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的倫理學 [倫理學](Ethics in the Old Testament, Ethica Antiqui Testamenti [Biblical Ethics, Ethica Biblica]) 引言 倫理學係說明發揚人倫道德的學問、或研究道德義務的科學。倫理學的對象,大概講來,是人的自由行為;狹義說來、就是人倫、即人的義務。提到義務,我們不禁要問:這種義務的原因何在?人倫的目的又何在?大家知道,在歷史過程中,這些問題曾獲得不少異同的答覆;且也知道倫理學直接涉及的大問題,有自然律、自律、他律、良心、人生終向、罪惡等。再說倫理學與心理學、社會學、民族學、哲學、啟示、神學等各部門,都有其休戚相關的連帶作用,但我們在本文裡,只就聖經的道理來從事這題目的討論:一、論理的基礎;二、舊約的倫理:1、原始時代,2、聖祖時代,3、西乃盟約,4、先知與倫理,5、智者與倫理;三、結論:舊約倫理的缺點。關於新約倫理參閱「愛」條(Charitas-Agape)。 一、倫理的基礎 聖經中的倫理不是獨立的倫理,它的中心就是創造萬物者天主的旨意。具體的說:聖經道德的基礎在於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按照自己的模樣造了人這端偉大的真理上(創1:27; 5:1-3)。天主創造的人幾乎是個「小天主」;其實人替天主治理受造物,他是自由的、他有選擇權,並且他具有良心,故而覺得他的行為是否合乎天主的旨意。既然人是受造之物,他應受「他律」,即受制於他的創造者的法律。同時,既然人是自由的,他應甘心情願遵行天主的法律;他甘心情願遵行法律,便表示他是「自律的」。 人由於犯罪而受罰,便感受到天主的聖德或聖性;人的這種經驗就是他的道德生活的另一個基礎。有些學者根據德17:10,主張天主與元祖曾訂立過盟約,因此,他們也拿該盟約為倫理的一個基礎:德的話是:(天主)使他們(元祖)能分別善惡(17:6)……(天主)賜給他們理智,又賜給他們生命的法律,作為產業(17:9)和他們立了永久的盟約,使他們認識正義和自己的法令(17:10)。很明顯,在該處所講的「盟約」,不是天主與亞巴郎(創15),更不是他與選民藉著梅瑟所訂立的盟約(出19; 20)。這裡天主同人類訂立的盟約,是天主給人類頒布法律,即天主對守法者所允許的賞報,對不守法者所要施行的懲罰(見創2:15-17; 9:8-17)。筆者認為盟約也是聖經倫理的基礎,但這倫理基礎不是在原始時代,也不是在聖祖時代開始的,而是從梅瑟肇端的。 不但啟示,而且倫理也是有進展的;初期教父有鑒於此,而將倫理的進展分為三期,又因為他們特別注意那倫理的重要成分——法律,就給那三期用「法律」來起名,叫第一期為自然倫理法律時期,叫第二期為梅瑟法律時期,叫第三期為福音法律時期。這種劃定很自然,很合歷史的發展,值得我們遵循。但為了明晰起見,我們將這篇論文分成五小段來討論。 二、舊約的倫理 舊約倫理的原則或基礎,總括說來為:(a)人是按天主的肖像造的;(b)天主的聖性;(c)天主的法律,不論其是自然律,或天啟律,或成文律;(d)良心,即人在自己心底所聽見的造物主聲音;(e)梅瑟以後的盟約。 1、原始時代:如果我們考察原始史,或太古史(創1-11),不難知道除盟約外,還有其他的倫理基礎。自然,作者沒有運用哲學家的術語,可是以他的簡單敘述民俗故事的文體,很奇妙地把倫理的一切根基表達了出來。的確,由這些希罕珍貴的創前十一章,可以看出人不僅是個有靈之物,而且也是個社會的動物,一個倫理的動物,一個有智慧的動物,一個能製造,具有宗教感的動物。天主給人規定的工作與婚姻法律(創2:15, 18-25)兼有「他律」和「自律」的雙重性質;2:16所記載的禁令,雖屬「他律性」,畢竟是以提高人性為其目的;人受誘惑,以致犯罪的事實證明人有自決權;人的原罪,清楚反映出人如何離棄天主的主權,而自決自己的命運。