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多夫制、多妻制](Marriage, Matrimonium [Polyandry, Polyandria, Polygamy, Polygamia])

聖經上關於婚姻有不少直接或間接的記載,為了清楚明瞭起見,分述如下:

一、在舊約時代:

奇怪的是「婚姻」一詞向未出現於舊約,普通是以「協約、契約或條約」來指示婚姻(拉2:14)。

1、婚姻的性質:

創1:27記載天主「造了一男一女」,這種性別的目的,在於使人傳生繁殖(創1:28),其後創2:18-25更清楚地說明,女人是男人的助手,因為「人單獨不好」,故天主給男人造了一個「相稱的助手」,在這裡已強有力地暗示了理想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如此「二人成為一體」,這是造物主上智的安排及規定。

2、希伯來人婚姻的習俗:

婚姻與團體社會及宗教無關,它只是家庭與家庭之間的私事;是雙方家長的交涉事宜(創24:2等38:6; 申7:3; 民14:2-3),但這並不是說,子女的同意與否,完全無關重要(創24:58)。但由自由戀愛而以愛情結婚的事,普通是沒有的,夫婦之間的愛情是在舉行婚禮之後,才逐漸發生的(創24:67)。男方的家長,是要出聘資以換取人家的女兒,但這種聘金,卻不能說是如其他古東方民族似的,有買賣的性質,蓋婚後女方在家庭中,仍有她相當高貴的地位,她可以將自己的父親,及未婚夫所給的嫁資嫁奩,完全歸於己有,歸自己全權支配(創24:53; 34:12)。嫁資嫁奩的貴賤多少,沒有一定的成規,要看雙方家長的經濟能力而定:富有的人可能以田產、婢女、水井,甚至城市賜與自己的女兒作為嫁奩(創16:1-2; 蘇15:19; 民1:15; 列上9:16; 多8:24)。(見「嫁奩」條)。雖說如此,但嫁資好似不能少過五十「協刻耳」(見申22:28-29)。

婚姻雖說是雙方家長的交易,但有時也是男方自己出來承擔全部責任的,甚至完全相反父母的旨意而為之(創26:34; 出22:15)。其次在戰爭時期,亦有俘擄敵人妻女佔為己有的習俗,被視為戰利品(民21:19等;5:30)。但這只是非常時的措施,普通的習俗是同自己同宗同族的女子結婚,其目的在於不使家產外流(創24:4等;29:12, 19; 多4:2, 12; 見民14:3);並且明文規定,沒有兄弟的女子,即有權承受全部家產的女子,決不可與其他支派的男子結婚(戶36:5-12)。關於「為兄弟立嗣」之婚姻,詳見該條。

結婚的年齡,在梅瑟法律及全部舊約中,完全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有勸人及早成婚的記載(德7:27)。按後期猶太人的指示,是女滿十二,男滿十三,即可結為夫婦。婚禮的象徵儀式,可能是男方將衣襟覆在女方身上(見盧3:9; 則16:18),象徵丈夫佔有自己的妻子。婚禮是家族的大慶之喜,往往連續慶祝達一星期之久(創29:27-28; 民14:12; 見耶7:34; 16:9; 25:10)。

贅婿之例在舊約時代雖不多見,但不能說沒有,比如雅伯各梅瑟的婚姻就是(創29:15-30; 出2:21; 3:1)。

3、婚姻的目的:

要者是生養兒女(創1:28; 9:1),格外是男兒(創24:60; 詠127:4-5; 多6:22),眾多的子女,一向被視為天主的降福(詠127:3)。多子多福的觀念,猶如在中國的舊社會時代,相當深刻地印在民的腦海中(創24:60)。相反,荒胎的婦女,卻被視為奇恥大辱及最大的不幸(創30:1; 撒上1:6等),甚至看作上主的懲罰(耶18:21; 依47:9)。除此之外,當然夫婦間的敬愛及和諧以及情慾的解脫,也是婚姻的重要成份(創2:20; 3:12; 多6:22; 8:8; 箴5:18-28; 德31:24; 40:23)。

4、婚姻的制度:

