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稅(Temple-tax, Tributum templi)

殿稅是每個以色列人應向聖殿繳納的稅項。它與所獻的什一之物迥然不同,因為殿稅是為維持聖殿敬禮所用的經費(見出30:16),什一之物卻是為維持司祭、肋未人及一切服務於聖殿人員的生活。殿稅的出現應在民輾轉於曠野的時代,藉登記戶口的機會定了每人應繳的人丁稅,即凡滿二十歲的人,不分貧富,應納半個「協刻耳」的捐稅(出30:11-16)。這種規定至修建「會幕」時重新出現(出38:25, 26)。但是上述稅捐並不是年復一年的定期制度,直至猶大約阿士時代(八三五∼七九六),才有了明確的記載,百姓應每年繳納殿稅(編下24:4-10)。列下12:5所說的殿稅也只是暫時性的捐獻,用為修理聖殿之用。充軍之前曾有一段時期,是國王自己負責供給聖殿祭祀用的牲畜(則45:17-19; 編下31:3)。充軍之後,百姓有責捐獻重建聖殿的費用(厄下10:33)。

但是,到了耶穌的時代,毫無疑問,已經有了定期繳納殿稅的規定(瑪17:24-27)。史家若瑟夫關於這點也有明確的記載:一切不論居於聖地也或散居他方的滿了二十歲的猶太男子(婦女、僕婢除外),均應每年繳納半個「斯塔特」的殿稅(瑪17:27),不得用由外邦人,甚至由撒瑪黎雅人借貸的錢來獻於聖殿,並且應利用猶太人自己的錢幣來繳納殿稅。但是自充軍以來,除去一個短時期之外(加上15:6),猶太人是不准自鑄錢幣的。這就解答了何以在耶穌時代聖殿門口有錢莊的存在(瑪21:12等),其目的不外是將當時流行的外幣換成猶太幣值,以繳納殿稅。除了這種親自來耶京獻納殿稅之外,按米市納的記載亦有專人在「阿達爾」月(二三月之間)出外徵收,並且護送數目相當可觀的殿稅至耶京。公元七十年間耶京及聖殿被羅馬人焚毀之後,這種殿稅捐獻的成例仍然存在,但其目的已不再是為耶京聖殿,而是為羅馬的邪神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