這個原罪是個驕傲的違命之罪(創3);這罪惡的後果,日復一日增多,而變本加厲:加音謀殺自己兄弟亞伯爾,拉默客始創一夫多妻制;舍特的子孫迎娶加音後代的女人,因而罪惡充滿了世界,以致正義的天主不得不以洪水懲罰人類;巴貝耳塔和言語紛亂等等,無非都是人驕傲的結果。 創4:8-16描述良心聲音和作為,描述得非常得體;創4:6, 7記述自決的權柄,誘惑的過程以及罪惡的後果,也記述得很生動:「你為什麼發怒?為什麼垂頭喪氣?你若做得好,豈不也可仰起頭來?你若做得不好,罪惡就伏在你門前,企圖對付你,但你應制服它」。 根據聖經,人倫不只限於父子、兄弟、夫婦、朋友、君臣,首要而顯著的,尚有人與天主的關係,或人對天主的義務。創1-11曾提及世人的宗教義務,即個人的宗教義務(4:3)及公家的禮拜;4:26記載:「那時,即厄諾士時,人才開始呼求上主的名」,即是說:從亞當到厄諾士,人在祈禱和獻祭時,一定呼求天主助佑,但從厄諾士時,公眾崇拜天主的敬禮才正式開始。 遵行天主的法律,敬禮天主,避免犯罪,這三者在原始史中視為宗教要素,有此三者便算是「常與天主來往」。哈諾客和諾厄「常與天主來往」(5:22; 6:6),這話的意思,按德44:16-17,就是指他們兩位「中悅了上主」,或按智4:10:「悅樂了天主,也為天主所愛」。在聖祖時代,「同天主來往」,或「在天主面前行走,作個成全人」(6:9; 17:1; 24:40; 48:15)是兼指對天主,人對人,實踐宗教和倫理義務的意思。按創的原始史,人所犯的罪惡中,最大的莫過於殺人的罪。究竟為什麼這罪這麼重大?原因在9:6裡說了:「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這事也解釋為何人應該在天主面前行走,作個成全的人:副本應與正本符合,才算正確。 2、聖祖時代:聖經記述聖祖的事蹟,從不提天主曾直接吩咐他們什麼倫理的誡命,也不提安息日或其他節期和禮節的規定,以及潔與不潔動物的劃分。但這並不是說聖祖時代沒有節期和禮儀,更不是說那時沒有倫理的規則;相反,一些後來由梅瑟立定的法律,在以色列人民間,久已是見諸於習慣的法律,如以安息日為聖日,根據創2:2,原是天主自己規定的;潔和不潔動物的劃分,至少應上溯到諾厄時代(創7:2-9);十分之一的獻儀提到兩次(創14:20; 28:22);並且有慶祝的節期,如在剪羊毛時(創31:19; 38:12; 參見撒上25:2-8; 撒下15:4),挖掘水井時(創26:15-25, 32; 戶21:16-18)和收穫時(創37:7),只有慶祝的儀式未曾詳細說明罷了。關於倫理的誡命沒有明確指出,其原因有二:第一、似乎可以確定說,我們所有的零碎文件無此記載;第二、在聖祖的歷史中,最牽制人心的兩件非凡的事,便是背德的良心和潔化的熱望。在那世界名著史詩奧德賽(Odissea)裡——這裡,筆者故意不提其他古代文化民族的作品——背德的良心從無提及,更遑論有傾心潔化的思念。可是為表示道德的真正意義的這兩件事,和先祖的信仰,並由此信仰而將自己托於天主照顧的事上,在先祖的行傳裡卻表露得無遺。天主給亞巴郎所下的命令:「我是全能的天主,你當在我面前行走,作個成全的人」(創17:1),這句話,不但說出聖祖道德高尚,而且也說出了他們道德生活發展的緣由。當然聖祖的道德如以耶穌所講的道德標準去衡量,自有其缺點,但從姦淫(創26:10; 說話者為一外教人)、邪淫(39:7)、逆性的罪(19)、兇殺的罪等看來,聖祖時代的倫理倒是頂高尚的。此外,聖祖努力保存他們家庭的聖潔(創24; 26:35; 27:46),竭誠款待賓客,重視喪禮(23; 25; 49; 50),依賴天主照顧等美德,不是很明顯的映在我們的眼簾嗎?(關於聖祖及整個舊約時代的倫理缺點見下)。 3、西乃盟約:從梅瑟起,在以色列人民的倫理生活上,更增加了三項因素,因而他們的倫理更形豐富,更有進步。