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身復活 [死人復活、復活](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Resurrectio Mortuorum [Resurrection, Resurrectio]) 肉身復活的道理,在舊約上是很晚才出現的,這是絕大多數的聖經學者所承認的事實,雖然也有些人強調其反面,並且引經據典地,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但是他們所引證的經文,大都是不太清楚及注解有問題的地方,是現代的學者,以客觀的態度所不能接受的。 一、舊約: 有些人以為舊約對復活最早的證明,應首推依24, 27兩章。他們以為在這冗長的篇幅中,它的中心思想應是:天主在消滅了以色列百姓的一切敵人之後(依26:13, 14),要使以民的亡者再生(依26:19)。這些人將沾享默西亞的救援,及上主百姓的光榮於耶京,在那裡將再無死亡。這種解釋看來似乎是依撒意亞先知,已很清楚的指出了死人復活的道理。其實不然,先知所說的亡者,是指那些當時不認識真天主的外教人而言,他們將回頭(復活)認識真主,歸向聖京耶路撒冷,或謂充軍的以民將重歸故里。換句話說,先知在預言以民的復興壯大,因此,思高學會在解釋依26:11時,也只能說「暗示死人將來的復活」,而不是死人復活的直接明證。 則37:1-4,更不能視為肉身末日復活的證據,因為先知是在以寓意的文筆——枯骨復生——來預言以民充軍後的再興。當時充軍的百姓在絕望之餘,且不信先知的話,以為像枯骨似的以民豈能復生(則37:11)?這就間接說明了死而復生的觀念,在以民的腦海中,當時仍是不可思議的事,至少是十分模糊的一種概念。 聖保祿在格前15:54, 55謂:正如經上所載:「在勝利中死亡被吞滅了,死亡!你的勝利在那裡?死亡!你的刺在那裡?」但是聖經上(舊約)並沒有這種說法。有人以為它是依25:8及歐13:14的混合引證,若果如此,只有在承認依25:8是後人的加添注解,比如出於達尼爾或更晚時代的註解,及保祿引證了歐13:14的希臘譯本的條件之下,才可勉強說得過去,因為死人復活的道理,只有在達尼爾時代才開始有清楚的說明。歐13:14的原文與復活的道理非但無關,更是背道而馳,雖然它指出了天主有權使人死而復生。 約12:25-27,若僅根據拉丁通行本來解釋,似乎是在明確的指出復活的事實,但是這段譯文太欠妥,不能將之視作復活的證據。原文的大意,不外是說:上主是公義的,他必要替我伸冤。教父們對這段聖經的解釋也不一致,聖熱羅尼莫當然堅持確切證明肉身復活。 詠16:9, 10的希臘譯文,多被人提出作為復活的證據:「你絕不讓你的聖者見到腐朽」;但是它的原文似乎並無此意。至於它為新約所引證(見宗2:26, 27),且所引是希臘譯本,而又有愈來愈多的學者,認為希臘譯本是在默感之下寫成的,故此可用來作為耶穌復活的預示 聖經上真正關於肉身之復活的證據,應首推達12:2, 3:「許多長眠於塵土中的人,要醒起來,有的要入於永生,有的要永遠蒙羞受辱。」達尼爾在這理指出復活的人是以色列子民,有義人,也有惡人,但並沒有說明是否一總的以色列人都將復活。加下7:9, 11, 14, 23; 14:46,更清楚地指出那些為主致命,及為主戰亡的猶太人,來日將復活起來,領受個人的賞報——永生,但是沒有說明,是否那背教的猶太人及外教人,也將復活。 復活觀念的來源及其基礎:首先以民是確信天主是有生死之權的,天主可以「使人死,也使人活,使人降入陰府,也將人由陰府提出」(撒上2:6; 參見詠16:10; 智16:13; 多13:2)。這種天主能使人死而復生的信念,更有事實的證明:厄里亞(列上17:17-24)、厄里叟(列下4:31-37)及厄里叟的屍骨(列下13:21),都曾復活過死人。除此之外,以民確信天主是至公義的天主,是有善必賞,有惡必罰的天主,於是「報應」的這個難題的解決,更增強了人死後仍要復活的信念。 但是曾有不少的學者推斷,以民關於復活的觀念,是受其他民族的影響而來的,比如巴比倫、客納罕、腓尼基、埃及、烏加黎特等,都曾是學者們推崇的對像。但後來的考古家證實上述這些民族,皆無關於來生或復活的真實正確的觀念;即使是有,也只是十分模糊不清,不足影響其他民族的脆弱觀念。再說如果以民的復活觀念,是受自他人的,則何以在以民這個以宗教為生活中心的民族間,這個死人復活的信念,遲遲至舊約的末期才出現,這將是得不到答案的疑難,是以今日再無人信從其說。 二、新約: 耶穌時代的猶太人,除了撒杜塞人之外,大都公開地相信復活的道理;耶穌及他的門徒自不例外。耶穌明白提及的,雖然只是善人的復活(瑪22:23-33; 路14:14等),但是眾人復活的道理,已包括在公審判的道理中(瑪11:20-24; 12:41, 42; 25:31-46等)。若6:39, 40, 44, 54; 11:25, 26,強調相信的人將要復活。若5:28, 29明提到善人及惡人都要復活起來的事實,宗23:6; 24:15, 21亦然。保祿在他的書信上,雖然多論及義人的復活(羅8:11, 23, 29; 格前6:14, 15; 格後4:14見格後5:1-10; 斐3:11, 21; 得前4:16; 5:23),但是,既然他亦論及到對死亡的戰勝及將來的公審判(格前15:26; 希2:14, 15),故此惡人的復活亦是必然的事。默示錄首先提到神性的復活(默20:4-6),後來提到肉身的復活(默20:11-15)。新約所以多次提及義人復活的原因,因為原來光榮的復活就是善人及義人的賞報,故此很少提及惡人的復活(若5:28, 29; 宗24:15; 默20:11-15)。 使人復活的權柄,保祿多將之歸於曾使耶穌復活的天主(羅8:11; 格前6:14; 格後4:14),很少歸於基督。若望卻將這種權柄專歸於基督(若5:28, 29; 6:39, 40, 44, 54),他就是復活及生命(若11:25)。若望認為光榮復活的條件是:信從耶穌(若11:25, 26),飲食耶穌的血肉(若6:53, 54),行善避惡(若5:29);保祿十分清楚地描寫了人復活後的身體(格前15:37-44)。 |