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 [腳凳](Foot, Pes [Footstool, Scabellum]) 「腳」在聖經上除了直解指「人腳」(戶22:25; 民4:19; 5:11),「走獸的腳」(創8:9; 肋11:21; 依32:20; 則1:7),「桌台的腳」(出25:26),甚至「天主的腳」(依60:13; 66:1; 詠18:10; 99:5; 132:7)之外,有時也以部份代表全體,比如, 行走的足(思高本譯作「足步」)是指整個的人(依52:7; 鴻2:1)。某人的足,循某人的足跡而行(約23:11; 見創30:30; 申32:35; 撒上2:9等),是指追隨某人。「足陷泥沼」是指某人處境困難,日暮途窮而言(耶32:28)。 「腳」除了上述的意義之外,有不少含有寓意或象徵意義的地方,但這些意義的來源多與「腳」本身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比如踏足某地,即進入及佔領某地之意(蘇14:9; 見申11:24; 列下21:8)。將足置於敵人之頸項,意即完全克服敵人;在敵人的血中洗腳,意謂將敵人消滅無餘,使其一蹶不振(蘇10:24; 撒下22:39; 詠58:11; 110:1)。投於某人足下,是指聽某人的指導而言(申33:3; 盧3:8)。無某人的許可,手足不准擅動,意謂完全服屬於某人(創41:44)。其實這些說法和我國的說法也多所類同。 諱避的說法,在聖經上也有,比如「遮蓋住腳」,是大便的意思(民3:24; 撒上24:4。註:思高本譯作「便溺」),腳也指男人的生殖器(出4:25; 撒上7:20; 24:4; 列上18:27; 依6:2等)。 將某人腳上的鞋當著判官面前脫下,是一種懲罰的象徵行為,意即某人已失去了以民間的公民權(申25:9; 盧4:7; 耶2:25)。使某人脫去腳上的鞋,赤足行走,是使某人受辱的行為(約12:17, 19; 依20:2-4)。自動地如此作,則是痛苦哀傷的表示(撒下15:20; 米1:8; 則24:17, 23)。在某人面前脫去足上的鞋是謙卑自下的行為,故此天主顯現時,有使人「脫鞋」的記載(出3:5; 蘇5:15)。 在新約時代仍然沿用舊約中關於「腳」的意義。不少的聽眾,甚至附魔的人投於耶穌腳下,朝拜尊敬他(谷1:7; 5:22; 7:25; 默7:11, 26)。天主將一切置於聖子耶穌的腳下,使他成為一切受造物的君王(羅16:20; 格前15:27; 弗1:22; 希8; 見詠110:1)。坐於某人的足旁是長上及屬下,師長及學生的從屬關係(宗22:3)。赤足而行是貧苦及卑微的象徵(路1:79; 宗59; 羅3:15; 路10:4; 15:22; 22:35)。向某人拂去腳上的塵土是反對他的表示(谷6:11; 宗13:51)。最後「洗腳」也有它特別的象徵意義。 見洗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