古東方諸民族,除了巴比倫的法律,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外,其他各民族大都是一夫多妻制,原來按造物主的旨意,應是一夫一妻制(創2:18-25)。民在歷史的演變中,實際上所走的是一夫多妻制的道路,一夫多妻制的實例可說比比皆是(創16:1-2; 撒下5:13; 見耶3:6-8; 則23:1等;創4:19, 23, 24)。但這種作為向被聖經視為人性的墮落及風俗倫理的敗壞所致,尤其見於創及列王紀。至於撒羅滿有妻七百,妾三百的說法(列上11:3),無疑是言過其實的民間誇傳說法。申17:17的記載,雖不是法律,但至少對一夫多妻制的實行加以側擊;另一方面,尤其在智慧書上,對一夫一妻制理想婚姻的讚賞,卻屢見不鮮(箴5:15-20; 12:4; 18:22; 19:14; 31:10-31等)。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在充軍之後已大見減少,至耶穌時代,可說已完全絕跡。

婚姻的終結是由兩造中一方面的死亡所造成,這是自然的常理;至於離婚一事,見「離婚」及「休書」條。

婚姻生活中的節慾,初期的聖經中向未提及,更未曾提倡,只在後期的著作中間接的述及,對友弟德的拒絕重婚,並加以讚揚。到了耶穌的時代,情形才有所改變。雖然學者們有不同的見解,但不可否認的是已有人在實行節慾,禁婚及保守貞身的事實,比如當時的厄色尼人及聖母的童貞之願,即是一例,耶穌若翰過的亦是童貞的生活。

二、在新約時代:

新約對於婚姻的習例很少記載,大概說來,與舊約時代是大同小異的,此時的婚宴好似多在夜間舉行(瑪25:1-13; 路12:36)。

1、耶穌自己過的確是童貞的生活,但這與厄色尼人之因厭惡婚姻而禁婚的態度,卻是完全不同,相反地耶穌自己很重視婚姻,且以與人同樂的心情,參加了加納的婚宴(若2:1-10);以他的言論鄭重地強調了婚姻的神聖及不可拆散性,並指出過去歷史上休妻的實例,是出於人的心硬,原來按天主聖意的理想婚姻,卻不是如此(創1:27; 2:24);教訓人凡是另娶他女為妻者,是犯奸淫,娶被休者為妻的也是犯奸淫(瑪19:3-9; 谷10:6-8)。非只如此,耶穌更將婚姻的倫理提到非常崇高的地位,即日後教會所說的「姻婚聖事」。

但在另一方面,耶穌卻也指出婚姻有時能使人忽略永生的事業,那些死於洪水之禍的人的作為之一,就是吃喝婚嫁(路17:27)。它能拒絕天主的召叫(路14:20),它不再見於天國之中(瑪22:30; 谷12:25; 路20:35-36)。為了天國的緣故,有人自動地放棄婚姻的享受(瑪19:12, 29; 路18:29)。但上述這些說法,並不是耶穌對婚姻價值的貶值,而是將它的價值,放在它不應超出原來的位置。

2、聖保祿同樣責斥離婚之不當(格前7:10-16),甚至同教外人的婚姻也不能隨意拆散,除非外教一方自動提出離婚的要求(格前7:15; 見伯前3:1-2)。保祿雖沒有厭惡婚姻的表示,但應指出的是他本人從未結過婚(格前7:7, 9, 12, 15)。他主張節慾,婚姻是情慾不能自禁時的解決方法(格前7:2, 5, 9)。但保祿的這種說法,可能是針對著當時格林多教會教友們的弊端而言,及準備基督的再度來臨有關。但在另一方面,他卻也明言婚姻及守貞都是天主聖神的恩賜(格前7:7)。基督與教會的結合,應是夫婦結合的榜樣,應借著婚姻提高夫婦之間的高尚愛情(哥3:18-19; 弗5:22-33)。妻子應服從丈夫,丈夫應愛自己的妻子,猶如基督愛自己的教會,如此教友的婚姻應是神聖無玷的(希13:4)。

見代兄弟立嗣、休書、離婚、嫁奩、姦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