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
亞巴郎因信德成義 | 創 12:1; 15:6 迦 3:6-9 雅 2:14,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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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那麼,我們對於按照血統作我們祖宗的亞巴郎,可以說什麼呢? | 德 44:20-22 |
4:2 | 如果亞巴郎是由於行為,成為義人,他就可以自誇了;但不是在天主前, | 3:27 |
4:3 | 因為經上說:『亞巴郎信了天主,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 | 創 15:6 迦 3:6 雅 2:23 |
4:4 | 給工作的人工資,不算是恩惠,而是還債; | |
4:5 | 但為那沒有工作,而信仰那使不虔敬的人復義之主的,這人的信德為他便算是正義,這纔是恩惠。 | |
4:6 | 正如達味也稱那沒有功行,而蒙天主恩賜算為正義的人,是有福的一樣: | |
4:7 | 『罪惡蒙赦免,過犯得遮掩的人,是有福的; | 詠 32:1-2 |
4:8 | 上主不歸咎於他的人,是有福的。』 | |
割損只是因信德而獲得成義的標誌 | ||
4:9 | 那麼,這種福分是僅加於受割損的人呢?還是也加於未受割損的人呢?我們說過:「亞巴郎的信德為他算為正義。」 | |
4:10 | 那麼,由什麼時候算起呢?是在他受割損以後呢?還是在他未受割損的時候呢?不是在他受割損以後,而是在他未受割損的時候。 | |
4:11 | 他後來領受了割損的標記,只是作為他未受割損時,因信德獲得正義的印證。如此,亞巴郎作了一切未受割損而相信的人的父親,使他們也同樣因信德而算為正義; | 創 17:11 若 7:22 迦 3:7 |
4:12 | 同時也作受割損者的父親,就是那些不僅受割損,而且也追隨我們的祖宗亞巴郎,在未受割損時所走的信德之路的人。 | 格前 9:12 |
天主的恩許不是藉法律而是藉信德得以堅固 | ||
4:13 | 因為許給亞巴郎和他的後裔的恩許,使他作世界的承繼者,並不是藉著法律,而是藉著因信德而獲得的正義, | 創 12:7 迦 3:16-18 |
4:14 | 因為假使屬於法律的人纔是承繼者,那麼信德便是空虛的,恩許就失了效力, | |
4:15 | 因為法律只能激起天主的義怒:那裡沒有法律,那裡就沒有違 犯。 | 迦 3:10 羅 5:13; 7:7 |
4:16 | 為此,一切都是由於信德,為的是一切都本著恩寵,使恩許為亞巴郎所有的一切後裔堅定不移,不僅為那屬於法律的後裔,而且也為那有亞巴郎信德的後裔,因為他是我們眾人的父親, | |
4:17 | 正如經上所載:『我已立你為萬民之父;』亞巴郎是在他所信的天主面前,就是在叫死者復活,叫那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那位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親。 | 創 17:5 申 32:39 依 48:13 格後 1:9 希 11:9 默 4:11 |
4:18 | 他在絕望中仍懷著希望而相信了,因此便成了萬民之父,正如向他所預許的:『你的後裔也要這樣多。』 | 創 15:5 |
4:19 | 他雖然快一百歲,明知自己的身體已經衰老,撒辣的胎也已絕孕;但他的信心卻沒有衰弱, | 創 17:1, 17 希 11:11 |
4:20 | 對於天主的恩許總沒有因不信而猶疑,反而信心堅固,歸光榮於天主, | 谷 9:23 希 11:1f |
4:21 | 且滿心相信天主所應許的,必予完成。 | 耶 32:17 路 1:37 |
4:22 | 天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 | |
因著信德我們獲得成義 | ||
4:23 | 『算為他的正義』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個人寫的, | 格前 10:6 |
4:24 | 而且也是為了我們這些將來得算為正義的人,即我們這些相信天主使我們的主耶穌,由死者中復活的人寫的; | 1:4 |
4:25 | 這耶穌曾為了我們的過犯被交付,又為了使我們成義而復活。 | 依 53:5, 6 格前 1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