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品(Gift, Bribe Munus) 在富有人情味及好客的古東方諸民族之間,禮物的贈送是很尋常的事。這可由古代的歷史及考古學者們研究的報導足以證明。當時所通用的禮品,大都是他們財富之所及的牲畜、食糧、生果、肉、餅、衣物、錢幣等。聖經上遠在聖祖時代,即記載有雅各伯的兒子向若瑟贈禮的敘述,並清楚地指出禮品中有香液、蜂蜜、樹樛、香料、榧子、杏仁及銀錢(創43:11, 12)。雅各伯與家兄重逢和好時,也送了母山羊、公山羊、母綿羊、公綿羊、哺乳的駱駝及駝駒、母牛、公牛及母驢、公驢等牲畜,作為進見補過之禮(創32:14-17; 33:10)。 普通說來,送禮一事是屬下向長上所表示的敬意或知恩之心,比如阿彼蓋耳之於達味(撒上25:18, 27),百姓之於先知(列上14:3; 列下5:15, 16; 8:8, 9等),百姓之於撒烏耳(撒上16:20),撒羅滿(列上10:25)及約沙法特等(編下17:5)。但在君王彼此之間也有送禮的習例,比如舍巴女王及撒羅滿之間禮品的交換(列上10:10; 編下9:9, 12)。當然這種禮品往還的主要目的,在於敦睦鄰邦,增強友誼(列上15:18, 19; 列下16:8; 20:12)。但有時屬國藩王所繳納的貢稅亦美其名曰「禮物」或「貢獻」(民3:15, 17, 18; 撒下8:2, 6; 編下26:8; 詠72:10)。其次君王對臣民或上級對屬下賜禮的事也有所記載(創45:22; 撒下11:8; 列下5:22, 23; 艾2:18; 達2:6, 48)。富人對窮人的賜與稱為施捨(見「施捨」條),婚姻中亦有禮物交換的事實,稱之為「聘禮」(見「婚姻」條)。至於以賄賂為目的的餽贈,卻是聖經上所絕對禁止的(見出23:8; 申16:18, 19; 撒上8:3; 詠26:9, 10; 箴29:4; 德20:31; 依1:23; 5:23)。 新約上關於「禮物」的記載多半有宗教的意義(瑪5:23, 24; 8:4; 路21:5),是為虔誠朝拜的具體表示(瑪4:10)。由天主方面來說,永生(若4:10; 弗4:8),天主聖神(若14:16)及聖神的恩惠(宗5:32; 羅5:5; 弗2:8等),皆被視為上主偉大的恩賜及寶貴的禮品。 見神恩、祭祀、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