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Epistle to the Romans, Epistola ad Romanos) 本書命意高深,文字精鍊,議論取譬,有條不紊,實是保祿精心結構之作。今將此巨著的原委、內容等問題,分為六點:(一)緣起和目的,(二)內容與分析,(三)完整性,(四)著作時期,(五)收信人,(六)要點,略述如下。至於本書的正經性和作者問題,無需多贅,因事實上,現在誰也不敢否認羅馬書是外邦宗徒保祿的著作。 一、緣起和目的 保祿致書羅馬教會的動機,和致書其他教會的動機不同;致書其他教會,可說是由外在原因所驅使,致書羅馬教會卻是由內在因素所促成。蘭賽(Ramsay)和一些學者,認為保祿自己為羅馬公民,和被召負有歸化外邦人的使命,在他傳教開始,即第一次傳教行程時(公元四四∼四九年),就決意要到羅馬去,他好像感到自己有歸化羅馬帝國的必要和責任。蘭氏此說,用意雖佳,但不能成立,因為沒有可靠的證據;但若說在第三次傳教行程中(五三∼五八年)保祿有此決心,卻有一些很可靠的證據:宗19:21記載:「這些事以後,保祿決意要經過馬其頓和阿哈雅往耶路撒冷去說:我在到那裡以後,也該看看羅馬」。保祿在羅中有好幾處也提起這種去羅馬的決心,如1:8-17; 15:22-33。給羅馬人宣講福音,在這位外邦人的宗徒——保祿看來,才是為基督服務的最高表現。他的這種決心,也得到了吾主的認可(宗23:11);因此,他認為去羅馬既是耶穌的旨意,所有一切阻礙他難以實現的事,就都是出於撒殫(1:13, 15, 22; 16:20,參閱得前2:18)。再進一步說:保祿原來不肯在別人傳教的地方去宣講福音(15:20),可是,在已有人傳教的羅馬,卻是例外:他覺得自己是外邦人的宗徒,在外邦人的京都給人宣講基督是他的責任,況且耶穌自己也要他在羅馬給自己作證。為了這兩個原故,保祿應該到羅馬去。但在此要注意保祿的謙虛;他告訴讀者,自己到京都去,是為能因著他與他們共有的信德,同得安慰(1:9-12)。原來羅馬信友的信德,因羅馬是四通八達的京都,便因此聞名天下(1:8)。關於保祿在外邦人中傳教的功績,至少在基督內的各地教會中,尤其在羅馬已早有所聞(宗28:14-16)。保祿除了自己所建立的教會外,沒有第二處受到如在羅馬那樣熱烈的歡迎。保祿要往這座瀰漫外教主義的帝國京都以前,先寫了一封自我介紹信,在此信中將「自己福音」的綱要,預告羅馬人。這福音的綱要十分適合當時羅馬賢哲所倡導的「大同主義」和「人文主義」。 保祿對他們宣稱全人類都墮落了,人只憑自己的力量,絕不能得救;只有創造宇宙萬物的天主,藉著自己的聖子耶穌基督,才能拯救人類脫離罪惡。在人方面,為獲得救恩,並不是很難的事,也不需要守煩瑣的梅瑟法律,只要信仰就夠了,即是說,人該以忠誠純潔的信心接受天主的恩賜,就必然得救,因為世俗的哲學、權勢和法律,對人的得救,是無能為力,換句話說,人自己不能拯救自己。像這樣高深的道理,也許本書的收閱人,不能完全了解,就是在兩千年後的我們,還是一樣不能完全了解,只能夠說本書是聖教會神學和基督文化的基礎。 二、內容與分析 本書主題是論「人皆有罪」,無論是外邦人或猶太人「都失掉了天主的光榮」(3:23);外邦人的罪特別是指假智慧,「他們以不義抑制了基督」(1:18);猶太人的罪特別是指假仁義,他們禁止人作的事,反而自己都作了。為什麼人都犯了罪?保祿在5:12-21論述了這原因:因著亞當的罪,罪惡便侵入了這世界;從而因著罪而產生了死亡,所以一切人都應當死,這是因為人們都犯了罪。