這三項因素即是:盟約、「十句話」——亦稱十誡及法律。 (甲)盟約:天主雖早已同諾厄、亞巴郎、依撒格和雅各伯訂立了盟約,但與其稱為盟約,倒不如稱為「恩許」比較更為適合;它的作用不但在於準備選民去了解天主的正義和仁慈,而且在於使人們對於一些西乃盟約的特點能有更清楚的認識。簡單說來,西乃盟約本質上與天主昔日同聖祖們所訂的相同,不是平等條約,而是一種天主所賜的恩寵;雖然如此,但西乃盟約,從外表的形式看來,與當時人與人,國與國,民族與民族所立的合同極其相似。天主與亞當(見上)及諾厄——人類的第二個元祖——所訂的約,是含有普遍性的,就這一點而言,與原始福音(創3:15),以及天主向亞巴郎所賜的恩許沒有什麼不同(創12:3-5)。西乃盟約,卻是直接同一個民族,即選民而訂立的。這盟約雖然是天主向選民所宣佈的,但間接也是向世人所要求的,並向世人所應許的幸福。為此,這盟約不但給人生指定了一極其重要的目的,而且也給人類歷史作了一精覈的解釋。還有,接受盟約的人民,享受一種盟約之外其他民族無法享受的心靈平安和安全,因為他們知道天主如何對待人,也明瞭人應該怎樣對待天主。因此,我們說,盟約確是舊約時代倫理的另一基礎,而盟約的最大表現,便是天主的十誡(出19:20; 申5)。 (乙)十誡:「天主十誡」,這名稱非常清楚指出世上法律的遠因和近因,不是人的理智,不是人的良心,更不是人的上古遺傳或習慣,而是天主的旨意。倫理亦即道德,對蒙受天啟的民族——以色列來說,是與宗教不能分離的,何況倫理之所以建立,全出乎至尊的天主的旨意。由於人是天主的受造物,他的義務首先必須指向天主而後涉及世人。只有「十句話」的十誡,正是按這次序而排列的。再說,天主十誡,這些原很適合自然律的誡命,幾乎可說是自然律的直接反映,連第三誡(或按其他分法第四誡)也都是自然律的一面:人應恭敬創造他們的神——天主。然而十誡既是自然倫理法律的編纂法典,又何必煩勞天主屈尊紆貴,降臨西乃山,來這麼隆重宣佈呢?理由不外是:(a)這樣使人更覺得遵行十誡就在秉承天命,同時使人更易避免因應私情,妄作誤解,從而自然倫理法律更可穩定鞏固;(b)可使異教人對十誡所含的道德義務略有認識,從而覺悟十誡係屬天意和神命;(c)使我們對人類的唯一性更能勘察明瞭,洞悉人類的同一終向,並為到達這終向的應循大道。 (丙)法律:所謂「約書」(出20-24),大概說來,便是十誡的詮釋。其他梅瑟五書所載的法律,雖然有的是在梅瑟死後,有的在以民進入許地之後才見頒布,但其制定卻都是按照盟約及梅瑟的精神而施行的。梅瑟這部偉大的法典,有些直接屬於倫理的法律,其中也有些是為了應付當時的歷史環境,有些是為了處理舊約時代的宗教生活(如禮儀等)。為了適應這些歷史環境所訂立的法律和宗教禮節,並非是一成不變的,是以這些法律和禮儀本身也就成了暫時的。先知們如依撒意亞,耶肋米亞等,對它們終遭廢棄一事曾有明晰預言,而且吾主耶穌(若4:24)和他的宗徒,尤其是聖保祿,也講述得十分清楚:因有以十字架祭獻建立的新約,舊約及屬於舊約的律例都該廢除(羅、迦、格前、希);至於倫理法律,它們既是自然律的表現,當然只許成全,不能廢除。主耶穌經已清楚說過:「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5:17-20),這是說,舊約的法律既包括教條部分,教規部分和教禮部分,耶穌藉著他的啟示補充了教條部分,藉著法律的真正解說及新誡命,補充了教規部分,最後以聖事代替預像、補充了敬禮部分。特別參見羅10:4; 迦3:24; 哥2:17; 希10:1等處。 4、先知與倫理:先知們對選民的倫理所持的態度,總括為四點: (甲)他們宣講道德義務,或斥責人民的罪過,總是援引天主的盟約和該盟約的精華:天主十誡。比如耶肋米亞說過:「你們應聽這盟約上的話,……凡不聽從這盟約上的話的人,是可咒罵的!