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律(Law of Retaliation, Lex Talionis) 亦稱為同態復仇法:「若有損害,就應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出21:23-25; 參閱肋24:19-22; 申19:21)。報復律即是侵害人者應受受害人的同樣損害。這種報復律是一種很古老且普通的法律,適合於原始的或不甚開化的社會。哈慕辣彼法典第一一六、一九六、一九八、二○○、二○一、二一○、二二九、二三○、二六三條全是按此法構成的。索隆(Solon)亦有同樣的法律。羅馬刻於十二銅版的法律中(Lex XII Tabularum),亦有類似的報復律。 據民族學家的考察與研究,現今仍有不少半開化的民族尚有此法,此法的優點是:(一)使刑罰簡易;(二)對受害人迅速得到相當的賠償;(三)阻止受害人額外的要求。雖然如此,但也有其劣點:(一)這種刑罰不常是公道的;(二)很容易引起惱恨與反亂;因此,一個民族開化之後,此種法律即應漸漸廢止。 耶穌以寬大仁愛為懷,不但將此報復律完全推翻(瑪5:38-42),而且教訓門徒要愛仇(瑪5:43-48)。所以信徒不但不宜以惡報惡,「反應以善勝惡」(見羅12:21)。 見報復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