保祿隨後又由一切人都要受審判的道理上,而證明人皆有罪。人既然都有罪,並且對自己的罪又必須負責任,那麼,世間的每個人都須賴天主救贖之恩,方能得救。保祿在3:21-25講論獲救的唯一辦法是:人憑信德,賴耶穌寶血救贖的功勞,才能成義而得救。人得救唯一辦法既如上述,所以外邦人所誇耀的智慧,猶太人所矜恃的割損禮,對於得救都無濟於事。人得救,並不是憑人自己的作為,也不是憑人守什麼法律,更不是憑人自己的知識才學,而只是憑人的虛心受教,全心全意信賴天主。 人全心全意信賴天主就能成義:因為天主只有一個,他不僅是猶太人的天主,也是外邦人的天主;他使受割損的人藉著信德成義,也使未受割損的人藉著信德成義(3:29, 30)。保祿為闡發這不容懷疑的大道理,首先引證亞巴郎成義的事實為證:「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4:3; 創15:6);隨後引證達味(聖詠32:1)「罪惡蒙赦免,……這人是有福的」(4:7)。嚴格地說:「信德」雖不是非得賞報不可的行為,但是因為人全心信賴了天主,而天主就喜歡他,賞賜他,使他成義,就如同使亞巴郎成義一樣。 保祿之所以引證亞巴郎為信賴主的模範,第一、因為他的一生事跡是猶太人所最景仰的;第二、因為他是我們人類信德的始祖。怎麼說他是外邦人信仰者的模範和始祖呢?論信德,他是外邦人的精神的始祖,因為原來他成義的時候,還沒有受到割損。他是猶太人的始祖,就血統而言,猶太人原是他的子孫。保祿所論述的是完全按照耶穌所論的:如果猶太人不效法亞巴郎的信德,只憑血統不能獲救(若8:37-40):血統不是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 保祿為證明這道理,引證亞巴郎的事跡,免不了與猶太主義保守派發生爭執。羅和迦雖然都是與這一派人的論戰,但二書的表現卻不同:前者和平、莊嚴、依理論作深入的辯論;後者卻含有激烈憤慨的成份。此外,二書的著重點也不同:迦著重「恩許」,而羅則著重「成義」與「正義」。就「法律」的意義說,二書也有分別:在迦是狹義的,幾乎不離梅瑟法律;在羅卻是廣義的,不但談梅瑟法律和自然法律,也談一般人為的法律(7)。 保祿對罪惡的根本來源——亞當的罪和死,在羅比在迦闡發得更為深刻;對於控制罪惡的原因,前者比後者也講得更明晰:人因受洗有份於耶穌基督的聖死與復活(6)。敗壞的人性在罪惡權勢下,固然非常悲慘,但復原後的人,即成義的人,在聖神領導之下,卻非常幸福(7; 8)。 關於猶太民族的問題,在迦4:21-31的結論是黑暗和悲慘的;但在羅9-11卻有一篇神學上的闡述,給以色列預告一個光明的結局:他們早晚要歸依耶穌——他們的默西亞,早晚終必得救。天主決沒錯選以色列作自己的百姓;天主的召選之恩是無比的廣大,將來必有一天,以色列全體百姓要向自己的默西亞呼喊說:「因主名而來的,當受讚頌」(路13:35)。 本書第三部份(12-16)所論述的是倫理法則。本來沒有什麼難理解的,但有兩點必須略加討論:一是對軟弱弟兄飲食的規則,二是基督徒應如何服從政府。關於前者保祿在格前8論吃祭肉的問題上,已定下了一個原則:對待軟弱的,應當以愛德的誡命為標準;關於後者,保祿如伯多祿訂下了一個相似的原則:只要事不違反天主的誡命,基督徒有出於良心服從政府的義務(弟後2和伯前2:13-15)。 上面關於本書的內容所論述的,不是按章節的次序,而是按理論的邏輯次序;這樣論述它的內容,可以窺見保祿的心理,以及他在口授時所根據的原則。