這些話是我在領你們的祖先…由埃及地出來的那天,對你們吩咐的,……」(耶11:2-5; 參見歐4:2; 依1:16-20; 58:6, 7等處)。 (乙)先知們不反對法律,而只反對固守儀式:如果以民不遵奉天命,雖然外表上恪守禮儀,獻各種祭品,這一切在天主心目中,已失去了它們的價值。宗教要旨,尢其是為與天主結盟的選民,是在於奉行天主的聖旨,在於與天主相契合;所行的祭祀,節期或祈禱,都應是誠於中而形於外的愛天主的表示,假使沒有誠於中的愛,那些外表的動作或儀式,便成了陷人於偽善的媒介,這樣那些禮儀非但無益,而且為害非淺。見歐6:4-6; 亞4:4; 5:21-27; 米6:6-8; 耶7:4-21等處。 (丙)先知們因為一方面領悟到盟約及法律的真諦,發覺世人的懦弱幾乎不可救藥;另一方面由於他們深信天主的話不能落空,更相信天主是至仁至慈的,所以就漸漸想到另一項盟約,一個永久的新盟約,到那時天主會把自己的法律銘刻在人心版上;這樣,先知們也就準備了選民接受那新而永久的盟約。見耶31; 依42:6; 49:6; 55:3-5等處。 (丁)此外,先知們也對黑暗社會展開攻擊。他們保護寡婦,衛護孤兒弱小。依撒意亞、米該亞、亞毛斯、耶肋米亞四位,便是在這方面尤為致力的人物,見依5:7-30; 58; 59; 耶7-10; 米3:1-4; 亞3:9-15等處。據筆者所知,古時在這些事上,其他哲學家、演說家、政治家能肩比先知們的,可說絕無僅有。事實上,稱他們為正義的明燈,社會偉大的宣慰者和良師,不算過誇。 5、智者與倫理:先知們誥誡人民,常是憑藉對天主的信仰,以及天主和以民所立的盟約而從事。智者除了憑賴同樣的信仰和盟約進行這工作外,也重視由經驗所得,並由其他民族,包括異民在內,而來的智慧。他們宣講的宗旨,是使聽眾和讀者能獲得現世和永久的幸福。為了達到這目的,他們把修身立德之道訓導人,在理智方面,給人一個清楚的指導,在意志方面,給人有力的勗勉和鼓勵,使人藉所獲得的知識,善度此生。然而生活的幸福和圓滿,除認識正確而以哲學與宗教為基礎的真理外,還要有普通處世接物的常識和應有的行為,智者都一一詳予宣講。由此可見,以民的智者,大概說都時常重視道德,對於舊約時代的倫理學,他們的作品不愧是個金礦。 三、結論:舊約倫理的缺點 聖保祿說過:「因為法律本來就不能成就甚麼,…」(希7:19),並說:「這樣,法律就成了我們的啟蒙師,領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由於信仰而成義」(迦3:24)。他的話與吾主所說,他來到世上,並不是要廢除,而是要完成法律(瑪5:17),完全吻合。這些話一方面證明舊約的法律不齊全,另方面說明舊約的法律,在等待那要完成它的默西亞,正如先知們——尤其是耶肋米亞——每次提出那新而永久的盟約時所講的一樣(見耶31)。可是舊約的法律雖不完全,它們畢竟是前進的,而且是上陞的,因為它們引導世人歸於萬物的元首——耶穌基督。因此,這不完全,卻前進而上陞的舊約法律,實是天主上智安排的結果,正如聖保祿說的:「但屬神的不是在先,而是屬生靈的,然後纔是屬神的」(格前15:46) 如果思量這些原則,我們就很難斥責舊約時代偉大人物的過犯。事實上,聖祖若瑟、梅瑟、達味等,有時也違犯了天主的法律;離婚及一夫多妻制的鄙俗,奴隸制度,毀滅法律,惱恨仇敵等,這一切無一不表示法律的缺點。同樣,那些關於潔與不潔的律例,當時或許有其價值,我們不能妄加責難;只因它們是屬暫時的措施,因此,很容易引人陷於拘泥虛禮的鄙習,法利塞人就終於墮入這種虛禮主義之中。總之,舊約的法律,就其本質而言,還是導人度道德生活的法律,只要世人篤守先知們的訓戒,忠誠遵守這些法律,他們也就以信仰而生活,以信仰而成義,以信仰而中悅天主。 見梅瑟、約書、法律、十誡、盟約、斯多噶派、伊壁鳩魯派,以及有關各種德行、各種罪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