為他們在天主前尚缺乏義德,還是罪人;既是罪人,怎能希望從他們那裡得到正義的判決?何況在他們前訴訟,還給他們立了惡表,因為信友本應為「聖者」。2-3兩節,見瑪19:28;路22:30;若5:22,27;默3:21; 20:4。11節不但暗示了付洗時所用的天主聖三的名號:而且也點出了聖洗聖事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