如果按章節的次序來劃分本書,大致可分為三大段: 序文(1:1-15):保祿在序文中陳述本書的原委之後,即道出了本書的主題:所有的人,無論是外邦人或猶太人,只有以信仰基督的福音,才能得救(1:16-17)。 第一段:人因信德成義而得救(1:18; 8:39)。 1、人類在蒙受救贖之前的狀況:外邦人(1:18-32)和猶太人都犯了罪(2:1-3:20);天主使他們成義,拯救他們,不藉法律而只憑信德(3:21-4:25)。 2、成義的效果:人成義之後,自然與天主和好,對天主有依靠的心(5);擺脫罪惡(6),脫離了梅瑟的法律(7);是天主的兒女,常有天主聖神引導維護,死後獲得永生(8)。 第二段:以色列選民的權利問題(9-11)。 天主對選民始終是忠信而正義的(9);選民因拒絕了默西亞而遭到天主的擯棄,全是咎由自取(10);選民的被棄僅是局部和暫時的,這是天主深奧難明的旨意(11)。 第三段:基督徒生活的規律(12:1-15:13)。 論基督徒的節制與忠於職守(12:1-8);論對天主與對人的愛德(12:9-21);論作國民的職責(13:1-7);專論愛人和戒惡行善的方法(13:8-14);論對待軟弱弟兄的規矩(14:1-15:13)。 結論(15:14-16:27):給讀者預告自己的行程計劃(15:14-33);向一些知名的信友問安(16:1-24);莊嚴的讚頌辭(16:25-27)。 三、完整性 關於本書的完整性,只對最後兩章發生了不少的爭執:一、有些古抄本,如L號卷和一些小字抄卷,缺少最後兩章;二、最後兩章所論的似乎與前十四章不很相符合;三、瑪爾強所編新約經目(Canon Marcionis)也缺最後兩章;德都良也似乎沒有見過;四、類似的結論曾重見四次(15:33; 16:20; 16:24; 16:25-27);五、16章所問候的人大半是亞細亞人,況且保祿從未到過羅馬,如何能夠認識羅馬教會這麼多的人? 雖然有些反對理由,但無礙於本書的完整性,因為極大多數的抄卷和譯文,都載有15; 16兩章。至於那似乎重覆的四個結論,可以這樣來解釋:15:33的結論,只是中間一段的結尾語,如在7:25; 11:36; 15:13; 得前3:11-13; 得後2:15等處所有的結尾語一樣,不能算是全書的總結。16:24內的結尾語,很似乎是一插句,所以實際上只有16:20和16:27這兩個結論。對於這兩個結論的來源,學者們這樣推測:保祿寫到16:20已算結束了全書,但又想起自己同伴也應向羅馬信友問安,便又口授了16:21-24的問安語;既然加上了這四節問安的話,必須另作一個結論,如此保祿又口授或親筆寫了16:25-27這莊嚴的讚頌辭。這三節很適合全羅馬書的內容,若說不屬於保祿,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根據瑪爾強所編的新約經目來決定何處屬於保祿原著,何處不是原著,理由不很充足,因為誰也知道聖教會初興時的這個異端派的頭目,對於新約的經文曾任意刪改過。至於德都良在反瑪爾強一書中寫的「在結束時」的一句話(in “clausula.” cfr. Adv. Marcionem V. 14),有些校訂學者以為是指羅14的結束語。但德氏此語含糊不清,不能憑此「含糊不清」的話去武斷德氏不承認羅15:16兩章。即使退一步來說,倘若德氏的話真含有這種「否認」的意思,問題也不難解答。可能他當時手邊的抄卷,是專為舉行宗教儀式時用的經書。至於禮儀書為什麼省略本書最後兩章,是因為其中只敘述個人的消息和向人問安的人名,不宜在禮儀中誦讀,就如今日希臘教會的禮儀書(Synaxarium)中,五旬主日瞻禮七的「書信」是取自羅14:19-23與16:25-27; 由此可以證明古時也可能是如此。 