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婪(Avarice, Avaritia) 貪財無厭,舊約中為表示這種貪財的心情,並無特別專用名詞,普通是用「自飽私慾」或「不義之謀利」(出18:21; 依33:15等)來代替。 一、天主斥責貪婪: 在舊約中,有約31:24-25; 詠62:11; 箴1:19; 11:28; 依5:8-10; 耶6:13; 8:10; 則34:31等。在新約中,除了有猶達斯(瑪26:14-16; 谷14:10-11; 路22:3-5; 若12:4-6),阿納尼雅及其妻子撒斐辣(宗5:1-11)的惡表,並其悲慘的下場,以作懲戒外,並有耶穌及宗徒們的明確教訓,指出貪婪是接受福音的大阻礙(瑪6:24; 路16:13; 谷7:22),是神職人員及傳教員應極力躲避的(弟前3:3; 鐸1:7; 瑪10:8; 路12:15-21)。 二、貪婪對人有害無利: 使人不能安心享受既有的正義之財(箴15:16; 訓2:26; 6:2; 14:3-10; 31:1-2),使人心硬如鐵石,對他人的苦痛無動於衷(撒上25:11; 厄下5:7),使人遠離天主而敬拜邪神(箴30:8-9; 瑪16:26; 弗5:5)。人自受貪心的磨難(箴27:20; 依56:11),驅使人強佔他人的財物(箴15:27),出賣自己的兄弟(加下10:20-22),壓迫病弱的人(箴22:7; 30:14; 則18:12-13; 亞8:4-6),這種人不能入天國(羅1:2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