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的照顧(Providence, Providentia) 「天主的照顧」這個名詞,在希伯來文及希臘文上是沒有的,但這並不是說它的觀念不在聖經範圍之內,相反地,在聖經上相當豐富地、以不同的方式及言詞,來表達及重述天主照顧的事實。它是天主的思念、道路、計劃、忠告及天主的議決,它是不可測量的,奇妙無比的,最明智的,美好善良的,至公至義的,是所向無敵,無往不利的(依5:19; 14:26, 27; 19:17; 詠33:11; 92:6; 約38:2; 42:3等)。 1、對自然界的照顧:天主不只造了天地萬物(創1),並且也給一切受造之物定立了法律,加以掌管(創8:22; 耶5:22-24; 31:35-36; 約38:33; 詠148:6等),及保存(詠104; 約38);在母胎內造化人類(約10:8-11; 詠22:10; 139:13-16),賜與人及走獸生命(約10:12; 12:10; 33:4; 詠104:29, 30; 依42:5; 57:16; 宗15:25等),使雨露下降,滋潤大地(創27:28; 詠65:10-14; 約38:25-30; 耶5:24; 撒上12:16-18等),或將之封閉,不使下降(列上17:1; 亞4:7);是天主自己來裝飾田野間美麗的百合花(瑪6:28-30; 路12:27, 28)。 2、在以民的歷史上:以民全部歷史的每一頁,無不在十分清楚明顯地指出,上主對以民所施的特殊照顧。這個民族自聖祖的搖籃時代,直至默西亞即將到來的曙光初放之際,無時無刻不在受著上主的特殊照料,將它由一切民族之中提拔出來(申7:6; 14:2; 詠33:12; 135:4; 亞3:1, 2),成為自己的百姓(詠95:6, 7; 依43:1, 15);將他們由為奴之地——埃及拯救出來,引領他們經過無人煙的曠野,幫助他們征服佔領聖地,將他們安置在預許與他們祖先的福地(創15:7; 17:8),並與他們訂立盟約等,這一切無不是在證明天主如何照顧了以色列民族(見詠78; 105; 106; 蘇24; 厄下9; 友5等)。申命紀的中心思想可說就是天主對以民的照顧,以民所受的一切苦痛、磨難、壓迫、恥辱,以及所獲得的光榮、幸福,無不是以民是否遵守上主盟約及梅瑟法律的結果(申4:25-31; 28:15-68; 民2:11-15; 3:7, 8, 12; 撒上4-7; 列上13:33, 34; 14:22-24等)。 3、在人類的歷史上:雖然天主特別照顧了以民,但先知們強調他並沒有將其他一切民族忘記或棄之不顧(亞9:7),天主時時利用他們來完成自己的計劃(依7:18; 10:5-14; 耶25:9; 27:6; 則26:7; 依41:25; 43:14等)。在天主的作為中,對人類比較有直接關係的,有洪水滅世及巴貝耳塔的事蹟(創6-9; 10:1-9),索多瑪及哈摩辣的滅亡(創19),天主懲罰那些壓迫以色列的民族(亞1:3; 2:3),使培肋舍特人及阿蘭人遷居(亞9:7)。上主一切對人類的作為,都是在準備天主神國的建立(依2:2-4; 10:12; 14:26; 18:7)。這個神國將要統治世上一切的國家(達2:31-45; 7; 8)。 4、對個人的照顧:不只是自然界的萬物、國家及團體是天主照顧的對象,而個人也包括在上主照顧的範圍之內。諾厄、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若瑟及梅瑟的個人事蹟的記載,無不清楚地指出了這一點,其中尤以若瑟的遭遇最為突出,天主以他的上智措施,使一件惡事生出美好的結果來(創45:5-8; 50:20)。「人心裡都策劃自己的行徑,但他的步伐卻由上主支配」(箴16:9; 見19:21),這種信念在以民的心中是非常深刻的。上主指定每人的壽數(約14:5; 詠139:16),破壞惡人的計劃(約5:12-16)。上主使自己所愛的人受痛苦磨難,以改正他的過錯,增加他的幸福(約5:17-37; 箴3:11, 12; 羅8:28; 希12:5-11)。故此人人應以赤誠的信心,依靠上主慈祥的照顧(詠37; 瑪6:25-34; 路12:22, 24等)。 5、照顧的本身:天主對外的每一種照顧行為,都在顯示天主本性的不同特點,他自永遠便知道將要發生的事情,並將之報告人類(列下19:25; 依41:22; 42:9; 44:7);他更將特殊的使命賜與他所親自揀選的人(耶1:5; 依45:1-6; 49:1-5),規定每一事蹟發生的時刻(依60:22),諸如災禍(亞5:13; 米2:3; 依32:2; 則35:5)、報復(耶51:6)、降罰(耶8:12)、懲治及審判萬國(則30:3; 依13:6; 岳1:15; 4:14; 北15節;索1:7, 14-17)、救援(依49:8)等。連世間的一切災禍也都有天主的安排或許可(亞3:6; 依47:7)。這些災禍有時是來自原祖父母的犯命,或「五城」的過犯(創18:20),有時卻是為煉淨他所特選的百姓(申8:2),或義人(約1; 2; 智3:6),有時亦是為賠補他人的過犯,比如「上主的僕人」所受的痛苦(依53:4-10),或者是來日永生的保證(詠16:11; 49:16; 智3:1-3; 5:15-16)。 罪惡是與天主的至公至聖絕對相反、勢不兩立的,因此,對於人罪惡的來源,聖經總是強調,來自人的自由意志(申11:26-28; 30:15-20; 耶21:6; 德15:15-17),而與天主是無關的;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聖經也強調天主統治人的心靈意志:「君王的心在上主手裡,有如水流,可隨意轉移」(箴21:1; 見耶18:6; 詠33:15; 匝12:1)。現在問題就發生在這裡:既然天主統治人的自由意志,又如何可說罪惡的來源完全歸咎於人自己呢?只是說天主有時可使人的罪惡生出好的結果來,是不夠的(創50:2見45:5)。其次聖經上還有不少的說話方式,似乎完全是相反天主的聖德、仁愛及正義的,比如:天主使法郎的心(出4:21; 7:3; 9:16; 羅9:17, 18),使以民的心(依4:10; 瑪13:10-15; 谷4:10-12; 路8:6, 10; 若12:39-41)變成頑而不化的硬心;拒絕了厄撒烏(創25:23; 拉1:2, 3; 羅9:12, 13),使以民目盲心盲(依29:9, 10),激動人作惡、騙人(撒上26:19; 撒下16:10; 24:1; 列上22:20-23)及反叛(民9:23)等。為正確的明瞭及解釋上述,以及其他類似的說法,我們應當注意兩點:其一,以民向來完全不分某某事物的首因及次因,而將一切事物的發生籠統地皆歸首因——天主,雖然明知有人為的次因在,但後者是無關重要的;其二,以民的作者不分何者是天主直接所為的,或只是容忍准許的。 但新約卻特別強調天主對一切人的慈愛,一視同仁,他使陽光照耀善人,也照耀惡人;賜雨露與義人,也賜與不義的人(瑪5:45; 見谷6:35);要求世人對天主的照顧有絕對依恃的心(瑪6:25-34; 10:28-31)。天主對一切世人照顧的最明顯的證據,是他拯救全人類的計劃,並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羅11)。 見預定、召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