四、作品的時代與地點 學者大都公認本書或是寫於公元五七年,或更好說是寫於五八年與五九年之間;這主張可由本書和宗的內證來證明:「你們的信德為全世界所共知」(1:8),由此語可知羅馬教會的創立至少已有若干年了;「我已多次決定要往你們那裡去」(1:13),這句話似乎不能肯定是指宗23:11耶穌給保祿所說的:「你放心吧!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證,也該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證」。1:13所說的,是指他在第三次傳教行程中,才決定去羅馬的主意而言:「我在到那裡以後,也該看看羅馬」。(宗19:21)。 保祿既然多次決定要去羅馬,那麼決定這主意可能是在第二次傳教行程中。不過,保祿在說羅1:13的話時,是在第三次傳教行程中的末年,即五八年初。又從9-11章保祿討論以民得救的問題看來,以民已大部份拒絕耶穌為他們所盼望的默西亞。這情形無疑地顯示耶路撒冷公會議(五○年)早已過去,並且由(15:19-29)所述在各地傳福音的事,證明保祿傳教工作已有若干年了,由此也可推斷本書似乎是寫於五八年。 關於寫作的地點,我們可由16:21-23三節中所提到的弟茂德、路基約、雅松、索息帕特(宗20:4)、加約(格前1:14, 15)、厄辣斯托(宗19:22; 弟後4:20),並由本書內容所述的許多背景,推斷本書是寫於格林多城。此亦見載於一些古抄卷,如L號、35號等,在結尾處所加的結語「……寫於格林多,托耕格勒教會的女執事福依貝帶去……」或「……特爾爵執筆代書,福依貝由格林多帶去」。格林多是本書寫作的地點這一說,似乎已成定論。以前雖曾有些學者提出斐理伯城,或廣泛地說馬其頓省是本書寫作地點;但這一說沒有多大的根據,為此,現在的學者一致認為格林多是本書的寫作地點。 五、收信人 本書是寫給羅馬的基督徒,已是不容懷疑的問題;雖然有三個抄卷(一個是公元十世紀的大字抄卷G號,兩個是十一世紀的小字抄卷)在1:7缺:「在羅馬」一語,但其它所有的抄卷和譯本——至第十世紀共有幾百種之多,都載有此語;並且都有:「致羅馬人書」(Pros Romaious)的題名;又由經文所述更能證明收信人為羅馬人。15; 16兩章照上面所述既屬原著,那麼由15:14-33所述看來,收信人不能不是羅馬人,因此不須再討論此問題。 現在這裡要討論的問題是:羅馬的基督信徒是外邦人,還是猶太人?至於羅馬教會的起源,見羅馬條。按宗2:10:11的記載,羅馬教會的首批信友似乎是由猶太教歸化的;再從經外文獻證明,公元一世紀的上半期,在羅馬計有六萬猶太僑民;考古學家亦證明在羅馬有許多猶太人的會堂,其中十三座的遺物尚存留至今。此外還有幾處他們的墓地;且由所發掘的希伯來碑文,甚至知道猶太僑民居住在那些城區內。喀勞狄皇帝在位時(公元四一至五四年),羅馬已有不少的基督徒了(宗18:2)。約公元五○年左右塔路斯(按塔路斯的原著已失,今有集逸本稱:Testimonium Thallus, cfr. Fragmenta Historicorum Graecorum, ed. Mueller, III, pag. 519)曾提起耶穌受苦難和耶穌斷氣時,太陽無光,遍地黑暗的事,這似乎在羅馬是家喻戶曉的了。塔路斯是寫實錄的史官,他解釋這「黑暗」的現象,並不是超自然的奇蹟,而只是一種平常的日蝕而已。 