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Prison, Carcer)

民的刑法上,本無監獄的設置,雖然民四周的民族都自很古以來就有監獄的設立。聖經上第一次提到監獄,是指埃及的監獄而言(創39:21; 40:15; 41:14; 出12 29)。當民離開埃及,遊牧於曠野時,犯人只是暫時被看管,等候有權人的發落,比如不守安息日及褻瀆天主的人,應以石頭砸死,但在斷案後,即立即執行(肋24:12; 戶15:34)。三松曾被培肋舍特人所監禁,且縛之以鎖鍊(民16:21)後來在民實行君政時期,國王在國體政權的組織上,大事仿效其他的先進民族,因而也有了長期性的監獄徒刑,並且犯人的食住十分簡陋,且有枷鎖的實施(列上22:26; 編下16:10; 18:26)。耶肋米亞先知的厄運,告訴我們關於這種監獄的存在,及監獄中的艱苦生活,且加以腳鐐鐵枷,而監獄就在京聖殿之旁,本雅明門之側,利用該處的乾井或泥坑充作獄室,(耶20:2; 29:26; 32:2; 37:16; 38:6; 亦見匝9:11)。因此「監獄」一詞,在希伯來文亦有「水井」之意,或謂「水井之室」。依24:22在他的有關世界末日的神視中,見到惡人「將被聚集起來,關在深坑內,監禁在監牢裡」,是為上主的初步懲罰。雖然如此,民真正有關監獄的明文法律規定,卻是在充軍以後(厄上7:26)。

到了新約時代,牢獄的刑罰乃屢見不鮮(瑪11:2; 路7:18)。格外是宗徒們曾屢受監禁(宗4:3; 5:18; 12:6; 16:24; 26:29; 28:30)。此時代的猶太人在法律的規定上,深深受著希臘羅馬文化的影響。公審判時,誰看望了坐監者,也將會受天主的賞報(瑪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