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Murder, Homicidium) 非法的殺人行為,自古以來在以民的歷史上是被禁止的,是應受報復懲罰的(創4:10)。天主十誡的第五誡明文清楚地規定:「不可殺人」(出20:13; 申5:17)。不可殺人的原因是因為人的生命神聖不可侵犯,因此,誰殺了人就應當償命(創9:5-6)。其後盟約的法律更清楚地分開:蓄意謀殺人者應受死刑,但若是「天主許他的手行的」殺人行為,則可脫免懲罰而逃往避難所去(出21:12-14);換句話說就是故意殺人者,應受報復的懲罰,但無意及偶然殺人者,則可以避難於他方,但二者皆被視為流血之罪,只是後者可以受避難所的保護,前者則無這種保障,且後者幾時離開避難所,似有受報復懲罰的可能(申19:1-13; 戶35:10-34)。以民法律之崇高超出其他古東方民族之法律者,是連非法打死僕婢者,亦應受同樣的懲罰(出21:20)。 耶穌解釋第五誡時,曾強調連對自己的弟兄發怒的,及罵人為「傻子」者,亦應被視為兇手,因為他損害弟兄人格的尊嚴(瑪5:21-22);誰恨自己的弟兄也是兇手(若一3:15)。其次天主的第五條誡命在新約上屢被提及(瑪19:18; 谷10:19; 路18:20; 羅13:9; 雅2:11)。謀殺是外邦人所犯的罪惡(羅1:29),它來自心地的兇惡(瑪15:19; 谷7:21)。 見避難城、報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