如果在聖加里斯托塋窟中發現的朋頗尼雅(Pomponia),與塔西佗(Tacitus, Annales XIII, 32)所提到的朋頗尼雅(Pomponia Graecina)同是一人,那麼,喀勞狄在位第一年,羅馬貴族中就已有人信奉基督教的了,這是一件極可能的事。並且一些考古學家與史學家,如 De Rossi, Profumo, Marucchi, Allard, Stevenson(等,都認為公元四○年以後,信奉基督教的不但是猶太人,也有不少外邦人。在這些外邦人中有主人,也有奴隸;因此,在尼祿皇帝第一次迫害聖教會時,塔西佗竟用「極眾」(Multitudoingens)字眼,來形容基督徒的數目。 讀過本書的人,一定會感覺到:一、羅馬的信友中有猶太人,也有外邦人(1:1-7, 16-32; 2:1-29尤其是9:24; 11:13, 15, 24, 25, 32; 14; 15:1-12);16章中所問候的信友的名字,有希伯來名字,有希臘名字,也有羅馬名字。二、本書的內容證明收信人是信奉基督的猶太人和外邦人,並且其中外邦人多於猶太人。的確,本書與格林多書不同,後者使讀者明了該處教會的情形,前者使讀者明了保祿內心的思想與情緒;若深入研究,似乎可以斷定本書大部份讀者是外邦人,而不是猶太人。 六、本書的要點 羅馬書的堪深、精闢、不易明瞭,是學者們皆知的事:人越用功研究,越覺得深奧難明。不僅我們如此,連伯多祿也覺得保祿書信深奧,因而警告讀者不可任意講解(伯後3:15, 16)。伯多祿的話雖汎指保祿所有的書信而言,但照筆者看來,主要還是對本書而言。歷代聖經學者公認伯多祿的話,說得十分正確,可以拿來作為講解聖經的準繩。其次,本書可說是解釋聖經的關鍵,特別是理解新約的關鍵,因為保祿在本書內講論了一項神學的大原則:只因天主仁慈,藉他聖子耶穌的寶血,拯救了墮落的人類。但是,為明瞭這一大原則,信友卻不能憑自己的聰明去任意解釋。解經學歷史已證明那些任意解釋本書的學者,是怎樣陷入了迷途。聖方濟撒肋爵說:「只要我們把聖經置諸吾主所付托的慈母聖教會的膝上,便千妥萬妥;但若把聖經從慈母聖教會的手中拋棄,那就千錯萬錯了……」。正如聖伯多祿所說的,那些人是「自取滅亡」。 哈爾納克(Harnack)曾多次注釋過本書「成義」的道理,並且他認為這種道理是羅和全部新約的中心思想。他認為這種有關一切啟示和保祿全部神學的道理,最好的注釋,要算是脫利騰公會議對「成義」所頒的諭文,見 Denzinger Schonmetzer 792a-843 。哥葵耳(Goguel)、撒巴鐵(Sabatier)、阿斯慕森(Asmussen)等誓反教學者,也都異口同聲表示相同的意見(參閱:DTC. Justification)。 我們認為「成義」是羅和新約中的重要道理,而不是主要道理;換言之,即是說以它為保祿救贖學的一部份則可,以它為保祿救贖學的中心則不可。且要多注意一點保祿的生活實踐。 公元五二年至五八年之間,保祿與猶太主義保守派在教義論戰期中,不斷討論了這問題。他把基督降生和救贖的奧蹟,合併為一,逐漸成為基督學或以基督為中心的神學。他最後的啟示是:天主聖父的光榮,完全反映在降生為人的基督身上。這莊嚴、深奧極有力的羅書,給此項偉大崇高的啟示,已打開了廣闊的大道,因此,據筆者看來,羅書的重點應該是:無基督的人類是什麼?反之有基督的人類是什麼?在基督以前,或沒有基督的人類是罪惡的奴隸,是缺乏了天主的光榮;反之,有基督的人類,有基督的聖神引導,藉著基督,偕同基督,在基督內,在今世平安生活,光榮天主聖父,在來世偕同他永享天主聖父的無比珍貴的愛情,而生活至於永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